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类255项银监行政处罚目录大全(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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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处罚
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3.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处罚
4.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处罚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85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
负责人 | 陈军 | |
案由 | 当事人超授权开展业务。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
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处罚。 | |
处罚机构 | 北京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 10月14日 |
5.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处罚
文号 | 玉银监罚[2015]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树支行 |
负责人 | 童成勇 | |
案由 | 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多付利息不追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责令对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 |
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玉树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7月24日 |
6.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文号 | 驻银监罚[2015]6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于雷 | |
案由 |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 |
依据 | 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第12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1项进行处罚。 | |
决定 | 对机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 | 驻马店银监分局 |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2015年9月30日 |
7.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处罚
8.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文号 | 南银监罚[2015]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邮储银行顺庆区支行 |
负责人 | 杜锟 | |
案由 | 提供虚假资料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充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2月26日 |
9.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处罚
10.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罚
文号 | 南银监罚[2015]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邮储银行阆中市妙高镇营业所 |
负责人 | 朱昭武 | |
案由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充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3月25日 |
文号 | 川银监罚字[2015]2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
负责人 | 叶孝栋 | |
案由 | (一)对下属支行内部管控不力,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二)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以上两项合计处以80万元的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26日 |
文号 | 绵银监罚字[2015]2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 |
负责人 | 邓实 | |
案由 | 越权提供不可撤销的承诺或担保,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24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绵阳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0月20日 |
11.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1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文号 | 宜银监罚决字[2015]7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何彬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2014年7月11日、14日怀宁农商行洪铺支行为A公司签发2张银票共计2000万元(50%保证金),贷前调查时没有及时发现质押物存在以次充好、质押价值严重不符的问题,授信审查未尽职。贷款出现风险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何彬系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一责任人。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决定 |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
处罚机构 | 安庆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7月23日 |
14. 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15. 对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处罚
16. 对商业银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处罚
17. 对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处罚
文号 | 烟银监罚字[2015]4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
案由 | 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违规垫支退股股金、非法扣划单位存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烟台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6月30日 |
18. 对商业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9. 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文号 | 常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
负责人 | 蒋祁 | |
案由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6年1月7日 |
文号 | 雅银监罚决字[2015]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
负责人 | 徐林 | |
案由 | 2015年3月24日—2015年8月10日期间,雅安农村商业银行未经批准设立“票据中心成都联络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22888.89元,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8日 |
20. 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处罚
21. 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处罚
文号 | 黔银监罚[2015]6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肖瑞彦 | |
案由 | 以不正当手段吸存,虚增存贷规模,部分合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单一客户贷款余额超比例;关联交易管理混乱;项目资本金不到位、四证不齐;贵银产业链金融业务和票据业务不审慎;购销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商票保贴形成垫款,掩饰不良资产;同业业务制度缺失,绕规模变相发放贷款、向合作方提供信用担保,未按规定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高管任职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许可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共计罚款人民币三百万元 | |
处罚机关 | 贵州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29日 |
文号 | 厦银监罚[2015]8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 |
负责人 | 黄海 | |
案由 |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构成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规模。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发放贷款。对借款人经营风险评估不足,向高经营风险客户发放贷款致形成不良。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70万元 | |
处罚机关 | 厦门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6日 |
文号 | 厦银监罚[2015]1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负责人 | 王民权 | |
案由 | 利用不正当手段虚增存贷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七十四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100万元 | |
处罚机关 | 厦门银监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7日 |
22. 对商业银行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3. 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处罚
24. 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处罚
25. 对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处罚
文号 | 鹤银监决字[2015]3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陈海彦 | |
案由 | 违法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 |
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4条第7项进行处罚。 | |
决定 | 对机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 |
决定机关 | 鹤壁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31日 |
26. 对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处罚
文号 | 遵银监罚[2015]1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余文学 | |
案由 | 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遵义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09月15日 |
27. 对商业银行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检查监督的处罚
28. 对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处罚
文号 | (东银监)罚字[2015]1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农业银行东营分行 |
负责人 | ||
案由 |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购买某银行北京分行2亿元远期资产。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6月19日 |
文号 | 益银监罚字[2015]2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万山 | |
案由 | 提供虚假的统计报表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处罚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益阳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2月17日 |
29. 对商业银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21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吴静 | |
案由 | 当事人违规开展信贷资产卖出回购业务,流动性比例多次未达到监控指标要求。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第十条“财务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构 | 北京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 3月13日 |
文号 | 泽银监罚[2015]6号 | ||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赵天勤 | ||
案由 | 2015年上半年,有2户、3笔、金额3540万元的贷款存在超单一客户贷款比例问题。 | ||
依据 | 《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75条第(三)款 | ||
决定 | 罚款25万元 | ||
处罚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2月2日 |
30. 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处罚
31. 对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处罚
32. 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处罚
33. 对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处罚
34. 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35. 对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36. 对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文号 | 绵银监罚字[2015]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雷霆(三台联社理事长)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任三台联社理事长期间,对联社发生贷款诈骗案件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3月9日 |
文号 | 绵银监罚字[2015]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伍家荣 | |
案由 | 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格,发生贷款诈骗案件,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绵阳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3月9日 |
37. 商业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文号 | 黔东南银监罚[2016]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何晓伟 |
单位 | 名称 | 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 | 何晓伟 | |
