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16-05-21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监管君近期组织的实战研讨会获得如下:

1《交易所、银行间、私募ABS全体系实战培训班》深圳5月7-8号\杭州5月27-28号\北京5月底;

2、上海站5月27-28《不良资产处置和清收全流程实战培训班》;

3、上海站6月初《泛金融同业跨平台合作及投行业务实战训练营》

详询刘老师电话/微信18501753685;或杨老师微信:15216899716;具体报名信息和研讨会纲要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扫描报名群二维码

上海法询金融 创办人 孙海波评,欢迎个人转发,谢绝任何媒体、网站、公众号转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公告》规定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5〕第1号的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第四条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申请备案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等的说明;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说明;

       (四)债券投资人员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前、中、后台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其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获得的证书;

       (五)关于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的承诺书;

       (六)关于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七)关于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由其管理人或托管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基本情况说明;

       (二)产品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产品托管合同,托管人为金融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托管业务授权书;

       (四)管理人、托管人关于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管理人和托管人每年度首次为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备案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提供已在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以及资产管理实缴规模排名处于行业前列的说明;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

       (三)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前、中、后台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其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获得的证书;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五)托管人对委托产品进行独立托管以及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说明;

       (六)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材料中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重新申请备案的,须说明情况。    

        第八条  合格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备案信息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如需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及时办理终止联网和销户手续。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及其解读


总体而言,这次央行将之前的债券准入多部法规整合为一体,从法人到资管产品,全面规范准入环节。尤其是放开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环节,意义非常重大。此前银行理财除16家上市银行外,其他中小银行理财一直无法再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导致只能走通道。

从法规层次上来看,本公告明显高于此前银市场的准入文件,此次8号公告简化流程,统一所有资管产品,总体央行去通道意图明显。

目前最大不确定性是中小银行理财开户是否需要仍然符合银市场2014年1号关于银行理财开户的苛刻要求(比如人员、系统、核算独立),尤其是如果本行托管的产品只能单只理财产品名义开户,操作繁杂,每只产品到期后需要重新开户,因此现实中开户有限。如果8号公告实际上废止了银市场[2014]1号的开户细节要求则意味着重大突破,否则中小银行仍然面临诸多开户障碍。


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孙海波:这里也对此前1998年-2008年多部监管规则进行了整合。当时主要是针对逐个法人类型发布准入流程。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孙海波:央行在2013年债市风暴之后,暂停了丙类户和乙类户的开户,后来逐步在规范的基础上重新放开开户。分别有以下几部监管规则:

2014年1月《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放开了16家上市银行在银行间开户,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流程。但众多中小银行并没有机会在银行间开立银行理财债券账户。

2014年10月央行发布《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放行所有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方式,通过北金所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点击成交的方式。但一直以来成交并不活跃。

2014年11月央行发布《做好部分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放行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和四类非法人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进入银行间市场。本公告并没有列举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以及证券公司资管计划,笔者认为央行应该将这些资管统一纳入了“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定义范畴。

2015年6月央行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17号),规定了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的条件,基本和本公告后面对私募基金的规定一致,基金管理人1000万净资产,产品第三方托管等。


二、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有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的管理人获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对于经行业自律组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

(四)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联网手续。

五、合格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联网手续后,即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六、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七、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应遵守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投资于超出投资范围或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债券产品。

八、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等各类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防止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投资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备案、开户、联网所需的各项材料要求,并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及时以电子化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及时披露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信息,并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上月合格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联网及终止联网等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十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债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合格机构投资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机构监管部门,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

6月初上海《泛金融同业跨平台合作及投行业务实战训练营》,详细培训纲要扫描入群。

【5-6月金融监管|精品活动

【F016】杭州·交易所、银行间资产证券化全体系实战培训·5月28-29日【F017】上海·不良资产处置和清收实战培训·5月28-29【F018】上海·泛金融同业跨平台合作·6月底部【F020】上海.资本项目跨境外汇和人民币交易及案例分析6月18-19
报名:
报名(咨询)请扫下方二维码:(报名成功后即可拉入专业预报名交流群)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详细课程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