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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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交通肇事罪,
大家往往会联想到
横冲直撞的电动车、
各种超速或超载的卡车、轿车……
但你是否知道?
行人,也有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因行人闯红灯过马路,
造成骑行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
进而被轿车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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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
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
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
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
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
发生碰撞后,
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
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
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
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
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
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
负主要责任;
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
负次要责任;
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
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
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
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
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谁违法谁担责,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亦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正如本案中,周某因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而致林某死亡,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二、“小”违法也可能闯大祸,万不可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
违法行为不可取,交通规则需谨记。除了类似常见的“闯红灯”等“小”违法行为,日常交通中,还有不少因“疏于观察”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如最典型的“开门杀”行为:司机或乘客在停车后没有注意观察,突然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交通安全无小事,遇事谨记莫逃避。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如造成人身伤亡,应当立即对受伤人员施以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切不可逃离现场。肇事逃逸难逃法网,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
遵守交规千万家,安全交通你我他。构建安全和谐的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法治安全意识。希望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能在出行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筑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陈庆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提到“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认为只有车辆驾驶人才能构成本罪,但这样的理解是不够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为一般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是现代社会的血脉,交通活动的主体复杂多样:开各种型号机动车的车主、骑单车的车主、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甚至乘坐车辆的乘客等等,都是参与交通的一个重要分子,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全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交通活动的主体,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全多一份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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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施迪
漫画:陈诗若
摄影:贺天牧
视频:翟楚悦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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