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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整顿地方债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该怎么玩?(11项政策)

2016-10-20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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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董事长孙海波(微信:bankkaw)、研究员许继璋(微信:xujizhang2013),欢迎添加微信交流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财政部摸底地方债务,融资平台是重点  




近日财政部发文要求各地统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数据并上报,根据各地财政局下发的通知内容,此次债务摸底统计口径具体包括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对问题可能比较多的平台公司和事业单位还可派人进行检查和抽查,上报的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区别于以往的债务摸底统计,除了对存量债务的统计,即从2014年到2016年8月底的债务余额之外,所有涉及政府支出责任的举债融资行为都要填报数据,包括签协议,分年度财政拨款、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等还款保证事项等。


结合之前贵州承诺函撤回事件,此次债务摸底,可以说是财政部对地方债务,尤其通过出具承诺函、担保函当方式承担的或有债务的“不信任”,承诺函或者人大纳入预算的决议或将被清理或严格禁止。


财政局此举主要是为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为清理在监管之外的不合规地方债务做准备。那么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有多大呢,融资平台举债规模多大呢?根据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预计债务率为86%,实际债务率为89.2%。这16万亿债务限额中,其中一部分为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14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即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5.4万亿元,另一部分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为0.6万亿元。


根据《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公告)》,截止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70049.49亿元,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


从政府层级看,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别为17780.84亿元、48434.61亿元、39573.60亿元和3070.12亿元,主要债务在市级政府;

政府层级债务余额占比
省级17780.8416.33%
市级48434.6144.49%
县级39573.6036.35%
乡镇3070.122.82%
合计108859.17100.00%
数据来源:《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公告)》


从举借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举借主体,分别举借40755.54亿元、30913.38亿元和17761.87亿元,融资平台举债位居首位; 

借款主体债务余额占比
融资平台公司40755.5437.44%
政府部门和机构30913.3828.40%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17761.8716.32%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11562.5410.62%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462.913.18%
其他单位3162.642.91%
公用事业单位1240.291.14%
合计108859.17100.00%
数据来源:《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公告)》

 

地方政府承诺函的法律效力分析  




近日,贵州四个地方财政局撤回承诺函的事件引发大家的关注,此次财政部债务摸底也是要重点检查出具承诺函的情况。那么事件中的主角——地方政府承诺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市场将造成什么影响呢?


1、地方政府承诺函的演变:从接受到禁止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承诺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地方财政局出具的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另一种是当地人大常委会将债务纳入人大预算的决议,有的金融机构在做业务的时候会要求政府部门出具这两个“双承诺函”。


在讨论地方政府承诺函的法律效力问题时,有不少新媒体引用了2006年10月最高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6]民四他字第27号)》,在该复函中,最高院要求法院根据承诺函的背景情况、内容及其他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其效力,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政府承诺函的法律效力。然而该复函发生在10年前,随着经济环境的转变,这方面的立法及国家政策也发生了修改,这个案例已经过时,与现在的立法及实际情况不相符,现在媒体仍然单独引用该案例会对读者有一定的误导作用。


在国发43号文及2014年《预算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地方政府提供的担保是被市场接受的,政府层面也会要求履行该类担保,如国发43号文也规定“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就也明确要求“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但在43号文之后,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了清理,严禁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这种方向的转变,我们认为和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关系:当经济上行的时候,地方政府的担保风险可控,地方政府可以借助自身信用通过融资平台融资,发展当地经济,金融机构也可以做成一笔“风险较低”的业务,虽然法律上禁止地方政府提供担保,但是符合各方的利益,大家也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当经济下行,地方债务规模过大时,为了防范地方政府破产,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中央放开了地方融资的渠道,规范了发债渠道和额度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统一监管,对于监管之外的“隐形”的、预算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务,如提供担保等就自然而然就被严禁了。

 

