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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询金融第二期线上语音微课堂实录——详解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2016-06-28 王珂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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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本文为王柯先生在法询金融线上语音课程实录,法询金融团队整理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管君近期组织的实战研讨会如下:

【F021】不良资产处置与损失类不良清收及重点案例分析【北京 7月2-3日】

【F022】同业业务跨平台合作与创新及案例分享会【北京 7月16-17日】上海7月底;详询刘老师电话/微信18501753685;杨老师电话/微信15216899716

今天我们讲的的目录主要分为四块,第一块主要目前各银行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分析、第二块也就是关于先出表再处置的分析,第三块讲的是新形势下,也可以说是在新的监管形势下,我们各类银行机构在不良资产腾挪的几种操作性较强的模式分析,第四块呢,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非常迅猛,因此这块是关于将资产腾挪,嫁接互联网平台理念的一些分享。

目前各类银行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分析
1.1
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分析
 

这个今天我们的第一块主要讲这个,银行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分析,首先我们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分析,像工、农、中、建、交包括邮储。其实该类银行的大部分不良资产交易都是通过向四大AMC或者2014年以后相继成立的各家地方版的AMC,通过向他们进行资产债权的转让,当然这都是卖断形式的,都是打折的。

这一种模式呢,是有一定的试用范围的。主要适用于该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可一次性大批量剥离不良资产,大多数让的公开形式是不受不良资产债权的笔数和规模限制的,但这类模式也是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处置不良资产这个程序比较复杂,周期较长,社会影响比较大,而且最终成交价格往往比较低。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其实是比较大的。而我这里要提一下的是根据2012年6号文关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交易一级市场买家,只能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内有资质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牌AMC)。

1.2
除国有商业银行外的各类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分析
 

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一些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是通过协议形式,比如说政策性银行,类似于进出口银行、国开行,基本都倾向于这种协议转让。包括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还有包括还没有改制完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一些外资银行,他们更倾向于采取这一种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的定义就是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对不超过九户的不良资产债权或公开市场上流标的资产包,选择有资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然后,在非公开的情形下,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签订相关协议,转让不良资产。这个模式的适用范围其实是非常广的,它广泛适用于刚列举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外资银行也包括一些非银类金融机构。虽然他这种模式单次处理不良资产客户数存在限制(当然这个流标的除外),但是,它相对于公开市场转让来说,转让方利益空间较大,成交条件是比较灵活的,而且这个协议转让是不受区域限制的,受让对象可以是4大资产管理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以及已经获批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随着我们谈到的这个协议转让,我们引申出一块,就是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的机构化交易,结构化交易其实最早就是四大自己提出来的,这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以时间换空间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良资产的出表,具体定义就是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牌照优势,通过不良资产结构化交易一方面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实现不良资产出表,缓解不良资产率偏高的经营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调节金融机构特定阶段报表中的资产结构。同时呢还可以稳定经营利润,优化收入结构、存贷比等各类指标。他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的,它适用与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也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包括一些外资银行等决策链较短、决策机制较为灵活的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同时也适合一些非金融类机构,当然要是一级法人机构,如国有大型担保公司,类金融平台也可以用这种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结构化交易,除了银行像其他信托机构也可以使用,因为最近我们也知道,从14年、15年、16年这个信托行业也是承载着一些无法光对,无法对付的情况,其实最近我们也是做了很多案例就是帮助各大信托,进行不良资产的结构化交易,也是获得了各家信托机构的广泛认可。这个结构化交易,实际上也是协议转让的一种,他可以有效控制转让方实际损失率。假设你是转让方,如果你想全额进行卖断,那我们当然可以全额进行受让,如果说这个行里的拨备,这个是比较充足的,可以用承受70%折扣呢实际损失就是30%,这样我们也可以按照70%折扣价格进行受让,另外30%就可以用行内拨备来核销。

这种模式,就特别适合一些抵押资产比较充足,低压率比较低,但是因为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变现周期比较长,需要以时间换空间的这样一个情况。

