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现金贷整治对网贷、银行、P2P影响几何?16个关键解读和逐条评析
声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研究员颜颖;来自监管层资深专家。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周五(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整治办、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笔者团队第一时间做了简单解读,本文再次更加细化系统做了解读分析,供探讨。如有任何疑问或纠正指教,欢迎联系作者微信haibosun88。
第一部分 十六个关键影响解读
1、线下小额贷款业务不受新规影响。
本规则重点限制网络小贷,所以普通经营线下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受本规则关于消费场景要求的约束。
因为新规针对网络小贷公司并严格限制消费场景,所以类似白条和借呗的业务会受限制。未来消费场景的争夺更加激烈。
2、问题根源:业务范围与监管范围的错位。
之所以整治办出台针对网络小贷公司的新规,网贷业务和监管归属的错位是其问题根源:审批机构是当地金融办,但业务范围触及全国,地方金融办并不具备异地管理职能。
3、综合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
本规则要求将所有费用等成本计入融资人承担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其中,尽管有争议,但我们认为罚息需要计入综合成本。即便是因融资人蓄意逾期违约导致最终年化利率超过36%,相应责任也是平台承担。
再加上很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此类违约并不影响融资人的征信,对其不会产生相应的信用记录惩罚。这样以来,很可能会导致部分现金贷平台后续违约率大幅上升。
4、存量不合规业务面临较高违约风险。
对于之前不符合相关资质(比如没有网络小贷资质,但接触部分互联网平台全国放贷),或者资质审批流程本身有瑕疵的机构,自发文之日起需要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当然,对于此前已经发放的贷款仍然会持续后续管理,但笔者认为可能同样面临融资人未来蓄意违约的风险。
5、银监会或统一网络小贷监管口径。
存量已经审批的网络小贷公司的相关管理,可能会由银监会统一监管口径,抬高门槛,统一融资杠杆比例等。
6、小贷公司真实杠杆率将大幅下降。
新规明确:小贷公司信贷资产转让的正式渠道(交易所ABS为主)的获得的资金也需要纳入融资杠杆里面。这将迫使部分小贷公司进行大规模注资,并限制其业务扩张。
7、已获银监批准的联合贷款不违规。
关于银行关键风险管理和核心功能不得外包这一规定,其实并不属于全新内容:在很早之前,银监会就已经专门出台外包服务的规则。
而类似微众银行的联合贷款模式(产品“微粒贷”),是在银监会外包服务出台之后,监管部门充分审查之后推出的业务,所以笔者认为:在已获银监会准入的前提下,联合贷款模式不违反本规则。
8、新规对银行助贷业务冲击较大。
整个模式需要重新审视,需要尤其注意的是:第三方担保机构需要具备担保资质(融资担保公司牌照),而且担保费不得转嫁给融资人。
9、在有消费场景的前提下,银行的直销银行业务或更可行。
但直销银行核心还是流量和消费场景的追逐。未来专门成立子公司将是直销银行大势所趋。
10、新规未针对P2P网贷作过多增量限制,但也严格限制其消费场景的撮合业务。
总体而言,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未来更加趋严,后续针对P2P、网贷、融资租赁和第三方支付的整顿会持续。
11、地方金交所传统业务继续被压缩。
今年7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64号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严格禁止互联网平台和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此次则是进一步禁止小贷公司在金交所场外ABS或拆分转让。
12、国内到底有哪些合格放贷主体?
