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重磅!《金融稳定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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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一、此次立法背景: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此次立法就是要在法律中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在法律中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相对应的,提出了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可由再贷款等公共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在金融委统一领导下,存保基金和各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履行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职责,与之前不同,这次将工作前移,强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早期纠正措施,执法等权力地位提升。
责任分工中,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并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对于当前的农信社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负责牵头和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体现了谁出资谁负责的市场化机制。
总体来说,《金融稳定法》是中国统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一大成果。当前的金融稳定法凝聚了过去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实践和思考总结,并将这一切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有利于进一步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关于金融稳定职责现有框架
1、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明确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实际跨部委协调机构;同时通过此次立法强化其领地位和执行效率。
2、央行设有金融稳定局
根据此前三定方案,其职责包括: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部门和金融委秘书局颇有渊源。此前稳定局副局长现在任职金融委秘书局,牵头成立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也非常熟悉。
3、银保监会在关联交易和大股东风险防范层面的制度约束
此前银保监会专门发布新规(详见《银保监43号文!银行大股东新规来了!》),明确禁止大股东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禁止行为,关联交易的禁止行为,以及做好法人隔离。但实际执行中,单方面的金融监管部门对股东的约束力存在缺陷,事后的处置也需要多部门联动。
4、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
具体可以参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来了!》,也是人民银行牵头,银保监会参与的化解风险的机制,大概率资金来源包括人民银行和财政出资、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缴纳资本金结合的方式。此外负债资金来源可以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功能定位是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守住系统性风险底线,因此在资金运用上也应该区别于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分业类型的局部风险。
此次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统筹管理权在国务院金融委。
三、《金融稳定法》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缺乏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虽然包商银行成功处置,但是处置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所以《金融稳定法》在处置层面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路径和权责划分。
1、处置资金来源
金融机构股东当初生前遗嘱中承诺补充的部分。所以本质上金融机构股东并不是简单的有限责任,银保监会和央行也分别要求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处置和恢复计划,上交监管。这个计划既然制定并承诺了,一旦出事,股东需要出钱。
存款保证基金、行业保障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包括信托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但也仅限于资金约定的保障范围出资。
区域性的风险,地方政府需要履行相关出资责任。绑定地方财政,尤其地方城商行的风险。
最后才是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这部分资金其实本质上是中央出资为主。也仅限于危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时候才会动用。
2、负责处置和接管的监管部门权限
经营管理权、资产负债处置权、临时设立SPV承接资产负债、对涉及场外衍生品交易部分暂停合格金融交易的终止净额结算;
追责,尤其是董高监的责任及薪资追回;
对股权和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实施,注意股权减记是全新的提法,主要是针对签署了生前遗嘱,或者监管规定的主要股东有追加补充资本义务的,没有履行追加义务,那么干脆监管有权减记股权;
中止资金跨境,减少未来处置难度;
尤其在法律层面给监管部门临时权限,可以公告通知的方式整体转移资产负债到新的主体;而不需要债权人大会;当然后续债权人也被赋予司法解决的途径。所以整体而言,负责处置的监管主体也面临后续非常复杂的潜在诉讼和行政复议事项;
对于接管或者处置机构,需要监管层面给额外准入和处罚层面宽恕,确保处置顺利。
四、《金融稳定法》六大方面内容概览
1、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和地方按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职,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2、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
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
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
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补充资本。
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4、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等组成,由金融委统筹管理。
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明确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作用留出制度空间。
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
5、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
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
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6、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金融稳定目标】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相互促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 【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第五条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职责】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涉及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第六条 【地方政府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辖区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保障基金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要求参加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第八条 【监察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法对维护金融稳定工作进行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信息传播管理】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金融风险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金融风险误导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二章 金融风险防范
第十条 【持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股权架构,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
第十二条 【股东和实控人准入】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资本实力、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非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的股权架构以及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 【股东和实控人禁止行为】金融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不得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
金融机构不得隐瞒真实财务数据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转移金融机构资产,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实际控制权损害金融机构、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以股权代持、隐匿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
第十四条 【股息红利分配要求】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融资的非金融企业不得通过分配股息红利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债权人、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恢复与处置计划】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明确重大风险发生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有序处置的方案。
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行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十七条 【监管合力】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主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治理机制和基本制度,运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所监管行业、区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测行业金融风险。发现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事件、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程序向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依法向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享数据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信息。
