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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券商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受自律处罚

2016-07-19 法询金融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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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作者李慧(微信lh15921265824),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公号、媒体、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证监会机构部7月15日发布机构监管动态,公示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15年券商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专项检查以及参与证监会主导的2015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年度专项检查这两次检查后发现的问题,两次共计检查了15家券商,对其中5家券商进行了自律监管措施。对2家券商责令整改并记入中证协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3家券商警示并记入中证协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在主协议备案、材料数据报送、展业规范性、内部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书面通报了有关券商。证监会机构部决定与中证协进一步加大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管力度。
场外
所谓场外,证监体系的划分,是按照交易场所标准划分的(其实证监体系的标与非标也是按这个标准划分的),即沪深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属于场内,在前述交易场所之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即属于场外证券业务。根据中证协2015年7月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第二条规定,券商金融衍生品业务属于场外证券业务的范畴,因此券商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展需要遵守《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事后备案和报告
证券业协会2015年9月发布《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中证协发[2015]181号)明确,中证协对场外证券业务实行事后备案和报告管理。其中,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构成对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资格确认。对于法律法规明确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场外证券业务,则相关经营机构须取得业务许可并实际开展业务后,方可向中证协备案;对于未设定行政许可的场外证券业务,则相关经营机构符合《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并实际开展业务后,即可向中证协备案。若已在中证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则视同已在中证协完成备案及报告义务。2015年,中证协已经建立了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故备案券商可以通过该报告系统(http://rpt.interotc.com)完成电子化备案和报告。并且,在《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中证协不再组织相关创新业务试点的专业评价。
券商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最新数据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第9期》,截至2016年5月底,共有49家券商开展了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券商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集中在权益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两种,在《场外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前,一直是作为券商衍生品创新业务看待的。截至2016年5月底,共有85家机构累计提交首次备案435笔。从备案业务类型看,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业务、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场外证券经纪业务占比较大,合计约占总申请量的75%。5月份,券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如下表:

2016年5月券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单位:笔/亿元):

业务类型

项目

月初存量

本月新增

本月终止

月末存量

本年累计

互换

交易笔数

1823

663

987

1500

4742

初始名义本金

1107.92

74.02

127.44

1092.90

495.32

期权

交易笔数

1005

238

196

1047

1067

初始名义本金

2134.26

170.17

99.40

2204.98

1015.12

合计

交易笔数

2828

901

1183

2547

5809

初始名义本金

3242.18

244.19

226.84

3297.88

1510.44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5月券商场外衍生品本月交易量排名(前五名):


业务类型

新增交易名义本金排名

互换

期权

两项合计

1

中金公司

平安证券

平安证券

2

第一创业

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

3

瑞银证券

海通证券

中信证券

4

申万宏源

中信证券

申万宏源

5

中信证券

申万宏源

中金公司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检查中发现的8大问题:
1个别券商未经中证协备案或评价即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在2015年9月之前,券商场外衍生品业务是作为创新业务看待的,根据中证协的规定需要进行业务评价后才能开展,但在2015年9月份《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证券业协会不再组织相关创新业务试点的专业评价,统一改为事后备案和报告管理。按照《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中证协发[2015]181号)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备案材料。《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券商应通过中证协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某项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以下材料,完成该项业务首次备案:(一)备案申请表和承诺函;(二)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三)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合规、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备案机构有多项业务应当备案的,应当分业务填报备案申请表及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内部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多项场外证券业务的,只需在首项业务备案时报送一次。第十二条规定了月报、年报等的报告义务,备案机构应履行以下报告义务:(一)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证券业务开展规模、业务列表及基本信息,并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但相关内容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报送的除外,比如已向中证报价系统提交的则视为已履行此处规定的报告义务。(二)发生影响场外证券业务正常开展、可能造成投资者非正常重大损失事件的,备案机构应于事件发生后及时报送重大事项报告。但此处没有对“及时”进行定义,参照法规中的常见要求,我们理解应当至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场外证券业务发行、到期、到期日变更或展期的,应当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2个别证券公司与自然人签订协议作为交易对手方
根据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发布的《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券商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应限于机构。商业银行与私募基金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买方机构。高净值个人客户不能直接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也不能直接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
3报送数据与实际交易数据不一致问题
部分券商向中证报价系统报送数据与实际交易数据不一致、因计算口径不同或取数程序错误导致的数据误差等问题。
4主协议未备案问题
部分证券公司部分签订的主协议未向中证报价系统或证券业协会备案。根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3]21号)规定,证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备主协议、补充协议等材料,同时抄报市场监测中心。
5展业规范性问题
部分证券公司业务协议文本签署不规范、风险限额指标未明确分级授权机制、未对交易对手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后续复核、未及时与非专业交易对手签订风险揭示书等展业规范性问题。
6未及时履行交易确认书及流水等报告义务
部分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场外衍生品业务交易确认书、交易流水、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信息。
7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
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决策、尽职调查等内部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8其他执行不到位问题
个别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逐日盯市制度不完善、对委托人风险提示不到位、对非专业交易对手和自然人的身份识别和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延伸阅读: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公布2016年证券公司评级结果。毫无悬念评级结果非常惨烈。95家参评券商中,58家评级下滑、30家评级持平,仅7家评级上升。评级的下滑和以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密切相关。详细评级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一:2015和2016两年评级变化对比


表二:评级变化详细对比(按升级情况降序排列)



附:《关于2015年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全文

2015年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开展了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对5家违反自律规则的公司釆取了自律管理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是个别证券公司存在未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或评价即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问题。 二是个别证券公司存在与自然人签订协议作为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三是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报送数据与实际交易数据不一致、因计算口径不同或取数程序错误导致的数据误差等问题。四是部分证券公司存在部分签订的主协议未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问题。五是部分证券公司存在业务协议文本签署不规范、风险限额指标未明确分级授权机制、未对交易对手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后续复核、未及时与非专业交易对手签订风险揭示书等展业规范性问题。六是部分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场外衍生品业务交易确认书、交易流水、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信息。七是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决策、尽职调查等内部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八是个别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逐日盯市制度不完善、对委托人风险提示不到位、对非专业交易对手和自然人的身份识别和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二、处理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上述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釆取了以下处理措施:(一)对2家证券公司釆取责令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二)对3家证券公司釆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三)对于在主协议备案、材料数据报送、展业规范性、内部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行业通报方式书面提示有关证券公司。三、有关要求各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业务风险为重点,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做好客户准入管理和风险揭示工作;加强数据统计和备案管理,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一步规范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进一步加大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证券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内部控制不完善、风险管理不得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釆取监管措施。

上海法询金融7-8月份研讨会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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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7】监管君开讲!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7月30-31|成都】【9月初|深圳】;《资管跨行业监管政策报告》和《资管监管问答360》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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