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严查跨市场跨境套利涉嫌金额2200亿;严打地下钱庄;强化利润异常资金流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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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君近期组织的实战研讨会活动如下:
1、6月18-19号《跨境资本项目外汇交易培训及案例分析》,详细纲要参见文末
2、上海站5月28-28《不良资产处置和清收全流程实战培训班》;
详询刘老师电话/微信18501753685;
3、《资管跨行业监管政策报告(上下册)》、《资管监管问答360》、《债券监管政策报告》;咨询同事高莉洁微信 15121000778
一、外汇检查与执法
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抓住外汇违规资金流动的重点渠道和关键环节,加大外汇非现场检查和分析力度,组织开展以银行为重点的金融机构检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保持对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全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2000余起,共处行政罚款4.3亿元人民币。
加大金融机构检查和处罚力度。选取跨境收支业务量较大的7家全国性银行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银行内部管控与展业原则落实情况以及外汇业务合规情况,并首次将银行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作为检查内容。银行专项检查覆盖了700余家银行分支机构,发现银行外汇违规案件900余起,共处行政罚款逾5500万元人民币,有效打击了通过银行渠道跨境套利及异常交易行为,促进银行进一步提高自身内控管理水平。
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按照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与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外汇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跨境资金监测的职能优势,深挖地下钱庄案件线索,利用账户排查技术优势,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共参与破获地下钱庄案件60余起,涉案金额上万亿元人民币,为整个专项行动的顺利推进作出了积极贡献。
严厉打击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针对浙江和深圳等地已查处地下钱庄案件中所涉交易对手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外资骗取政府奖励和虚增业务规模骗取银行信贷等案件,并通过延伸检查发现其他地下钱庄案件线索。2015年,共查处与地下钱庄交易对手有关案件100余起,共处行政罚款1.3亿元人民币。
深入开展外汇非现场检查和分析。2015年,外汇非现场检查和分析共发现异常和违规线索2574条,查实线索1009条,线索查实率达39.2%。非现场检查和分析发现案件在同期全部案件中的数量占比达47.3%,行政罚款占比达47.5%,非现场检查与分析发现线索的成案数量、成案率和查处效果均较2014年显著提高。
开展对外汇资金流动重点行业和重点业务的专项检查。先后开展橡胶行业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业务、银行办理个人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等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外汇业务量大、经营情况异常、违规线索集中的主体和业务,查处了一批涉及虚假贸易融资和虚假单证对外付汇、违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分拆购付汇等外汇违规行为。
稳步推进外汇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外汇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思路、任务及分工。加快信用记录建设,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2016年外汇检查与执法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分析研判,加大非现场检查分析力度,以银行检查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紧紧抓住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主线,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主体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提升外汇检查的精准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5 年,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外汇业务经营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银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充分运用外汇非现场检查手段,提升检查工作效率。此次专项检查充分运用外汇非现场检查手段对银行原始数据和监管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在不影响银行正常运营的同时,高效锁定了存在跨市场、跨行业、跨境套利异常情况或涉嫌外汇违规的银行机构和网点9800余家,非现场线索117300 余条,涉及金额2200 余亿美元。在此基础上,选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7 家银行作为检查对象,重点对7 家银行中外汇业务量大、经营情况异常、违规问题与线索较为集中的700 余家一线支行、营业部等机构和网点开展现场检查,共发现银行外汇违规案件900 余起,共处行政罚款逾5500 万元人民币。
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和“重业绩、轻合规”是导致部分银行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和频发的重要原因。专项检查发现,银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报表报送、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等8 大类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违规笔数合计17200 余笔,金额合计100 余亿美元。主要问题包括: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不科学,外汇政策传导效果不佳;外汇业务合规责任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问责机制;银行内控制度“形大于实”;银行内控制度更新滞后于外汇管理改革发展;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执行不到位;银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把关不严等。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与检查手段,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监管跨部门合作,改进并加强银行外汇合规经营监管,同时加强对银行外汇违规经营的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
2015 年4 月至12 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旨在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案要案,净化金融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消除地下钱庄滋生和发展的土壤,切断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活动资金外逃通道。
在专项行动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参与破获地下钱庄案件60 余起,涉案金额超万亿元人民币。从已破获案件看,地下钱庄活动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地下钱庄规模惊人,大要案频发,如福建俞氏地下钱庄案件,涉案金额合计超百亿元人民币,影响恶劣。二是涉案地区范围广,地下钱庄非法活动范围从东南沿海等经济活跃区域逐步向中西部等内陆省份蔓延,异地资金划转频繁。三是地下钱庄利用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单证骗购外汇,实现大额资金跨境流出。四是骗取政府出口奖励成为地下钱庄非法交易驱动力。在已查处的一些地下钱庄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地下钱庄非法流转资金,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地方政府出口奖励,金额巨大。
