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地区10家银行获投贷联动试点:再谈投贷联动风险点
一、《指导意见》发布,10家试点银行
根据21世纪报道最新报道,投贷联动试点区域和银行出炉。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一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技资源较为丰富。科创企业聚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较为完整;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大,对科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比较完备,已提供或承诺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等政策文件;3、社会诚信度较高,信用环境较好;4、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稳健,经营状况良好;5、银监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治理完善,监管评级良好;2、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投贷之间风险“防火墙”建设健全,能够严格隔离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的风险,并表风险管理能力良好;3、具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和业务创新能力、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4、具备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贷联动战略规划、实施方案和专门的管理制度;5、银监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法规全文:
就《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一、请问《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我国科技金融政策法规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科技金融专业化管理模式,银行业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有了较大提升。
但由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自身、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和外部环境的局限,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健全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特别是银行科创企业信贷收益无法弥补信贷风险,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比较低,科创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探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发展,制定印发了本《指导意见》。
二、请问投贷联动的内涵是什么?
答: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其中,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管理退出和投资退出。
三、请问投贷联动实施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要求,投贷联动试点要按照以下原则实施:一是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二是简政放权,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和试点地区银监局监管职能,强调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三是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建立适应科创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四、请问为了开展投贷联动,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设置方面有什么安排?
答:一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二是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试点机构可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规定,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除发放贷款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以向科创企业提供包括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试点机构也可以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
五、投贷联动作为一种新业务模式,请问如何有效防控业务风险?
答:《指导意见》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方式加大对科创企业资金支持的同时,从多个方面防范和控制投贷联动业务风险。一是建立“防火墙”。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功能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二是建立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开展投贷联动时,试点机构应当合理设定科创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三是建立收益共享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在投资与信贷之间建立合理的收益共享机制。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覆盖。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四是建立业务退出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估,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
六、请问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如何进行项目筛查?
答: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建立项目筛查机制。银行和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管理层应当配备具有科技行业背景、科技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快引进、培养一支懂科技、懂金融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确定重点支持的科技领域,培养专业化团队。根据自身市场定位、行业专长和风险偏好独立判断,开发合适的、市场前景良好和风险可承受的科创企业作为目标客户。银行应当对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再筛查,确定是否对股权投资项目跟进信贷投放。
七、请问科创企业贷款管理与其他贷款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实行单独的贷款“三查”。在贷前调查时,可以增加技术专利和研发能力、管理团队构成和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等要素。在贷中审查时,应建立单独的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在贷后检查时,除直接对科创企业开展检查外,可以利用投资功能子公司等渠道掌握信息,将科创企业的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能力等纳入评价要素。二是实行单独的贷款定价机制。根据科创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状况、业务成本、当地市场平均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三是建立单独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现有别于传统模式的管理创新,单列科创企业信贷计划,单独进行财务资源配置。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等方面大力开展创新,进行担保创新,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适合科创企业的担保方式。四是建立单独的激励约束机制。针对科创企业特点,构建单独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科创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八、请问对银行与外部机构的投贷联动业务有无管理要求?
答:《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业务予以引导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外部投资公司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可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九、请问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为了平稳推进投贷联动业务,《指导意见》原则上提出了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的条件,拟通过开展试点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科技资源丰富,科创企业聚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较为完整;二是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大,对科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比较完备,已提供或承诺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等政策支持;三是社会诚信度较高,信用环境较好;四是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稳健,经营状况良好。
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监管评级良好;二是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投贷之间风险“防火墙”建设健全,能够严格隔离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的风险,并表风险管理能力良好;三是具备专业人才、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四是具备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贷联动战略规划、实施方案和专门的管理制度。
十、今后将如何推广投贷联动试点?
