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和资金挪用业务成重灾--浙江银监案例大汇总(83例详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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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黄艺萍,如需转载联系孙海波本人获得授权;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3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负责人 | 宋佳伟 | |
案由 | 2012年2月3日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广发银行温州分行为**公司累计办理8笔合计金额47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其中有3199.25万元无真实贸易背景。 | |
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7月8日 |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5〕 10 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华夏银行绍兴分行 |
负责人 | 李华 | |
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共2笔、涉及金额3857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18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温州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郑锋 | |
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8日 |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2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负责人 | 董佳音 | |
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 |
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8日 |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5〕 11 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商银行绍兴分行 |
负责人 | 龚国强(原任) 汪国平(代为履职) | |
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共3笔、涉及金额3000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5〕 16 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建设银行绍兴分行 |
负责人 | 刘雁群 | |
案由 | 1.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金额24720万元。 2. 发放借户贷款,涉及金额694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
决定 | 罚款7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9日 |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5〕 17 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程其海 | |
案由 | 1.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金额2700万元。 2. 发放借户贷款,涉及金额1768万元。 3. 贷款月末发放、月初收回,虚增贷款,涉及金额6245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
决定 | 罚款9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30日 |
决定书文号 | 台银监罚〔2015〕7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台州银行 |
负责人 | 陈小军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后用于办理质押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后流入证券账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13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 年9月21日 |
决定书文号 | 舟银监罚〔2015〕8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商银行舟山分行 |
负责人 | 应继红 | |
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浙商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7月22日为某公司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金额320万元。经向国税部门查验核实,该笔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系变造。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20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18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
负责人 | 张晨 | |
案由 | 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等 | |
依据 | 《银监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8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21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4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赵峥嵘 | |
案由 |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决定书文号 | 舟银监罚〔2015〕10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杭州银行舟山分行 |
负责人 | 张利平 | |
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2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28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李海明 | |
案由 |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违规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行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决字〔2015〕3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
负责人 | 陆晓航 | |
案由 | 1.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 开证业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7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29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曲强 | |
案由 |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0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沈卫群 | |
案由 |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3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丛军 | |
案由 |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决定书文号 | 嘉银监罚〔2015〕17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负责人 | 许辉 | |
案由 | (一)信贷资金转存单位定期存款,共2笔,金额合计2470万元。 (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共3笔,金额合计3550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8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30日 |
决定书文号 | 丽银监罚〔2015〕7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浦发银行丽水支行 |
负责人 | 邱方伟 | |
案由 |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2015〕15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广发银行义乌分行 |
负责人 | 郑琼然(原任)、倪汝华(现任) | |
案由 | 1.为无真实贸易背景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1户、金额3105.2509万元; 2. 贷款转定期存款,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涉及1户、金额1000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金华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8日 |
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决字〔2015〕2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义乌分行 |
负责人 | 卢妙其 | |
案由 | 1.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办理贷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55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6日 |
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2015〕13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徐雅清 | |
