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严查监管套利:投顾行为、 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等皆重点整治
根据此前监管层发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专项整治方案,各地证监也纷纷落地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金企业合作的专项整治工作。
证监体系内的整治活动与此前发生的P2P跑路事件、股票市场跌宕及整个金融市场的整治密不可分,各地证监如:上海、江苏、湖南、深圳都已开展自查整改活动,(如有最新消息补充,望与监管君联系,感谢您的分享)其时间节点与上述各整治方案大致吻合,各部门协调、分工合作。
1月16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在2016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发表题为《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讲话。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深刻总结反思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明确2016年监管工作总体要求;二、深化改革开放,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三、强化监管本位,防范市场风险;四、强化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应尽职责;五、加强证监会系统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4月14日,各监管层陆续发布“XXX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拉开了整治序幕。
4月27日,工商总局等十七部委召开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保持股市健康发展,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5月11日,证监会已经叫停上市公司跨界定增,涉及互联网金融、游戏、影视、VR四个行业。
5月-6月,各地证监出台“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的通知”(各地文件名称不一致,但内容相接近),上海要求整改活动于7月10日前完成,而深圳、湖南要求于6月中旬完成。
一是证期机构所开展的互金活动,不因互联网或信息平台技术的介入而改变原有的业务本质;二是相关持牌业务须在证期机构内部完成,外部机构不得介入;三是机构同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时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从事跨界监管套利。
(含分支机构)
1)证券公司;2)期货公司;3)基金管理公司;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5)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证券、基金、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以设立、参股或合作、投资等方式设立的孙公司以及其他下属机构;6)基金托管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
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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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持有相关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治;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整治过程中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根据省金融办(局)等单位认定,开展相关整治;
对于非持牌类机构的互金活动,系归属给地方金融办或工商部门等其他非专业监管部门,金融办和工商局则不太懂证券金融业务,这或给此类互金活动埋下风险漏洞;目前拆分监管必然带来一系列漏洞,无法彻底完整地对期货证券经营机构与互金企业合作的排查、规范。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或难以对部分开展“类证券业务”的非牌照类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或体现了当下金融分业监管的局限性。因此,整治活动还是迫切期待在大一统的监管下的分工协作方式。所以未来应该强调是对经济行为监管,而不是依照主体进行一刀切分工监管。
3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根据工商等部门排查结果,就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开展相关整治。
---可结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
此块分工略不明确,有点扯皮的意思;先由工商等部门排查,再就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再进行相关整治,那么这个分工及职责、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工商部门等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整治方案:
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要求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由此看来,小编认为,工商部门的职能多是线上完成,而针对企业的真实状况,很难促使人力线下识别,即存在现实操作难或者操作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因为线上广告及金融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关于P2P、金融理财类的事前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发布广告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发布标准还需明确。二是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强,许多金融投资类广告主要内容都是企业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增加了广告监管执法的难度。三是互联网领域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播快、范围广、违法成本低,监管政策和治理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方面,此前工商总局表示,根据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建议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就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等问题进行研究,抓紧出台有关办法。
期货公司参与P2P投资或设立、参股P2P平台
《P2P网贷整治方案》中的具体整治办法相对应的是,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股设立P2P网贷平台,或者投资P2P平台销售项目亦要求上报自查清单。重点整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方,在期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放到P2P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
那如果说期货公司不允许投资设立P2P,那是否其他类型的互金平台是可以做的了?券商、基金经营互金平台的现象如何做整治?券商、基金公司参与设立互金平台的现象已并不鲜见,恒泰证券、东吴证券、嘉实基金等机构都通过子公司从事互金平台活动;此外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也通过直投参与多家互金平台的投资。对于其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营互金平台的尚未出台相应的整治规范文件。
2网上开户3基金网上销售4宣传推介材料违规互联网金融广告已设置九条红线:
不得未警示风险;不得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夸大/片面宣传;不得违规做推荐证明;不得对收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不得发布吸收存款等内容;不得引用不真实数据及资料;不得宣传“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及其它兜底违规行为
5投顾行为及投资咨询活动互联网咨询业务成为了此次整治工作重点之一。其中,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自查重点:服务环节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规定;服务机构及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提供投顾服务的人员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与法规要求。
在此前证监会发布的两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新规则中规定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事实上证券分析师在网上咨询行为本质上尚属投资咨询服务,应当进行合规管理。
也就是说研究报告通过自媒体发布将被约束。
整改活动底稿显示监管层将重点检查:是否与未经证监会许可的机构或个人开展投资咨询业务。按照文件精神,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必须获得执业资格,否则将存在合规性问题。
6私募产品的线上发行、嵌套、拆分、转让收益权等活动从目前看私募产品从线下转为线上很容易触碰的违规点。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能否公开宣传,而对“公开”的实质定义是,宣传对象是否特定,如果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即违反了“非公开”要求。其次,是投资者合计人数上限问题,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人数上限为200人或50人。对于其他私募资管计划,契约型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而实际上一旦转为线上公开宣传后,要突破法定人数上限极为容易,因此如何规范线上私募活动是个难题。欢迎读者与笔者更多交流探讨(笔者微信lh15921265824)。
证监会2016年3月18日新闻发布会曾对有关禁止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问题进行过明确答复,对于现存的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券商及基金子公司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指出此类业务主要存在的三方面违规事项: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要求,证监系监管目前正准备统一各私募资管计划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开展私募业务。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对于投资者数量的合并计算结果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本质在于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标准,比如穿透到自然人、法人层面为止,那么法人层面中如果是有限公司是否需要继续穿透?目前的监管措施问询函等要求是不同的,有些要求需要对有限公司仍继续穿透其持股股东。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或非挂牌是否需要继续穿透背后的持股股东?合伙企业也面临一样的穿透出资人的问题。此外,各类私募资管计划产品也难以豁免穿透核查其背后的投资人。因此,计算最终投资者人数是否超标,核心在于如何看待穿透标准,要求穿透到哪里即可止)。三是违反证监会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目前是沪深交易所及中证机构私募报价系统,除这三个平台外的转让均属违规)转让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此外,对于目前私募基金的线上发行和募集,根据最新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相关规定,目前绝大多数的私募平台/私募网站均进行了浏览网页前的弹窗设置,必须注册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后才能浏览相关的私募产品信息,因此这一种注册用户的形式,算是将公开转化为非公开对象的一种表现形式了。欢迎读者与笔者更多交流探讨(笔者微信lh15921265824)。
如需自查底稿电子版,可联系监管君(微信ID:bankk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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