国家出手!金融稳定法来了
来源:证券时报
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草案》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章节49条具体细则。
《草案》明确,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基本功能和服务的连续性,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遏制金融风险形成和扩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草案》指出,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督管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同高效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地方政府应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草案》规定,除经依法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融资的非金融企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虚假诉讼、不当分配股息红利等方式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债权人、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草案》强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草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覆盖主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治理机制和基本制度,通过宏观审慎评估、评级、压力测试等方式监测评估金融业整体风险状况,运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在金融风险化解方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规模,暂停有关业务,清收盘活资产,补充资本,暂停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调整相关人员等措施主动化解风险,并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草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投保机构未按照要求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提高存款保险费率。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应当区别情形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三类措施化解,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和社会稳定:
1、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处置资产和挽回损失,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2、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和实施债务重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央行再贷款可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草案》提出,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草案》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草案》提出,经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可以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
《草案》还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和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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