这种禁止同时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上。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就明确禁止政府提供担保,第35条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事实上早在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就禁止国家机关提供担保,除非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外债转贷而提供的担保,第8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015年财政部也多次要求禁止地方政府的违规担保,最高院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葫芦岛锌厂保证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辽宁省政府1996年出具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的主张。

 

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担保,仅是一纸“安慰函”而已。金融机构在做业务的时候其实也清楚的承诺函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将其作为项目实质上的增信措施,大都是抱着“有总比没有好”的态度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更多的是心理安慰作用,另外在债务逾期时或许可给地方政府施加舆论上的压力。


2、对市场的影响:资信较差的中小项目将受到影响


贵州的撤函事件并非首次。2014年12月,“14天宁债”和“14乌国投债”在发行时出具的“被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说明”,均被当地财政部门要求撤销或作废;2015年2月,最高法判决1996年辽宁省人民政府《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的主张。

 

其实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在做业务的时候,特别是发债的项目,也清楚的知道承诺函并没有法律效力,也不会将其作为项目实质上的增信措施,大都是抱着“有总比没有好”的态度,承诺函更多的是心理安慰作用。


既然知道承诺函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什么实践中银行都强烈要求地方政府出具该类呢?对业务承做人员而言,这是形式上的要求,没有承诺函的话可能难以通过内部风控的审核;从项目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虽然其没有法律效力,但白纸黑字的承诺函附带了地方政府的信用,对地方政府或多或少有约束力,在项目不能还款时能施加舆论上的压力,迫使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并尽快的采取行动。

 

若以后政府真的不能出具承诺函,这将对一些资质较差的中小项目影响较大,这些项目在偿债能力等方面较弱,承诺函对于这些项目而言意义更大一些。



    地方政府融资政策梳理
    前言


前段时间,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续贷以及定向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和发改委放松企业债发行条件等都预示着管理层对地方政府债务过渡期风险的意识,之前志在长远规范的一整套设计方案做微调。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大的政策转折,只是在长远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同时更加注重短期衔接的风险。首先看一下几个容易被混淆的概念。


所谓“新增”含义,需要区别来看,其政策变动脉络。

1.银行角度地方政府平台贷款新增

2.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项目新增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新增

4.划入地方政府债务的融资平台余额新增


第1项,纯粹是银监会过去对银行的平台风险暴露所做的一些风险防范措施。虽然法规仍然有效,但现在很少提及。


第2项,自从43号文以来,一直是严格约束的,新建项目融资如果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围,自始至终都不允许通过发行企业债或新增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解决融资问题。


第3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处理融资平台公司。


第4项,以财预[2014]351为基础,区别看,如果是在建项目(2014年9月21日之前存在的项目)后续融资,允许地方政府原渠道续借;其他情形融资平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债务甄别后对没有划入地方政府债务的平台项目融资,地方政府仍然要督促偿还。


1.(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债融资(但该地区的总额不得被突破);


2.(平台公司)不可以通过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但基本原则仍然是锁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只减不增。这点在2015年5月15日的国办发40号文中进一步得以明确,即便是在建项目如果有增量融资需求也只能走地方政府债(一般或专项)和PPP的道路,而不是新增贷款融资。


存量债务置换和上述4种类型新增没有必然关联,这是自43号文以来一直延续的口径,即通过债务置换降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利息负担,5月15日的文件只是意外地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对地方政府平台概念的形成及明确定义

 

对地方政府平台概念的形成及明确定义可以追溯到2010年6月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而且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自从国发19号文发布以后,地方政府平台的增长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一路膨胀。


2013年6月份公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3年第24号《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定义为: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

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

 

新预算法在多方面有所突破,和债券市场相关的部分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为后续43号文以及财政部进一步出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务相关规章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4年9月23日《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43号文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政府举债、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和规范的或有债务。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规定主体仅限省级政府,省级以下无举债权,市县可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首提用地方政府发债的方式置换现有高成本存量融资债务。从后来财政部的举措来看,目前为止至少安排3万亿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置换债务不得用于偿还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背书的城投债将成为历史,未来取而代之的是地方政府一般债以及项目收益债。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未来仅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其中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或有债务为地方政府依法担保范围仅限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行为。