关于“先出表、再处置”理念的分析
2.1
关于“先出表、再处置”的理念分析
 

先出表就是金融机构向持牌AMC公司进行不良债权的转让,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实现会计出表和资本出表的双重出表,符合银监会82号文的规定。出表是一个不良债权的转让,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一个信贷收益权、债权收益的转让。

因为我们知道之前很多金融机构希望与四大资管进行合作,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的,相对比较保守,很多操作无法实现,而且由于收费相对较高,因此各家机构也寻找了一些同道的方法,比如找券商资管代持啊、信托代持,但是这种代持主要以收益权为主。而债权体系,尤其不良债权这个主体,不管你是批量的还是非批量的转让的时候,如果你的转让对象是非持牌的AMC或者转让给没有特许经营权的AMC,这个在监管查到的时候,因为有一些瑕疵,你都得想办法解释。之前我们也通过某些渠道看到过某些四大分公司的合同模板,直接把回购条款写在了这个主合同上了,有的直接写了回购,有的是通过在主《委托清收协议》之中直接设定清收目标之类的隐形回购条款。

我们下面在说一下再处置;金融机构在不良债权出表后,可以选择全权委托承接该不良债权的AMC对相关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处置;也可以与AMC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由AMC反委托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清收工作。很多朋友会问,AMC是国家成立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机构为什么还要和银行签订反委托清收协议,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其实我们地方AMC或者是四大AMC都是有一些跨区域的操作,而一旦跨区域操作,或者跨省,就算是跨市操作的话,在这个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初期,对于一个地区的司法环境,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抵押物的现状以及涉及的一些民间债权纠纷、诉讼也好可能并不是太清楚,可能交给之前借款银行来做可能更快一些,毕竟他们对当地情况更加了解,因此这是银行为什么要求和AMC签订委托清收协议是第一个原因。第二,银行与AMC签订协议,更多的是希望达到一个以时间换空间的目的,因为很多银行债权真的不是烂透了,如果真的是这样,他也不会用这种先出表再处置的方式操作,这后面也还会提到这一类真正的烂账我们如何去处理。真正进行“先出表再处置”的债权,都是抵押率比较低,抵押物需要一点时间才能变现。其实AMC拿到抵押物大部分的处置手段也是和银行的资产保全部一样,通过正常的诉讼,判决执行这种传统模式来处置,但是在银行有时候是因为第一考核时点到了,这个时候如果不良率太高那肯定影响不好,第二可能是总行给分行下的任务,分行给支行下的任务,他们都必须要把债权先出表再处置。先让他们的报表好看一点,然后再慢慢处置,他们很多的资产保全部,法律保全部,和当地的一些民间的催收团体有着非常好的合作关系,这一块我们未来也会有选择性地,在各个区域,搭建民间催收体系。

2.2
为何更多机构选择“先出表、再处置”的模式
 

第二我们来谈一下,为何更多的机构选择“先出表,在处置”的协议模式

1、如卖断,则利润变薄

为追求利润率,大部分AMC给银行报出的资产包最终成交价,相对于债权本息总额来说,折扣率是很低的。银行损失相对较大,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其他总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金融机构,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利用行内利润拨备去对“债杈本息金额与最终债权成交价的差额”去进行核销。

举个最务实的例子,利润拨备用的多了,就等于银行员工辛辛苦苦 所创造的利润将被大量消耗在不良资产的核销上,直接影响全员的绩效工资,最终导致银行人员流动性增大。

2、如卖断,则追责到底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有些事,用钱是可以补回来的,有些事,用钱是无法补回来的。隨着监管越发收紧,各家金融机构的经营考核指标越 发严酷,真实卖断不良资产所造成的差额损失将被视为“国有资产流 失”,也将直接影响到当时负责该笔信贷业务的相关人员的仕途,下至经办客户经理、上至分行领导,严重者,或将直接影响总行的相关领导。

3、此不良非“真不良”

