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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解读《集合资管合同指引求意见稿》

2016-05-26 李慧、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监管君近期组织的实战研讨会获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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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评论部分作者系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李慧,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法询金融开始接受个性化的政策梳理或产品设计结构咨询服务需求。


其实在2016年4月18日,基金业协会已经出台三个相关合同指引,但该指引并不约束证券期货类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资管合同征求意见稿单独出合同指引。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仅投资于期货类产品的,可以不委托资产托管人进行托管,但应当采用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模式进行资金存管。

法询金融评:对集合资管计划豁免强制托管要求的情形,即仅投资于期货类产品的可以不托管,但应对资金存管。

第六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七条  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指引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九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十条  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十一条  说明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第十二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样本将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法询金融评:这一备案要求与一对一资管合同备案要求是有差异的,对于集合资管合同,本处仅要求在中基协备案样本,即备案后若合同有所变更是无需再进行备案的,换言之,实际合同可以与备案合同不完全一致。

第二节  释义

第十三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其符合资产管理计划所要求的投资者的要求,并已从资产管理人处获取了与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涉及的风险有关的所有信息,并已充分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开放期安排);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募集面值;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如需要);

(八)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及认购

第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募集方式、募集对象、销售机构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其中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四)其他事项。

法询金融评:此处没有再规定对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即仍按此前集合计划的规定,但再次明确首次认购金额门槛为100万人民币,这其实也是强调禁止通过拆分变相违规降低首次投资金额门槛。

第十七条  订明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法询金融评:本条是要求设立募集专户,这一点与《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的监管要求是一致的,据此,监管越来越重视对募集阶段的募集财产的监管。

第十八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时间、条件及不能满足成立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程序

募集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条件的,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法询金融评:资管计划的成立时间和成立条件根据本法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自行约定,并须符合集合计划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成立条件。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第二十条  订明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时间;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与确认等;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六)参与和退出份额的计算;

(七)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场所或者以监管部门许可的其它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法询金融评:目前证监会认可的集合资管计划份额转让平台只有沪深交易所和机构间私募报价与服务系统,应该说如果集合资管计划份额要转让,只能通过这三个平台转让。此外,对于本条规范的集合资管计划份额的份额转让问题,证监会2016年3月18日新闻发布会上也作过相应明示,指出违规转让的三方面问题: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三是违反证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订明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第八节  资产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购、参与条件;

(二)认购、参与方式;

(三)认购、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四)退出方式;

(五)风险提示;

(六)其他事项。

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安排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分级的资产管理合同应列明分级安排、份额配比、杠杆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

法询金融评:关于分级资管计划,或称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杠杆比例等,业内近期讨论的“八条底线”细则(2016年5月版本)对现行的八条底线细则(去年3月版)的10倍杠杆比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最新版八条底线征求意见稿,股票类、混合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了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集合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此外,最新版八条底线征求意见稿还为结构化资管计划新设立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二是不得违反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并要求如若有分级安排,须对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并充分披露。还要求分级计划在名称中对“分级”和“结构化”显性化。

第十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享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资产管理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及其变化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法询金融评:这与《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可以运用委托资产的前置程序不同,募集办法还要求有回访确认的流程,在成功回访确认之前,管理人是尚不能运用委托资产的。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计算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一)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法询金融评:一对一资管计划合同指引中没有这项义务要求。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季度、年度报告及清算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九)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人办理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说明资产管理人委托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列明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预期收益率或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六)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三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同时,列明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的姓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经验等。

第三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列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5. 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法询金融评:此处关于资管计划财产的独立性,与一对一资管合同指引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但资产管理计划采用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模式进行资金存管的,应订明由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节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具体订明有关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划款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划款指令的保管。

第十六节  越权交易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或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二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列明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三)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订明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四十三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的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

(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订明收益分配的方式、时间等;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第二十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和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六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七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管理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除外。

第四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为不定期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期限。

第五十一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保障资产委托人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说明因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修订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委托人特此授权资产管理人可以对资产管理合同与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五十二条  说明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三)资产管理人被撤销登记、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 

第五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资产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三)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

(五)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人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期限。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四节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资产管理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五节  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项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所称每年,是指会计年度。

第六十条  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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