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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百名高管受银监处罚!详细列举罚单(细思极恐)

2016-07-11 法询金融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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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案例整理by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Ahan,谢绝网站、公众号和其他第三方转载;如需《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合集》可直接添加微信15995696019

前言

去年4月份,银监会修订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新设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将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于审议决策机构。并且要求不能以机构内部处罚替代监管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审慎监管强制措施、不能以内部通报替代公开披露,尤其是最后一条规定,使得银监局的处罚单披露工作被强制化。      

根据披露信息显示,截止至2016年6月,各地银监局公布的处罚高管罚单共计124条(因公众号篇幅限制, 列举属不完全统计)。处罚的措施除了对本机构的罚款之外,部分责任人还因此被“下课”,个别违规严重的责任人被取消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而六月底四川银监局再次发布批量处罚通告,包括四川信托、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华夏银行成都分行、浙商银行乐山分行及工行、中行、农行、农发行在内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榜;至少25名银行高管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获取更多案例请添加微信:15995696019】

六月初江西省银监局连发四条公告,公布了对某国有大行新余市分行的处罚决定,其中该分行3位高管被取消任职资格和对省分行罚款100万元,可谓是“史上最严厉”罚单。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取消终身任职资格对于高管的处罚基本已经是银监局所能给出的高级别处罚。根据观察,在银监局的处罚中,如果银行在存款或者贷款方面出现违规,所要面临的处罚力度可能偏高于其他类别。

处罚案例一览(因篇幅限制,故只粘贴部分案例)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Ahan 孙海波
决定书文号锡银监罚决字[2016]4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庄增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发放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发放单户贷款超比例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机关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6年3月23日




决定书文号黄银监罚决字[2016]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李建华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对阳新汉银村镇银行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处罚决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16年3月28日




决定书文号锡银监罚决字[2016]5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张泽群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发放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机关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6年3月23日




决定书文号呼银监罚决字[2016]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孟亚光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对联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决定处以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的处罚
处罚决定机关呼伦贝尔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6年1月13日




决定书文号呼银监罚决字[2016]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胡兆清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对联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机关呼伦贝尔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6年1月13日




决定书文号呼银监罚决字[2016]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白金宝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对联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主要监督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机关呼伦贝尔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6年1月13日




文号随银监罚决字[2016]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张义涛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在农行随县小林支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行为中承担领导和承办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州监管分局
日期2016年5月3日




决定书文号呼银监罚决字[2016]4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孙国友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对联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机关呼伦贝尔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6年1月13日




处罚书文号潮银监罚决字[2015]2号
当事人姓名陈礼钿、邱杰镇、陈敏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对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第三十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九条、第二十条,《关于贯彻银监会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对陈礼钿、邱杰镇、陈敏三人分别处以警告
处罚机关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
日期2015年12月21日




文号同银监罚决[2015]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冯华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违法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27条、第41条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38条
处罚决定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
日期2015年10月22日




文号同银监罚决[2015]5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吕春明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任天镇县联社理事长期间对借冒名贷款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27条、第41条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38条
处罚决定取消吕春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并处罚款八万元。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
日期2015年10月22日




处罚决定文书号乌银监罚字[2015]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何玉娥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乌海银行营业部原经理李慧萍盗取委托收款账户资金案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乌海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5年6月24日




处罚决定文书号乌银监罚字[2015]4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付晓梅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借名贷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处罚决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处罚决定机关乌海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5年7月13日




决定书文号锡银监罚[2015]1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朝鲁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投资信托产品,未充分了解所从事的资金业务的性质和风险,致使巨额资金形成风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机关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3日




文号吕银监罚[2014]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张照平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挪用同业存放资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决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处罚机关吕梁银监分局
日期2014年7月7日




决定书文号锡银监罚[2015]1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薛天忠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投资信托产品,未充分了解所从事的资金业务的性质和风险,致使巨额资金形成风险、向不符合社团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社团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机关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3日




决定书文号锡银监罚[2015]10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段小红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投资信托产品,未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和风险,致使巨额资金形成风险、向不符合社团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社团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及提供虚假报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机关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3日




决定书文号锡银监罚[2015]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宗瑞霞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内控制度执行监督不力、参与民间借贷,通过本人账户归集资金、返利、存在频繁交易往来,
处罚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第3号令)第二十七条
处罚决定取消3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处罚决定机关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5年6月23日




决定书文号锡银监罚[2013]4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郑怀其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贷款资金被挪用、对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未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单户贷款超比例,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取消2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处罚决定机关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3年12月27日




决定书文号阿银监罚[2015]6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马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马海同志在任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助理期间,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违规贷款12户、84笔、金额52690.3万元。其中: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嫌违法放贷1户、9笔、金额4679.8万元;通过借名方式化整为零违规发放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贷款9户、69笔、金额46163.1万元;借名贷款资金违规流入小额贷款公司2户、6笔、金额1847.4万元。目前违规贷款面临较大损失风险,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涉嫌违法放贷问题已形成较大不良影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取消任职资格1年
处罚决定机关阿拉善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5日




