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夫妻,二人居住在单位分配给刘某的公房。2005年5月18日被告刘某根据房改政策以11918元的价格取得了购买该房屋的房改手续,并采取涂改和伪造房屋产权人的手段骗取通辽市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5月24日为被告李某颁发第094694号房屋产权证,之后被告李某已实际居住所购房屋。
期间,原告张某已与被告刘某分居多年,于2005年8月发现所居住房屋已被被告占有,并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张某查实丈夫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被告李某,并且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为被告李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张某以上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通辽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李某颁发的房屋产权证。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依法判决“撤销通辽市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5月24日为被告李某颁发的第094694号房屋产权证”。现因被告李某仍在此房居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李某腾出房屋,停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