在集中打击地下钱庄等大要案件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追查地下钱庄上、下游资金交易对手,加大对参与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追查力度。2015 年,查处企业和个人参与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违规案件100 余起,共处行政罚款1.3 亿元人民币。上述案件中有通过地下钱庄完成政府业绩考核的虚假外商投资企业,有通过地下钱庄骗取出口退税的贸易公司,以及通过地下钱庄转移非法资产的公职人员等。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大对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深入追查参与地下钱庄违法交易的主体,同时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满足涉外主体正常的贸易投资需求,疏堵并举,综合治理,净化经济金融环境。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以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简化审核材料;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规范保险外汇相关业务规则和账户使用,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及相关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核查。
稳步推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试点。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允许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将试点项下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2015年,共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65.6亿美元,净支出45.4亿美元。
积极开展贸易外汇专项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易引起外汇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核查,及时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并严肃处理。货物贸易方面,共从全国81万家有贸易进出口的企业中筛选出8039家进行重点现场核查,将其中1335家违反规定的企业降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或C类并严格管理,注销948家无法联系的异常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对222家违规行为确凿的异常企业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查处。服务贸易方面,共现场核查2412家机构,对52家机构作进一步检查和查处。专项核查实现了对资金流动异常企业的精准打击,为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和政策预案提供了依据。
推进与海关总署信息互换和监管合作工作。与海关总署协商建立联合监管动态协查机制,双方加强进出口和收付汇异常信息交换,并及时反馈核查情况。海关总署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异常违规企业信息加强监督,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异常企业信息开展进一步核查。
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管理。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调整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方式,按风险大小和使用频率对交易项目进行管理,明确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的审核责任,规范外汇监管。
完善个人外汇“关注名单”管理。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管理。将存在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直接列入“关注名单”;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进行分拆结售汇的个人进行风险提示,若再次出现该类行为则将其列入“关注名单”。
2016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密切关注形势变化,做好政策储备与应对预案,以强化监测核查为基础,切实防范外汇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着力提升管理实效,促进管理转型;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
为进一步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2015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开展利润项下异常资金专项核查。
抓住重点地区,提升监管效力。重点选取2015 年利润项下资金流出总量排名居前的地区和同比增速较快的地区开展专项核查。共非现场核查机构1858 家,非现场核查金额644.2 亿美元;现场核查机构830 家,现场核查金额454.1 亿美元。共发现异常企业32 家,异常金额28.2 亿美元;对违规行为确凿的11 家异常企业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查处,涉及金额6.7 亿美元。
集中核查力量,关注异常资金。一是个别企业利润汇出缺乏真实背景。如某企业2014 年财务审计报告中未分配利润累计人民币金额为负数,应付股利为零,即企业在并无利润可供汇出的情况下,仍于2015 年1 月对外支付利润。二是企业年度利润汇出总额超过董事会分配决议规定金额。三是使用同一张税务备案表在两家银行分拆支付利润。四是个别企业办理业务时存在单证不符问题。如某企业实际向境外母公司支付2015 年1-6 月利润,但提交的是2015 年1-5 月审计报告。五是未按规定办理利润汇出。如企业未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资料;银行未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以及企业中期财务报告和外汇专项审计报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以问题为导向,加大监管力度。一是继续加强利润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跟踪利润项下资金流动总体形势和变化趋势,关注资金异常波动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交易主体。二是督导分支局专项核查和检查情况。随机抽查全国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情况,加强对重点分支局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及移交等监管流程的规范化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指导。三是加大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银行内控制度、单证真实性审核等的检查和指导。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进一步促进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一是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由银行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放宽登记时间,简化登记内容,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滨海新区等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区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推广至全国。
深化对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改革。一是开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等部分特殊经济区域,实施以外债比例自律为主要方式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将企业外债余额与净资产按比例挂钩管理。2015年8月,对北京中关村试点政策进行“升级”,拓宽外债资金用途,放宽外债专用账户管理。此外,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升级版”方案中试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对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二是继续改进对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方式。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外汇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允许满足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实行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三是按照IMF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公布我国全口径外债数据,实现我国外债数据口径与最新国际标准的接轨,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外债数据的透明度。
