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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新增15家银行和7家券商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附完整版101家名单)

2016-10-03 交易商协会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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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询金融导读  



2016年9月30日,交易商协会在官网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和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贵阳银行等15家银行、安信证券等7家券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具体增加名单详见本文文末)。新增承销商是从47家银行及33家证券公司意向承销类会员中,依据市场评价结果而产生。


在增加上述12家名单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录增加到101家,具体名单如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录
主承销商(43家)
A类主承销商(34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进出口银行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类主承销商(9家)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58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
33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4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5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36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37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法询金融


另外,公告中提及的意向承销类会员又是指什么呢?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1]1号),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以下简称"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具体又分为如下三大类:


1、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2、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3、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


主承销商、承销商、意向承销商如何转换?


三类承销会员主要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互之间的转换,交易商协会每一年度将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市场评价,评价结果主要有如下用途:


1、意向承销类会员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可升级为承销会员;


2、承销类会员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可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建议;但若每一评价期内,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


3、依据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对主承销类会员实行分级管理。但若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2013年11月起,依据评价结果,将主承销商分为A类主承销商和B类主承销商,其中A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截止2015年10月22家A类主承销商,9家B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只能开展其所在地省级范围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关于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A类、B类)承销商、承销商业务资格以及更多债券承销商(如金融承销、国债承销团)的具体法规依据准入条件详细名单可参考法询金融的《金融业监管资质准入报告》,该报告系统的梳理了国内各项金融牌照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名单,并详细地整理了相关牌照、资质申请和获得的依据等内容,详细事宜可咨询高老师(微信&手机 15121000778)。


以下为交易商协会两则公告的原文内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6]32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6年7月8日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截至申请截止日2016年7月15日,共有47家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银行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二、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附件: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名单

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6]31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3年11月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截至申请截止日,共有33家证券公司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证券公司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承销商业务资质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实体。

二、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附件: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证券公司类)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证券公司类)名单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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