真正的不良是信保、联保以及当时一些这种完全无抵押的农户贷款或者个人消费贷之类的,没有抵押物没有抓手的担保,或者银行对担保方已经无法进行追索了,那才是真正的不良。但目前我们实际遇到的不良资产并不是这种居多。现在这个经济大环境不好,制造业确实迎来了一个寒冬,综合导致了很多当时非常优秀的企业遇到了阶段性的流动性风险。他们往往这种是抵押物非常充足,抵押物也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进行变现,而且很多优秀的企业是因为银行先后抽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更多的不良债权。举个例子,北京的一栋写字楼价值十个亿,被所有权人拿去银行抵押借款5个亿,用于给自己的企业输血。结果现在这个企业还不上钱,债权不良,AMC过来的话,这笔债权起步先打个7折甚至更低,这样以来,其实银行是非常舍不得的,他宁愿选择先出表哪怕承担一定的固定资金成本的支出,也不会选择把这笔债权以低的价格卖给AMC,他们更多的希望,AMC来帮他们阶段性代持,在代持过程中,银行的资产保全部门会和相关的催收团队一起对该笔债务进行追索、催收,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对债权进行回现,哪怕最终实现80%、90%,也比一开始就打折以40%或者50%的价格卖了好。

各类银行机构不良资产腾挪的几种模式分享
3.1
AMC同业借款模式分析
 

这一块模式比较多的,远远不止这7种,这7种算是在之前的一些业务中用的比较多的,比较便捷的。今天只准备讲前3种,第一是AMC同业借款模式,第二是同业委托投资模式,第三是损失弥补模式。其他的有机会我们再碰一下。

第一个是AMC同业借款模式。以知合AMC为例子,首先我们熟悉一下交易步骤。第一步知合AMC向我的资金中心发起一笔同业借款,金额与下面一步支付的债权转让款是相同的,形成一笔同业债权,这个知合资金中心是虚拟的事物,可以是银行可以是金融,当然他肯定是金融机构。第二知合资金中心和出表行签订一个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并利用该同业拆借的资金向资产出表行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款,同时双方签订一个委托签署协议,由资产出表行根据请收回款实际情况,向知合AMC请收回款。第三个是这个模式最核心的,是资产出表行与知合资金签订同业债权远期收购协议。在双方约定的出票时间到期日前,如知合资金中心足额未收到知合资产偿还的同业借款,资产出表行以现金形式从知合资金中心收购,这个资金中心和知合AMC之间的同业债权,知合AMC的资金到位和回流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保证。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优势分析。

第一、巧妙利用持牌类AMC作为非银类金融机构的身份,先以同业借款的形式形成 自有资金:再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去投向 某出表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完成资产包的全额卖断,从表面上完全隔离资产端和资金端的联系,做到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这一点很多金融机构可能会提出你只是一个持牌的AMC,你还不算一个金融机构,在这里,我有两点需要解释一下,1.所有持牌类的AMC都是经过银监会批复,您见过银监会批的哪家机构不是金融机构吗;2.以我个人的实操经验来看,有很多地方AMC已经获得了多家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所以进行同业借款,是持牌照AMC独有的优势。

第二、在整个交易链条中,持牌AMC与资产出表行这两个交易主体之间,《债权转让合同》中无任何显性或者隐性的回购条款,且《委投清收协议中》未设定任何清收目标,符合56号文、82号文的规定。而且,收购资金合法合规,之前也说过等于自有资金嘛

第三、出表行与资金中心所签署的《远期同业债权收购协议》属于正常同业业务范畴,在多家金融机构属于分行级权限业务,而对监管时,敏感度较低。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将会根据各地监管环境的不同,在该模式的不同环节处添加类似于同业委投行(注册地相对于其他机构属于异地),券商资管 (注册地相対于其他机构属于异地)、 信托公司(注册地相对于其他机构属于异地)等资金通道结构,做到横向跨地域、纵向垮监管,力争做到合规合法。

3.2
同业委托投资模式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交易步骤:

第一、持牌AMC与出表银行就拟转让的不良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出表银行实现不良资产出表;同时知合AMC与出表银行签订《委托清收协议》,委托出表银行清收不良资产,但不设定任何硬性清收目标;

第二、持牌AMC将上述购入的不良资产的债权收益权通过嫁接某券商资管公司,由该券商公司将该不良资产收益权包装成定向资管计划,该公司向持牌AMC支付转让款;

