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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百名高管受银监处罚!详细列举罚单(细思极恐)
【F023】资产证券化案例风险点及创新业务【8月6-7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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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Ahan 孙海波 | |||
决定书文号 | 锡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庄增海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发放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发放单户贷款超比例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机关 | 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3月23日 | ||
决定书文号 | 黄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李建华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阳新汉银村镇银行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 ||
处罚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 ||
决定书文号 | 锡银监罚决字[2016]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张泽群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发放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机关 | 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3月23日 | ||
决定书文号 | 呼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孟亚光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联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处罚决定 | 处以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的处罚 | ||
处罚决定机关 | 呼伦贝尔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
决定书文号 | 呼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胡兆清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联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机关 | 呼伦贝尔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
决定书文号 | 呼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白金宝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联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主要监督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处罚决定 | 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机关 | 呼伦贝尔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
文号 | 随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张义涛 | |
单位 | 名称 | —— | |
负责人 | —— | ||
案由 | 在农行随县小林支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行为中承担领导和承办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
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6年5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呼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孙国友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联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处罚决定 | 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机关 | 呼伦贝尔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
处罚书文号 | 潮银监罚决字[2015]2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陈礼钿、邱杰镇、陈敏 | |
单位 | 名称 | / | |
负责人 | / | ||
案由 | 对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
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第三十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九条、第二十条,《关于贯彻银监会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 | 对陈礼钿、邱杰镇、陈敏三人分别处以警告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1日 | ||
文号 | 同银监罚决[2015]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冯华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违法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 | ||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27条、第41条 | |||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38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22日 | ||
文号 | 同银监罚决[2015]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吕春明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任天镇县联社理事长期间对借冒名贷款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 | ||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27条、第41条 | |||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38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吕春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并处罚款八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22日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乌银监罚字[2015]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何玉娥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乌海银行营业部原经理李慧萍盗取委托收款账户资金案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乌海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6月24日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乌银监罚字[2015]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付晓梅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借名贷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 ||
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 ||
处罚决定机关 | 乌海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7月13日 | ||
决定书文号 | 锡银监罚[2015]1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朝鲁门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投资信托产品,未充分了解所从事的资金业务的性质和风险,致使巨额资金形成风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机关 | 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2月3日 | ||
文号 | 吕银监罚[2014]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张照平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挪用同业存放资金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
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处罚机关 | 吕梁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4年7月7日 | ||
决定书文号 | 锡银监罚[2015]1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薛天忠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投资信托产品,未充分了解所从事的资金业务的性质和风险,致使巨额资金形成风险、向不符合社团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社团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机关 | 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2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锡银监罚[2015]10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段小红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投资信托产品,未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和风险,致使巨额资金形成风险、向不符合社团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社团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及提供虚假报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机关 | 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2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锡银监罚[2015]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宗瑞霞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内控制度执行监督不力、参与民间借贷,通过本人账户归集资金、返利、存在频繁交易往来, | ||
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第3号令)第二十七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3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 ||
处罚决定机关 | 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6月23日 | ||
决定书文号 | 锡银监罚[2013]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郑怀其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贷款资金被挪用、对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未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单户贷款超比例,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2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 ||
处罚决定机关 | 锡林郭勒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3年12月27日 | ||