案由 | 1. 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涉及2户、合计金额6900万元。2.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2户,合计金额7600万元。 | |
依据 |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90万元 | |
机关名称 | 金华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14日 |
决定书文号 | 嘉银监罚〔2015〕1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负责人 | 梁蕴旭 | |
案由 | 1.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于2014年7月14日向A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笔、金额1500万元,期限6个月。该笔承兑汇票业务的信贷资料中所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4份,金额合计1500.4万元。经查证,上述14张发票原件均已作废。 2.服务收费质价不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信贷客户A签订财务顾问合作协议,并向该企业一次性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8.5万元并与企业完成服务确认。经查证,上述服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方案无针对性内容,为适合任何企业的通用版本。二是部分服务内容应为常规基础服务、客户维护或者理财产品推销,与财务顾问服务关联度低。 | |
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14日 |
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负法人 | 杨子江 | |
案由 | 1.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 贷款资金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6日 |
决定书文号 | 舟银监罚〔2015〕5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台州银行舟山分行 |
负责人 | 何晨骁 | |
案由 | 1.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台州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8月20日向某公司发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用途为酒店内部装修,经现场实地查勘、调查,该酒店尚未完工且处于停工状态,该笔流动资金贷款实际被用于酒店项目建设。 2.信贷资金转存单位定期存单作银行承兑汇票质押。(1)台州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划转后回流至借款人在台州银行舟山分行账户,并开立金额为972.54万元的6个月单位定期存单,用于借款人972.54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检查认定至少有774.69万元贷款资金转为单位定期存款。(2)台州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6月25日向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80万元,流转后流入出票人在台州银行舟山分行开立的账户,开立22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出票人办理2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检查认定至少216.19万元贴现资金转存单位定期存款。 3.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票据贴现业务。台州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6月25日向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280万元、于2014年12月5日为某公司办理银票贴现业务600万元,经向国税部门查验,上述业务所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均已作废,经检查认定上述票据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 | |
依据 |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10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20日 |
二、贷款资金用途违规问题(8项)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10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负责人 | 徐文华 | |
案由 | 1. 贷款资金转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2.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依据 | 违法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 违法事实2:《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决定书文号 | 衢银监罚〔2015〕8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衢州市分行 |
负责人 | 沈文坚 | |
案由 | 一、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相符,部分贷款资金回流被挪用于房市,涉及2笔,合计金额700万元。 二是部分信贷资金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涉及1笔、金额465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3日 |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19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 |
负责人 | 陶灵富 | |
案由 | 1. 贷款资金转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2.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依据 | 违法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违法事实2:《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 |
决定 | 违法事实1: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5日 |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8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郑建强 | |
案由 |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被转回借款人开立在该行的账户,用于开立定期存单,质押后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2日 |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5〕 8 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赵学夫 | |
案由 | 贷款资金回流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涉及2户、3笔,涉及贷款金额720万元。 | |
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衢银监罚〔2015〕5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徐水华 | |
案由 | 一、贷款科目使用不当,贷款用途为购房的贷款未纳入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导致会计、统计报表数据失真,共涉及105笔、金额4765.6万元。 二、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于房市或用于民间借贷,共涉及3笔、金额400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十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7月27日 |
决定书文号 | 衢银监罚〔2015〕9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分行 |
负责人 | 吴渭云 | |
案由 | 一、贷后管理未尽职,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被挪用于房市 ,涉及1笔,金额100万元。 二、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涉及7笔、合计金额27.8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8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10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民生银行杭州建德支行 |
负责人 | 程世云 | |
案由 | 员工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2月4日 |
三、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6项)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5〕 7 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工商银行绍兴分行 |
负责人 | 邵锦华 | |
案由 | 1. 违规发放借户贷款,共2笔、涉及金额合计320万元。 2. 以贷转存,共1笔、违规金额1100万元。 | |
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
决定 | 罚款7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衢银监罚〔2015〕7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周涛 | |
案由 | 一、违规发放虚假商用房按揭贷款及借名贷款,其中违规发放虚假商用房按揭贷款,涉及14户、合计金额6617万元;违规发放借名贷款,涉及1户、金额90万元。 二、贷款资金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涉及1户、金额500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3日 |
