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 人性、互联网与媒体融合
互联网可以说是见仁见智的一种事物,我愿意利用若干年前一部电视剧片头的一句画外音来表达我的一个看法。那部电视连续剧叫《北京人在纽约》,片头说“如果你爱他,就把他(她)送到纽约,因为那里是天堂;如果你恨他(她),也把他(她)送到纽约,因为那里是地狱。”借用这句话,我要说的是,“如果你爱一个人,就让他(她)接触互联网,因为互联网是天堂;如果你恨一个人,就让他(她)迷恋互联网,因为互联网是地狱。”
一、人性与互联网的发展
人类讨论互联网时谈更多的是人类智慧的伟大,但是我要说的是,互联网发展到今天,不仅仅是技术因素的推动,更重要的还有社会学的深刻含义。人性的特点成为互联网的动力,推动互联网的发展,所谓人性的特点,既包括人性的优点也包括人性的弱点,它们像一股强大的魔力共同促使互联网走到今天。
我们现在讲人性讲得很多,但是往往抓不到边界,其实人性最简单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就是需求,以需求为核心去探求人性,才能真正看到人性的内核。需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动力,需求让文明从一个台阶向另一个台阶迈进。第一大需求是人的群体性。这是由人的生存需求所决定的。群居性是人性的第一大特征,人是群体性动物,人是社会性动物,人是组织性动物,离开了群体,离开了社会,离开了组织,单个人没有办法生存下去。生命哲学的创始人狄尔泰在20世纪的一部著作里说,“个人仅仅是组织或者文化体系当中一个交错点”,他清楚地揭示了人的群居性特性。黑格尔进一步提升了人的这种特性,他认为国家是最大的组织,如果国家是一个机器的话,那么人仅仅是国家这个巨大机器上的一个零部件。互联网正是以前所未有的大家庭、大群体、大组织的方式,把全世界的人们连接在一起。不仅如此,人们还可以津津乐道、乐此不疲地加入到各个小群当中去。依靠互联网,人们在大群和小群当中能够重新找到自身的位置、找到自我价值、找到自我生存方式,甚至找到把潜能发挥到极致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个是人的世界性。人是世界性的动物,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赫尔德曾经在一篇论文中写道,“上帝在造人的时候,在创造宇宙万物的时候,赋予所有宇宙生命以独特的本能或生存方式,唯独没有赋予人以任何特别的本能。但是上帝也不是那么不公平,赋予了人以记忆、思维和思想,所以思想能力是人的独特生存方式。而且,其他动物靠自己独特的生存方式仅仅能存在一个属于自己的狭小的领域当中,比如蜘蛛可以织出世界最美丽的网,它可以依靠这张网生存,但它的生存空间仅限于那个美丽的网当中,离开这个网它便不能生存。人是世界性的动物,由于人没有什么特长,没有属于自己的专属生存空间,必须也能够走遍全世界寻找自己生存的机会,所以人是世界性的动物,且必须是世界性动物。互联网正在把世界连成一体,互联网正在把人这种世界性的特性发挥到极致。
第三个是人的交往性。人类生存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人的交往性。民族与民族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往,相互学习生存技能,通过知识的积累,通过信息的交换,更加增强人类的生存技能,成为人的生存方式。即便是不同的哲学体系,也都承认交往性是人性的重点。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提及:“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互相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他们的前代所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方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绝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所以,交往性人甚至是社会乃至是整个世界得以接续运转和前进的最重要动力,交往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式。存在主义哲学家们认为,人是交往性动物,世界历史就是一场统一的运动,人类的交往是走向统一的重要方式,从廓尔凯格尔到雅斯贝尔斯,再到海德格尔,一以贯之。今天我们知道,互联网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它的交往性,它甚至可以把处于不同空间、不同时间的人通过知识、通过信息各个方面连接在一起。
所以互联网能够发展到今天,是人性、是人性的特点促成的,这个特点最重要的核心就是需求。
二、人性的弱点与互联网陷阱