积极推进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是落实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明确基金互认额度管理规则和相关操作,便利两地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资金汇兑及流出入。二是推进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开放。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简化交易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便利市场操作。三是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分类方式,简化额度调剂备案,放宽额度汇入期限制,简化本金汇出程序,减轻托管银行数据报送负担。2015年,共批准115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额度141.75亿美元,批准44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构额度66.7亿美元,批准63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1446.25亿元人民币。
2016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在坚持稳中求进、强化底线思维的前提下,统筹好防风险与促改革的关系,在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积极适应外汇收支新形势,重点推进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增强统计监测预警能力,创新和丰富外汇管理政策工具,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专栏2: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实现基本可兑换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突破口,不断深化改革,积极构建“引进来”和“走出去”均衡管理的外汇政策支持体系,稳步有序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便利化程度,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率先实现资本项下可兑换。
加大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简政放权力度,积极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取消境内投资主体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同时,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并放宽登记时间、简化登记内容,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目前,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已无政策障碍,大大便利了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进一步深化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一是进一步简化和改进境内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二是取消FDI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三是取消FDI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放宽登记时间和登记渠道,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
推进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跨越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兑换“最后一公里”。在前期试点经验和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完全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等。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与违规查处。
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的全面实施,是对原来资本金“支付结汇制”进行的外汇管理改革创新,不仅大大简化了资本金结汇审核手续,更重要的是为企业提供了汇率避险的政策空间,既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也有利于银行和企业合规经营;同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加强了对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的真实性审核和结汇资金的流向监控,使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便利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时,又能做到宏观风险可控。可以说,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是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迈出的又一步,跨越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兑换的“最后一公里”。这一改革的实施,标志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实现基本可兑换。
专栏3: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的重要举措。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稳步推进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进一步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在部分特殊经济区域开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5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进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5]57号),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等部分特殊经济区域,实施以外债比例自律为主要方式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试点政策将企业外债余额与净资产按比例挂钩管理,即按照企业净资产的2倍进行外债余额控制。区内企业借用外债,应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区内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可以按规定结汇使用。试点政策统一了区内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借用境外资金的管理政策,将境内机构对外借款的宏观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进一步升级试点政策,探索和完善外债宏观审慎试点工作。2015年8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相关政策,对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试点政策进行“升级”,拓宽了外债资金用途,放宽了外债专用账户管理,并对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低外债额度支持。这是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外债宏观审慎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求。
试点政策稳步实施,政策效果良好。截至2015年12月末,试点区域共有76家企业办理了108笔外债登记,签约金额合计28.67亿美元,累计提款19.45亿美元。从余额看,人民币外债占38%,短期外债占67%。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良好,未发生区内企业大规模异常借用外债或异常结汇的情况。经测算,试点企业资金成本可下降2~3个百分点。
