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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其实银监自处罚信息公开以来,对于某机构进行连开罚单并处罚到相应的负责人并不鲜见,但小编从我们强大的数据信息统计中发现,自2016年以来这类组合拳更是盛行,处罚的措施除了对本机构的罚款之外,部分责任人还因此被“下课”,个别违规严重的责任人被取消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取消终身任职资格对于高管的处罚基本已经是银监局所能给出的高级别处罚。根据观察,在银监局的处罚中,如果银行在存款或者贷款方面出现违规,所要面临的处罚力度可能偏高于其他类别。而四川银监对于高管的处罚比其他地区频率相对较高。
以下为十二套组合拳一览
决定书 | 川银监罚字〔2016〕7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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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 |
负责人 | 尹华锋 |
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决定 |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日期 | 2016年8月19日 |
决定书 | 川银监罚字〔2016〕5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尹华锋(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支行行长)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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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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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日期 | 2016年8月19日 |
决定书 | 川银监罚字〔2016〕6号 |
当事人 | 姓名 | 佟欣(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支行副行长)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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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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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日期 | 2016年8月19日 |
决定书 | 遂银监罚决字〔2016〕10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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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 |
负责人 | 张华 |
案由 | 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分别向两户企业签发100%保证金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4000万元过程中,未对客户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等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未足额收集增值税发票,属于违法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决定 | 罚款46万元。 |
处罚机关 | 遂宁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8月9日 |
决定书 | 川银监罚字〔2016〕7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张华 (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行长)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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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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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张华在任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行长期间,对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罚款6万元。 |
处罚机关 | 遂宁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8月9日 |
四川银监发出处罚通知,东亚除机构被罚110万元外,另有2个行助被处30w和20w的罚款,停止高管资格3年,也是难得见的对于外资银行的系列处罚。
文号 | 川银监罚字〔2016〕8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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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东亚银行成都分行 |
负责人 | 刘彦樑 |
案由 | 违规放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金融票据;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
行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110万元 |
处罚机关 | 四川监管局 |
日期 | 2016年8月25日 |
文号 | 川银监罚字〔2016〕9号 |
当事人 | 姓名 | 符江川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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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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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任东亚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助理和副行长期间,对该行违规放贷、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金融票据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以及该行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行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决定 | 罚款30万元人民币,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 |
处罚机关 | 四川监管局 |
日期 | 2016年8月25日 |
文号 | 川银监罚字〔2016〕10号 |
当事人 | 姓名 | 陈学峰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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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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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任东亚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助理期间,对该行违规放贷、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金融票据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以及该行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行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决定 | 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
处罚机关 | 四川监管局 |
日期 | 2016年8月25日 |
决定书文号 | 赣银监罚字[2015]15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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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南昌红谷滩支行 |
负责人 | 孙铭 |
案由 | 违规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 |
日期 | 2015年11月10日 |
决定书文号 | 赣银监罚字[2015]16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孙铭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南昌红谷滩支行 |
负责人 | 孙铭 |
案由 | 招商银行南昌红谷滩支行行长孙铭在任职期间对本支行违规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八十九条。 |
决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决定机关 | 江西银监局 |
日期 | 2015年11月10日 |
决定书文号 | 余银监罚字[2015]2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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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新余农商银行 |
负责人 | 周斌 |
案由 | 非标资产超过规定比例;未将同业投资担保业务及时纳入表外进行会计核算;违规办理同业投资业务;同业业务绩效考核违规。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新余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决定书文号 | 余银监罚字[2015]3号 |
当事人姓名 | 姓名 | 刘智武 |
所属单位 | 名称 | 新余农商银行 |
负责人 | 周斌 |
案由 | 在担任新余农商行董事长期间,对该行非标资产超过规定比例、未将同业投资担保业务及时纳入表外进行会计核算、违规办理同业投资业务、同业业务绩效考核违规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新余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决定书文号 | 余银监罚字[2015]4号 |
当事人姓名 | 姓名 | 闻德龙 |
所属单位 | 名称 | 新余农商银行 |
负责人 | 周斌 |
案由 | 在担任新余农商行行长期间,对该行非标资产超过规定比例、未将同业投资担保业务及时纳入表外进行会计核算、违规办理同业投资业务、同业业务绩效考核违规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新余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决定书文号 | 余银监罚字[2015]5号 |
当事人姓名 | 姓名 | 吴玉鸣 |
所属单位 | 名称 | 新余农商银行 |
负责人 | 周斌 |
案由 | 在担任新余农商行副行长期间,对该行非标资产超过规定比例、未将同业投资担保业务及时纳入表外进行会计核算、违规办理同业投资业务、同业业务绩效考核违规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新余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韶银监罚决字[2015]3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林海
处罚事由: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及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一款,《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80万元
日期:2016年1月20日
韶银监罚决字[2015]4号
被处罚人:何启征
主要负责人:
处罚事由: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处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
日期:2016年1月20日
决定书文号 | 黄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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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阳新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雷丰新 |
案由 | 违规开展票据业务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550万元,罚款50万元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
决定书文号 | 黄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当事人 | 姓名 | 涂建平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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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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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阳新汉银村镇银行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
决定书文号 | 黄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当事人 | 姓名 | 李建华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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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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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阳新汉银村镇银行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