目前根据监管规定有自营放贷业务资质的主要有四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普通小贷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银行和信托。部分券商也有信用类业务,比如两融和股票质押式回购,或者应收账款类,但都不属于“贷款”范畴。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除了信用卡取现外,各类个人消费贷款受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所规范,无指定用途消费贷款在银行体系是严令禁止的。此前大量参与助贷的P2P网贷信息中介平台,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没有放贷资质的,不能作为放贷主体,仅仅能作为信息撮合平台。
13、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多数模式无法持续。
《通知》要求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除了四项禁止以外,还要求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
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所以不从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就可以不受此限制约束,留下了政策真空。
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转让债权影响巨大。这也和2017年7月初发布的整治办函64号文实际上对金交所和包括网贷在内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已经有所限制。
由于互联网平台、地方交易所都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等显著优势,目前,网络小贷大量利用此类渠道转让债权进行融资,这一条直接堵死了目前网络小贷重要的融资渠道。大量网络小贷难以达到深交所相对较高的门槛,融资成本相对地方交易所也将明显上升。交易渠道压缩到官方指定的有限渠道后,一旦有需要,上级部门也能可以很方便地对相关领域的债权交易进行窗口指导。
以下是上海、江西和重庆的地方监管部门关于网络小额贷款资金来源和融资杠杆比率的要求,上海的杠杆比率最低,仅为净资本额的50%。重庆的最高,三种融资方式同时进行融资可以得到230%,但实际经营中,重庆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达到了净资本额的1000%。
地区 | 上海 | 江西 | 重庆 |
资金来源 | 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 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超过2家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以及转让信贷资产和资产证券化融入资金。 |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主要股东的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
融资比例 | 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倍。 | 1、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两项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含100%,下同) 2、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3、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接触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接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
14、整体而言,新规商业银行相对利好。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逼迫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建立或提高相关的风控制度,但并没有限制银行通过直销银行等发放委托贷款放贷,可以说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利好。
15、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现有模式再受挑战。
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能发放贷款,只能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中间做信息撮合。从《网络借贷信息中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监管陆续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形成1+3的监管体系。
网贷平台的标的需要小额分散,资金和资产亦需一一对应,所以网贷平台此前多为债权转让模式。在网贷平台不能直接发行大额标的后,还有过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的短暂时光,后再次被监管叫停。不少网贷平台转而走向助贷模式,跟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进行联合贷款。
目前,有不少网贷平台和小贷公司(含网络小贷公司)的合作模式为:由小贷公司推荐客户去网贷平台上发布项目,同时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就这笔借款签订债权回购承诺或放贷还款承诺。即如果借款人到期无法正常还本付息,该笔债权就转让给小贷公司,或该小贷公司就再给借款人发放一笔贷款,用于偿还在网贷平台上的本息,在本质上也放大了杠杆。
上述模式很难被认定为小贷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但也可通过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的形式,如禁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兜底,进行规范。
16、最后需要注意发文的单位及未来政策的制定者。
从落款可以看出,现金贷整治是央行金融市场司和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导。其中,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设在央行金融市场司。事实上,从去年113号文作为开端,过去很多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均来源与该整治办。主要后续相关内容可以参考笔者之前的总结《债权收益权拆分受限!央行发文清理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违规展业:大拆小、团购、分期等》、
第二部分 新规全文详细解读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整治办函[2017]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按资金来源分类整治的思路和之前我们的推测一致。此前我们曾经预测,对于没有相应资质、牌照的线上现金贷业务,监管部门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整治。现在的条款不仅是一刀切,部分政策甚至没有区分线上线下、是否现金贷。
目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允许或禁止组织或个人经营放贷业务,修订前的民法通则曾经禁止公司之间资金拆借,但在修订后已经将此条删除。另外,一般性的借贷行为和“经营放贷业务”之前仍然存在模糊地带,目前的实践中,基本将“经营放贷业务”理解为长期经营并以此为业。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这与银监会当年“七不准、四公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整治如出一辙。