答: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按照程序报批后,适时扩大试点机构、地区范围,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二、银行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试点投贷联动模式
1、此前投贷联动的政策动向
国务院在二月初发布的《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虽然具体细节仍然在指定讨论中,但并不妨碍各地具体试点银行和试点地区在特定领域的推广。
银监会2月底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37号)首次发文提及投贷联动:探索由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试点,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持续提供资金支持。
在1月份召开的《尚福林在2016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简单表述:重点是制定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投贷联动融资试点指导意见,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投资,用投资收益对冲贷款风险损失,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优选有意愿的创新区进行试点。
此次正式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最终落定。
2、投贷联动如何界定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银行贷款的相关关联方认定主要参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发2004年3号令,其中
对于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如下:
银监会关于“近亲属”的定义:
从上述定义看,显然如果风险子公司投入某企业,该企业一定被划入银行关联方定义,从而该笔银行贷款被列入关联交易。
此外,风险子公司能否对银行其它现有存量关联企业进行投资,尤其银行核心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有待慎重考虑,对于试点投贷联动的银行至少在关联交易名单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制度建设层面非常完善。这点说起来容易,从笔者实际接触来看,真正能做到的银行非常少,动态更新关联方名单几乎就很难,如何核实名单以及如何在信贷审核中使用名单都是难点。
三、名股实债的投资模式已经非常盛行
名股实债这在银行业其实比较流行的做法,主要是信托计划此前为了规避30%融资类比例限制,目前银行和保险参与PPP项目风险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等都常用的套路。
所谓名股实债具体做法花样很多,大致不外乎股权投资加回购条款,或风险补偿措施。比如PPP项目中的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定增项目中的大股东一般作为回购方或风险补偿提供方。
那么投贷联动中,银行风险子公司在项目选择上会不会同样以对方大股东或关联方提供回购条款为主的名股实债模式?这样的操作手法相对于银行表内直接做股权质押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孰优孰劣主要看未来银监会如何处理风险子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并表关系。
四、并表问题
风险子公司股权补偿和银行贷款关系如何界定?
其实这个问题换个问法应该是所谓投贷联动是否一定是在投资决策和投资时点上都要绑定?答案显然不是,也就是说实际上从保护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应该要确保银行正常的信贷审核,而不是因为有了风险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介入简单降低银行信贷审核门槛;在投资时点上未必同步,只是在客户信息获取和尽职调查等方面可以做到信息共享,可以探索贷款风险缓释措施。
但从立法角度,笔者认为至少需要考虑银行风险子公司的投资比例上限,银行风险子公司是否可以绝对控股,因为一旦控股,银行贷款实质上变成单纯的贷款资金向子公司(孙公司)的输送,其值得更加审慎的关联交易审核。
一般而言监管规定并不会僵硬限制银行选择怎样的客户,比如客户的资产负债比应该是多少等;投贷联动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没有特殊之处,分析把握以银行选择为准;但在资金用途上是否也严格按照此前银监会3+1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尤其是流动性资金要求的测算笔者认为应该有专门的测算表。
风险子公司业务范围界定?
比如能否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获得其他金融牌照?能否大量控股所投资公司?风险子公司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银行业的监管指标约束,尤其是不受商业银行法43条关于股权投资的限制。从而投贷联动的模式不占用银行自身的资本。
风险子公司和银行并表问题才是核心
风险子公司如何并表,这或许是商业银行在设立子公司及决定子公司承担哪些业务的最重要决策依据。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其中集中度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识别同一客户和关联客户,对同一或关联客户在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和保险等机构形成的融资关系和风险敞口进行统一管理。
资本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资本管理相关规定,制定银行集团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管理范围。
那么以投贷联动名义成立的风险子公司,其资本和集中度管理是否按照上述2015年7月才生效的法规来处理成为关键。如果银行直投子公司纳入并表资本管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此类直投公司投资的股权很可能按照400%的风险权重占用银行集团的风险资本。显然这样的并表处理不现实,笔者相信在《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在资本计提方面已经给予非常明确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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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魏国雄 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 谈投贷联动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2016年第5期
一、投贷联动的关键是如何覆盖贷款风险
投贷联动是指在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基础上,银行经评估选择跟进,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的联动融资。这种投贷联动本身关系并不复杂,银行的角色仍然是提供商业性贷款。这就是说贷款的本质属性及其风险防控等基本要求也没有变。
投贷联动所要研究和改变的是:银行突破传统的信贷领域,与投资机构合作进入风险更大的初创期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这个以往主要是风险投资的领域。对轻资产、高投入、高风险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的难点在于,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与风险投资机构不同,不宜过度承担风险,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如何防控、覆盖贷款风险。
投贷联动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本身就意味着风险,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担当,但必须是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投贷联动不能仅以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为前提,更不能拿未来不确定性很高的收益来补偿或覆盖当前的贷款风险损失。只有守住了实质风险的底线,投贷联动才有可持续性。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与风险投资完全不同,而投贷联动需要将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与激进的风险投资文化相结合,这是扩大银行信贷经营领域的探索与创新,但更多的是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挑战。
