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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科创立法,比美国力度更大一点!

余治国 刘美佳 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2020-10-28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深圳密集行使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推出一系列热点法案,吸引各方关注。


连日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等法案,先后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全文,让人们可以具体了解法规详细内容和创新突破的领域。今天的余治国观察和您一起关注《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作为献礼特区40年的七大法规之一,备受各界关注。科技,已然是现代国家间竞争的主战场。


在今天,科技甚至可以直白地表述为:一个国家创造财富的能力。而一种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也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是否有利于新科技产生,是否有利于新科技应用并且快速产业化的总体环境。



新条例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版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将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深圳在立法层面为发挥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并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构建了法律基石。


可以说,这既是创新驱动的大事,也是法治城市示范的大事。



这部特区立法的意义,外界解读较多也很充分。在我看来,有一个意义需要特别强调。即该法规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的公共利益属性。其实在改革开放前,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科技创新在我国一直具备强烈且唯一的公共利益属性。


但是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后,特别是科技可以产生丰厚回报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机构利益和个体利益,还有个体与机构的关系,就成为一批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科技转化同时有高风险,机构责任和个体责任也需要明确。



对于私营企业,科技创新问题稍微简单,即挣钱了你也不分我,亏钱了你也不找我,风险收益自负。政府只要保护好知识产权即可。但对于公共资金投入的机构,哪怕只有一部分占比,问题就接踵而至。成果算谁的?风险与利润如何搭配责任?投资失败就意味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如何界定?只有法律才能给所有参与者一个定纷止争的规则。


1980年的美国拜杜法案曾经给我国立法很大启示。允许政府资金资助项目的商业开发权和开发收益,归科学家或科研机构所有。方案出台后,美国高校成果转化率提升10倍,奠定了美国在随后40年以生物医药和信息技术两大支柱产业为代表的科技优势地位。



为推动科技创新,我国在2007年的国家立法中首次对相应内容予以借鉴。但受限于我国各地巨大的差异性,中央层面立法表述较为笼统。于是,地方立法就有了先行先试的空间。


此次深圳立法就明确,科技创新不仅仅是企业和机构的事情,事关城市前途和百姓福祉,秉承先做大蛋糕的原则,对政府在创新中扮演的角色,履行的义务,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进行了系统性界定,科技创新优先的气息扑面而来。



作为一个科技创新的后起之秀,没有理由在力度上不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大一点。深圳在事关创新的全链条事项中,都有不少进取安排,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变法图强,成为此次立法中最鲜明的价值取向。


以最直接的利益驱动机制和最国际化的竞争环境,聚天下英才,让海内外一流创新机构在深圳放开手脚,大展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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