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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总结:票据业务违规案例详解

2016-04-22 法询金融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部分:金融监管研究院/上海法询金融 创办人 孙海波/专栏作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

票据业务概况


孙海波评
     在一些列票据问题被媒体曝光之后,银监会也在不断强化监管,细化管理措施,在最终其他长效机制(如电票强制推广)出来之前,通过细化工作内容,详细列举具体票据不规范问题,加强监管。最后感叹,监管也不容易。严格监管执法对规范我国票据市场,规范金融机构票据业务起到正面引导,强化市场纪律的作用。

我们团队一直致力于将全国各地处罚案例进行完整的梳理,并汇总了案例报告,可供读者参考。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发布的案例总数为1194,我们针对这些案例做了处罚事由分类,得出票据业务违规270(小编能力有限,不排除有个别偏差)在已经公布的270例票据业务违规案例中,由于银行审核真实交易背景具有比较大的难度,故被处罚的案例中问题也基本围绕着未审查真实交易背景而展开。被处罚事由基本为两类:一是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二是违规开立、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如需预定《银行业处罚案例合集》案例详情,可添加微信603366021进行咨询               


(一)承兑业务—授信管理不尽职                            

授信管理不尽职,存在如下情形:
(一)未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未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的; 
(二)贷前调查未做到实地查看,未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回避风险点,因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的;
(三)贷时审查未做到独立审贷,未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未提出降低风险对策的;
(四)以低风险业务为名,未按规定开展贷款三查; 
(五)授信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问题定性依据

                           


(二)承兑、贴现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例如,存在如下情形的:伪造发票、变造发票、无发票、严重缺发票、发票先开后废、废票重用、陈票新用、重复使用发票等;交易合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检验验收单据等资料不实等;关联企业之间虚构交易签发票据;滚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等;其他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的行为。

对于承兑环节,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核具体指银行应审核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据应具有的真实交易背景,必须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指购销合同,必要时在承兑时需同步审核已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单据),上述购销合同中,出票人是甲方或付款方,银行应审核其客户(也就是出票人)作为付款方的购销合同;对于贴现环节,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核具体指银行应审核贴现申请人从其前手(或收款人从出票人)接受票据应具有的真实交易背景,必须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指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单据),上述购销合同中,贴现申请人是乙方或发货方,即银行应审核其客户(也就是贴现申请人)作为发货方的购销合同。监管部门并未就如何从严审核真实交易背景出台说明性或者指引性文件。

但一般来说,对于购销合同,应关注购销合同自身的逻辑合理性(主要指合同未过期、交易双方权责清晰、合同对发货时间与发货地址的安排清晰、合同附件清晰合理、合同内容与客户主营业务及其业务规模相匹配、与已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与时间相匹配),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在各地国税局官方网站核验相关发票流向的正确与否,其次应关注发票本身与购销合同的匹配性、关注发票是否伪造或变造、关注发票有无明显的套印痕迹等等,进一步地对于疑点过大的业务申请,还可以关注发票与企业纳税纪录的匹配性等。银监会203号文之后,为防止使用相同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复申请承兑或贴现,均要求在相应合同或发票上签注。

(数据过多,故指粘贴部分内容)

                           

关于票据监管解读,可参考孙海波在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银监会46号文:票据业务12项问题及监管红线,规范市场》、《详解票据: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票据资管》


(三)相关数据分析                            

浙江银监局在2015年查处票据业务最多,且处罚相对严厉。在所有案例中开出最大罚单:292.78万元。

      



(四)实例列举                            

承兑汇票问题 鄂银监罚[2015]03号

被处罚单位: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业务办理时未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监控和记录。

具体描述:

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业务办理时未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监控和记录。2014年10月16日、10月30日,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办理票据贴现。贴现业务相关的贸易背景资料中,部分业务重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贴现业务档案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28日


贷款资金用途违规;承兑汇票问题 鄂银监罚[2015]08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处罚事由: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2013年9月2日,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为××有限公司办理国内预付款融资,该笔贷款最终用于归还借款人在农行贷款本息。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及相关凭证等证据为证。