此外对于PPP形式运作,既不属于政府债务,又不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但是纳入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需要依靠财政补贴,而且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43号在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度的举债权限的同时,也禁止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


那么,何为政府性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及2013年12月30日审计署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两个文件可知:审计中将“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3种类型。其中:(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是法律意义上的负债主体,属于“政府债务”;(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

 

43号禁止地方政府通过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政府性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举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仍然可以从市场上借款,但是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政府会提供隐性支持

 

43号文的思路是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政府的职能分离,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统一监管的范畴,剥离融资平台为政府融资的职能,政府也不再为融资平台背书,而是按照“谁用、谁借;谁借、谁换”的原则举债。

《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到目前为止关于存量债务处置唯一明确的文件(尽管一直没有正式发布);其中措辞和语气也是最强烈。


1.在建项目允许通过原渠道解决,不过根据第二十五条,原渠道包括“贷款或企业债/中期票据”在2015年继续发行;但2016年开始只能通过分配的额度内发行地方政府债进行融资。


2.明确非政府债务处置方式:尤其是下面两项非政府债务,其实是鼓励债权人进行展期或借新还旧。尽管银监会2014年也发布新规允许提前通过信贷审核方式进行借新还旧,但对审核标准仍然是按照一笔新贷款执行。


(二)对项目收益能够还本付息,但贷款期限与项目进程不匹配、项目尚未完工或产生收益的债务,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修订贷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对项目长期收益能够还本付息,而当期收益不能还本但能付息的债务,经债权人审核确无当期偿债资金来源后,在原贷款余额内,债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发放贷款,债务人必须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3.鼓励通过PPP方式处置存量债务,但地方政府按约定规则对PPP 项目承担责任,并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管理;


4.特别提及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债务管理从严。但后续文件从未提及“高风险地区”的概念,可能迫于地方政府压力,财政部文件中不再单独列举。


5. 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秉承原则: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这也是后来国办发[2015]40号文的具体详细规范的地方,对在建项目后续存量以及增量需求将是后面讨论的重点。

 

姐妹篇:财预[2014]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

 

明确定义在建项目为2014年9月21日之前的项目,且遵循优先PPP的原则;

以2013年6月债务审计确定的名单为基础(7170家平台),在对后面1年半的平台增减进行调整。该平台和银监会为统计和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而准备的1.16万家名单有一定差异。

后续2015年2月中旬,财政部预算司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对在地方政府债务甄别过程中多报或者显露之前债务审计过程中隐藏的债务进行核查。因为存量债务的处理,中央政府会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化解,更加宽容,而增量债务除额度内的债券发行就是PPP,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不得新增。后来2015年5月份新的化解措施包括定向发行地方政府债置换银行贷款以及银行在建项目续贷等都是针对已经甄别无异议或2013年审计的存量债务进行的处置措施。这进一步证明了地方政府年初力争在最后关头多报存量债务的明智之处。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2016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该意见是国务院43号文以及新预算法的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主要内容是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取消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支持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融资。


该意见对地方债务限额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不同的债务类型,政府的偿还资金来源不同,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


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该意见也根据不同的债务类型做出了差异化的处理规定:


(1)对于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2)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


(3)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为避免地方竞相发债对市场产生冲击,财政部根据债务到期、债务风险等情况予以组织协调,并继续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等工作。

2014年12月8日中证登发布《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该规定可以称之为债券市场“黑天鹅”事件,不仅如此受投资者情绪影响第二天股票市场同业经历了过山车式的行情并以暴跌收场。

大致内容如下:

“不受理新增企业债券回购资格申请,已取得回购资格的企业债券暂不得新增入库。按主体评级“孰低原则”认定的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除外。

