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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山西银监处罚,关注违规出表或会计科目失真,高管被禁职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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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银监于2016年7月4日至11日期间发布了最新处罚案例,16年案例共计8项
。其中五项为直接处罚个人。高管任职风险愈发明显。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郑育军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所辖网点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负直接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处罚机关 | 山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案由 | 发现静游信用社金融许可证遗失后,没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
处罚机关 | 山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
负责人 | 张俊卿 | ||
案由 | 所辖网点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处罚机关 | 山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秦丙田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静游信用社金融许可证遗失后,没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负直接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处罚机关 | 山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 | |
负责人 | 梁皓然 | ||
案由 | 发放大额借名贷款并违规办理贷款手续。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山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刘学栋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发放大额借名贷款并违规办理贷款手续负直接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处罚机关 | 山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张艳忠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发放大额借名贷款并违规办理贷款手续负一定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任职资格2年 | ||
处罚机关 | 山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8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胡鹏飞 |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发放大额借名贷款并违规办理贷款手续负内部监督不力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处罚机关 | 山西银监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
整理By 金融监管研究院 | |||
文号 | 泽银监罚〔2015〕1号 | ||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 |
负责人 | 王全忠 | ||
案由 | 未有效落实中长期贷款一年两次还款要求,6笔、84800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 ||
处罚决定 |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12.1 | ||
文号 | 泽银监罚〔2015〕2号 | ||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
负责人 | 霍俊文 | ||
案由 | 信用卡汽车分期贷款审查不严形成不良,8户、8笔、74.6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 ||
处罚决定 |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日 | ||
文号 | 泽银监罚〔2015〕3号 | ||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贾沁林 | ||
案由 | 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在表外核算,计入“委托投资”科目,且未计提相应的风险资产。涉及金额16008万元。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处20万元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日 | ||
文号 | 泽银监罚〔2015〕4号 | ||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市分行 |
负责人 | 李培生 | ||
案由 | 2014年发放的171笔贷款、金额6125.8万元,由客户向房产评估公司支付房产抵押评估费,费用总计32.67万元。 | ||
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日 | ||
文号 | 泽银监罚〔2015〕5号 | ||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晋煤集团财务公司 |
负责人 | 段建勋 | ||
案由 | 2014年5月5日,向工行晋城市矿区支行办理了同业借款31000万元,并将此笔贷款归入同业存放科目。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处罚决定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日 | ||
文号 | 泽银监罚〔2015〕6号 | ||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赵天勤 | ||
案由 | 2015年上半年,有2户、3笔、金额3540万元的贷款存在超单一客户贷款比例问题。 | ||
依据 | 《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75条第(三)款 | ||
处罚决定 | 罚款25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日 | ||
文号 | 泽银监罚〔2015〕7号 | ||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阳城县农村商业银行 |
负责人 | 祁振荣 | ||
案由 | 有13笔,金额2820万元的个人大额贷款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采取了自主支付方式。 | ||
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7条 、第30条、第33条、第42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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