[法询金融]关于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整理点评2016年4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将原在四个自贸区试点的跨境融资全口径宏观审慎政策推广到全国。《通知》规定适用的机构为所有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笔者之前总结的四个自贸区、三个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地区和十一个其他可以申请外债地区的相关政策差异分析等,均可认为已经失效;“外债”一词也可退出历史舞台,根据新的《通知》,自5月3日起,所有机构都将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对于现阶段实行外债管理的地区和机构如何与全口径对接,相信央行和外管局将进一步出台细则。
在解读最新的《通知》前,先梳理一下相关的法规:
1、上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2015-02-12)
推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管理规则,首次提出自贸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余额概念。
2、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 18号,2016-01-22)
18号文在借鉴8号文的同时,在适用的机构和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做了一定的修改。
3、关于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有关外汇管理操作指引(2016-04-15)
本《指引》可以看作是针对18号文的操作细则、冲突衔接方案和过渡期安排:
主要变化
本次央行发布的《通知》主要基于以上第二条18号文,思路与18号文一致,即各机构可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但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规定的上限。和18号文相比,几点重要的变化需要特别强调:
1、适用机构:前文已经说明,适用的机构从原27家试点银行和在自贸区注册的企业(不包括非银机构)扩大到所有在境内成立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由此,上表中4月15日外管局的《指引》提到的可适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的企业实际已经失效(灰色标注)。
另外我们注意到,《通知》规定了针对后续的监管,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由央行监管而除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由外管局监管。
2、和18号文的差异之处: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公式中,类别风险转换因子之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在18号文中设定为0.2和0.5两档而新的《通知》暂定为1。
2)、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表外融资(或有负债)在跨境风险加权余额中的计算,试点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18号文规定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而新的《通知》则要求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试点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18号文规定按5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而新的《通知》则要求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3)、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时,针对资本或净资产,新的《通知》增加对非银金融机构的要求,其计量按照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
4)、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时,针对跨境融资杠杆率,新的《通知》增加对非银金融机构的要求,其杠杆率同企业一样,为1。
四、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
专栏4: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形势变化,在充分满足正常合理用汇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取得明显成效。主要措施有:
加强重点监测和真实性审核要求。一是加强对异常外汇流动重点渠道和主体的监测,规范外汇收支行为。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管理要求,以落实“展业三原则”作为银行监管的重点。主要措施包括:召开银行检查情况通报会,通报2014年以来银行违规问题及内控管理情况;加大对银行的检查,督促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管理。
强化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检查。一是针对异常渠道和主体开展专项核查,货物贸易项下全国共现场核查企业8000余家,其中2500多家企业被纳入B类、C类管理、注销名录或作进一步查处;服务贸易项下共计现场核查2412家机构,其中52家机构作进一步查处。二是开展银行合规性专项核查和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专项现场核查,以及内保外贷履约专项非现场核查。对跨境收支占总量70%的7家商业银行合规性及内控制度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在天津、上海等9个分局开展对银行办理个人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专项检查。2015年共发现银行未按规定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的违规案件936起,处行政罚款5536万元人民币。三是大力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参与跨部门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逃骗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配合公安机关共破获地下钱庄案件60余起,涉案金额上万亿元人民币。此外,跨部门监管合作取得新进展。海关总署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核查信息,对2300多家企业下调信用级别、设置通关布控、注销或移交稽查、缉私处理。
进一步完善业务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升级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加强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体系建设,根据形势和管理目标的变化实现指标的弹性调整和灵活运用。完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实现个人结售汇、涉外收支、现钞存取等全口径数据采集。不断改进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高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效率。
专栏5:企业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新变化贸易信贷大多为偏短期借贷行为,对经济环境变化较敏感,历来波动性较大。准确统计贸易信贷对于评估国际收支状况,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跨境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将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修订,充分考虑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企业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简化调查指标,细化指标解释。为方便调查对象填写申报表,减轻企业负担,新制度对指标进行大幅简化,相关口径也更贴近企业财务处理情况。主要体现在:一是简化填报要素,不再要求贸易信贷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及区分长短期,企业只需填写对应出口的应收预收货款以及对应进口的应付预付货款;二是制度更具可操作性,指标解释与企业会计制度更加贴近;三是增加关联企业之间贸易信贷指标,这是唯一一个新增的指标,主要原因是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BMP6)关于直接投资的原则,关联企业间的借贷往来(包括贸易产生的应收应付等)属于直接投资统计范畴,因此这部分贸易信贷应区分出来以便纳入直接投资。
提高调查频率,年度与月度调查相结合。目前,国内国际形势变化越来越快,金融危机的传导和溢出效应越来越明显,社会各界对形势分析的时效性要求随之提高。鉴于此,新制度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提高至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即调查对象包括两类企业: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两类企业不重叠,月度调查企业每月报送数据,年度调查企业每年报送数据。
