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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银保监启动整治银行股东股权大排查,加大穿透式监管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0-10-28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未经授权,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刚刚,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全面开展股东股权排查整治工作夯实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基础》。

公告显示,在2018年针对868家农合机构的抽查中,发现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股权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1. 关联交易控制不足

    未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授信余额未纳入全面授信管理,甚至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如某农商行向9户关联人发放2.46亿元贷款,利率明显低于该行平均水平。

  2. 股权质押管理不规范

    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

    如排查发现225家机构办理股权质押未在股东名册或股权管理系统中记载质押信息。

  3. 股东违规入股

    部分股东通过违规筹资、资质造假、委托代持等方式入股;少数股东集团突破入股机构家数限制形成“资金系”。

    如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入股19家农合机构,最高实际持股比例超过40%。

  4. 股东干预机构以谋私利

    通过隐性关联谋求控制主导经营,越权干预机构经营,服务自身利益;甚至指使机构向其发放贷款后拒不归还,恶意“掏空”机构,将其作为自身“提款机”。


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 抓好违规整改

    立排查问题的全面台账,逐项跟踪督促问题整改。

  2. 从严处罚问责

    对自查自改不到位,特别是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问责,从重处罚。

  3. 弥补制度短板

    根据实践发展需要,重点加大对股东的穿透式监管,细化完善农商行股东关联交易监管规制,分类有序推进农商行股权托管工作。

  4. 不懈提升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能力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把探索建立适应小法人特点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重中之重,持之以恒地抓实抓细抓好,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实现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公告全文:

全面开展股东股权排查整治工作

夯实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基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全面深入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重点对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股东股权问题是市场乱象整治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影响农村中小银行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合理透明的股权结构、规范良好的股东行为是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机构稳健发展的保证。

为进一步夯实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基础,规范股东股权管理,银保监会将2018年确定为农商行“强化公司治理年”,制定了《农合机构股东股权专项排查整治三年规划》,全面周密部署所有农合机构按照100%的比例开展自查,各银保监局自2018年-2020年,每年按照不低于30%、35%和35%的比例进行抽查;其中2018年重点抽查拟改制为农商行的机构、由高风险机构改制的农商行以及股东股权管理严重混乱的机构等三类机构。

此次排查覆盖了全部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目前机构已全面完成自查,监管部门已对868家、占比40%的农合机构进行了抽查,检查共涉及持股1%以上的股东2.8万个,股东关联人6.5万个,排查股份占农合机构全部股份的76%。

排查过程中,银保监会推动机构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已督促七成以上机构完成问题整改。同时,加大对排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处罚力度,对涉及股东资质不合规、股权管理不到位、违规变更股权等问题的农村中小银行已实施行政处罚100余家次。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发现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股权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 部分机构关联交易控制不足,未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授信余额未纳入全面授信管理,甚至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如某农商行向9户关联人发放2.46亿元贷款,利率明显低于该行平均水平。

  • 部分机构股权质押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如排查发现225家机构办理股权质押未在股东名册或股权管理系统中记载质押信息。

  • 少数机构部分股东通过违规筹资、资质造假、委托代持等方式入股;少数股东集团突破入股机构家数限制形成“资金系”。如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入股19家农合机构,最高实际持股比例超过40%。

  • 少数机构股东通过隐性关联谋求控制主导经营,越权干预机构经营,服务自身利益;甚至指使机构向其发放贷款后拒不归还,恶意“掏空”机构,将其作为自身“提款机”。

这些问题的发现和整改,对于下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风险,弥补制度短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以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按年细化推进排查整治,重点抓好几方面工作。

  • 一是扎实抓好违规问题整改。建立排查问题的全面台账,逐项跟踪督促问题整改。

  • 二是从严处罚问责。对自查自改不到位,特别是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问责,从重处罚。

  • 三是抓紧弥补制度短板。根据实践发展需要,重点加大对股东的穿透式监管,细化完善农商行股东关联交易监管规制,分类有序推进农商行股权托管工作。

  • 四是坚持不懈提升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能力,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把探索建立适应小法人特点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重中之重,持之以恒地抓实抓细抓好,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实现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从法洵科技的数据库www.banklaw.com看,股权管理相关的处罚案例集中在违规为本行股东用本行股权进行质押办理质押贷款;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其他少数处罚原因还包括股权变更未经批准,或者和股东的关联交易明显优于同等条件的贷款。

本文第三部分列举部分典型股权管理的处罚案例供参考。

一、银监会通报的主要问题解读

1、部分机构关联交易控制不足,未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授信余额未纳入全面授信管理,甚至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如某农商行向9户关联人发放2.46亿元贷款,利率明显低于该行平均水平。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分析:

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这里尤其需要注意,如果是纯粹的表外理财,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那么本行发行的银行理财和本行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受10%和15%集中度限制。

此外根据《贷款通则》: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部分机构股权质押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如排查发现225家机构办理股权质押未在股东名册或股权管理系统中记载质押信息。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分析: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五条规定:

建立股票质押监测台账;

商业银行应在以下任一情通过季报、年报、股权集中托管机构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十日内报送监管,监管根据以下情形对银行造成的风险影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三)银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根据最新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来监管要求是非上市银行需要将股权强制托管到符合要求的四板市场。


3、少数机构部分股东通过违规筹资、资质造假、委托代持等方式入股;少数股东集团突破入股机构家数限制形成“资金系”。如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入股19家农合机构,最高实际持股比例超过40%。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分析:

2018年初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授权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次之前主要正对城农商行有这个要求,《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中提到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只能投(或保留)1家。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一般而言从公开信息很少再有机构明面上直接突破一参一控的要求,除此前明天系等少数机构外。比如截至2017年沙钢系也参股银行也就2家。

以沙钢为例(截至2017年底):

沙钢集团是张家港农商行持股8.18%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江苏银行3.03%(第五大股东),持股即将上市的城商行苏州银行6.5%(第二大股东)。沙钢系下还少量参股淮安市农信社、中原银行等,但不不超过5%也就不属于监管规定的”主要股东“,至少符合当前的监管要求。

这是一参一控的要求,基本和证券基金行业类似。

监管通报的控股和主要股东参股19家一般在信息披露上存在违规和瑕疵。


4、少数机构股东通过隐性关联谋求控制主导经营,越权干预机构经营,服务自身利益;甚至指使机构向其发放贷款后拒不归还,恶意“掏空”机构,将其作为自身“提款机”。这些问题的发现和整改,对于下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风险,弥补制度短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

2018年1月,银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正式下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是银监会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规制。

针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违规代持、股权结构不清晰、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现象,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从而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以下解读部分引用自 刘诚燃)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从而把商业银行的股东相关的关联方扩大数倍,对关联方的识别也从法律形式向实质转变。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时还通过要求主要股东逐层披露(第十二条第二款)及商业银行穿透核查(第二十九条)等管理措施对委托持股进行监督。


1)非自然人主要股东尽管直接持有商业银行股权,但其投票权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掌控。因此其最终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属于关联方。


2)主要股东的关联方,自然人可以理解为近亲属,也包括一致行动人【如何判断一致行动人】,当某一自然人集合中单一自然人持股不到5%,但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实质性控制股份(表决权)达到5%以上,依然要被判定为关联方。


3)SPV持股(三类股东)在现代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较为常见,对SPV持股需要穿透识别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为实际享受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2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

重点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象。

3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

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4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

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5.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

办法贯彻分类监管原则,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

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和手段,重点加强穿透监管、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三、11个典型处罚案例参考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五条规定:股东如果质押其持有股权数超过50%,需要对其在董事会和股东待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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