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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同业拆借、CD、买返、同业投资、同业代付等10项业务对比

2016-07-05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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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笔者将从“同业业务”角度入手结合资产负债表思路为大家进行解读。此处,同业业务定义严格按照127号文的定义: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下面将对同业业务,从定义出发立足于具体实际结合相关规定,三个维度为大家详细解读相关的内容。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资产质量的下降,银行的盈利来源与空间不断受到挤压。而基于资金成本优势的银行同业业务成为了近两年银行所极力扩张的业务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不断地加码同业业务,令各大银行的同业资产规模急速扩大。2014年银发[2014]127号文和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的出台,并没有改变这一趋势,同业业务创新不断突破,但基本原理仍然基于以下笔者将介绍的几种业务类型展开。首先,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出发,同业业务主要分为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两块:
一、同业资产
从资产端出发同业业务主要涉及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出资金、买入返售、同业代付、同业借款和同业投资7个方面的内容。
1、存放同业存放同业(Nostro),商业银行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从期限上来看,以活期款项和一年以内的定期款项为主。127号文明确规定存放同业只能期限一年以内。此处的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同业负债端将提及)是银行间为了各类业务往来清算方便或其他原因(比如互作存款规模、以同业存款为投向的表内理财等)而存放的。存放同业与拆出资金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之所以分成两类其实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其与拆出资金的相同点在于:(1)本质上均为一种信用借款,不需要资金融入方提供抵押资产;(2)期限一般较短;不占用信贷规模;(3)需要占用风险资产,根据融资方的性质不同和借款期限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2012年以前4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2012年之后调整为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融资方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存放同业与拆出资金主要区别在于:(1)该科目下款项需要在对手方开立账户,资金存放在资金融入方的该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信用风险相对更低;(2)该科目下业务更倾向于盈利目的,操作流程相对复杂;(3)期限相对更长;(4)没有期限和最高限额的限制。存放同业资金占总资产比重2013年以来在2.5%-2.8%之间波动。
2、同业存单同业存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心交易。同业存单这块有具体的期限额度的限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6月30日颁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同业存单进行了期限上的限制。法规要求:“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即需要将年度额度在央行备案,期限 1个月到3年,但未要求有评级。同业存单相比线下同业存款流动性更好,但在期限和便利程度上远不如同业存款。另外,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这一点和同业拆借范围高度重叠。根据日前国内309家银行公布的2016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不包括上海自贸区同业存单),累计规模86242.5亿元人民币;另外,在汇丰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公布今年上海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后,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额度已累计290亿元。
3、拆出资金拆出资金(人民币),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质押物。其与存放同业的区别已在之前分析过,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关于拆出资金的期限和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7月3日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做出了明确的限制。限制内容要求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交易对手能够拆入的最长期限;额度中资行存款余额8%,或外资行资本金的2倍,或券商净资本的80%,信托净资本20%。

拆出资金通过在同业市场融通,以获得盈利。通常以线上模式,但由于会受到拆借额度限制;拆借期限较短,超过1个月的交易平淡。同业拆出资金占总资产比重2011年以来在2.2%-3%之间波动。

