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82号文”:不良收益权出表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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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呈银监会56号文发布的82号文,旨在规范不良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发展,而非禁止其发展。82号文背后,我们看到的是监管层压缩监管套利空间的决心,力争使不良等监管指标趋于真实化,真实风险透明化,防范风险积聚。82号文值得深入研究,其影响绝不局限于文件本身。
纵观过去一二十年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诸多创新往往为监管创新,为监管套利而生,同业创新尤其如此。以“在合规基础上把钱挣了”为座右铭,做得晚了就没机会了。于是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商业银行与监管层的博弈与角力不断上演。但无论是三四年前大行其道的三方买入返售,还是2014年的TRS理财产品,还是2015年的黄金T+D,被监管叫停的速度越来越快。
2015年初开始兴起的“不良假出表”,此时被叫停也在意料之中。毋庸置疑的是,这些年银监会在压缩监管套利空间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工作,诸多政策出台前也跟银行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基础资产穿透原则,注重实质风险,预计是未来监管工作的核心原则,我们预料更多的监管套利被限制。放在应收款项类投资的类贷款业务逃避了贷款拨备要求,下一步或许将被要求按照贷款要求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82号文不是起点,更不是终点。穿透原则,注重实质风险,或将引领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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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不良”的信号。结合今年3月末工行和中行拨备覆盖率跌破150%这一事实,银监会在适当放松拨备覆盖率等一些不良监管指标的同时,会进一步出台其他监管规定,按照监管穿透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堵住各类不良假出表通道。82 号文释放了监管层“注重风险真实转移,压缩监管套利空间”之信号,将使得各项监管指标趋于真实化,不良指标更具真实性,防范风险积聚。
那么,82号文对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呢?在82号文出台之前,一个真实的收益权转让业务又是如何运作的呢?以及82号文出台之后,是否真如市场普遍所说的,不良出表之路被彻底堵死了呢?
本行理财资金一直是对公不良贷款收益权优先级的重要投资者,之前商业银行也探索过使用收益互换等工具引入他行理财资金,但是由于最终风险还要由银行自营部门承担,实现不了风险转出因而无法出表。对于不同银行的理财资金互持优先级份额,监管机构是不置可否的态度。然而,彼此之间的“默契”尚不足以解决核算、不同的基础资产配置以及清收进度等各方面问题。
银行进行收益权转让操作不得引入个人投资者,其实本条规定在很多方面都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真正“引入个人投资者”的是信托管理人,并非银行。其次,由于实行穿透原则,最终投资者是不是个人投资者的判断责任由谁来承担并不明确。再次,“穿透原则”、“不得嵌套”并不构成判断的足够清晰的标准,例如,私募基金可以、保险公司保单可以、保险资管不可以,那万能险产品呢?最后,银监会设置本条限制是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考虑的,从风险匹配的角度考虑,类似于前述零售不良贷款收益权购买者的高净值个人客户是否有也是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资金提供者也并不一定是风险承担者,因此,是否允许本行理财资金和个人投资者引入合格的劣后级的条件下去承接优先级? 对于穿透把握其实也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无论如何穿透,至少要确保正规公司制企业不能穿透。而契约式基金、合伙企业、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需要具体分析,未必需要一刀切。但鉴于有限监管资源和现场检查能力的现实,一般监管机构出台文件时候都会倾向于一刀切规定某种类型穿透进行核查。
此外穿透分为向上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和投资人数上限,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类别或风险以便核查是否超投资范围/正确计算相关风险指标。就82号文的规定来看,对于不良出表行来说属于向上识别合格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发行人而言主要向下识别底层资产是否为不良。但一旦引入非银监会监管的资管通道仍然面临穿透难题,即从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等产品,没有禁止投资不良资产收益权的规则,接道此类机构现实中很难识别最终投资人是不是合格投资者。
还有82号文并没有明确穿透规则,按照一般理解公司制法人肯定无法穿透核查其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个人,出表银行对尽职调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资金来源审查其实多数情况下除合同附加条款外并没有太多选择,如果仅仅是合同约束,那么投资方再加一层通道也可以撇清关系。笔者将继续观察执行效果。
如此看来,这一规定确实会对对公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造成毁灭性打击。
优先购买权并非回购义务,至少从“显性”的角度来看,银行是不会签署回购条款的,毕竟有审计师对于风险承担和出表的硬约束。实际上,商业银行会对已经转让出去的优先级安排部分回购,但这更多的是一种整体策略性的安排,很可能和后续暴露的不良信用贷一起打包处置。
银行业典型的不良“假出表”结构图:
从实际操作来看,不良收益权转让业务下的基础资产配置会充分考虑综合回收率、现金流等情况,且优先级和劣后级的比例要结合压力测试的结果来确定。往往会在40%到60%之间,不符合全部终止确认(转移了90%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和全部不终止确认(实际转移风险和报酬的比例低于10%)的条件。在这种部分出表的情形下,出让方银行应该按照准则规定将继续涉入的部分计入表内贷款相关会计科目。毕竟从风险实质的角度看,只有全部出表了,出让方银行持有的劣后级才能计入投资类会计科目,同时,受让方(即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机构)将受让资产在应收款项类科目中列示。通过以上操作,银行成功实现50%左右的不良贷款出表,从整体拨备覆盖率的角度看,也成功释放出一半的额度。
当然,拨备的计提是随着基础资产质量的变化而动态调整的,实际上银行也有将即将迁移为不良的关注类贷款放入基础资产的动力。显然地,针对出表的部分,银行已经对外转出了相应的风险和报酬,不需要再计提拨备。继续涉入程度反映了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直接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
因此,简单来说,也就是根据持有金额和风险敞口孰低来作为拨备计提的依据。当可回收金额低于优先级份额时,优先级资金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计提拨备的总量相比继续留在表内也有一定的减少。
换一种思维,许多国有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头上始终悬着一把“国有资产流失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劣后级不定价由分行自持,优先级收益封顶,且虽然估值由银行内部和第三方机构共同测算,但产品本身在银登中心登记交易,可以认为利率是符合公允价值的。这些程序化的规定看似使得程序复杂了,但实际上也是银监会在用自己的方式给银行吃“定心丸”,规范从而获得保障。
在82号文出台之前,各家银行腾挪处置不良资产各显神通,从数量和规模上看,采用收益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银行和贷款总量相比不良贷款总额并不高。但是,结合56号文(《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会[2016]56号) ),实体经济下行,银行业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情况下,相比指标的好看和实质的风险暴露与监管指标真实度,银监会最终选择了后者。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不良“假出表”的方式将进一步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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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明(微信ID:chiminh08),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东京大学宏观经济学硕士,并获东京大学全额奖学金,曾担任中高级微观经济学TA。曾就职于民生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商业银行总行的观察视角与分行的业务能力。怀着谦卑之心、坦诚之心、勤勉之心,致力于为银行业卖方研究带来有价值的新观点与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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