第三章 金融风险化解
第十九条 【风险化解主体责任】金融机构发生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等风险情形的,应当区别情形依法采取降低资产负债规模、暂停有关业务、清收盘活资产、补充资本、暂停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措施主动化解风险,同时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风险化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应当区别情形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化解:
(一)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处置资产和追赃挽损,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二)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和实施债务重组;
(三)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
(四)及时澄清误导信息和虚假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早期纠正和监管】金融机构发生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等风险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风险警示,可以约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监管指标恶化、危及自身或者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高风险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控制重大交易授信,责令出售部分资产、降低杠杆率;
(四)发生影响持续经营的事件、情形的,责令对资本等损失吸收工具实施减记或者转股;
(五)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六)责令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等要求限期补充资本;
(七)责令调整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股东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机构经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存保早期纠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早期纠正措施。投保机构未按照要求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存款保险费率。
投保机构符合接管、重组、撤销等条件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处置。投保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第四章 金融风险处置
第一节 处置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金融风险处置】为处置金融风险,处置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促成重组、接管、托管、撤销或者申请破产,实现被处置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平稳有序退出。
第二十四条 【责任分工】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分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穷尽手段自救、切实清收挽损,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吸收损失;
(二)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履行风险处置、行业救助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三)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
(四)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所监管行业、机构和市场的风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六)财政部门依法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处置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 【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认定风险外溢性强、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统筹指挥开展应急处置,议定处置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情况特别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快速决策,按程序请示报告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效执行】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方案。
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各项措施。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服从风险处置安排,维持稳健运营。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督促应急处置方案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跨境处置合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与境外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及时、有效处置跨境金融风险,防范风险跨境传染。
第二节 处置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处置资金来源】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使用资金、资源:
(一)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实施救助;
(二)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并购重组;
(三)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出资;
(四)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五)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第二十九条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国家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处置措施和工具
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处置措施】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金融风险处置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行使被处置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权;
(二)向第三方机构转移被处置金融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资产和负债;
(三)设立过桥银行、特殊目的载体承接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业务、资产和负债;
(四)暂停合格金融交易的终止净额结算;
(五)责令更换对风险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追回绩效薪酬;
(六)被处置金融机构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
(七)中止被处置金融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要求被处置金融机构调回境外资产;
(八)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要求所属集团的境内外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维持关键金融服务和功能不中断;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整体转移】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实施整体转移被处置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的,基于应急处置以及保障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需要,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主体。处置措施于公告发布时生效,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业务资质、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由受让人承继。
第三十二条 【减记要求】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本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进行股权、债权减记的,应当按股权、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实施。股东在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财产权益不足以弥补被处置金融机构资产损失,且该股东拒绝追加出资或者追加出资仍不足以弥补资产损失的,应当全额减记股权。
第三十三条 【权利保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金融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其所能得到款项的,可以向风险处置实施机关提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补偿。
第三十四条【存保和行业保障基金处置措施】金融机构被接管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接管组织或者实施清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关风险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管豁免】承接被处置金融机构业务、资产和负债所设立的过桥银行、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遵守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要求,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风险处置需要对部分监管要求予以豁免或者变更。
被处置金融机构因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暂缓实施监管措施;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在处置启动前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处置过程中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四节 司法衔接
第三十六条 【集中管辖和解除保全措施】根据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处置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以被处置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商事仲裁程序中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财产和股权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三中止】处置部门依法实施处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中止以被处置金融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以该被处置金融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商事仲裁程序。
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关联企业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金融机构混同的,该关联企业适用前款关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规定。
