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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银监会松绑地方AMC,取消对外转让限制,每省可设两家(附28家名单)

2016-10-21 许继璋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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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办公厅向各省级政府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对地方AMC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此次银监会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但省政府增设地方AMC的,应当考虑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不良资产转让需求以及原有地方AMC经营情况等三个因素,且必须符合原有的准入规定。


2、取消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


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银监会这两项措施对地方AMC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计,将来会有不少省级政府在原有一家的基础上再增设一家,地方AMC或迎来大扩容。最为关键的是,银监会此次解除了地方AMC收购不良资产后不得对外转让的”紧箍咒",允许其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出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放宽后,地方AMC业务模式将更加多元化,其牌照价值突显,四大AMC和金交所在不良资产市场上的份额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就要求“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此次银监会的规定可以看做是国务院政策的具体落实。


以下为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布、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拓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促进市场竞争,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函告如下:

 

一、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级人民政府增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高,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较大;二是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高;三是已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正常经营并已积极发挥作用。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执行,并报银监会公布。


二、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应履行主体监管职责,督促其授权或批准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则。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也将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执行中有问题的,可以与银监会法规部联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28家地方AMC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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