需强调的是,投贷联动并不意味着银行贷款变相转变为对企业的直接投资,不能把投贷联动理解为投贷一体化,也不是投资与贷款同步进退、同担风险。由于投资与贷款的收益模式不同,必须要在风险承担上有区别,贷款必须要有偿还安排和风险缓释要求。尤其要避免出现以投贷联动之名,把投资领域的风险更多地引向银行,把银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简单地视为不适应创新发展的传统东西,把非理性的放松信贷风险防控视为金融创新。任何创新都要敬畏风险,并且不能把不同特性的风险相互混淆,否则就会触发更大的风险。投贷联动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越过了法律红线就是违法行为、违法经营。这也是投贷联动等金融创新最基本的要求。
为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愿意承担比银行贷款更大的风险,其所募集的资金都是来自于愿意承担较大投资风险来获取企业未来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的高资产净值投资人。而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众存款,保护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之道,稳健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最主要的特性,故不宜把贷款投向风险难以把控的领域。否则,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存款人就不能提取存款,就会使银行信誉受损,严重时还会发生挤兑。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得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贷款形成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清偿时相比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在监管上,也对银行的信贷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事实上,存款人把钱存入银行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其具有较为审慎的风险偏好,不愿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所以银行必须审慎做好每一笔信贷业务,在放贷前仔细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把控住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不能为了高收益而冒险,更不能与借款人共担风险。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区别、贷款与投资的区别,其实质就在于资金来源的性质。不同属性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风险承受底线,进而形成了风险管理的差异,决定了两类机构不同的风险偏好和经营行为。在投贷联动中,商业银行必须要切实有效地做好贷款风险与投资风险的隔离,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这不仅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防控系统性风险的基础。
银行贷款风险如何覆盖是投贷联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受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商业银行的属性不变,银行就不能以获取非金融企业股权作为贷款收益,也不能在贷款利息之外,再以认股期权之类的权益性收益来补偿风险,否则不仅有法律风险,还会有把贷款视同或异化为投资之嫌。尽管有美国硅谷银行等成功案例,但那也是特定条件下的个案,并不是银行的普遍做法。银行经风险评估确定投贷联动中具体企业的贷款利率,其后不论企业有多成功,都只能收取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当然也只承担与其收益相匹配的风险。所以银行在投贷联动中的风险管理仍应重点关注企业现金流或其他资金来源能否保证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二、积极审慎开展投贷联动
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合作进行投贷联动,向风险较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除了法律法规约束外,还必须按市场规则开展,在对风险能有效防控或覆盖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才可以与投资联动,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风险投资机构可向银行推荐其已投资或拟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由银行从中选择一些风险相对可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实现投贷联动。由于风险投资机构能以丰补歉,投资失败的损失可以通过持有投资成功企业的股权收益来弥补。而承担同样企业创新创业风险的银行只能通过收取利息来覆盖本笔贷款风险。即便根据实际用款企业或项目的风险确定利率浮动的幅度较大,仍与投资机构的收益有较大差异,更无法覆盖其他投贷联动中的贷款风险损失。为争取银行对其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等融资,风险投资机构可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如出现风险就由其代偿。
当然,银行也可选择一些股东有其他综合收益的科技型企业,如其已获得风险投资,且有初步科研成果,银行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供贷款等融资支持,并由企业股东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如企业尚无能力偿还,股东以其他综合收益来偿还。
在投贷联动的模式下,也可探索银行把贷款直接发放给有实力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由其选择企业或项目,使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直接联动。对此类贷款的风险防控,银行不仅要选择投资经验较丰富的投资机构,而且要在其选择投资企业或项目上拥有否决权,还要有工具能对投资企业或项目进行实时的风险穿透监测。为确保贷款安全,银行还应要求借款的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所持有的其他股权、资产等办理抵(质)押来覆盖或缓释风险。
银行还可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机构委托,以委托贷款的方式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联动。委托方可以给出一个需融资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名单,委托银行在此名单内选择合适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收回后可再循环周转使用。委托方可与风险投资机构一样,以取得企业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来覆盖风险。这样既能以金融支持的方式来提高这部分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也给科技创新型企业一定的压力,改变科技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无偿划拨的投入方式。在此过程中,银行只收取委托费,不承担客户违约风险。如风险可控,银行也可再配套提供先于委托贷款偿还的商业性贷款。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后,业务范围扩大,金融服务功能更全,投贷联动的方式也更多了。一些银行通过在境外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方式,与境内外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合作,对境内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联动投资。在这里,尽管股东是商业银行,但这类子公司通过投资可依法获得并持有企业的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来覆盖风险,所承担的也是直接投资风险,不是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除资本金外,其投资的资金主要从市场募集。这种方式显然不是投贷联动,而是银行子公司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投联动。