案由 | 任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对该行票据业务违规负有决策、管理和经办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2年,罚款5万元 | |
处罚机关 | 黔东南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6年1月25日 |
38. 对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处罚
文号 | 常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
负责人 | 蒋祁 | |
案由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6年1月7日 |
39. 对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机构所在地、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变更、更换情形的处罚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负责人 | 张俊卿 | |
案由 | 所辖网点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处罚机构 | 山西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40. 对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处罚
41. 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处罚
42. 对金融机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处罚
文号 | 菏银监罚字[2014]2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
案由 | 超业务范围经营,虚假处置不良贷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菏泽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11月21日 |
43. 对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处罚
44. 对金融机构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处罚
45. 对金融机构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处罚
文号 | 京银监发[2015]176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核财务 |
负责人 | 李宗英 | |
案由 | 当事人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虚列支出将资金转至账外使用或存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决定 | 给予当事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构 | 北京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 9月24日 |
46. 对金融机构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处罚
47. 对金融机构以其他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处罚
48. 对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处罚
49. 对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处罚
文号 | 洛银监罚[2015]1 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 位 | 名称 | 宜阳常农商村镇银行 |
负责人 | 周永军 | |
案由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 |
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 | |
决定 | 对机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 |
决定机关 | 洛阳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3月10日 |
50. 对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处罚
文号 | 洛银监罚[2015]2 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 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负责人 | 张国昌 | |
案由 |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 | |
依据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4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进行处罚。 | |
决定 | 对机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决定机关 | 洛阳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23日 |
51. 对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处罚
52. 对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处罚
文号 | 潍银监罚字[2014]1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诸城建信村镇银行 |
负责人 | ||
案由 | 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依据 | 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
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
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4年9月18日 |
53. 对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处罚
54. 对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吸收存款不符合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的处罚
55. 对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的处罚
56. 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的处罚
57. 对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处罚
文号 | 遵银监罚[2015]1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余文学 | |
案由 | 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遵义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09月15日 |
58. 对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处罚
59. 对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处罚
文号 | 池银监罚决字[2015]6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陶春生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 |
处罚机构 | 池州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1月25日 |
60. 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的处罚
61. 对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的处罚
62. 对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的处罚
63. 对金融机构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处罚
64. 对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处罚
65. 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处罚
66. 对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的处罚
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2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李丽华 | |
案由 | 未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违规投资包含股权类且过于复杂的理财产品 | |
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处罚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6月24日 |
67. 对金融机构违反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处罚
68. 对金融机构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处罚
69. 对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处罚
文号 | 潍银监罚字[2015]9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青州农村商业银行 |
负责人 | ||
案由 | 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向单一集团客户超比例授信。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1月23日 |
70. 对金融机构压占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处罚
71. 对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72. 对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处罚
财务公司73. 对财务公司超过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的处罚
74. 对财务公司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处罚
75. 对财务公司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罚
76. 对财务公司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77. 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的处罚
外资银行78. 未经国务院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处罚
79. 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80. 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处罚
81. 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处罚
82. 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处罚
83. 对外资银行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处罚
84. 对外资银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85. 对外资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的处罚
86. 对外资银行隐匿、损毁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件、证件、账簿、电子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处罚
87. 对外资银行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处罚
88. 对外资银行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特别监管措施的处罚
89. 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处罚
90. 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其他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罚
91.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92. 外国银行代表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93. 对外国银行代表处未经批准变更办公场所的处罚
94. 对外国银行代表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送资料的处罚
95. 对外国银行代表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96. 外国银行代表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首席代表的处罚
97. 对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处罚
98. 对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处罚
99. 对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处罚
100. 对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处罚
101. 对储蓄机构擅自办理《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处罚
102. 对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处罚
103. 对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处罚
104. 对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处罚
105. 对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处罚
106. 对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处罚
107. 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个人的处罚
服务收费、信息披露108.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处罚
109.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处罚
110.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111.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处罚
11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处罚
113. 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处罚
114.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处罚
115.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处罚
116.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违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贷款业务117. 对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处罚
118. 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19. 对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处罚
120. 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21. 对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贷款通则》有关规定的处罚
122. 对贷款人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处罚
123. 对贷款人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处罚
124. 对贷款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处罚
125. 对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处罚
126. 对贷款人未经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的处罚
127. 对贷款人违反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处罚
128. 对借款人违反《贷款通则》第九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处罚