决定书文号 | 黄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刘丹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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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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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阳新汉银村镇银行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
决定书 | 赣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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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
负责人 | 万国平 |
案由 | 下辖分支机构违规与企业签订存款协议,违规发放贷款。 |
依据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
作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 |
作日期 | 2016年4月18日 |
决定书 | 赣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叶延安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新余市分行 |
负责人 | 叶延安 |
案由 | 对建设银行新余市分行违规与企业签订存款协议,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
依据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 |
作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 |
作日期 | 2016年4月18日 |
决定书 | 赣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当事人 | 姓名 | 简金保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新余市分行 |
负责人 | 叶延安 |
案由 | 对建设银行新余市分行违规与企业签订存款协议,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负直接责任 |
依据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
作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 |
作日期 | 2016年4月18日 |
决定书 | 赣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当事人 | 姓名 | 罗强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新余市分行 |
负责人 | 叶延安 |
案由 | 对建设银行新余市分行违规与企业签订存款协议,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负直接责任 |
依据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 |
作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 |
作日期 | 2016年4月18日 |
文号 | 资银监罚决字〔2016〕9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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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 |
负责人 | 阳和平 |
案由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决定 | 处罚款35万元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资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8月2日 |
文号 | 资银监罚决字〔2016〕10号 |
当事人 | 姓名 | 阳和平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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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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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农行资阳直属支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决定 | 警告、处罚款7万元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资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8月2日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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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负责人 | 张俊卿 |
案由 | 所辖网点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决定 | 罚款50万元 |
处罚机构 | 山西银监局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当事人 | 姓名 | 郑育军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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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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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所辖网点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负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警告 |
处罚机构 | 山西银监局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5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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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 |
负责人 | 梁皓然 |
案由 | 发放大额借名贷款并违规办理贷款手续。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处罚机构 | 山西银监局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6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刘学栋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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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发放大额借名贷款并违规办理贷款手续负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处罚机构 | 山西银监局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7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张艳忠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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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发放大额借名贷款并违规办理贷款手续负一定领导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取消任职资格2年 |
处罚机构 | 山西银监局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文号 | 晋银监罚决字[2016]8号 |
当事人 | 姓名 | 胡鹏飞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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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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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对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发放大额借名贷款并违规办理贷款手续负内部监督不力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警告 |
处罚机构 | 山西银监局 |
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文号 | 邵银监罚字[2016]8号 |
当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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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王自北 |
案由 | 内控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员工盗取资金案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决定 | 罚款20万元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文号 | 邵银监罚字[2016]7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廖颜健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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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在担任邵阳昭阳农商银行董事长期间,对因内控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的员工盗取资金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警告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文号 | 邵银监罚字[2016]9号 |
当事人 | 姓名 | 赵晓阳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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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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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在担任邵阳昭阳农商银行监事长期间,对因内控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的员工盗取资金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警告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文号 | 邵银监罚字[2016]10号 |
当事人 | 姓名 | 刘立冬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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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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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在担任邵阳昭阳农商银行行长期间,对因内控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的员工盗取资金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文号 | 邵银监罚字[2016]11号 |
当事人 | 姓名 | 易灵迪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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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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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在担任邵阳昭阳农商银行行长助理并兼任支行行长期间,对所管辖的网点因内控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员工盗取资金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文号 | 邵银监罚字[2016]12号 |
当事人 | 姓名 | 钱丽娟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在担任邵阳昭阳农商银行财务部经理期间,对因内控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的员工盗取资金案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决定 | 警告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
文号 | 邵银监罚字[2016]13号 |
当事人 | 姓名 | 李青松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在担任邵阳昭阳农商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对因内控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的员工盗取资金案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 |
日期 | 201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