文号桂银监罚[2015]21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梁业斌、韦志斌、车文科、卢向林、周靖
单位名称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
负责人黄炫磊
案由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支付、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梁业斌、韦志斌、车文科、卢向林、周靖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对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取消韦志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对梁业斌、车文科、卢向林分别给予警告。禁止周靖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处罚机关广西银监局
日期2015年10月19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31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唐晓云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唐晓云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决定书文号渝银监发[2015]157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袁兵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案由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警告
处罚决定机关重庆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5年9月30日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Ahan   孙海波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文号大银监罚决字[2015]12号
当事人辛宽
案由违规审批发放借名贷款
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处罚决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
处罚机关中国银监会大连监管局
处罚日期2016年1月11日

文号大银监罚决字[2015]6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王家丹
单位----
----
案由在任大连农商银行高新园区龙王塘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未对两笔合计230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房产权属的真实性进行认真调查,对2300万元贷款形成不良和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
处罚机关中国银监会大连监管局
日期2015年11月18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18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李先龙
单位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李先龙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19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张金益
单位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张金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20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邓根智
单位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作他用。邓根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21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蒋志永
单位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蒋志永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22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王耀君
单位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王耀君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28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蒋人西
单位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蒋人西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27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罗丹
单位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罗丹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决定书文号桂银监罚[2014]30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刘勇强
单位

案由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刘勇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决定机关广西银监局
处罚日期2014年6月3日



文号桂银监罚[2015]21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梁业斌、韦志斌、车文科、卢向林、周靖
单位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
黄炫磊
案由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支付、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梁业斌、韦志斌、车文科、卢向林、周靖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对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取消韦志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对梁业斌、车文科、卢向林分别给予警告。禁止周靖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处罚机关广西银监局
日期2015年10月19日



文号桂银监罚[2015]28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黄云生
单位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
杨红英
案由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黄云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决定对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罚款人民币80万元。取消黄云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处罚机关广西银监局
日期2015年11月6日



决定书文号乌银监罚[2008]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贾福东
单位

案由对储蓄存款的挪用和冒名贷款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并受到撤职处分
处罚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决定取消原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贾福东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处罚决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08年9月20日



决定书文号乌银监罚[2009]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刘峰
单位

案由有发放冒名他用贷款、挪用储蓄资金和存放联社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受到开除处分
处罚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取消原察右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勒信用社主任刘峰终身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处罚决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09年2月4日



决定书文号乌银监罚[2014]1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王来宏
单位

案由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处罚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决定取消原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力盖图信用社主任王来宏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处罚决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14年12月5日



处罚决定文书号乌银监罚字[2008]第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王文罡
单位

案由违规办理冻结业务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处罚决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处罚决定机关乌海银监分局
处罚日期2008年7月21日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F027】实战营: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成都站)



课程背景:在产品设计和业务对接过程中,不仅仅需要了解自身面临的监管约束,更需要对其他资管领域有所了解,以帮助相关机构在混业经营情况下更多的了解整个大资管的监管环境,我司于2016年7月30-31日在成都举办《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第一讲和第二讲主要讲解过去几年混业资管主要监管政策要点,以及当前产品结构设计如何体现这些要素,围绕监管政策进行创新的案例,以及明显违规的处罚案例分享;对比银行理财、信托、券商基金资管监管特点,混业趋势中如何注意监管风险点及把握合规的机会。此外第三讲和第四讲详细介绍央行MPA对中小银行带来的压力,以及相应对策,由此给同业和资管带来哪些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于中小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和MPA压力凸显的背景下,如何压缩表内资产规模,非标转标?当下创新环境中有哪些出表合作方式,如何防范监管政策风险?尤其部分商业银行所在地央行中心支行对MPA考核落为C档的银行采取极为严厉的窗口指导措施,能否在未来半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广义信贷增幅,满足监管要求,实现银行表外业务转型?此外对PPP和产业基金,我们邀请两位具有丰富实际操作经验老师讲解相关痛点;面对私募基金近期的风云变化,我们如何深入理解监管精神、私募运作特点、合同要点。我们两天总计14小时的课程为您精心打造。

【F027】实战营: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成都站)

课程大纲
第一讲 大资管监管和创新案例分享(上)(3小时课程,详细梳理大资管相关监管要点,结合部分案例进行解析) 一、大资管法规业务监管文件核心要点解析

二、资管相关的自贸区及跨境监管环境介绍(快速略过的部分)

三.理财业务的总体框架(重点解析部分)

第二讲 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监管(下)(4.5小时的课程,详细梳理银行理财、同业业务、非标监管趋势、MPA宏观审慎,通过具体处罚案例和部分合规的产品设计帮助理解监管思路和要点)四.关于资管跨行业穿透的探讨五.非标的由来及非标转标模式探讨六.同业127文和140号文一年半回顾七.信贷资产转让及82号文
八. MPA宏观审慎监管

第三讲 中小银行资产产业发展基金实务与新形势下转型创新    一、产业发展基金操作实务与案例    二、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    三、中小银行面临困境及最新文件解读
    四、中小银行转型方向及当前业务发展思路
  
第四讲 私募基金监管、运作及产业基金实务分析    一、私募监管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    三、引导/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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