129. 对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及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处罚
存款业务130.对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处罚
131.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132. 对存款行不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处罚
133. 存款行不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34. 对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处罚
135. 对金融机构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个人贷款业务136. 对贷款人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处罚
137. 对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138. 对贷款人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139. 对贷款人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处罚
140. 对贷款人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处罚
141. 对贷款人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处罚
142. 对贷款人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143. 对贷款人严重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144. 对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处罚
145. 对存款行不按《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处罚
146. 对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处罚
固定资产贷款147. 对贷款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处罚
148. 对贷款人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处罚
149. 对贷款人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处罚
150. 对贷款人未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处罚
151. 对贷款人在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处罚
152. 对贷款人未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处罚
153. 对贷款人其他严重违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国内信用证154. 对不符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开办信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处罚
155. 金融机构不符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开办信用证业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156. 对通知行未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时间通知信用证的处罚
157. 对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处罚
金融许可证158. 对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的处罚
159. 对金融机构损坏金融许可证的处罚
160.对金融机构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的处罚
161. 对金融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的处罚
162. 金融机构违反《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63.对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处罚
流动资金贷款164. 对贷款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处罚
165. 对贷款人未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处罚
166. 对贷款人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罚
167. 对贷款人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处罚
168. 对贷款人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处罚
169. 对贷款人未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处罚
170. 对贷款人严重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171. 贷款人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汽车金融公司172. 对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非法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处罚
173. 对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字样的处罚
174. 对汽车金融公司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处罚
175.对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76. 对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177.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单位存款业务178.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处罚
179. 对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处罚
180. 对商业银行违反《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存款单位支付现金,或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时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处罚
181. 对商业银行违反《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存款单位的存款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处罚
182.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理财产品183. 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处罚
184. 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85. 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挪用客户资产的处罚
186. 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187. 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罚
188.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89. 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190. 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关联交易191. 对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处罚
192. 对商业银行未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处罚
193. 对商业银行未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处罚
194. 对商业银行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处罚
195. 对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处罚
196. 对商业银行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处罚
197. 对商业银行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处罚
198.对商业银行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处罚
199. 对商业银行未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处罚
200. 对商业银行未按要求执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处罚
201. 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监管检查20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处罚
203.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处罚
204.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监管统计检查的处罚
205.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屡次漏报、迟报、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处罚
文号 | 沪银监罚决字[2016]19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 |
负责人 | 崔畅范 | |
案由 | 2014年上半年,该分行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时发生迟报、错报,我局对此发文责令改正。此后,该分行报送的统计报表再次出现错报、漏报,影响了上海辖内银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
处罚决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
日期 | 2016年5月24日 |
206.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高管207.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达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甘勇 |
单位 | 名称 | 达州商行万源市支行 |
负责人 | 陈翼宁 | |
案由 | 贷款存在“三查”严重失职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经营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人民币。 | |
处罚决定机关 | 达州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6年3月31日 |
208.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09. 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川银监罚字[2015]1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曾鸿飞(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行长)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在未取得其上级行四川省分行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情况下,自行审批同意对13笔表外业务项目违规向出资方出具隐性兜底承诺,承担了实质信用风险,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作为时任行长,同意对外出具了上述13笔业务隐性兜底承诺函或协议,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 |
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 |
处罚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8月18日 |
210.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11.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12. 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13.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14. 金融机构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机构要求采取行动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15.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16.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宜银监罚决字[2015]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刘建伟(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金江农商行洞天街支行因内部控制和管理不力导致金融犯罪案件负直接领导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决定 | 警告。 | |
处罚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宾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12月16日 |
217.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18.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19. 金融机构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0. 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1. 金融机构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2.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3.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4. 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5.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6. 金融机构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7. 金融机构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8. 金融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9.对金融机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30. 对金融机构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处罚
231.对金融机构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处罚
232. 对金融机构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处罚
233.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处罚
234.对金融机构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处罚
235. 金融机构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236. 对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处罚
237. 对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违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严重违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其他审慎经营规则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238. 对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