依据同业拆借,目前逐步形成了中国银行间短期利率曲线,并广泛应用,即SHIBOR。

关于前三项业务(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出资金),均需要占用风险资产,根据融资方的性质不同和借款期限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融资方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
4、买入返售买入返售,先买入某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进行回售从而融出资金。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债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也包括本行因证券借入业务而支付的保证金。其本质上相当于有抵押的拆出资金,因此并不占用信用额度,风险权重也与同业存放和拆出资金相同。计入该科目时一般以担保物的不同分别列示。买入返售的额度不受限制,但其期限受返售市场的约束。根据融资方的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交易账户针对标的资产的,还按规则计提利率风险,特定风险资本。13年8号文之后 ,为了满足其对理财非标规模的限制,银行开始广泛利用该科目,通过银证合作、银信合作、同业代付等方式对接券商资管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最终投资于票据资产或信托贷款等类信贷类资产,计入该科目的担保物,即投资标的则为信托受益权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127号文对买入返售科目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只允许包括银行承兑汇报、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排除了“非标”资产,同时禁止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在进行债券、票据金融资产的回购时;因会计规范问题,很多用于隐藏/规避贷款规模控制;所以127号文禁止了非标资产的买入返售。而且规定卖出回购方不得出表。买入返售业务正在萎缩。从2013年开始,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逐渐下降。2015年末,16家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总额39954亿元,逼近4万亿元,同比下降约3600亿元,较2014年1.01万亿元的降幅有所收窄。而今年一季度同比降幅又扩大至1.1万亿元以上。其中,兴业银行2015年买入返售资产下降了4868.37亿元,2016年一季度继续下降986.99亿元。2015年全年,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也同比下降了1000亿元以上,降幅分别为1336.37亿元、1052.21亿元、1021.62亿元。对比这三家银行2014年和2015年年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增长率为-47%、-16%、-57%。
5、同业代付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同业业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127号文中基本禁止了境内同业代付业务。127号文原文:“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此处,127号文对于境内同业代付业务进行严格约束,原则上将同业代付局限于海外代付;除非一家银行从事境内贸易结算业务,但无法通过支付系统(即没有介入CNAPS)进行汇划,也在客户当地无分支机构;因此可以人文境内同业代付目前市场基本消失。同时,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委托行未承担主要审查责任,未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此项之前法规体系就禁止。

对同业资产端的业务的比例控制为,对单一金融机构同业融资不得超过融出行一级资本的50%(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

6、同业借款同业借款,127号文定义: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且期限不超过3年。线下借款合同,无额度限制;同时又不属于3+1贷款约束范围,不受资金流向审查。

但到底哪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银行同业借款,127号文以及之前的文件都没有详细列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除少数有“同业借款”和“向金融机构借款”外,其他描述多数比较模糊,都是用“同业拆借”措辞,并没有区分线上线下。最终为各地监管的执行口径差异留下伏笔。

这一领域在127号文之前没有专门的规范文件,只有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人民银行还兼具银行业机构监管职责。征求意见稿只是按照期限进行划分。但该办法最终并没有正式发布。

商业银行法也仅仅提及“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约束,2007年央行正式颁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也只是约束线上同业拆借的行为。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同业借款不适用于银行和银行之间的交易,只适用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7、同业投资

同业投资,也是在2013年理财非标之后大幅兴起的新型业务类型,是当前混业资管反应在银行表内的最主要形式(当然更彻底的混业模式是完全放表外);127号文之前,同业投资仍然面临着没有法规依据的尴尬局面;127号文明确定义了“同业投资”:指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CD)或特定目的载体(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及子公司资管、保险资管)

“同业投资”的概念纳入了"特定目的载体",即监管层认为,只要是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不论风险隔离做的好还是不好,都统一按照同业投资处理。这也是一个非常有特色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SPV风险隔离非常好,比如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都是有明确的破产隔离保护和相应的上位法明确。但从央行银监会角度仍然需要执行同业投资的规定,甚至SPV之间的交易也需要参照127号文执行。笔者认为从禁止第三方担保就角度是理所应当将所有“特定目的载体”纳入同业投资范畴,但从授信角度是否对SPV发行人授信则值得怀疑。

目前同业投资成为银行表内绕监管最主要渠道。如果穿透需要按照底层资产计提资本,但鉴于目前跨监管核查困难,穿透能力有限。

同业投资在127号之后更加大幅增长,无额度和期限约束,下表为2015年各主要银行同业投资增长情况(应收款类投资的会计科目基本可以认为主要构成是同业投资):