第三、出表银行通过同业委投的形式,同业存放一笔资金到符合当地政策的同业委投行,并委托该行投资步骤2中所成立的资管计划,最终资金形成闭环;

第四、上述操作采用T+0模式,即所有操作均在同一天完成。

在同业委投是有一定的讲究的,根据我们做的案例来看,多家金融机构的多地区的监管比较严格,农信社进行委投时,农信社资金不能出省的,而且不允许去当地的城商行开户。在进行同业委投时一下就把范围缩的比较小,只能和国有银行来一起玩,或与当地农信系统内的机构玩,和系统内的机构玩,如果目标委投行资产规模没到200个亿,监管评级没到2级和一些其他条件没达到,都会制约出表银行进行同业委时投资金存入的方向,而股份制国有大行玩,就股份制银行其中的几家愿意相对以合理的成本去接受这种生意,价格一直比较坚挺,目前在市场上的最低价格在20到30BP,而某些银行在当地处于垄断地位,只有他们家能做,,这个无形中,会把一个地区范围内不良资产出表所需要付出的综合成本抬上去了。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优势分析:

 1、巧妙利用持牌类AMC作为非银类金融机构的身份,由于是T+0模式,因此可以将操作理解为:持牌AMC在购入不良债权后,按照自己的经营模式,通过嫁接券商资管、信托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形成不良资产的“类证券化”,由其他有权投资机构进行产品认购;

因为目前从银行如果直接把债权收益权或者信贷资产收益权之类的这种收益权产品转出是实现不了出表的,因为这个大部分是要计提1250%的一个风险资本,对于他来说做出表、腾规模,用高收益的贷款置换一个低收益的贷款,减少风险资本占用的初衷就实现不了,因此通过债权的进行出表还是合法合规的。而地方版AMC拿到债权以后,通过债权收益权再转出去,属于地方版AMC正常的经营模式是无可厚非的,是合法合规的。

 2、在整个交易链条中,持牌AMC与资产出表行这两小交易主体之间,(债权转让合同》中无任何显性或者隐性的回购条款,且《委托清收协议中》未设定任何清收目标,符合56号文、82号文的规定;

3、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将会根据各地监管环境的不同,在该模式的不同环节处添加类似于单一信托(注册地相对于其他机构属于异地)、金融资产交易所(注册地相对于其他机构属于异地)等资金通道结构,做到横向跨地域、纵向跨监管,力争做到合规合法。

3.3
损失弥补模式
 

第三块谈一谈损失弥补模式,在这之前,我们总结一下前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就是AMC自己掏钱给银行来进行出表,银行需要承受AMC或者背后的资金中心一个综合资金成本,这点同业委托模式你,就是银行觉得AMC给出的价格太高了无法承受,或者我自己用自己的资金成本比较低,因此我宁可你地方版AMC帮我设计资金的结构,我用我的钱最终合法合规的去做自己的事情,解决自己行里的需求。

我们看一下损失弥补模式的分析,首先我们看一下交易步骤

第一、知合AMC与资产出表行就资产包的转让价款、转让折扣率等核心要素达成一致;

第二、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资产出表行资产包实现剥离出表,同时双方签订《委托清收协议》,不设定任何清收目标;但是这里有一个关键要点,这个资产是上面说的非常烂的的资产,如信保啊,联保啊,以及当时一些这种完全无抵押农户贷款或者个人消费贷之类的,没有抵押物没有抓手的担保,没有担保模式的或者担保方已经无法进行追索的资产,等于是银行认为是完全收不回的一类资产。但矛盾的是,他又不能打折出售,因为某些银行考虑到打折出售也要追责,会影响全行利润指标的考核,在当年拨备不充分的情况下,他宁可用其他的方式来帮他解决掉。但是有一个要点就是这个资产不能打折,或者打折非常少,不能是类似一折、两折这种;