决定书文号 | 衢银监罚〔2015〕1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 |
负责人 | 楼翔 | |
案由 | 一、违规发放虚假住房按揭贷款及借名贷款,其中违规发放虚假住房按揭贷款,共涉及3户、1557万元;违规发放借名贷款,涉及1户、800万元。 二、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涉及2笔、合计金额25.3万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17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银行杭州临安支行 |
负责人 | 高伟华 | |
案由 | 未对关联企业实施统一授信,且信贷资金被挪用并形成不良。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2月4日 |
决定书文号 | 衢银监罚〔2015〕12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甘文智 | |
案由 | 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共涉及5户、3440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24日 |
决定书文号 | 湖银监罚〔2016〕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南浔农村商业银行 |
负责人 | 沈家骅 | |
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虚假个人按揭贷款行为 | |
处罚依据 | 1.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6年1月22日 |
四、以贷转存等违规行为(23项)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9号 | |
被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负责人 | 钱平 | |
案由 | 1.出售对公保本理财产品后,以票据鉴定费名义向交易对手贴补理财产品收益,变相提高对公理财产品收益率。 2.贷款资金经他行账户过账后,转回借款人在该分行的账户,转存为一年期定期存款。 | |
依据 | 违法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违法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七条。 | |
决定 | 违法事实1: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7日 |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1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潘志坚 | |
案由 | 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26日 |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20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负责人 | 何卫海 | |
案由 | 1.贷款资金直接在本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再质押发放贷款。 2.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并被转存定期存单。 3.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 |
依据 | 违法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违法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事实3:《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 |
决定 | 违法事实1: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5日 |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22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 |
负责人 | 陈时峰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为存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9日 |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23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负责人 | 王成良 | |
案由 | 1.贷款资金直接在本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再质押发放贷款。 2.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并被转为保证金。 3.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 |
依据 | 违法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违法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事实3:《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 |
决定 | 违法事实1: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9日 |
决定书文号 | 台银监罚〔2015〕9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浦发银行台州分行 |
负责人 | 林海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作质押;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13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 年9月22日 |
决定书文号 | 台银监罚〔2015〕14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黄岩农村合作银行 |
负责人 | 章正平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后用于办理质押贷款;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资金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60万元 | |
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 年11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1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秦季章 | |
案由 | 贷款资金违规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2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魏安义 | |
案由 | 贷款资金违规转作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业务保证金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5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江苏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赵小伟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并违规为下笔贷款作质押、贷款资金违规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8日 |
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2015〕4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 |
负责人 | 裘豪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作保证金,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所属营业部2014年1月、3月向某公司发放的贷款中,两笔各300万元的贷款资金(合计600万余元)经多次划转后转入保证金账户,后被用于为借款企业于2014年3月在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所属营业部办理的600万元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金华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7月27日 |
决定书文号 | 丽银监罚〔2015〕8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负责人 | 鲍敏冲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贷款资金转存银行存款,再质押发放贷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湖银监罚〔2015〕1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工商银行湖州分行 |
负责人 | 阮云波 | |
案由 | 1、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2、违规收费。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180.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9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湖银监罚〔2015〕10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吴兴农村合作银行 |
负责人 | 沈旭荣 | |
案由 | 违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9日 |
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2015〕10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 |
负责人 | 朱云峰 | |
案由 | 1.贷款资金回流后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7户、合计金额1734.68万元。2.贷款资金回流后转为定期存单用于另一笔贷款的质押,涉及1户,金额901.24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90万元 | |
机关名称 | 金华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11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40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章国华 | |
