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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ABS,一文读懂可能享受的政策红利有哪些?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0-10-28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欢迎个人分享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其他网站转载。



摘要

从资管新规到近日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ABS似乎一直独得监管恩宠。本文通过梳理和解读近期监管文件,简要介绍ABS在一轮又一轮的监管中获得的那些政策红利。


监管文件一:资管新规

政策红利1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笔者解读

这说明ABS产品并不属于资管新规中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管产品投资非标或者其他资管计划嵌套相比,ABS投资具备很高的政策优势:

1.不受期限匹配要求的限制,可以实现期限错配;

2.公募基金可以投资ABS,私募基金投资不受同一个管理人发行多个产品投资同一款ABS,需要向上穿透识别合并计算是否超过200人限制;

3.资管产品投资ABS不属于嵌套。

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最大的区别在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专项计划仅是连接基础资产和投资者之间的通道,属于被动管理(由于基础资产有现金流支撑,再加上结构化等信用增级,这种被动管理被监管认可);而新规希望将上述资产管理产品打造成主动管理型的产品,而非充当被动管理的通道。


政策红利2:或获得估值红利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笔者解读:

(1)未来金融机构会集中在配置此类流动性不好,估值不可靠的资产。后续可能会导致很多机构扎堆利用该条款。

(2)如果没有活跃交易场所,或者有活跃交易场所但交易不活跃且估值不可靠,那么其实意味着信息披露不充分、流动性不高,这其实是和标准化资产定义实质上是冲突的。

(3)这与新会计准则22号对金融资产的分类相符合。

(4)私募债和ABS比较适合第二款规定的估值方法,未来应该有监管统一认定口径。


监管文件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政策红利1:穿透授信VS穿透计量风险暴露

该办法虽然依旧要求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管产品和ABS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计算其风险暴露,但大额风险暴露并没有要求“穿透授信”。

实际上穿透授信是一个事前控制的概念,如果一律要求穿透授信,则意味着所有同业投资的管理人没办法真正履行主动管理的职责。对于ABS和公募基金更是没有可能性,一方面,现阶段ABS和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水平还完全达不到银行授信的水平;另一方面,关联方的识别问题、事前审批的漫长流程等使得穿透授信更像是神话。

此次大额风险暴露的要求实际上是穿透计量风险暴露,是一个事后统计的概念。


政策红利2:放宽匿名客户对ABS的限制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1.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2.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笔者解读: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将无法穿透的ABS均纳入匿名客户。由于目前ABS基础资产的复杂性以及信息披露水平,这一规定将会使得大部分ABS被纳入匿名客户,从而大大限制银行对ABS的投资。

然而,在正式稿中,监管作了一定的妥协,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同时又增加了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非同业单一客户)的情形,从而符合一定条件下豁免穿透看底层资产的风险暴露,大幅度降低操作难度。

也就是说,针对资管和ABS的风险暴露计算,会存在三种情况:(1)穿透计入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2)计入产品本身的风险暴露(一个产品视为一个非同业单一客户);(3)计入匿名客户(视为非同业单一客户)。具体如下图所示:

对于能识别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来说,其计算顺序如下:




监管文件三:《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政策红利:ABS不参与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笔者解读:

在附件4中并没有提及ABS。如果按照资管新规的标准,ABS并不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时,根据G31报表的定义,银行间和交易所的ABS以及ABN属于债券一种,所以也不纳入流动性匹配率计算的考核(效果上看等同于所有债券和ABS都按照折算率为0进行计算)。

但实际上ABS流动性比较差,同时部分ABS属于非标转标(单家银行高比例投资,由银行主导整个授信、发行、投资的流程,是典型信贷类资产转化而来,俗称“非标转标”),如果一律都不纳入流动性匹配率,实际上给与过多的激励。

综上,在资管新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这几把“尚方宝剑”下,ABS不仅“免于一死”,还持续获得利好。笔者认为,在多重监管共振下,ABS或享受至高无上的政策红利!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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