处置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中止以被处置金融机构股权为标的的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商事仲裁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司法审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金融风险处置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资产核实、资产评估、资产保全、债权登记、财产处分等风险处置措施,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其效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问责】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形成、扩大、蔓延或者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约谈、内部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措施予以问责。问责办法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制定。
第四十条 【政府部门及人员责任】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形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对重大金融风险形成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不积极主动化解风险,未及时实施处置措施,贻误时机导致风险蔓延的;
(四)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推诿塞责、不落实处置工作部署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或者散布不当言论、误导信息,引发严重负面舆情或者市场风险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股东及实控人责任】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违反规定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
(二)掩盖实际控制权的;
(三)违规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
(四)隐瞒金融机构真实财务数据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违规转移金融机构股权、资产的;
(六)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权,导致金融风险形成、扩大或者蔓延的情形。
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配合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或者滥用经营管理权利,实施违规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等行为,损害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转移金融机构股权、资产或者违规分配红利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责任机构和人员追缴。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责任】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
(二)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对市场运行及预期产生严重影响,可能诱发重大金融风险的;
(三)不履行重大金融风险报告义务或者隐瞒风险实际情况的;
(四)不配合、不执行早期纠正措施、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从业禁止】对于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或者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传播违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金融风险事件或者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的误导信息或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误导信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传播媒介可以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尽职免责】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中勤勉履行职责,履职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因不可控制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发生不利后果的,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降低或者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概念界定】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信托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者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法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本法所称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是指国务院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作为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机制,该机制不替代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四十七条 【适用范围】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参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维护金融稳定制度另有安排的,按照相关安排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参照适用本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定。
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本法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经发生,且正在实施中的金融风险处置,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积极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凝聚共识,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必要性
(一)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法治建设,提出要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为统领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金融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二)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外溢性、复杂性、关联性强,一旦发生传染蔓延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
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构建统一协调的金融稳定制度架构。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及时总结重大风险攻坚战经验,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和靠前指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
有必要总结攻坚战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同时,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
二、《金融稳定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金融稳定法》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坚持跨部门立法,健全部门之间、央地之间的监管分工和协调合作,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坚持特别法的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必要的手段措施,以高效处置风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二)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金融稳定法》坚持上述原则,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四)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为健全我国的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金融稳定法》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五)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肃市场纪律。《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但一提到金融界,总有人觉得说不清道不明。
遇到问题时,明知在学校接触过知识点,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无法放到实际问题中来分析。
没系统学过金融的人就更是摸不着头脑了,随便刷个有关经济的新闻一看,文中不是英文缩写就是各种‘来路不明’的数字以及看不懂的政策。
有没有想过,或许只是因为自己接触的大多是碎片信息而导致的。
可能摸索了几年,乍一感觉自己了解了好多好多,真要说个一二三,这才发现知识是零散的。
的确,整个人类社会是一金融大世界,纷繁芜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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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
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办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服务于各类型金融机构。
H老师
知名股份制银行任职总行产品经理、分行总经理助理、支行行长等多个岗位,历经公司、零售、资管等多个条线,对银行体系有着最深的体验和理解。
黄老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PPP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一届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多次被Chambers and Partners、LEGALBAND等法律评级机构评选为专业领域卓越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为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保险,曾在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张老师
毕业于全美TOP15金融工程硕士,曾在美某私募基金从事期权套利策略的制定和交易,有较强的逻辑梳理能力。
2015优秀做市交易员、微信公众号蕉易猿生像作者,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深交易员,曾组建江苏银行债券交易台。授课特色:表达平实,深入浅出,受到市场广泛好评。
汪老师
律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美国认证反洗钱专家。
拥有10年欧美一流国际银行法律合规经验。长期专注于跨境并购、金融衍生品、人民币国际化业务,具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对中国金融监管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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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非银机构及其主要业务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
银行业存款类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有什么区别?
