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央行再贷款【2021版】
写在前面
再贷款,即我国央行通过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继而由获得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其客户的资金。
理论上对再贷款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认为再贷款是央行发放给金融机构的资金,后者则认为包括票据再贴现在内的再融资都可以包含进再贷款的范围中来。
而自实践的角度出发,从今天的央行资产负债表看:资产端,再贷款主要体现在“对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债权”,少数金融稳定再贷款也可能放在“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负债端,如果没有创新工具对冲,那么实际再贷款就是体现在货币发行中的“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科目,从而体现为基础货币扩张。
项目(亿元) | 2021.08 |
国外资产 | 223257 |
外汇 | 212124 |
货币黄金 | 2856 |
其他国外资产 | 8278 |
对政府债权 | 15250 |
其中:中央政府 | 15250 |
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 | 120568 |
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 | 4342 |
对非金融性部门债权 | |
其他资产 | 16070 |
总资产 | 379487 |
储备货币 | 307438 |
货币发行 | 90109 |
金融性公司存款 | 198187 |
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 | 198187 |
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款 | |
非金融机构存款 | 19142 |
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 | 5294 |
发行债券 | 950 |
国外负债 | 1083 |
政府存款 | 51111 |
自有资金 | 220 |
其他负债 | 13391 |
总负债 | 379487 |
再贷款是我国特有的货币政策工具,长期以来在调节货币总量、优化信贷结构以及支持金融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央行过去20多年的再贷款历史,到今天非常复杂的一套再贷款制度框架,本文将在此做一个详尽的梳理总结。
一、央行再贷款的由来
二、央行现行再贷款分类
三、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详解:支农、扶贫、支小
一、央行再贷款的由来
学术界通常认为,我国央行再贷款政策有三次重要转型。
其中第一次转型发生在1985年初,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开始,再贷款政策工具被广泛用于投放基础货币,从而调节货币总量,以达到流动性注入的目的。在这一阶段,再贷款的逻辑非常简单,只有两种用途:
短期融通资金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一般分为20天和7天。
农信社的再贷款: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最长6个月;农村信用社的季节性资金需求,贷款期限最长3个月;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贷款期限最长20天。后来,2002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基本对支农再贷款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制度安排。
1994年,再贷款工具发生了第二次转型。一方面,人民币汇率并轨改革使得外汇储备成为了基础货币投放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居高不下的通胀压力下,央行采取了回收再贷款以缩减流动性的举措,从而大大降低了再贷款作为流动性投放工具的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随着三大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央行再贷款被赋予了为政策性业务提供支持的使命,从而发挥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重要作用。
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1998年,再贷款工具发生了第三次转型。当年度,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实体。许多金融机构面临着资金紧张的支付压力,金融风险陡增。经济形势要求央行积极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再贷款尤其是金融稳定再贷款成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定心丸”。
到1998年以后,金融稳定再贷款占比明显上升。为解决各地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资金缺口,央行通过当地的商业银行向当地省政府融资的方式发放再贷款、以及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再贷款。2005-2006年期间,央行又大量针对券商的重整发放再贷款。实际上,可以说金融稳定再贷款就是哪里出事了,央行就去哪里当救火队长。
——比如1999年3月,时任海南省长汪啸风到人总行汇报海南省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情况,并请求增加临时性再贷款帮助解决整顿期间信托投资公司问题。戴行长暂不增加海南信托投资公司临时性再贷款,只是从广州分行再贷款限额内抠出来5000万给海口中心支行5000万元。在经济周期的下行期,风险纷纷暴露,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各地向央行求助。然而,央行的任何救助再贷款实际都是一种基础货币投放,如何在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性之间寻求平衡,是一场艰难的考验。
——比如证券行业2004开始因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发行理财但没有实现隔离爆发风险,央行进行部分救助,但整个行业慢慢实现了第三方存管制度。
——2018年开始实施的资管新规,核心也是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在内的资金池进行整顿,防止因为资金池运作和整个社会刚性兑付预期,为未来大量金融风险爆发拆除隐患,因为银行体系庞大,任何风险爆发极有可能需要央行金融稳定再贷款救助。所以央行最近几年在宏观审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层面不断尝试和创新,都是围绕这一点,以后不要除了问题就找我央行要钱,然后过几年货币超发引发通胀又骂我,所以在一开始的风险防范就需要央行干预,进行制度设计。
时至今日,再贷款的运作种类大幅度丰富,流动性的再贷款主要本公众号之前提及的SLF/MLF/SLO解决,详见《一文读懂OMO、MLF、TMLF、SLF、PSL、SLO、CRA、TLF》。
从本质上来讲,中国的公开市场操作也属于再贷款的范畴,因为该操作并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而是以和银行进行正逆回购为主的操作模式。
二、央行现行再贷款分类
2013年,根据再贷款功能定位的不同,央行将再贷款类型调整为四类,包括流动性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流动性再贷款指主要发挥流动性供给功能的再贷款,其前身实际是短期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12号)短期再贷款定义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
