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多地银监局进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防控排查

2016-04-16 法询金融 金融监管研究院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未经作者授权非法转载!


多地银监局关于交叉金融产品风险防控、排查的规定分析

 

1、关于对交叉金融产品的定义,虽然简要描述为“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及产品”;

但此前深圳地区类似调研文件做了更为详细的定义:“交叉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将理财、代销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或银行账户资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于同业金融资产外的业务品种。包括:(一)间接投资运作的理财及自营投资,或资金投向为同业金融资产以外业务品种的理财及自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第三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最终投资标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二)代理代销业务,包括代理代销信托计划、保险产品、基金,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贵金属交易等。”而且深圳地区做了更加详细的调查维度,包括自主投资和委外投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分类明细。

 

2、关于交易产品制度:

建立产品“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不得投资购买的产类型目录;

要求总行对所投资产品统一管理、集中审批;

明确禁止用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

 

3、基础资产管理:

要求是否投向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规避监管,资金流向是否与国家宏观调控与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基础资产存续期管理是否合规。

从法规层面看,2011年领导讲话明确提及禁止银行理财投资“如两高一剩、政府平台、商业房地产项目”,并印发成文下发。

但对于理财资金流向的限制,应该是动态来看,至少两高一剩在近期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央行联合银监会等部位发文支持工业企业增效专项,对于两高一剩优质龙头企业明确支持。

 

4、内控制度:

是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财、投资、代销等业务的内部监督管理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开展对相关业务的审计。

 

11、关于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

明确落实之前银行代销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即明确要求2016年底前实现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人机构为20169月底前)。并重述35号文关于“四个分离”: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分离。

 

5、代销业务:

明确总行统一管理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明确合作机构资质等要求。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销售质量控制等。

银行代销的相关全国性法规并不明确,但目前总体的框架仍然是不能代销非金融机构产品,不论从风险防控还是从银行营业范围看都合规风险相对较高。

 

6、同业投资业务:

文件要求将同业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该规定其实来自于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中明确: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关于统一授信在单一集团授信集中度的相关法规中也明确提及,不论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没有做区分对待。

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没有要求一定对所有类型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进行授信。如果是公募基金和信托公司两种通道类型,并没有交易对手风险,如果对底层资产已经有授信或风险控制决策流程,并没有必要对信托或基金管理人进行授信(明确的信托法和基金法授予了破产隔离的地位)。

文件重提127号文中同业投资的穿透问题,要求同业投资中的“类信贷”债权类业务,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和拨备,严禁将授信业务违规出表。

目前同业业务中银行将大量贷款科目腾挪到“应收款类投资”科目最流行的方式,穿透之难估计并非一纸文件能解决。

重述127号文关于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禁止性事项,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XX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四川银行业机构交叉金融产品风险防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X银监发〔2016〕18号


各市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一级分行,各股份制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XX农商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XX分公司),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各村镇银行:
加强XX银行业交叉金融产品风险防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

为切实落实2016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及产品(以下称交叉金融产品)的管理,防止金融创新隐匿、转嫁和放大风险,使跨行业跨市场资金流动“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一)各银行业机构对交叉金融产品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交叉金融产品的内部管理架构,明确高管层、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在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清晰的业务管理控制流程。要积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的监督管理。

(二)各银行业机构要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风险缓释机制,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业务平衡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要加快修改完善同业、理财、代理销售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切实做到“内控先行、制度先行”。

二、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三)各银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审慎评估和开展跨业、跨境、跨市场合作,强化风险布控和隔离。筑牢“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银行市场与保险市场、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正规融资与非正规融资”之间风险的四个“防火墙”,建立完善有关内控制度,做好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银行资金与资本市场的风险隔离,防止风险传染到银行体系。

(四)各法人银行业机构要对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负主体责任,对交易对手名单、投资产品目录、交易账户等方面实行集中管理。要对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明确不得投资购买的产品类型目录,禁止用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各银行业机构要健全交易对手资质制度,明确交易对手的杠杆率、透明度、资产质量等资质条件,实行总行统一集中的名单制管理,及时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同时要按照风险分散的有关要求,明确交易对手、交易产品的风险限额,防止风险累积。

三、分类梳理,做好各项业务风险排查

(六)理财业务。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等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完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理机制,并把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要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原则,持续推进理财事业部制改革;各法人银行业机构要落实对理财业务的管理责任,设立并健全单独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做到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要加强对理财产品设计研发与销售的管理,强化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消费者,2016年底前实现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人机构为2016年9月底前)。理财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产业、行业调控政策等监管要求,不得进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控制性行业和领域。

(七)代销业务。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完善本行(社)代销业务流程和管控制度,对代销产品实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明确合作机构资质等要求,并定期跟踪评价代销产品的业绩表现,建立对代销产品的有效退出机制。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制定本行(社)代销产品清单并在各营业网点销售专区显著位置公示;加强销售质量控制,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匹配的产品;加强系统控制和排查,严禁销售未经上级行授权审批的产品;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八)投资业务。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有效控制各类风险。要将同业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同业投资中的“类信贷”债权类业务,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完善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等环节;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严禁将授信业务违规出表。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九)各银行业机构要对交叉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基础资产质量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有效识别和全面持续评估。对信用风险,要严格按照真实穿透原则,对各类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资质、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对流动性风险,要严格控制产品与资产的期限错配程度,限定流动性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对市场风险,要加强投资研究能力建设,建立相应的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损限额等;对声誉风险,要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防止合作机构出现问题等因素对银行自身声誉造成影响。

(十)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资金运用和投向管理,交叉金融业务资金投向应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坚决禁止投资于法律法规限控行业和领域。

(十一)各银行业机构要开发有效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综合运用交易账户异动监测、压力测试、资本计提、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等手段,合理设定各风险类别的风险预警指标和限额指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跨行业跨市场风险。

四、管理关口前移,审慎开展各项金融创新

(十二)各银行业机构开展金融创新,要切实坚持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十三)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要建立业务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消保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创新产品内部评估机制,对拟上线创新产品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论证成熟后再推向市场,并适时开展后评估。

五、加强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监管

(十四)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透明、隔离、可控”的原则,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监管。建立完善创新业务监测台账,动态监测、实时掌握银行业创新业务、创新产品的发起机构、产品类型、交易规模和风险影响等,密切关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合作的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建立完善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和叫停机制,组建跨部门的创新业务评估小组,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审视银行业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创新,及时叫停和通报明显违反“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创新产品,建立违规问题台账并严格督促整改落实,严防风险累积和放大。

(十五)各级监管部门要在现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交叉金融产品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机构监管处与功能监管处、局机关各处室与市(州)银监分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力度,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各市(州)银监分局要及时将辖内银行业机构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变动情况报告至四川银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和创新处;局机关各处室要加强对各市(州)银监分局交叉金融产品风险防控工作的窗口指导。

----------------------

近期精品课程安排:


混业资管与创新研讨会【5月14-15日|成都/【5月21-22|北京交易所、银行间资产证券化全体系实战培训班4月23-24日|上海】/5月7-8号|深圳】/【北京5月21-22日


报名联系会务部刘涛微信:18501753685;

或者会务部高莉洁微信15121000778;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