案由 | 贷款资金违规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25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44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
负责人 | 陆涛 | |
案由 | 贷款资金违规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收费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92.78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7日 |
决定书文号 | 嘉银监罚〔2015〕22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 |
负责人 | 何雪根 | |
案由 | (一)信贷资金流入第三方证券存管账户。涉及信贷客户2户、贷款金额75万元。 (二)信贷资金转存定期存单。涉及信贷客户1户、贷款金额980万元。 (三)信贷资金转存保证金。涉及信贷客户2户、贷款金额399万元。 (四)违规发放个人贷款。涉及信贷客户1户、贷款金额75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7日 |
决定书文号 | 舟银监罚〔2015〕6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民生银行舟山分行 |
负责人 | 费刚林 | |
案由 | 1. 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民生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5月29日向某混凝土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经多次跨行流转,于2014年6月4日流入借款人关联企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舟山分行开立的账户,并被该房地产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等房地产建设使用。 2.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民生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12月4日为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收款人为关联企业。经向国税部门查证,该笔票据业务项下的7份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全部作废,经检查认定上述票据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 | |
依据 |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20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8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渤海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姜乳云 | |
案由 | 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购房、贷款资金被挪用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8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6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金华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卢振声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并违规为商票贴现作质押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8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7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王卫华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并违规作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8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39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蒋增浩 | |
案由 | 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并违规作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25日 |
五、其他(违规收费,虚增存贷款等共21项)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杭州富阳支行 |
负责人 | 何武卫 | |
案由 | 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2月4日 |
决定书文号 | 湖银监罚〔2015〕12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安吉交银村镇银行 |
负责人 | 陈继明 | |
案由 | 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 |
依据 | 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 2、《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
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9日 |
决定书文号 | 丽银监罚〔2015〕6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季大设 | |
案由 | 贷前调查资料内容缺失或不真实、未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仅提供复印件、审查、审批把关不严。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7日 |
决定书文号 | 舟银监罚〔2015〕7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普陀稠州村镇银行 |
负责人 | 黄纪法 | |
案由 | 1.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12年12月31日,普陀稠州村镇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严重违规,经法院终审判决免除担保人责任,致使该笔贷款发生重大风险。 2.违规虚降户均贷款。普陀稠州村镇银行于2014年12月30日和12月31日突击发放无真实用途的1万元(含)以下小额贷款31笔,金额合计23.4万元,上述小额贷款发放后,2014年末当事人户均贷款余额由112万元降为96.95万元,上述贷款于2015年2月底之前全部归还。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20日 |
决定书文号 | 湖银监罚〔2015〕1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安吉农村商业银行 |
负责人 | 周盛东 | |
案由 | 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9日 |
决定书文号 | 丽银监罚〔2015〕5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吴慧来 | |
案由 | 未取得政府相关批文前发放项目贷款;未明确资本金到位情况前发放项目贷款;项目贷款资金未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7日 |
文号 | 金银监罚〔2015〕1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 |
负责人 | 王井平 | |
案由 | 1. 未按项目进度发放贷款,涉及1户、金额。2.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回流用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全额质押,涉及1户、金额2000万元。3.违反“以质定价、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收取新型财务顾问费,涉及3户、金额76.58万元。 | |
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
决定 | 罚款116.58万元 | |
机关名称 | 金华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11日 |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5〕 9 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嵊州农村合作银行 |
负责人 | 吴智晖 | |
案由 | 虚增存贷款,涉及19户,涉及金额4376.8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
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台银监罚〔2015〕8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临海湖星村镇银行 |
负责人 | 沈卫忠 | |
案由 | 以月末发放贷款月初收回方式,虚增存贷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 年9月21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43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
负责人 | 郭心刚 | |
案由 | 虚增存贷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等 | |
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5日 |
决定书文号 | 台银监罚〔2015〕16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天台农商银行 |
负责人 | 陈达友 | |
案由 | 以月末发放月初收回形式虚增存贷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 年11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嘉银监罚〔2015〕13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负责人 | 宣骥翃 | |