决定书文号 | 阿银监罚[2015]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马海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马海同志在任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助理期间,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违规贷款12户、84笔、金额52690.3万元。其中: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嫌违法放贷1户、9笔、金额4679.8万元;通过借名方式化整为零违规发放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贷款9户、69笔、金额46163.1万元;借名贷款资金违规流入小额贷款公司2户、6笔、金额1847.4万元。目前违规贷款面临较大损失风险,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涉嫌违法放贷问题已形成较大不良影响。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
处罚决定 | 取消任职资格1年 | ||
处罚决定机关 | 阿拉善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
文号 | 桂银监罚[2015]2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梁业斌、韦志斌、车文科、卢向林、周靖 | |
单位 | 名称 | 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 | |
负责人 | 黄炫磊 | ||
案由 | 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支付、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梁业斌、韦志斌、车文科、卢向林、周靖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对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取消韦志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对梁业斌、车文科、卢向林分别给予警告。禁止周靖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 ||
处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3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唐晓云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唐晓云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渝银监发[2015]15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袁兵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 ||
处罚依据 |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警告 | ||
处罚决定机关 | 重庆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9月30日 | ||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Ahan 孙海波 |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 ||
文号 | 大银监罚决字[2015]12号 | |
当事人 | 辛宽 | |
案由 | 违规审批发放借名贷款 | |
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大连监管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月11日 | |
文号 | 大银监罚决字[2015]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王家丹 |
单位 | ---- | |
---- | ||
案由 | 在任大连农商银行高新园区龙王塘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未对两笔合计230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房产权属的真实性进行认真调查,对2300万元贷款形成不良和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 |
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大连监管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8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1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李先龙 |
单位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李先龙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1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张金益 |
单位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张金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2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邓根智 |
单位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作他用。邓根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2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蒋志永 |
单位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蒋志永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2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王耀君 |
单位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王耀君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2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蒋人西 |
单位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蒋人西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2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罗丹 |
单位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罗丹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决定书文号 | 桂银监罚[2014]3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刘勇强 |
单位 | ||
案由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刘勇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
处罚决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6月3日 | |
文号 | 桂银监罚[2015]2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梁业斌、韦志斌、车文科、卢向林、周靖 |
单位 | 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 | |
黄炫磊 | ||
案由 | 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支付、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梁业斌、韦志斌、车文科、卢向林、周靖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决定 | 对邮政储蓄银行百色市分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取消韦志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对梁业斌、车文科、卢向林分别给予警告。禁止周靖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 |
处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
文号 | 桂银监罚[2015]2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黄云生 |
单位 | 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 | |
杨红英 | ||
案由 | 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黄云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处罚决定 | 对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罚款人民币80万元。取消黄云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 |
处罚机关 | 广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6日 | |
决定书文号 | 乌银监罚[2008]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贾福东 |
单位 | ||
案由 | 对储蓄存款的挪用和冒名贷款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并受到撤职处分 | |
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处罚决定 | 取消原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贾福东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处罚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08年9月20日 | |
决定书文号 | 乌银监罚[2009]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刘峰 |
单位 | ||
案由 | 有发放冒名他用贷款、挪用储蓄资金和存放联社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受到开除处分 | |
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处罚决定 | 取消原察右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勒信用社主任刘峰终身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处罚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09年2月4日 | |
决定书文号 | 乌银监罚[2014]1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王来宏 |
单位 | ||
案由 | 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
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原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力盖图信用社主任王来宏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处罚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12月5日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乌银监罚字[2008]第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王文罡 |
单位 | ||
案由 | 违规办理冻结业务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
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 |
处罚决定机关 | 乌海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08年7月21日 | |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
【F027】实战营: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成都站)
二、资管相关的自贸区及跨境监管环境介绍(快速略过的部分)
三.理财业务的总体框架(重点解析部分)第二讲 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监管(下)(4.5小时的课程,详细梳理银行理财、同业业务、非标监管趋势、MPA宏观审慎,通过具体处罚案例和部分合规的产品设计帮助理解监管思路和要点)四.关于资管跨行业穿透的探讨五.非标的由来及非标转标模式探讨六.同业127文和140号文一年半回顾七.信贷资产转让及82号文
八. MPA宏观审慎监管
第三讲 中小银行资产产业发展基金实务与新形势下转型创新 一、产业发展基金操作实务与案例 二、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 三、中小银行面临困境及最新文件解读
四、中小银行转型方向及当前业务发展思路
第四讲 私募基金监管、运作及产业基金实务分析 一、私募监管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 三、引导/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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