第三、由于该资产包实际可回收价值极低,双方同意视同该资产包清收回款为0,即知合AMC购包款全额损失,资产出表行通过双方认可方式对知合AMC进行损失弥补。

弥补损失的方式。

第一种就是授信资金价值:资产出表行对知合AMC提供一定规模的同业授信,知合AMC通过使用资金的运作收益(收益与成本之差价)来弥补损失。

为确保资金安全,知合AMC一是将资金投向告知并征得资产出表行认可;二是可提供资产出表认可的兜底或担保方式;

第二种就是资产出表行自身可出帐费用:如咨询顾问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第三是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咨询顾问费:资产出表行可通过降低存量贷款客户利润上浮比例的方式,指定由贷款客户向知合AMC支付咨询顾问费。

以上方式可根资产出表行实际情况组合。

这种模式的优势分析;

第一、巧妙利用持牌类AMC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身份,以债权交易的模式,直接收购不良债权,让资产出表行的不良资产实现会计出表和资产出表的双重出表;

第二、在整个交易链条中,持牌AMC与资产出表行这两个交易主体之间,《债权转让合同》中无任何显性或者隐形的回购条款,且《委投清收协议》中未设定任何清收目标,符合56号文、82号文的规定;

第三、对于资产出表来说,在给与持牌AMC资金支持后,由于资金投向是由双方认定的(风险极低)因此等于成功投放了一笔信贷资金,且比直接投向一般实体经济更加安全,毕竟这笔资金的安全是有强担保措施的;

第四、在该模式下,双方可在《委投清收协议》中约定清楚,每收回一笔清收款项,资产出表行将于持牌AMC进行分润,由于出表行独立完成清收工作,因此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出表行将获得清收回购的70%收益,AMC获取30%收益。

    而该清收回款是在该笔不良债权被AMC全额卖断后收回的,因此每一笔清收回款均可计入中间业务收入,对提升银行FTP利润指标将有实质性帮助,有利于帮资产出表行“既有里子,又有面子”

关于资产腾挪嫁接互联网平台的理念分享
4
利用互联网平台作为资金端时的产品设计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国内其实经历了从无到有到高速发展的过程,其实也只用了大概几年的时间,一直以来中国的金融市场都是非常巨大的。第一就是由于中国人多,第二是由于国内经济环境不断提升所决定的,传统金融行业所无暇顾及的一些金融空白区域非常多,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一出现其实就获得了很多这个投资人的关注。

随着这几年包括国家高层领导比如说我们的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当中也多次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证明。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正式进入到了金融行业的正规军,可预见的是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仍然会有很长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期,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全民理财时代的一个类似于主力军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其实是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实大家都发现,比如说我有一个习惯,我的钱,喜欢放到余额宝里,前段时间和京东金融和凤凰金融,进行了很多模式上以及业务上探讨,他们也推荐我买他们的产品,我一看收益也不错,周期也很灵活、也很便捷,都进行了分批量的一个认购。 

从我个人的一个小小的举动能看出来,现在随着这个70后、80后甚至90后,慢慢成为国内的一个消费以及一个消费增长的主力军的时候,很多钱不是放到银行去的,其实是全部都放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这个理财平台上去,因此呢,我们一定要把这一块作为一个非常庞大的非常重要的资金方,非常重要的一个合作伙伴,甚至可以提到一个战略上的高度。

其实利用互联网平台作为资金端的时候,我们要做产品设计肯定要满足互联网平台的几个要求。第一,永远放在第一位的肯定是资金的安全,你资金都不安全,你投向都不安全,那互联网平台是不敢乱来的,之前出了E租宝事件,后来又出了中晋系列事件,全国很多这种野鸡P2P平台都遇到了一个资金安全的问题,其实并不是它资金自融 ,而是它的投向为了追求高收益高回报,它的投向其实不安全的,它的真实使用方跑路了,老百姓不会真去找那些人,他会找你互联网平台,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只有收益稳定才会帮助互联网平台,有更多的高净值客户,包括互联网平台这个成本,也是非常关键的直接影响到了它的综合成本,因此有稳定的收益对它来说是非常关键的,第三块,当既有了大量的高净值客户,又有了这种大量的其他机构的资金,那对资产规模也是要有这种要求的。