案由 | (一)虚增个人存贷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南湖支行客户A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20日、4月14日将280万元、270万元售房款转入B个人账户,并开立定期存单,分别将其质押贷款263万元、247万。4月17日B将上述2笔资金划回A有限公司账户。虚增季末时点个人存款543万元,虚增个人贷款510万元。 (二)违规发放借名贷款。2014年10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C发放个人装修贷款100万元,受托支付至D在交通银行嘉兴秀园支行的账户。当日,D将100万元贷款资金全额划转至C在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的账户后,C分2笔、每笔50万元划转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原南湖支行行长E在工商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的账户。11月10日,E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划转12000元至C在兴业银行嘉兴分行账户。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月至3月,C还贷利息均来自E工行账户。 (三)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2014年2月2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F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240万元,期限1年,受托支付至G专业合作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账户。2014年2月27日、28日,G专业合作社将2笔40万元共80万元取现,回流至F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账户;3月4日另有20万元、40万元2笔资金入F账户,3月5日F将100万元转入其第三方存管账户,其中至少包含贷款资金40万元,后100万元转入H证券公司账户。3月5日、3月6日,F先后买入股票中钨高新45200股,金额479844元;25100股,金额263756元;3月7日买入千金药业10000股,金额123800元;3月12日买入平高电气18600股,金额232312元。 (四)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办理贴现。1.2015年2月1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向I公司签发1笔1500万元的银承汇票,收款人为J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的账户,用途为购买柴油。当日,J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对该张票据贴现,贴现年利率5.46%,贴现金额为1500万元。2月12日,J公司将该笔资金划至K公司在桐乡联社梧桐信用社账户。再由后者划至J公司在桐乡联社账户。J又划1500万元至K公司在桐乡联社账户。12日,K公司划出650万元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的同名账户。当日,K从该账户划出628.06万元开立定期存单作为49笔、金额628.06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2.L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开出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M有限公司。M有限公司当天将该张商票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贴现,贴现资金192万元划转至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账户,1月8日将192万及账上原有资金共200万划至开票人L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账户,当日被M包装用于兑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发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五)违规办理存单冻结手续。1.客户经理未尽责履职。2013年11月2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办理存单质押时,自然人N持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正的委托书,代理O办理存单质押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客户经理一是在被委托人不能提供存单密码的非正常情况下,未向存单持有人及上海市杨浦公证处核实N及相关情况真实性;二是客户经理仅根据存单复印件向柜台查询存单信息真实性,未将存单原件交由柜员审核。2.绕开质押流程,违规操作冻结第三方个人存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南湖支行在被委托人0不能提供存单密码的情况下,为规避风控程序,于 2013年11月28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营业部提交申请书直接要求冻结O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600万元存单,经时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P最终签字同意,营业部于次日冻结该笔存单。2014年5月29日,Q光电500万元贷款周转审批时,南湖支行再次向营业部提交存单冻结申请书,营业部又未做系统质押流程,先解冻O的存单后又冻结,南湖支行继续与P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6日 |
决定书文号 | 湖银监罚〔2015〕16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湖州支行 |
负责人 | 褚建平 | |
案由 | 1、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 2、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7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6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建设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
负责人 | 鱼海 | |
案由 | 对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2月4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42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
负责人 | 沈荣勤 | |
案由 | 违规收费、转嫁成本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日 |
决定书文号 | 浙银监罚〔2015〕41号 | |
当事人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负责人 | 魏安义 | |
案由 | 转嫁成本、质价不符等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等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机关名称 | 浙江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26日 |
决定书文号 | 嘉银监罚〔2015〕10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
负责人 | 郭林 | |
案由 | 服务收费质价不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2013年12月2日与A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托管协议》。2013年12月12日和2014年1月2日分别向该企业托管账户发放项目贷款各1000万元,贷款发放同日均支付至交易对手B有限公司在中行账户。2014年1月17日,向该企业收取资金托管费用9万元。上述两笔资金具体支付即为托管基础服务,实为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无实质性服务内容。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 2.《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二条第二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8月14日 |
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2015〕14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义乌分行 |
负责人 | 吴晓明 | |
案由 | 违规办理商票贴现业务,涉及1户、金额2600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
决定 | 罚款 | |
机关名称 | 金华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22日 |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5〕 15 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绍兴支行 |
负责人 | 陈旗 | |
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金额3793.64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8日 |
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2015〕1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浙商银行义乌分行 |
负责人 | 钱晓南 | |
案由 | 1.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涉及1户、金额1500万元; 2. 贷款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土地出让金,涉及1户、金额6515.94万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60万元 | |
机关名称 | 金华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13日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银监罚〔2015〕15号 | |
当事人 | ||
单位 | 名称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路国民 | |
案由 | 1、不良资产转让不真实。 2、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70万元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