当然,我们可以津津乐道地、不厌其烦地去谈互联网给我们创造了多少价值,我们还给它冠以非常好的名词叫“互联网+”,但同时在另一方面,我们不应忽视当“互联网+”遇到人性的弱点时,它也同样使人性的弱点急遽放大和扩散。基督教认为人具有原罪,它是指人类与生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原罪有七种,即饕餮(Gluttony)、贪婪(Greed)、懒惰(Sloth)、淫欲(Lust)、嫉妒(Envy)、暴怒(Wrath)、傲慢(Pride),其他宗教以及各种哲学流派对人性的弱点都有类似的见解。虽然我们不信仰任何宗教,更不相信其学说,但我们必须承认人性弱点的存在。因此,所有的法律和秩序规则,都是针对人性弱点的治理和控制。互联网的出现,使一些原本受到抑制的人性的弱点凸显出来,同时,这些释放出来的人性的弱点使“互联网+”加剧了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负能量或者负价值。这种负能量或负价值成为挑战人类生存、挑战人类管理和治理能力的一个非常巨大的发人深思的问题。
我所理解的互联网带来的最重大的挑战,是对秩序的颠覆。2015年商务印书馆曾出版一本叫做《秩序的沦陷》的书,在深圳读书月十大好书评比中位列第三名。这本书以社会学的视角观照了抗战期间沦陷的江南五城中普通百姓遭遇的生存困窘之境。我以为现在互联网正在使人类的秩序遭到沦陷,并可能导致人类陷入到生存的窘境。秩序是人类文明得以发展的有利保证,人类社会从生成一直到现在的发展靠的是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世界很多古代民族都有关于创世的传说,创世传说中最重要的内容都是讲人类从混沌走向有序的过程。例如,巴比伦有一个著名的神话是讲世界和人是怎么创造的,它讲在混沌之初,天地不分,“当上界天宇尚未存在,当下界大地尚未存在”,只有提亚玛特和她的丈夫阿普苏两个神,之后又有了无数的神,由于那么多神整天吵闹,使得老神无法安睡,阿普苏便心生杀掉所有神的邪念。智慧之神埃阿借助法术杀死了阿普苏,使众神免遭厄难。丈夫被杀后,提亚玛特纠集了众多妖魔,意欲为丈夫报仇。埃阿之子、代表正义和秩序的神马尔都克和她展开斗争,并最终取得了胜利。马尔都克把她的尸体一分为二,一部分往上抛,生出了天,一部分往下抛,生出了地,从此之后天地分开,混沌结束了,人类文明开始了,世界开始了。
人类文明的生成就是从秩序的建立开始的。对中国古代皇帝最高的褒奖是称他在位的时代是“治世”,而其他国不泰、民不安的所有时期都是乱世,所以我们说秩序是人类文明得以继续前行的根本性保障。互联网在带给社会巨大发展和便利的同时也正在以其急速的发展颠覆着既有的商业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这是不得不让我们警醒的一件事情,因为商业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伦理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三大支柱,它们是否牢固地存在决定着社会大厦的安危。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尤其是文明社会和现代社会赖以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商品经济不仅解决了人类生存所必须的物品交换,使得物产的区域性差异和短缺得到了互补,更重要的是隐藏在商品交换这一经济现象背后的人类交往原则,即公平与平等。公平与平等作为人类永远追求的原则,最可能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得到实现,交换双方不仅让交换的物品等值,还在交易过程中实现了人格的对等或平等。交易实现之时,双方都得到了满足和满意。满意尤其重要,因为它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排除了强迫和强权。交易原则和规则以及由此形成的商业秩序,是保证商品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元素,对此的破坏就有可能给经济与社会带来消极甚至是毁灭性的影响。而互联网正在摧毁既有的交易原则和规则,使既有的商业秩序遭到破坏。尤其是对价值创造源头企业和制造业造成的负面冲击,必须引起警醒。
就出版业来说,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的确给当代信息传播带来了便利发展,但也给出版业带来了新的问题,造成困扰当前出版业的一些市场乱象。其中网络时代出现的以聚集用户为目的免费获取的概念,就是对既有商业秩序和商业伦理的最大破坏。如果作为拥有版权的出版机构,将自己创造的某些产品在某些时段免费提供给读者,作为营销手段招徕顾客,本无可厚非。但出版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用知识产品作为聚拢人气的免费获取品,在他们掌握的销售渠道无限降低出版机构应得的利润,就会导致出版机构无法、无力可持续性地开发新的产品,必将导致对整个出版产业的损害,是对知识产权的蔑视,以及对出版机构整个产业价值的否定。这种情况会使出版机构在媒体融合发展方面陷入被动,给出版机构的未来发展带来困扰。
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便有法律护佑相伴,法律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自古便有“乱世用重典”的说法,它道出了重典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横空出世,在帮助人们快速获取信息资源、无障碍地表达个人意愿、低成本地获取信息及交流的同时,也在很多方面冲击着法律的底线,不仅诈骗等互联网犯罪屡见不鲜,也产生了被人们称为“网络暴力”的现象。这种现象产生也是基于人性的弱点,在法制的真空地带,当诈骗和暴力的成本因互联网技术大大降低时,就会增加犯罪和暴力的几率,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这种新事物所带来的法律方面的真空急需尽快填补,互联网立法显得更为迫切。