1、分类
流动性再贷款包括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地方性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商行、农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发放的短期再贷款和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两类,其同新创的常备借贷便利工具一起,用于向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金融机构按需提供流动性支持。
2、管理
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发放的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期限最长3个月,期限设置为隔夜、7天、14天、1个月、3个月五个档次。
总行对全国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期限最长1年,期限设置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四个档次。流动性再贷款采取抵押方式发放。
3、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
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是本次调整中新划分出来的再贷款类型,主要发挥以央行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促进信贷结构的作用。
1、分类
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包括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三种,其在对象覆面上较广,在用途上各有侧重,针对性更加突出。
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四类金融机构;用途是支持以上四类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
扶贫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差异不大,适用的主要规则和发放条件也一致。
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标准)、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金融机构;用途是支持以上四类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2、管理
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发放,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期限最长1年,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为3年。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发放。
3、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利率。
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是本文介绍的重点,后面会详细分析。
金融稳定再贷款发挥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
经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
2、紧急贷款
用于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3、风险处置类再贷款
经国务院批准,用于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合法债务兑付等。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占用的再贷款纳入该类再贷款统计范围。
4、其他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主要统计1993年以前发放的老再贷款、融资中心划转再贷款等其他金融稳定再贷款。
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是央行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的重要工具。主要包括:
1、对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支持粮棉油收购的再贷款。
2、委托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借款。
3、对资产管理公司发放的再贷款。
专项政策性再贷款的分类、管理、利率等继续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三、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详解:支农、扶贫、支小
1、支农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3〕58号)是支农再贷款的源头,在2012年8月黑龙江、陕西两省开展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到全国;将支农再贷款的对象由设在县域和村镇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拓宽到设在市区的上述四类机构。
至此,现在意义上的支农再贷款诞生了。并对支农再贷款的设立了最主要的前提条件:满足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关于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作用的通知》(银货政〔2014〕8号)主要是首次提及: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间,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总量。
2、扶贫再贷款
实际上扶贫再贷款属于支农再贷款的一种,源头是2014年4月的文件《关于发挥支农再贷款激励作用,引导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货政〔2014〕4号);还有《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83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金融机构,以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的利率发放支农再贷款。
下面的两份文件将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进一步细化:
《关于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6]9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发〔2016〕173号)。
专门开辟了一种类型“扶贫再贷款”,但就实质性内容而言和支农再贷款差异不大。扶贫再贷款仍然必须按照支农再贷款的政策作为发放条件,人民银行地方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需要再总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内安排扶贫再贷款。金融机构拿到央行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加点规则也是按照支农再贷款政策执行。
3、支小再贷款
支小再贷款正式起源于《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央行为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同时配套的还有定向降准工具,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向小微倾斜。