“七不准”中,“不得以贷收费”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不得转嫁成本”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尽管文中没提及不准收费,但要求把费用纳入综合资金成本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相比较,实际就是堵住了明为收费实为利息的变相“高利贷”。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直接援引了银行KYC的措辞。要求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不得诱人举债,亦不得向无收入者放贷,同时明确单笔贷款总负担要有上限,展期不超过两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不仅禁止暴力催收,也同时将“侮辱、诽谤、骚扰”加入,这个可能会对于后期各地执行形成一定的考验。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第一步是关门:
不再放行任何新机构。这里和11月21日《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相比,多出了第三项要求:已经批准筹建但未开业的,也不能开业。
所谓网络小贷其实就是小贷公司在当地金融办批复的时候给一个经验范围“全国”;目前已经批准设立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公用230余家,意味着大量没有网络小贷资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即将退出舞台。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最早从江西赣州开始,第一个批准了经营范围为全国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后来逐步发展到全国。前段时间上市的趣店,其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赣州快乐生活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注册在赣州。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第二步是上枷:
注意这里针对的是网络小贷公司,其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等业务统统被叫停。持牌金融机构不受此规定影响。普通的小贷公司也不受此条款限制。也就是一般的线下小贷没有限定一定是消费场景,因为线下小贷总体业务量、杠杆、和现金贷占比都不高。
因为没有明示实施时间,可以理解为即本通知发布以后,所有网络小贷机构的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现金贷业务必须立即停止。未来需要追逐场景这样的稀缺资源,例如:购物分期、装修贷款、购车分期等。目前网络小贷公司的快速增长的盈利几乎全部来自于现金贷业务,趣店的收入主要由现金贷服务费、分期佣金构成,现金贷占总营收的80%以上。
《通知》的要求将会大大压缩网络小贷们的利润,并强迫转型至有场景的消费贷,消费场景将会再度成为资本追逐的目标。不过《通知》并不适用线下小贷公司对于无特定场景和无特定用途贷款的发放。
而对于校园贷,其实今年6月的银监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早已叫停了所有非金融机构的校园贷业务。首付贷更是从2016年开始就被屡屡叫停。通知在这里是重申了以前的要求。
同时,通知还要求小贷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也即:至少不能提供已知其用途为还贷的贷款。本文认为如下业务可能就会违反本条规定。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第三步是断流:
1、不能吸存,不能转让贷款,不能通过P2P融资,同时后文也堵死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路子。可以说断绝了大部分的资金来源。这个问题从源头看,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和杠杆率做了如下描述“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那么不是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就可以不受此限制约束,“主要资金来源”也并未量化。
2、不能通过金交所融资这一点,跟之前整治办64号文要求相应,此前不少小贷公司通过金交所和互金平台转让信贷资产获取资金,现在被明令禁止。
实际操作中,尤其是近几年,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大大拓宽,实际杠杆率也远超限制,各地还在不断从政策制定层面放宽。按现在的民法总则,一家一般工商企业以自有资金在网上给个人借款人放贷并没有法律障碍(公司借给公司有限制),小贷(网络小贷)的牌照解决了小贷公司通过ABS、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等形式公开募集资金,而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重要问题。
3、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政策表述略有疏漏。狭义的理解,是禁止网络小贷公司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借款,按照现行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在单户平台上借款余额不能超过100万元,在所有平台上借款不能超过500万元,影响不大。
但目前有不少网贷平台和小贷公司(含网络小贷公司)的合作模式为:由小贷公司推荐客户去网贷平台上发布项目,同时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就这笔借款签订债权回购承诺或放贷还款承诺,即如果借款人到期无法正常还本付息,该笔债权就转让给小贷公司,或该小贷公司就再给借款人发放一笔贷款,用于偿还在网贷平台上的本息,在本质上也放大了杠杆。
上述模式很难被认定为小贷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但也可通过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的形式,如禁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兜底,进行规范。
4、即便针对允许的官方渠道流转(比如银登)或ABS(比如上交所和深交所)通知明确了机构的ABS等融资均不能出表,合并计算杠杆率。目前各地小贷杠杆率上限各异,上海地区为上海1:1,重庆9:1;可能通知是预见到了整改难度,所以规定并表后的杠杆率“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在限期内达标。但监管层很有可能在后期统一杠杆要求。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前面的条款“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从其中的表述可以推测出两点:
一是网络小贷公司的审批监管权限很可能仍会留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而不会像前期市场传言那样上收银监会。
二是现有网络小贷牌照数量可能将会通过各种方式压缩。如本次重新核查业务资质,下一步开展网络小贷风险的专项整治等,或将迎来类似上一轮信托牌照的洗牌。
网络小贷的牌照下一步将如何收回?只有行政吊销和工商吊销两种方式。如果是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目前小贷公司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是工商吊销,则会有较高的法律门槛。