结算参与人应依据本通知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严格限制企业债券新增入库。如有新增入库的,中证等将采取强制出库措施,结算参与人应严格防范欠库乃至透支风险”。

2015年1月12日《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阅读本征求意见稿必须要结合2014年10月份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财预[2014]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

 

总体是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收支进行详细分类,明确界限。

 

1.2015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增量债务通过年度限额方式纳入预算,限额中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过渡期在建项目举借的贷款。过渡期在建项目新增贷款融资,在2014年10月份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及。只是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只能通过新增贷款,和之前表述比,去除了中期票据和企业债的形式。这也和1个月后发改委下面的关于偿债保障措施的文件精神一致。

2.首次明确存量债务利息只能通过财政预算支出解决,不可以通过举借新债偿还。

3.PPP项目的财政补助纳入预算管理,且要求作出中长期规划。

和《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表述完全一致。

2015年5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1.对银行而言,置换的应该是2015年到期部分,纳入央行抵押品范围意味着增加流动性;尽管和贷款收益率比仍然较低,但还得考虑地方政府债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权重只有20%,资本占用也非常低。


2.纳入抵押品范围后,对银行而言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自由通过地方政府债获得央行抵押融资(SLF, MLF, PSL);央行在进行新型流动性工具操作的时候还有额度控制,此外还会对申请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中宏观审慎政策部分(具体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银行新增贷款符合央行信贷额度控制)进行考核。所以纳入抵押品范围的实际作用有限。


3.从置换的顺序看有限置换银行贷款,再看其他债务。操作成本主要体现在银行的置换意愿如何,从银行的动机看,尽管债券占用资本计提较少,但从实际风险收益角度看,一旦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围,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面临的风险实质没有什么差异,如果银行自身不面临存贷比或资本充足率较大压力,可能置换动力不足。如果是这样,那么逐笔协商核对将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对于信托、资管等产品置换的可能性更小,一是时间约束,能完成银行贷款置换实属不易,二是信托等资管类产品投资人原因承担的收益率高于置换债券(国债上浮30%),可行性存疑。


4.定向承销的背景是公开发行的难度,截止5月中旬,地方政府债的发行严重落后于计划安排。央行为保驾护航定向发行地方政府债,启动PSL为置换银行提供流动性(从期限上看MLF, SLF不匹配地方政府债)的可能性较大。不过此前PSL只针对政策性银行操作过。


5.至此央行正式介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市场对QE的期待进一步加大,但实际QE条件并不成熟,所谓量化宽松或许已经近期被滥用,实际是指央行其他可选货币工具已经失灵,因为基准利率接近0,无法通过基准利率对市场进行干预,而只能通过非常规手段操作,由央行直接干预信用市场,扭曲信用资产溢价和信用利率水平。显然国内远未达到上述条件。


6.还有纳入试点地方的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不排除未来地方政府在财政存款方面优先选择置换银行。

让媒体大肆渲染43号文一纸空文的后续政策国办发40号文及42号文,到底变化在哪里?

 

尽管中央政府发文限制新增地方政府债,但地方政府出承诺函的案例仍然比较多。例如:江苏某地级市新区管委会为补充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融资平台(未纳入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作为借款主体,将政府所欠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通过信托计划融资xx亿元。该市人大发文将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该市财政局承诺将土地出让收入拨付给融资平台确保足额按时还款。虽然这笔融资不属于本文前述四类新增地方政府债范围,但市人大、市财政局的双重背书无疑增加了该市政府债务总量。


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的文件公之于众。


因为PPP推进速度不达预期,从而只能先行通过原有融资渠道解燃眉之急。根据351号文:“在建项目要优先通过PPP模式推进,确需政府举债建设的,要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