关注重点企业,抓大放小。新制度采取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关于规模以上的门槛,将按照“月度调查企业的进出口规模或贸易收付款规模应覆盖全国总量的50%、月度和年度调查企业合计进出口规模或贸易收付款规模应覆盖全国总量的70%”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与过去季度调查相比,月度调查企业数量将大幅下降,全年所有调查企业数量基本不变。
五、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提高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实际效果。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引入跨境资金流动双向调节考核模式,建立健全违规问题整改与激励约束机制,促使银行更好地落实“展业三原则”。规范考核工作岗位分工与职责,明确银行考核分类评级参考标准,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
完善银行结售汇管理和银行卡外汇管理。正式实施《银行结售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管理;整合并改进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管理,进一步便利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在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要求的基础上,增设年度限额,遏制部分持卡人在境外大额提现,防范洗钱风险。
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明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市场准入、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环节的监管内容。允许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批发业务试点,打破了境内外币现钞批发由银行单方面供给的局面,实现境内外币现钞供给多元化。出台通过互联网开展货币兑换业务政策,为进一步提升境内兑换服务水平提供政策支持。
推进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改革。在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资金汇兑等方面给予便利,依法办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本外币资金转换。截至2015年末,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全国共有130家保险公司获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2016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开发新版银行考核系统,根据外汇形势变化对考核指标进行动态调整。改进并加强银行外汇合规经营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违规经营的责任追究。进一步推动特许机构业务创新,提升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开展重点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专项核查,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测和统计分析。
六、外汇市场建设与发展
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丰富交易机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动匹配的标准化外汇掉期交易功能,增强市场流动性。扩大清算服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外汇代理清算业务,通过搭建分层清算体系为中小银行提供净额清算服务,降低参与机构交易成本。继续支持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推动国内外汇市场规范发展。
完善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扩大全国性和做市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便利银行管理汇率风险、促进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并进一步释放银行向市场提供外汇流动性的能力。
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同时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2016年外汇市场建设与发展的主要思路是:根据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需求,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改进银行结售汇管理,重点是丰富外汇产品、扩大参与主体、推动对外开放、完善基础设施、促进自律管理、推进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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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19号《跨境资本项目外汇交易培训及案例分析》课程纲要;详询刘老师电话/微信18501753685;或杨老师微信:15216899716;
一、个人财产转移及保险
中国居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及相关税务;
中国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涉及的问题;
境外居民销售中国境内不动产将所得收益汇回;
中国居民个人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方案;
中国居民直接购买境外保险产品的现实与争议。
案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
二、FDI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前置审批程序和自贸区负面清单
不同性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地位
外商投资性公司及其再投资;
外资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FDI不同阶段外汇管理的重难点
设立阶段(前期费用、权益登记);
经营阶段(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境内再投资、利润分配、保证金);
退出阶段(资产转让、撤资清算)。
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外汇业务监管
案例:境外战略机构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参与A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三、ODI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前置审批程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ODI不同阶段外汇管理的侧重点
设立阶段(前期费用、投资登记、境内资金筹措);
经营阶段(境外再投资、利润分配);
退出阶段(资产转让、撤资清算)。
案例:国际并购对赌条款下跨境资金的处理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SPV和返程投资的登记;
历史遗漏SPV和返程投资的补登记;
SPV设立、股份回购、退市等用途的结售汇。
案例:外汇局SPV登记错误导致不能出资
四、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融资
境内企业对外的放款
知易行难的外债管理
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登记、使用、结汇、归还、违约);
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债。
跨境双向资金池
全国版;
自贸区版。
案例:VIE结构下的跨境资金池
五、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对中外资企业影响
案例:剖析全口径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利与弊
六、对外担保
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
其他类型担保
案例:特殊类型的担保及争议(物的担保的实现、无授信、境外衍生品、上市公司等)
七、QFII、RQFII、QDII、RQDII
投资范围的比较
QDII、RQDII和境外直接投资的替代关系
案例:保险系QDII和RQDII的特殊使命
八、境外上市与股权激励
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与红筹股、VIE、SPV的关系;
境内员工境外持股外汇管理;
案例:跨境并购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持股结构处理
央企跨境衍生品、国有企业跨境套期保值;
案例:中国东航、深圳南山电热衍生品投资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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