比如说今天搞个产品给它做一个亿,明天搞个产品给它做一个亿,后天没啦,那互联网平台就陷入到资产荒,持续个一两天还没事,如果你第一周都没新产品上线,第二周还没新产品上线,那你的高净值客户或许就会流失了,我们设计产品的时候往互联网平台进行对接的时候,在资产规模上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必须要资产规模够大而且要非常稳定。第四块,也就是我们对接互联网资金的时候,产品必须要多样化,第一个你最起码期限的多样化,三个月、六个月可能是各大平台购买力最强的一个产品。

像一年期、两年期的产品相对来说除非收益比较高,要不然一般人是不会购买的,毕竟我们更加考虑的还是周期的灵活性。

如果以金融资产作为投资理财的标的,同时以P2P模式发行的互联网理财,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金融机构的履约能力是比较强的。金融机构在国内具有非常严谨的管理模式,它采用分业经营和完善的内控机制,使得金融机构在国内所有企业中拥有极高甚至是最高的信用级别。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不但具有较高的注册资本,同时它的股东实力也比较强,因此,作为交易对手方,金融机构具备极强的履约能力,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其受监管及市场的关注度极高,因此其高昂的违约成本将使得金融机构在融资后的履约能力上较一般企业及自然人而言具备极大的优势;

第二、金融资产的风控机制,相对来说是比较严谨的,它的风控机制是非常健全的,金融资产在正式形成之前往往需要经过多次的评审,以及它的风险评估,资产本身是具备较为完整的自我增信的能力。

同时在程序管理时,对于金融资产的状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的预案制定,具备动态管理机制,我们从银行出来的肯定都知道,因此使得金融资产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资产具备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另外金融资产的形成往往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保护,因此,金融资产对于融资主题可能出现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隔离功能,避免了融资主题的风险向金融资产本身类似于一个风险传导,因此我们认为金融资产较为严谨的风控机制,加上其较强的风险隔离能力是非常优秀的。

同时,对于资金投资、资金回收等一系列的投资流程,均具有相应的机制,杜绝了金融资产完全失控的状态,因此我觉得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方面肯定是比一般的资产要好很多,要更胜一筹;

第三、金融资产的投向我认为是非常明确的,因为与内控机制相结合的是金融资产作为交易的标的,其自身投向在资产形成初期,直到投资完毕,完成清算,整个流程是非常明确,而且排他,具备完整封闭运营的特性,这与民间一些借贷形成的资产肯定是不同的,民间在这个之前一般都只是明确债权主题,其实对资金流向并没有严格的监管,这使得债权投资的金额,尤其民间债权投资在投资期,就丧失了监管能力。

这个恰恰也是造成P2P平台,尤其一些以民间借贷为主营业务,出现自融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事件的原因,其实就是因为它这个债权资金在投资期就丧失了监管;

第四、我认为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现金流是比较明确的,由于金融资产的形成,其考虑到资产存续期间的现金流设计,使得资产本身具有资产证券化实现的基础,为融资机构最终还款提供了便利,另外,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设计上可以计算资产流动,本身的机制和金融资产对应的再次交易提供一个更为公允的市场价值,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且使得金融资产为理财产品设计带来更为丰富的多样性,也能满足更多投资人的多样性的投资需求。

-------------【7月金融监管|精品活动


活动介绍:不良资产处置与损失类不良清收及重点案例分析(北京站—7月2-3日)


第一讲  违约债权收购与不良债权重整的立体模式及其实践案例分析

一、违约债权市场分析和处置方式梳理

二、违约重组及其投资机遇

三、不良债权市场的竞争趋势以及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机会

四、违约市场的立体模式及其实践案例

五、NPL(不良债权)行业的最新实践与“正义性”争论之分析

第二讲、损失类不良资产投资清收实物与不良资产+互联网模式探讨

一、损失类不良资产清收

二、损失类不良资产清收的法律实务要点

三、损失类不良资产清收的核心:财产线索的发现和收集

四、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清收之解决思路与创新展望

报名方式:

刘老师:18501753685;杨老师:15216899716;监管君微信bankk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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