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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路越来越难走了!最高检要打击“金融蛀虫”,推进惩治金融腐败!

文琳资讯 2024-04-11

8月22日,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依法惩治、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具体来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

据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受贿罪411人,贪污罪149人,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

聚焦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多名国有金融机构从业者成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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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作为资源和权力高度密集的领域,较之传统腐败犯罪,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大、涉及范围广、传染性强,不仅极大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还会导致金融监管措施失灵,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影响社会经济安全稳定。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从被告人身份来看,4件案例中的被告人均为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例如,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中,二人分别为某国有公司期货部原主任、原副总监。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在事先获知公司期货交易策略后,以借用的个人账户提前在有利价位买入或卖出与甲国有公司策略相同的期货产品进行埋单,与公司期货账户进行低买高卖或者高卖低买的相互交易,获利共计3000余万元。

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桑某为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原总裁助理、投资投行事业部总经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案例显示,桑某于2021年8月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中,李某为某国有银行原行长,该案还涉及该国有银行资金营运中心3名原工作人员以及两名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证券部原工作人员。相关被告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违规使用银行备付金4.8亿元提前兑付理财产品,使银行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证券投资风险。

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宋某某为四川省某县农信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在职期间私自决定出具4亿元融资性保函,违法发放贷款4.128亿元,并收受财物962万元。

两年多652人被公诉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

据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般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

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受贿罪411人,贪污罪149人,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

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金融系统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大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金融企业,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直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其中单位领导犯罪情况较为突出。

同时,由于国家加大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改制重组的力度,部分金融机构由国有公司改制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投资主体多样、股权结构复杂,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招录方式各有不同,给审查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是否履行公务职责、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罪名认定等方面带来困难。

二是金融领域特有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金融领域拥有稀缺的行政权力和巨额资金配置权,权力和资本勾连纽带的机会更多,犯罪行为涉及权力寻租、内幕交易等多个方面,从职务犯罪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大到金融业务资质准入、公司重组上市、证券承销投资,小到每笔贷款发放、股票期货交易策略,职务犯罪案件几乎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如果公职人员思想变质,有关监管措施失灵,这些权力都可能“变现”,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危害极大。

三是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特点。金融领域腐败分子很多精通监管规则,熟悉市场操作,犯罪手段从过去的直接以权谋私转化为利用专业知识、通过金融业务程序进行作案。实践中,借用资本运作等市场行为实施权钱交易的情况也很常见,如以期权、股票发行、资产置换等市场经济手段为掩饰进行利益输送。

同时,由于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部分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区别等存在争议,需从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加以审查判断。

四是危害后果更严重。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与国有资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涟漪效应”,数十万、百万的利益输送可能造成数十倍乃至更大的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金融腐败常常伴生金融违规经营、金融监管“注水”等情况,严重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信誉,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外溢至实体经济。可以说,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相伴而生、互为因果,诱发并加剧系统金融风险。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威慑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助力清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害群之马。既要依法办理好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也要驰而不息地打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金融蛀虫”,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来源:债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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