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版!同业拆借全面取消准入,15万亿的额度申请大幅调整;1700家金融机构待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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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刘崚峻、孙海波;创作并独家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6年8月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法询金融第一时间为您奉上解读并附法规全文。
一、取消准入申请
1、《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中列举了16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类型,并对金融机构设置了相关的准入要求,如净资本、盈利能力等。新《操作细则》全面取消准入申请(16个类型保持不变),符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另外,新增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海外人民币清算行在2009年的跨境人民币法规中已经明确是8%的上年存款为限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2、同业拆借成员的特别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之所以数字超过实际法人数,因为根据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股份制和国有大行可以授权一级分行参与同业拆借市场。其他机构不能授权分支机构参与同业拆借。
需要严格区分同业拆借成员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笔者注意到部分公众号和媒体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导致报道出错。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数字远远超过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债券市场包括了所有资管产品,比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等。但在同业拆借市场仅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或授权的一级分行,或外国银行分行;金融产品非法人不能作为同业拆借成员参与市场。
3、申请时间上,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改为5个工作日完成联网手续。
4、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数据,目前本币市场成员的拆借成员市场合计有1,346家,详细信息如下表。
结合银监会2015年年报及其他信息,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已申请成为同业拆借中心会员数量如下:
不难发现,2303家农村金融机构中,只有668家被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会员,占总数的30%不到。预计准入全面放开以后,农村金融机构联网的需求会有井喷式发展。另外,预计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外资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也会有大量机构借机进入同业拆借中心。
新入网和新调整拆借限额的机构名单可参考新《操作规则》附件1。
待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数量庞大,但实际拆借限额规模有限。可能在额度调整的流程上变动对市场影响更大。
二、拆借限额调整
拆借期限管理属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明确了各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行政许可取消后,交易中心依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要求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指标计算拆借限额,用于交易系统进行事前风险控制。金融机构需要调整拆借限额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交易中心据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调整。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规模来看(大体可以用M2替代),年度增幅大约15-20万亿。如果因为额度程序调整获将可以释放其中绝大部分额度。
需要注意,此次交易中心新规并没有改变拆借额度的规定,2007年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央行2007年3号令,仍然有效。只是目前额度调整不需要走央行批准流程,通过交易中心根据财务数据即可调整,大幅度提高效率。笔者此前经历过调整拆借额度的流程,央行官员和银行都很痛苦,央行上海一个审批人员需要审核数百个金融机构递交的申请,一份申请材料600-800页,只能不断积压,整个流程耗时4-5个月算很正常。
对于上述最高限额,部分规定笔者认为并不合理,比如外资银行用的是实收资本指标(其实对外资法人银行是更有利的规定,但外资法人既然已经法人化,就应该也按照存款的8%),信托公司其实早已实施了净资本的概念,使用净资本显然比净资产更加合理(经过风险权重调整和扣减)。
三、信息披露
新《操作细则》细化了信息披露相关方面的要求。行政许可取消后,人民银行不再对金融机构资质情况进行实质判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市场参与者防范对手方风险机制的重要作用更为凸显。目前人民银行已对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作出明确的信息披露规范文件,新《操作规则》延续以往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对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明确,以保持信息披露要求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四、履约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保障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新《操作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1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备。交易中心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
附:法规原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附1:
附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 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联网流程
2.1 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3 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3.1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拆借限额并进行事前控制。金融机构用于计算拆借限额的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最新财务指标及相关财务报表,由同业拆借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新的拆借限额。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类型和《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拆借期限并进行事前控制。
3.2 金融机构联网后,应当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平台披露信息: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60日内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及最近一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二)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的损益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四)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本年度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半年损益表;
(五)如发生股权变更,应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3.3 除3.2披露要求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还应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息:
(一)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专项审计报告。
(二)信托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上年度本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
(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
3.4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双方同意撤销、修改成交单的,应当于成交日当天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报备。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
第四章 更名与终止联网
4.1 金融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更名情况表。
(二)监管部门更名批复;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如涉及到改制,参照联网流程办理,并同时提供原机构的终止联网材料。
4.2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当在债权债务清理处置完毕后,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终止联网申请书,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并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情况,同业拆借中心据此办理终止联网手续,并定期向市场发布公告。
4.3 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更名或终止联网手续。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五章 附则
5.1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对操作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5.2 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
2016年8月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法询金融第一时间为您奉上解读并附法规全文。
一、取消准入申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中列举了16个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并对金融机构设置了相关的准入要求,如净资本、盈利能力等。新《操作细则》全面取消准入申请,符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另外,新增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
申请时间上,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改为5个工作日完成联网手续。
二、拆借限额调整
拆借期限管理属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明确了各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行政许可取消后,交易中心依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要求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指标计算拆借限额,用于交易系统进行事前风险控制。金融机构需要调整拆借限额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交易中心据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调整。
三、信息披露
新《操作细则》细化了信息披露相关方面的要求。行政许可取消后,人民银行不再对金融机构资质情况进行实质判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市场参与者防范对手方风险机制的重要作用更为凸显。目前人民银行已对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作出明确的信息披露规范文件,新《操作规则》延续以往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对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明确,以保持信息披露要求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四、履约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保障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新《操作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1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备。交易中心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
讲师A:江苏银行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团队经理助理,CFETS请求报价小王子、2015优秀做市交易员、微信公众号蕉易猿生像作者。毕业于全美TOP15金融工程硕士,曾在美某私募基金从事期权套利策略的制定和交易,有较强的逻辑梳理能力。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深交易员,组建江苏银行债券交易台,其前期开设的《债券投资实务入门》课程,以平实的表达,深入浅出的介绍了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的基本规则和逻辑,受到市场广泛好评。
讲师B:著名基金经理
第一讲(讲师A):债券基础
一、债券基础篇
二、债券市场篇
三、债券组合管理篇
第二讲(讲师B):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
一、债券基础篇
二、债券研究
三、债券组合管理
四、下半年债券市场观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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