划分持牌(许可证)和非持牌金融机构有什么意义?
银行可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吗?
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有哪些?
农信社和村镇银行属于商业银行吗?
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相差多少?
第二节 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简介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三家开发/政策性银行的由来?
三家开发/政策性银行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开发银行的历史背景简介?
国开行参与地方隐性债务置换的由来?
如何看待国开行参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
抵押补充贷款(PSL)的规模、期限、利率和主要功能是什么?
PSL参与棚改项目的由来?
农业发展银行的“三农”支持和农商行、农信社的“三农”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国开行2018年年报负债的构成项中“向央行的借款”为0?
开发/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有哪些主要差异?
(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工农中建交成立的背景分别是什么?
为什么只有工农中建交叫国有商业银行?
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会有什么变化?与成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什么区别?
TLAC规则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什么更高的要求?
监管放松租住并举业务准入,为什么对国有大行而言特别有吸引力?
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在业务资质方面有什么区别?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什么只有12家银行叫股份制商业银行?
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时的背景简介?
股份制和城商行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四)城商行
城商行的起源、所属监管机构、股东关系、市场定位分别是什么?
哪些城商行归央行总部管?有什么样的好处?
央行的一级交易商资质是什么?成为一级交易商有什么好处?
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债A类主承资质是什么?
城商行不能异地(跨省)经营的由来?
为什么城商行特别想要非金融企业债A类主承资质?
城商行怎么通过同业投资突破区域限制?
同业投资过度扩张会给城商行带来什么问题?
收紧城商行同业投资有什么监管政策变化?
突破区域限制异地寻找资产是否属于监管套利?
为什么说如果政策性金融债纳入同业投资不符合127文的精神?
什么是托管业务?
资管新规之后开展托管业务的难点在哪里?
什么是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最大的优势是什么?
(五)民营银行
民营银行的网点要求、股东资质、市场定位分别有什么特点?
民营银行业务扩张的主要渠道和约束分别是什么?
怎么理解18年末浙江网商银行备付金率和同业负债比例双高?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银行,实现资产转出有哪三条路径?
为什么在17年之前非挂牌的类ABS比银行间的信贷资产ABS更受银行青睐?
为什么说于2018年的时点看民营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没有意义?
央行对支付机构备付金提出了什么监管要求?有什么样的意义?
(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由来?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由来?
省联社的角色定位和职能是什么?
省联社和农商行在管理上的冲突体现在哪里?
为什么说民营控股的农商行实际上很难真正的有经营决策权?
如何划分大中城市农商行、城区农商行、县域农商行?监管对于这三类农商行分别提出了哪些不同的要求?
如何理解关于农商行资金不能跨省?
〔2019〕5号文对农商行新增了哪些考核指标?
(七)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在展业方面有什么区别?
外资银行在华分行需要满足中国的监管约束和监管指标要求吗?
外资银行有什么样的业务资质和牌照?
2018年年报中,瑞士银行、摩根士丹利极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什么?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由来?
建立四大AMC有什么作用?
地方AMC由什么部门监管?
既然有了四大AMC,为何又还要在各个省市设立地方AMC呢?
四大AMC、地方AMC、和没有地方AMC的牌照的机构在展业方面有什么差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是什么?
四大AMC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有什么区别?
(九)信托
信托业的本源是什么?怎么理解信托业要回归本源?
回归本源会给信托业带来什么问题?
为什么信托公司往往带有国际二字?
如何理解信托禁止负债业务?
为什么在标准化票据创新之前的票据资产证券化只能是类ABS?
标准化票据和传统交易所票据ABS/ABN有什么区别?
标准化票据创新给信托公司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如何从净资本消耗的角度理解的通道业务收费?
〔2019〕144号文给信托和保险合作的带来了什么新变化?
信托业跟银行业相比的未来在哪里?
(十)非银金融
财务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可以吸收存款吗?
为什么这四类非银金融机构负债端以同业借款为主?