另外一个转折在于,通过国办发发文传达之前财政部相关在建项目融资的问题并细化落实措施。层级更高,内容更细。但文件主要精神没有脱离2014年9月《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10月份发布的351号文范围,即确保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后续正常融资需求,唯一变化的语调,之前解决渠道(存量+增量)是优先选PPP,再次选择发行地方政府债,最后才选择原融资渠道;此次(存量)则是直接要求银行为在建项目提供展期,且期间不得抽贷、停贷。有关在建工程过渡期内原有渠道融资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虽未提及,但在财政部2014年的两份征求意见稿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讨论,只是在措辞上征求意见稿比较强硬,但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最终未能正式发布。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为:《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前面第四部分和第六部分有所介绍。


1.在建项目和融资平台定义没有任何变化,延用之前国发[2010]19号文以及国发[2014]43号文的定义(注意此文是国办发,在定义方面不会引用财政部或银监会的文件);


2.对在建平台存量债务强制性要求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地方政府融资项目,银行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在建项目贷款合同到期,强调银行在续贷方面的配合。


3.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采取PPP和地方政府债方式解决;


4.比较新的提法: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实际属于缓兵之计,此类资金期限非常短,只能起到“过桥”作用。


5.此外仍然在细节上存在定义的难点:平台公司名单财政部一直沿用审计署的名单,从2013年6月份来看约7200家,2014年底的名单目前尚未公布。银监会的名单从2012年以来一直维持在1万家左右,在最新的2015年3月底名单中仍然有11615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来说我们在理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只要不涉及银行贷款一定以财政部定义为准,但国办发40号需要财政部和银监会协调一致,才能确定哪些属于稳健支持展期的范畴。


此外地方政府债务甄别工作一直没有结束,对于城投公司债务如果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畴,则意味着不在国办发40号文约束范围,银行可以不提供展期便利。


所以总结下来,对从地方政府角度并没有明显放松或口径改变的地方,即便是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也无法通过贷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而只能等量续贷。但此文重大变化在于从银行角度强化地方政府在建项目存量贷款的续贷,提高地方政府在建项目续贷操作性,不过在关键概念的定义上仍然存在进一步细化的需求。

发改委的最新动向


2015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主要依据43号文精神:


1、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2、政府制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3、鼓励企业通过以自身拥有的土地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抵押等多种形式作为增信措施,进一步增强偿债保证。


4、鼓励各地结合PPP和创新预算内投资方式,积极研究扩大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创新品种规模。


从发改委角度,防止平台企业通过发债的偿债保障措施新增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


随后在5月25日,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综合此次发布时机和具体内容看,《通知》对促投资稳增长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回应;快财金工作从微观向宏观、从审批向监管、从项目安排到制度供给转变的重要尝试。


1.取消非百强县平台公司发债限制,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2.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3.强化市场导向,解除数量指标限制:对债项评级在AA+以上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4.适度放松发债企业自身资产负债率指标要求。


5.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总体而言是43号文规范地方政府融资之后,财政部继之前财预[2014]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之后,再次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文件,且此次联合央行和银监会。本文最后附此前关于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完整梳理。

核心是土地储备机构压缩管理,每级政府原则上只能一家;划分土地储备和城投公司界限;限制土地储备机构从金融机构资功能,只能走地方政府自身预算渠道。

十一人民银行、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发改委对地方政府融资的最新政策

 

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原有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了全口径跨境融资的试点区域,三个月后,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由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但是无论是在试点阶段,还是在推广到全国,适用央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的主体范围都限于非金融企业,把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排除在外,但这并不意味者地方融资平台无法在境外发债,只是在额度计算不能按照央行的“全口径”计算。

 

8月底,上海交易所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收紧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债门槛。之前交易所的口径是,对于在银监会地方融资平台名单内的企业一律无法发债,适用来自政府的收入和现金流占比不能同时超过50%的标准。此次上交所则是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甄别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双50%”调整为“单50%”,即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取消来自地方政府现金流占比不得超过50%的指标,而原来的标准为双50%,即来自地方政府的收入或者现金流占比的其中一项不超过50%即可,在实践中,发行人常常利用与其它企业“倒账”的方式降低来自政府现金流的占比,现金流不超过50%的指标其实很容易做到。

