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转经营贷火热之际,已有借款人被银行起诉要求提前还款。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发布消息称,有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180万元经营贷款部分挪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要求借款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保证人某公司也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贷用于归还房贷
近两年,有背负房贷的人频频收到中介机构对经营贷的推销信息。据券商中国3月2日报道,“经营贷年化2.8%,100万月供只要2300元,征信不错,在深圳有房即可办理。”记者近日又收到一则有关房贷转经营贷的推销短信。个人获取经营贷后转而用来偿还房贷,是否安全,到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来看最新的法院判决案例。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发布消息称,有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日介绍,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某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故某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澎湃新闻,肖某的上述行为,其实就近几年较为火热的“转贷”行为。在“LPR+加点”的贷款定价机制下,目前存量房贷利率的加点数是固定的。由于前期加点较高,即便LPR有所下调,对存量贷款客户而言利率依然较高。相比之下,当前,经营贷的利率要远低于存量房贷利率,一些此前在房贷利率高位购房的消费者,受限于资金实力无力提前还贷,但仍然愿意通过转贷的方式“铤而走险”。据中国商报2月13日报道,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表示,理论上,存量房利率的调整,贷款人可和银行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就可进行变更,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并不会单就利率和贷款人进行协商,只接受提前还贷的申请。“目前来看,银行对存量房贷利率进行统一下调的可能性很小。”张波指出,绝大部分的存量房贷利率水平是根据LPR加减基点来调节的(少量存量房是采取固定利率方式),这本身已经是兼顾到市场动态变化层面,并且房贷利率的调整本身也是写入合同之中的,贷款方在签订时也知晓利率设定。另据券商中国,2月28日,记者在某国有大行深圳福田一家支行咨询提前还房贷事宜,银行工作人员在问及提前还房贷问题时,会问及客户资金是闲置资金还是经营贷而来的资金,并要求签署承诺提前还贷资金不属于经营贷资金。上述银行工作人员还表示一些经营贷的客户也会面临监管的抽查,如果抽中将会要求前来说明贷款后资金使用流向,如果不能证明用于企业经营,则面临收回贷款的惩罚。经营贷纷纷转用于偿还房贷,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双方存在利差。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尽管房贷利率持续下调,但是2018年至2021年期间办理的不少地方的房贷利率仍高达5%~6%,即使跟随LPR下调,而此前购房者所加的基点依旧不低。同时,疫情期间,2022年以来,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营贷利率不断下调,一些经营贷利率降低至3.6%左右,且银行经营贷业务额度充足。在存量房贷利率与经营贷利率倒挂之下,一些中介机构开始提供帮助个人客户伪造公司资料,替其申请银行经营贷款,转而偿还长期房贷,从而降低利息。今年2月9日,央行、银保监会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加强风险警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及时查处违规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今年2月10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的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这种操作会让自己陷入违规转贷的多重风险之中,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经营贷是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经营实体发放的经营性用途的贷款。借款人须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如伪造经营资料获得贷款,则涉嫌骗贷,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贷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违规使用将会被提前收回贷款。浙江银保监局在去年12月发布的风险提示中直接指出,经营贷换房贷,不是“馅饼”是陷阱。一般情况下,“贷款中介”会先向消费者提供资金用于结清房贷,再让借款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借款人用该笔经营贷款偿还“贷款中介”的借款并支付一定服务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商报、浙江银保监局、辽宁银保监局、澎湃新闻、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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