(二)贷后监控不力,贷款被挪用。2012年10月9日,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为××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最终转回借款人母公司在工行洪山支行的账户,并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借款凭证、存款对账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

(三)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7月23日,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向××有限公司签发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截止检查日无增值税发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信贷审批书、对账单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违规行为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二)对贷后监控不力,贷款被挪用的违规行为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三)对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三项违规行为共对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作出罚款6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30日


承兑汇票问题 苏银监罚[2015]32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处罚事由: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

具体描述:

2014年11月27日,你分行向南京XX有限公司签发银票1张,期限6个月。至检查日,该笔业务仅收集了34张税票,税票上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价与购销合同不一致,其中27张税票为2014年7月22日开具。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虚假。

违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25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0日


承兑汇票问题;虚增存贷款 台州银监分局[2015]3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台银监罚〔2015〕9号

被处罚单位:浦发银行台州分行

处罚事由:贷款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作质押;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罚款13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9月22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


承兑汇票违规;信贷业务违规 台州银监分局[2015]4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台银监罚〔2015〕10号

被处罚单位:建设银行台州分行

处罚事由:信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信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违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16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9月3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

承兑汇票问题;以贷转存 金华银监分局[2015]4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银监罚〔2015〕13号

被处罚单位: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1.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涉及2户、合计金额6900万元。2.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2户,合计金额7600万元。

违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9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4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金华银监分局

承兑汇票问题;以贷转存 金华银监分局[2015]6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银监罚〔2015〕15号

被处罚单位:广发银行义乌分行

处罚事由:

1.为无真实贸易背景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1户、金额3105.2509万元;

2.贷款转定期存款,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涉及1户、金额100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4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8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金华银监分局


虚增存贷款;贷款业务违规;承兑汇票问题; 嘉兴银监分局[2015]3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嘉银监罚〔2015〕13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处罚事由:

(一)虚增个人存贷款

(二)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三)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

(四)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办理贴现

1.2015年2月1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向I公司签发1笔1500万元的银承汇票,收款人为J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的账户,用途为购买柴油。当日,J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对该张票据贴现,贴现年利率5.46%,贴现金额为1500万元。2月12日,J公司将该笔资金划至K公司在桐乡联社梧桐信用社账户。再由后者划至J公司在桐乡联社账户。J又划1500万元至K公司在桐乡联社账户。12日,K公司划出650万元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的同名账户。当日,K从该账户划出628.06万元开立定期存单作为49笔、金额628.06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2.L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开出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M有限公司。M有限公司当天将该张商票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贴现,贴现资金192万元划转至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账户,1月8日将192万及账上原有资金共200万划至开票人L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账户,当日被M包装用于兑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发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五)违规办理存单冻结手续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年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罚款13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9月6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 深银监发[2015]112号

被处罚单位: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处罚事由:为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办理贴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8日


票据业务违规;大连银行北京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银监发〔2014〕129号

被处罚机构:大连银行北京分行

违规事实(案由):当事人未通过实地调查和报表分析发现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问题;未对发票不齐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监控不力;在未有效核实申请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13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48.276万元,罚没款合计72.4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北京银监局

日期: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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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附解读)银监办发〔2015〕20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按照2015年现场检查计划,各银监局分别对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审慎行为。为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风险提示

(一)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同业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存在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会计处理不集中、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等问题。

(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棋;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三)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有的还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

(四)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五)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调节信贷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六)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代理转贴现、抽屉协议,隐匿信贷资产规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出借账户和印鉴。

(七)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在个别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主导下,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违规贴现,大量出具抽屉协议或承诺办理转贴现,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甚至账外经营,潜藏风险重大。

二、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审核、审批职责。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对已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同业专营和治理要求,严格按照业务权限、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和同业授信额度开展同业票据业务。

(二)强化合规管理,规范票据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控建设,全面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员工行为管控。严禁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携带凭证、印章等到异地办理票据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甚至成为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

(三)完善绩效考核,防止资金空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按照业务实质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调节经营指标和绩效收入的工具,造成银行资金空转。

(四)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坚决把“三铁三见”要求落实到位,严肃査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及账外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外,还要追究上级管理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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