根据在疫情背景下新下发再贷款可以根据总额度划分为3000亿疫情专项再贷款、5000亿复工复产专项再贷款、10000亿再贷款、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在此之前的再贷款统称为一般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农村商业银行、农衬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扶贫再贷款发放对象范围较小,为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辖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办理支农、支小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1.财务稳健、经营状况良好;2.参加宏观审慎评估(MPA)的,最近一次考核为A类或B类;3.参加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最近一次评级为1-7。
1、支农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的支持的是涉农贷款,而涉农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统计口径统计和考核。
2、扶贫再贷款
扶贫再贷款支持对象前提是在规定贫困区域内的的涉农贷款,相当于支农再贷款下的一个细化。
3、支小再贷款
支小再贷款的支持对象这两年有所变动,比如最特殊的是3000亿疫情专项再贷款,针对性支持名单内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5000亿复工复产专项再贷款的用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10000亿再贷款的范围更加扩大了,变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授信3000万以下的民营企业。存续的再贷款额度打通后,口径与10000亿一致。
而本年新增的3000亿支小再贷款重点扶持对象放在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上。小微企业口径依照四部委11年文件。
再贷款的额度管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由总行拟定总额度后下发至各省分行,各省再自行确定各地市额度,地市中支再自主分配给辖内负责的金融机构。
近年再贷款的额度增加比往年很多,2018年接连三次下发1500亿、1500亿、1000亿,共计4000亿元额度,目的是加强对小微和民营企业的定向支持。
2020年疫情爆发后,再贷款更是接连下发额度,如3000亿疫情专项再贷款、5000亿复工复产专项再贷款、10000亿再贷款、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都是在疫情背景下对防疫重点企业或是疫情冲击最大的小微、民营企业和涉农企业的扶持。
再贷款的发放模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2018年才创新的“先借后贷”模式:先获得央行资金后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要求借用央行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完成发放,对超过2个月未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及时收回。另一种是“先贷后借”模式:先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后再获得央行资金。像前面提到的2020年以来新增额度也均在文件中指定需要用“先贷后借”模式发放。
“先贷后借”模式的应用程度远大于“先借后贷”,其原因是风险更小,管理更方便。“先贷后借”模式下央行资金在下发前就能够控制贷款发放对象、用途、金额等,并且能进行事前审核。而“先借后贷”模式下,央行资金的应用程度起初并不确定,发放贷款的金额、对象等还需后续审核,一定期限未按规定发放的资金也要及时收回,工作量及风险都相对增加很多。
先讲一下比较特殊的扶贫再贷款,其再贷款利率低于支农再贷款利率1个百分点,是为了更好地引导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商业可持续原则,切实将优惠利率传到至贫困地区实体经济。
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的利率除了2010年前后有过收紧的现象,近年来都呈现一个下降趋势,以一年期再贷款为例,18年利率是2.75%,到了20年接连下降到2.50%和2.25%,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对于金融机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资金的综合成本来说,这个低息资金是非常优惠的,所以达到门槛的金融机构都非常希望往这个“大蛋糕”上多挖几块。
再贷款办理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覆盖期限和金额的质押,可以通过质押方式、担保方式、信用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今年六月起下发文件要求原则上使用质押方式,合格质押品分为A、B、C三类,A类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B类包括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银行永续债和金融债券,以及所有同业存单;C类包括经央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企业贷款。
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操作需要,按货币政策工具、央行金
融机构评级设置不同的质押品类别要求。对于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为1-7级的金融机构,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流动性再贷款的质押品要求均为A类、B类和C类。对于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8-9级的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流动性再贷款的质押品要求为A类和B类;扶贫再贷款的质押品要求为A类、B类和C类。对于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0级的金融机构,不得新发放(含展期)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人民银行提供央行资金时,优先接受等级高、流动性好的质押品。
再贷款的贴息政策具有区域性,各省市会有不同的贴息政策,政策的力度和类型也不太一样,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发放优惠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补贴,还有一种是直接对再贷款申报企业进行资金补贴,旦最终目的都是对相应再贷款扶持企业的进一步优惠。
就如10000亿再贷款浙江省的贴息政策是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年化贷款利息不高于支小再贷款借用利率3个百分点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辖内嘉兴市在浙江省的贴息基础上进一步加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贷款年利率不高于5%的,为贷款主体进行最高40%的利息贴息。
举一个例子,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也就是说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一般情况下企业融资成本在4%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有利于扩大产能,加快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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