另一方面,人类社会的道德秩序正在遭受互联网的冲击。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商品社会建立起来的诚信理念首先遭到挑战。在网络社会,男人可以虚拟为女人,老迈可以虚拟为幼童,互联网带来了真假难辨的信息,甚至是为了牟利故意造假的信息。对是与非、对与错和真与假的考量,实际上是对人性和道德性的考量,而道德性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也是人类这种高尚物种存在的根本标志。道德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石,道德滑坡已经对人类生存的根基构成了现实的威胁,所以对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加强管理必须上升到战略高度。
三、媒体融合与重建秩序
人类面临着秩序沦陷这样一种挑战,不是单个国家和民族的事情,而是全人类面临的事情,要想把这件事情做好,首先要立足于各个国家和各个民族,所以国家治理在互联网层面上是一个新的话题,也是这个时代最迫切的话题。另外,面对互联网给人类社会提出的新问题,各个国家必须通力合作才能跨越互联网陷阱,使人类社会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新秩序,以保证文明健康、持续发展。
互联网国家治理的能力具体体现在产业和行业管理方面,其政策和措施不仅代表着互联网时代的产业与行业走向,更决定着互联网国家治理的实施效果。从出版业本身来说,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为改善或重建秩序进行不懈的努力。对于中国出版业而言,至少有三大不协调的现象阻碍着媒体融合。首先,网络销售一出现,在渠道管理方面就走上了“分而治之”的道路。对地面店实行严格的资质许可,对网络书店则放松了要求,最严重的是网络书店几乎无底线的打折促销活动,严重干扰了零售市场的秩序,使得地面店受到了不公正的影响,毕竟地面书店承载着远超乎一般商店的功能,它们甚至是都市文化的标志和符号。当前的社会,就是由这样的实体店和实体企业串联编织起来的,在短时期内急速打破这样的社会网络,又不进行新秩序的架构,极有可能给人类的社会组织和秩序造成组织的空洞。网络盗版的猖獗,更是让人无计可施。限制图书尤其是新书打折销售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是有道理的。众所周知,一部书稿成为正式出版物公开发行,其间承载着出版社及其编辑大量的知识和专业劳动。一是,编辑对图书产品的题材以及内容质量起着重要的把关作用。二是,出版社基于专业水准的设计、制作以及营销活动对于图书产品能否为读者接受和喜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从作品的思想性、导向性,以及作品的科学性、准确性都需要出版社提供全系统的保障。因此,只有对此类工作中体现的知识产权付出给予保护,才能保障出版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在出版管理方面,所谓的数字出版从一落地中国就走向了传统出版的对立面,中国的出版业就被生硬地分成了两部分,走上了“双轨制”的道路。如同对店面书店管理严格而对网络书店管理松懈一样,对传统出版社管理严格而对享有网络出版权的非出版社管理松懈,导致网络传播内容真假难辨、错误百出、格调低下甚至低俗,网络侵权泛滥,严重破坏了出版秩序,损害了出版业的形象。第三,自有数字出版以来,著作权授权便把数字出版和纸质出版分割开来。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授权分离,成为阻碍媒体融合发展的一大问题。这里必须着重说明的是,数字出版权不是所谓的邻接权或衍生权,它和纸质图书出版权是一体的,它们共同构成出版权本身。历史的原因导致现在的中国作者习惯于只授权出版社纸介质图书的出版权,电子书以及其他数字产品形式的开发权另议,由此使出版社在媒体融合发展方面陷入被动,给出版社的未来发展带来困扰。有些作者不仅将数字的传播权与纸介质图书传播权分离,甚至将纸介质传播权的平装版、精装版都分别授权给不同的出版社,以获取所谓最大的利益。这必然会造成出版秩序混乱、产品无序竞争,图书盈利能力下降,出版社权益无法保证,造成更大的出版乱象。出版社是出版业繁荣发展的关键,版权资源是出版社的核心资源。对于主要由国有文化企业构成的中国出版业来说,这些版权资源就是维护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文化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因此,对出版社的经营业态建立可持续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成为国家法律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原文发表于《现代出版》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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