 

9月2日,交易商协会则在主承销商通气会放开了部分区县级平台的融资限制,对于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下属区县平台企业发债,可按照一般地市基建类企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五大用途的限制。


发改委10月12日发布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二十二)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对于依法依规应由地方政府偿还的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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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基础和交易策略研讨会

(2016.10.29-30 ▏上海站)

(2016.11.05-06 ▏北京站)

课程大纲

第一讲:债券组合管理实务

(讲师A ▏10月29日09:00-17:00)

一、债券基础篇

1、  什么是债券

        1)  债券概念

        2)  债券的基本要素

        3)  债券的特殊属性

        4)  债券的投资偏好

        5)  债券的分类

2、  债券的理论定价指标

        1)  净价

        2)  全价

        3)  到期收益率

        4)  久期

        5)  凸性

        6)  DV01

3、  债券市场的定价逻辑

        1)  券种的鄙视链

        2)  期限的鄙视链

        3)  新老券的鄙视链

二、债券市场篇

1、  债券市场概况

2、  债券一级市场

        1)  债券一级市场招标方式

        2)  债券招标案例

        3)  一级市场投标的目的

        4)  一级市场投标技巧

3、  债券一级半市场

        1)  什么是债券一级半市场

        2)  债券的分销

        3)  债券的上市

        4)  中介的一级半报价

4、  债券二级市场

        1)  二级市场交易原则

        2)  二级市场的询价方式

        3)  二级市场的交易特点

三、债券组合管理篇

1、  组合管理的逻辑

        1)  债券组合的账户分类

        2)  债券组合的常见估值方式

        3)  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2、  债券组合的常见风控指标

        1)  组合敞口

        2)  组合久期

        3)  组合DV01

        4)  信用风险限额

        5)  其他风控指标

3、  构建组合的逻辑

        1)  明确组合的管理要求

        2)  构建组合的基本逻辑

        3)  不同券种的在组合中的作用

        4)  建仓实例分析

4、  组合日常管理

        1)  债券的买卖逻辑

        2)  杠杆操作

        3)  组合的流动性管理

        4)  组合的波段操作

        5)  组合管理案例分析

第二讲: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

(讲师B ▏10月30日09:00-17:00)

1. 债券基础篇

1) 债券基本知识

2) 债券市场的结构和分类

3) 债券市场投资者及其特征

4) 债券的定价与交易

2. 债券研究

1) 债券研究的架构

2) 宏观研究框架

3) 利率债研究框架

4) 信用债研究框架

5) 可转债研究框架

3. 债券组合管理

1) 组合的风险控制

2) 组合的估值

3) 组合的清算和托管

4) 组合构建

5) 债券组合的调整

6) 业绩归因分析

4. 下半年债券市场观点分享

1) 宏观经济走势研判

2) 下半年债券投资策略

讲师介绍

讲师A

江苏银行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团队经理助理,CFETS请求报价小王子、2015优秀做市交易员、微信公众号蕉易猿生像作者。毕业于全美TOP15金融工程硕士,曾在美某私募基金从事期权套利策略的制定和交易,有较强的逻辑梳理能力。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深交易员,组建江苏银行债券交易台,其前期开设的《债券投资实务入门》课程,以平实的表达,深入浅出的介绍了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的基本规则和逻辑,受到市场广泛好评。

讲师B

某公募基金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管理过多种类型的债券型基金,业绩优秀,此前在某买方机构从事自营债券投资。具有丰富的自营债券投资经验和公募基金管理经验。

课程相关

时间地点:

2016年10月29-30日(上海

2016年11月05-06日(北京)

(具体地址报名前一周通知)

课程费用:

指导价:38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 ;

优惠价:35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 ,需提前一周报名并缴费;

团购价:同一单位3人以上报名可享团购价!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报名方式

微信或电话联系:

刘老师:135 8580 3262 

杨老师:152 1689 9716

或拨打热线报名电话:021-5588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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