在本次网络小贷风险专项整治结束后,银监会极有可能会出台统一的监管制度,重新设定、抬高网络小贷的准入门槛。可能会参照地方AMC设定数量指标,也可能借鉴担保公司牌照年审制等,对网络小贷牌照进行进一步清理。
后续日常监管会如何加强?网络小贷目前的主营业务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无异,但后者受到来自银监系统的强监管。虽然监管权目前看来可能不会上收,但网络小贷作为地方金融创新和中央金融监管博弈(打擦边球)的产物,已经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强监管。
下一步,银监会出台的统一监管制度必然会大幅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参照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同质同类业务方面适用同样的监管规定。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银行会逐渐成为现金贷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预计未来,直销银行的牌照将会有所松动。
目前直销银行牌照仅有百信银行一家,因为筹建过程中系统建设、业务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迟迟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续排队者。
百信银行已于近期正式开业,预测接下来直销银行的牌照将会加快落地一批,如前期热传的招商、光大、北京、徽商银行等。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即便是线上业务,也应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审贷分离”等基本要求,上述制度也是下一步各地银监局规范整顿银行现金贷以及所有其他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相关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即银行不得给无资质的机构放贷,也不得与其合作放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在总体要求里面注明:“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词条对银行约束力较大。
这是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尤其是对新设银行、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影响最大的条款。
这是“数据驱动”风控模型第一次正式受到监管的质疑。但“谨慎”一词也表示并没有一棍子打死:大数据肯定还是有用的,但也不能只靠大数据。
配合银行不能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以及不能接受无担保资质机构的增信服务等条款,可以理解为:银行必须要靠自己做风控,包括大数据风控。这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数据,另一方面是模型。
这里面最难的部分是数据。
任何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初期,肯定要积累数据,模型是通过实际案例不断优化回归产生的。老银行们虽然有多年传统银行业务积累的数据,但在个人消费贷、小微企业经营贷业务方面的数据积累仍远远不够;新设银行既没有历史数据积累,也不能直接使用外部机构的数据模型或技术支持(这将被视为风控外包),因此积累数据只能与开展新业务同时推进。
实际上,目前多数新设银行的业务逻辑,原本是基于外部数据支持的(包括来自股东方、无关联的第三方等),依靠现有的第三方大数据快速拓展业务,尤其是快速拓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从而建立起自身在市场上的“护城河”。
但上述条款,基本堵死了银行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数据和技术的支撑,快速做大互联网贷款规模的路径。尽管是契合了金融行业审慎经营的思路,但对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尤其是新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影响巨大。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同时禁止了银行的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相关贷款ABS的投资。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此条主要针对各种贷款中介对借款人层层盘剥收费,导致借款人在网贷平台上的综合成本远超36%的乱象。
在互联网业务链条下,借款人、贷款中介(可能不止一家)、网贷平台,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导致监管以及纠纷处置十分困难。
本条可理解为,将防范上述问题的责任,明确落在了网贷机构本身。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类似条款: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上述义务不能外包。
本条对于目前网贷平台上较为普遍的消费贷、汽车金融、医美分期等业务模式影响较大。网贷平台虽然仍可以通过手机经销商、汽车经销商、整形美容医院等渠道获得借款客户推荐,但必须独立履行对借款人的上述审查义务。
本条可理解为,将防范合作机构联合借款人骗贷的责任,明确落在了网贷机构本身。以本条为依据,上述条款可能会被各地采纳,并写入网贷行业地方监管细则。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是一条全新的规定,浅层的理解是:银行不能直接作为出借人提供资金。但目前现实中暂未发现存在此类情况,且银行也不太可能以自有资金或者理财资金参与网贷项目。
因此,此条进一步还可理解为规范网贷平台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银行贷款资金参与网贷项目。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19号文要求为:
按照情节轻重对“现金贷”P2P网贷平台进行分类处置:
对违反《网格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平台按期完成整改;对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的平台,各地在及时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同时,对网络小贷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治,对于未经许可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立即叫停,存量业务逐步压降至零;对于存在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小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本条是前一条的补充,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组织或个人的放贷行为,未必等同于“经营放贷业务”,中间存在模糊地带;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有限,打击和取缔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很可能超出银监会系统的行政管辖权限,必须借助依靠其他主管部门推进,银监会的“指导”能否落到实处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禁止组织或个人放贷甚至经营放贷业务,如果进入司法程序,仅凭目前的通知,法律上的支撑相对较弱。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