表一:应收款类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

表二:应收款类投资的增长率

二、同业负债
“非标”兴起后,银行开始将客户的委托资金通过券商资管等同业机构计入同业负债科目。并利用该负债投资信贷类或非标类资产,使得近年来同业负债的规模迅速增长。同业负债的目的也从调节资产负债期限、管理短期资金头寸逐渐转变为投资“非标”而生,正如存款实际上是由贷款派生,实际上应当是先有贷款、后有存款的逻辑一样,以同业存放为代表的同业负债类科目也逐渐转变为先有“非标”资产,再由同业负债对接。同业负债科目的逐利性明显增强,同时由于同业负债成本更高,也相应地抬高了银行的综合负债成本。因此,127号文在规范“非标”类资产的同时,也对同业负债占比进行了约束: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2016年一季度,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同比增长16.09%至192.48万亿元。但从16 家上市银行的负债结构来看,同业业务占比下降1.82个百分点至15.08%。笔者认为,这仍是受监管趋严的影响。下面我们来聊聊同业负债端的3类主要业务: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售
1、同业存放同业存放(Vostro),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本业务对应于资产端的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放而产生的负债。以第三方存管资金为主(其中协议存款计入一般存款,不计入同业存放,纳入存贷比考核,缴纳存款准备金)。同业存放并无期限和额度的控制。同业存款,局限于同业存放,属于127号文的概念,也和银监会的一般存款相对,但和央行的各项存款没有相关性。所有金融机构,及各类SPV在银行的存款属于同业存款;一般银行同业之间线下的融资多数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2、拆入资金拆入资金,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质押物。对应于资产端的拆出资金。指通过同业拆借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际操作中分为线上线下交易两种,期限上以3个月以内的为主。2015年全年平安银行拆入资金的增长率为-10%,呈现下降趋势。
3、卖出回购卖出回购,根据回购协议按约定价格卖出金融资产从而融入资金,以及为证券借出业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对应于资产端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当于有抵质押的拆入资金,一般以利率债或票据作为抵质押品。主要是债券、股票金融资产的回购。127号文对该科目做出了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同的投资标的及担保物规定。2015年全年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卖出回购的增长率为-51%,呈现下降趋势。

对同业负债端的业务的比例控制为,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负债总额的1/3;但同业负债中不包括从境外拆入的部分。且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该比例对快速增长的中小银行约束很强,转存需求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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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君组织的《中小银行投行转型跨平台合作创新及案例分享会北京、上海

第一讲 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讲师A:某银行北京分行投行部负责人

一、中小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必要性

二、商业银行的并购业务

第二讲 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三、商业银行的股权融资业务

1、定向增发业务

2、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业务

3、Pre-IPO 融资

4、明股实债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1、信贷资产证券化

2、企业资产证券化

第三讲 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一、产业发展基金操作实务与案例

1、PPP产业基金:痛点与解决方案

(1)PPP为何难以落地;(2)破解之道(3)PPP项目落地实操方案

2、政府债务平滑基金痛点与解决方案

(1)基金设立及结构(2)法律问题及常见风险(3)后期处理

二、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操作模式

2、存量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3、增量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三、中小银行面临困境及最新文件解读

1、资金行:资产荒

2、资产行:风险资产不足

3、82号文解读;4、MPA对商业银行影响

5、理财业务困境与转型方向

四、中小银行转型方向及当前业务发展思路

1、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养老金融等)

2、MPA考核下商业银行转型创新

3、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操作案

第四讲 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第四讲 PPP项目最新推进政策与趋势解读  讲师C

一、PPP项目最新推进政策与趋势解读
二、PPP项目各地落地情况分析
三、PPP项目融资的需求:参与各方关注点与问题障碍
四、PPP项目融资模式、工具创新应用
五、PPP项目交易结构设计及融资操作案例

北京:2016年7月16-17日;上海:2016年7月底;

北京站参会费3500/人,7月9日前报名并缴费可享优惠价:32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同一单位3人以上报名可享优惠

报名联系:刘老师:18501753685;杨老师:15216899716或拨打热线报名电话:021-55880895

预定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 发布的10份监管政策研究报告,联系孙老师微信1360032839;或点击下面“阅读原文”获取详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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