如这类银行境外子公司对境内创新企业进行投资,并与境内银行进行合作,通常是与本集团的境内机构进行合作,由境内银行发放贷款,则形成投贷联动。对此类联动,还需特别强调相关业务的风险隔离,并要满足境内外监管要求。银行境外子公司的投资与境内银行的贷款等融资、境内银行吸收的存款与境外投资银行募集的资金要严格分离,必须独立营运、独立决策、独立核算,不能相互混淆,最终各自把资产负债及收益等经营结果并入银行集团。
此外,银行可以以理财资金投资各类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创新基金等,或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募集资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合作投资初创期企业。在这里,银行的角色已不是以吸收的存款来发放贷款的信用中介,而是投资中介或投资代理人。银行通过代理发行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专项投资产品方式,向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这些资金虽与银行有关,但其投资运用与贷款没有任何关系,当然就不是投贷联动,而是一种投投联动。需强调的是,银行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必须严格分离,理财资金运用必须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更不能用贷款去接续到期的理财。至于银行为客户投资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与投贷联动更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
三、做好投贷联动中的风险管理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大、难把控,缺乏稳定的现金流,又大多属于轻资产型,没有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企业虽然可以以自身的股权或认股期权来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但这种质押的权益尚未有实际价值,不是有效的第二还贷来源,并不能真正缓释风险,一旦企业创新失败,这种股权也就同时灭失。
为使投贷联动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需不断完善投贷联动的风险防控保障机制。要通过深化改革,提升和挖掘风险管理的效率与潜力,优化内部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强化和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完善风险评估与防控机制,更要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技能和风险识别能力。
同时,要明确投贷联动不是有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银行贷款就必须联动跟进。绝不能为了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而改变贷款的特性和风险偏好。在投贷联动的顺序上,原则上应由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先筛选其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然后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等情况,在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慎风险评估后,再独立作出何时联动跟进的决策。只有当企业的风险可控或可承受时,银行贷款才可跟进与投资联动。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重要有约束,投资杠杆要适度。在投贷联动中,要避免银行承担过大的企业创新风险、投资风险。上述机构对初创期企业风险投资的比重不宜过低,至少应占50%。投资的比重越高,银行贷款就越有意愿联动跟进。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初创期企业,在投贷联动比例上要有一个控制要求。对初创前期的企业,风险投资的比重应更大一点,对初创后期的企业,银行贷款的比重可适度提高一点。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投资机构积极配合,弹性把控,做好联动衔接。这也有利于投资机构在投资企业的选择上更为审慎,尽可能减少盲目投资。
要有明确的集中度风险防控措施。尽可能避免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包括代理投资)与贷款都由同一银行集团包揽,承受过大的风险。同一银行集团的风险文化、风险偏好以及风险分析角度与方法相同,风险的识别、判断会有一定的局限性,进而会使得投资风险与信用风险难以有效隔离,易引发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还会有关联交易之嫌,增大经营风险。银行在具体贷款投向上,也要注意分散行业风险、创新风险,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贷款联动跟进时,不宜过度集中在某个行业或领域,对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产能过剩行业等应设定可控的风险限额。
要明确各级政府对于投贷联动的扶持政策。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努力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外,各级政府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对此类投贷联动提供尽可能多的扶持政策来缓释或补偿银行贷款风险损失。如可由政府出资设立科技创新企业融资专业担保公司,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鼓励银行贷款更多地参与投贷联动。由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较大,担保公司的杠杆不能过高,可通过向上级政府出资的科技专业担保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担保公司再担保的方式来分散风险。政府还可出资设立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投资失败,为降低银行损失,可提供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补偿,以鼓励银行积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参与投贷联动。
要充分发挥创新创业企业在投贷联动中的积极作用。商业银行不能以企业的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来覆盖贷款风险,补偿损失。因此,在现行法律下仍可探索一些其他有操作性的方式或路径来缓释投贷联动中银行贷款风险。如保险公司可设立科技型创新企业贷款风险责任险,初创期企业可以以认股期权为银行贷款购买责任保险来缓释风险,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补偿;初创期企业也可以找愿意接受其认股期权、确有实力的担保公司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等等。
要明确对投贷联动的监管要求,确保投贷联动健康发展。既要避免因有银行贷款的联动跟进,使得投资者过度激进,也要防止为获取高收益,使银行贷款承受与其收益不相匹配的过大风险,确保投贷联动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要严格依法合规,法无禁止的可以做,法有禁止的就不能做。要强化投贷联动监管,提高监管的频率,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完善监管规定,不要等出了大面积的风险问题才提示,尤其要加强跨界联动监管,避免大量的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导到银行,酿成更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