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重罚数十家银行,涉及授信管理、资金流向、高管任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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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于6.30日公布了62例处罚案例,其中16年最新案例为三个,其公布的案例大都为授信业务及信贷业务违规,处罚金额从20万-150万不等。需要特别说明,此次处罚案例当事人多数是单位,所列负责人并非处罚对象。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 AH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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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 | |
负责人 | 刘庭程 | ||
案由 | 当事人在服务收费项目公示、服务价格制定和服务收费价目表形式等方面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问题:个别收费项目未在服务价目表中列示;服务价格内部管理流程执行不到位;服务收费价目表形式不规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月6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6〕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
负责人 | 胡杰 | ||
案由 | 当事人贷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审查失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1月19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6〕1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车一鸣 | |
单位 | 名称 | —— | |
负责人 | —— | ||
案由 | 当事人作为贷款业务的上门核印人员,在未做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虚假的进账单复印件上加盖“原件相符”印章,并进行了签字确认,使得不满足授信审批要求的贷款得以发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2月19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6〕1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 | |
负责人 | 洪崎 | ||
案由 | 当事人业务续做不审慎;未对交易背景进行认真审查;管理缺位导致对应车辆完全脱离监控。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2月19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北京银行 | |
负责人 | 闫冰竹 | ||
案由 | 当事人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独立董事,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3月4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
负责人 | 吴静 | ||
案由 | 当事人违规开展信贷资产卖出回购业务,流动性比例多次未达到监控指标要求。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第十条“财务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3月13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7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核财务 | |
负责人 | 李宗英 | ||
案由 | 当事人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虚列支出将资金转至账外使用或存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9月24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78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 | |
负责人 | 于春阳 | ||
案由 | 当事人为部分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客户办理信贷申请;放款前对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资金支付对象没有严格把关;贷后管理缺失。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0月9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79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吕林 | |
单位 | 名称 | —— | |
负责人 | —— | ||
案由 | 当事人在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环节,未能严格把关客户准入资格;在贷款发放环节,未能发现合同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情况;贷后管理缺失,未发现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0月9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80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 | |
负责人 | 贺光明 | ||
案由 | 当事人贷前调查部门虚构贷款用途,发放借名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未能尽到审查把关职责;贷后管理缺失。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0月12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8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慧支行 | |
负责人 | 姜杰 | ||
案由 | 当事人在业务操作中没有履行分行或总行的审批程序,存在未经总、分行审批擅自对外出具《承诺函》的问题。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0月14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8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 |
负责人 | 陈军 | ||
案由 | 当事人超授权开展业务。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0月14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99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
负责人 | 严晓燕 | ||
案由 | 当事人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不真实,部分资金被挪用;无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上调贷款风险分类,资产质量严重不实。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1月2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0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 |
负责人 | 龙世超 | ||
案由 | 当事人违规承兑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0号)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1月 9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0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 |
负责人 | 刁科飞 | ||
案由 | 当事人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借款人以不真实的交易背景套取贷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1月9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1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韩亚中国 | |
负责人 | 池圣圭 | ||
案由 | 当事人通过返利方式吸收存款;以培训费、咨询费名义虚列费用套取资金,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 | ||
依据 |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1月24日 | ||
文号 | |||
京银监发〔2015〕219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 |
负责人 | 杨伟 | ||
案由 | 当事人在业务操作中与授信调查报告等资料的内容不符;授信调查不尽职;授信后管理不尽职。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2月4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20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 | |
负责人 | 岳强 | ||
案由 | 当事人贷前调查失职:对贷款项目背景真实性的调查不尽职、未认真查验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贷后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授信审批要求、未按要求收集资金对账单。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2月4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2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
负责人 | 郑文博 | ||
案由 | 当事人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发现借款人假冒商铺经营者骗贷;未通过向市场方核实等手段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未发现借款人伪造租赁合同的情况。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2月4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30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 | |
负责人 | 张秀杰 | ||
案由 | 当事人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未对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未对异常交易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和跟踪分析,未对交易异常账户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未能及时监测、识别和防范个别员工的涉嫌违法行为。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2月 15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3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北京农商银行怀柔支行 | |
负责人 | 郑雁飙 | ||
案由 | 当事人贷前调查不到位,未能如实反映客户偿还能力和还款来源等情况;未对重点岗位员工实施有效监控,未发现并防范员工异常行为;对员工管理不到位。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2月 15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3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 |
负责人 | 张树申 | ||
案由 | 当事人未按照授信审批要求对质押资金来源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使得不满足授信审批要求的贷款得以发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2月 17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3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银行北京分行 | |
负责人 | 陈立平 | ||
案由 | 当事人对贷款贸易背景的审核不尽职:交易合同审核流于形式、未进行实地调查、未通过审核项目施工许可证来验证贷款用途真实性、个别新增贷款仍存在交易背景审核不力问题;贷款发放未落实总行授信审批要求;贷后管理缺位:未及时、足额收集发票等信贷资金使用凭证、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不到位。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2月 17日 | ||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3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张树申 | |
单位 | 名称 | —— | |
负责人 | —— | ||
案由 | 当事人未按照授信审批要求对质押资金来源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使得不满足授信审批要求的贷款得以发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决定 |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 12月 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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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君组织的《中小银行投行转型跨平台合作创新及案例分享会》北京、上海
第一讲 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讲师A:某银行北京分行投行部负责人
一、中小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必要性
二、商业银行的并购业务
第二讲 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三、商业银行的股权融资业务
1、定向增发业务
2、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业务
3、Pre-IPO 融资
4、明股实债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1、信贷资产证券化
2、企业资产证券化
第三讲 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一、产业发展基金操作实务与案例
1、PPP产业基金:痛点与解决方案
(1)PPP为何难以落地;(2)破解之道(3)PPP项目落地实操方案
2、政府债务平滑基金痛点与解决方案
(1)基金设立及结构(2)法律问题及常见风险(3)后期处理
二、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操作模式
2、存量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3、增量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三、中小银行面临困境及最新文件解读
1、资金行:资产荒
2、资产行:风险资产不足
3、82号文解读;4、MPA对商业银行影响
5、理财业务困境与转型方向
四、中小银行转型方向及当前业务发展思路
1、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养老金融等)
2、MPA考核下商业银行转型创新
3、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操作案
第四讲 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第四讲 PPP项目最新推进政策与趋势解读 讲师C
一、PPP项目最新推进政策与趋势解读
二、PPP项目各地落地情况分析
三、PPP项目融资的需求:参与各方关注点与问题障碍
四、PPP项目融资模式、工具创新应用
五、PPP项目交易结构设计及融资操作案例
北京:2016年7月16-17日;上海:2016年8月13-14;
北京站参会费3500/人,7月11日前报名并缴费可享优惠价:32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同一单位3人以上报名可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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