同业借款是否需要符合3+1贷款规则?
财务公司能否在集团外展业?
为什么单独区分汽车金融,而不将其归类于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公司目前有多少家?其分布有什么样的特点?
第二章 央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
第一节 存款准备金
目前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哪个范围?与国际相比如何?
如何计算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周期?
既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重磅工具”,为什么央行还会频繁改动呢?
调整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有什么样的影响?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由来?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存在有必要和有意义吗?
国际比较之下,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如何理解央行定向降准的效果有限?
怎么理解降准不改变基础货币数量,只是改变了基础货币的构成?
怎么解释2016年3月31日隔夜人民币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出现负值?
存款准备金缴存机构范围的历史沿革?
哪些机构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哪些存款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同业存款要缴纳吗?
为什么有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却没有日间拆借?
法定存款准备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实践中有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案例吗?
为什么保险公司同银行的协议存款期限一般都在5年期以上?
第二节 货币政策
(一)央行创新流动性工具和信贷支持
2013年同业拆借利率大幅度波动的时候央行做了什么指标修改和制度性安排?
央行应对每年春节期间的流动性缺口做出了什么创新?
央行再贷款、SLF、MLF、TMLF等抵质押品有什么样的要求?
为什么创新流动性工具中央行唯一能控制用途的只有PSL和TMLF?
PSL、MLF、SLF,央行使用哪个工具比较多?
(二)公开市场操作(OMO)
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由来?
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交易品种是什么?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央行如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
(三)央行再贷款、再贴现
再贷款是什么?
金融机构有申请再贷款的动力吗?
支小、支农、扶贫再贷款的由来?
支小、支农、扶贫再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分别是多少?
支小、支农、扶贫再贷款分别有什么样的难处?
(四)利率政策
如何简单概括中国的利率体系?
哪些利率最具有市场化的意义?
什么叫二级资本债?国内主流的发行期限是多少?
2019年6月份对于同业市场和二级资本债存在什么样的痛点?
国内货币政策利率传导路径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什么是最优贷款利率(LPR)?
为什么说调整LPR不等于降息?
LPR的由来?LPR是怎么报价的?
LPR报价的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为什么说存贷款基准利率没有市场化?
利率双轨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套利问题?
保险公司的偏好期限长的资产跟利率有什么关系?
第三章 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第一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概览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什么?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机构有哪些?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主要的职能和用于支付清算的系统是什么?
常见的结算/清算方式有哪些?
银行的基础头寸是什么?
如何衡量清算支付的效率?
中央银行可以为支付清算提供哪些内容?
为什么说越大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越低?
跨境人民币结算是什么?
跨境人民币清算的代理行模式和清算行模式是什么?
清算行模式下的直接参与行和间接参与行有什么特点?
跨境支付系统(CIPS)和大额支付系统(HVPS)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由证监会主管的交易系统有哪些?
场内和场外市场的划分依据是什么?划分有什么意义?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什么样的特点?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中证报价系统)有什么样的特点?
央行主管的票据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银保监会主管的保险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交易所清算中,资管产品能否成为结算参与人?
中信登、中债登、中证登、上清所、银登中心,哪些属于权属登记?
资产支持票据是和交易所ABS的核心差异是?
哪些债券登记在上海清算所,哪些是登记在中债登?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债登、上清所)
(一)中债登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怎么理解专项债可做资本金?
中债登的组织架构是怎么样的?
中债登的业务系统有什么?
中债登的业务职能有什么?
债券回购余额和债券市值、交易额的规模情况如何?
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中债估值方法如何实现债券估值?
券款对付(DVP)结算模式是什么?
券款对付(DVP)结算模式下如何实现交割?
债券价格偏离度是什么?
资管新规前资管产品关于价格偏离度的约束是什么?
线下买入返售相比线上的有什么优势?
央行302号文规范债券代持、设限正逆回购的要点是什么?
证监会对债券价格偏离度的要求是什么?
交易所ABS和银行间ABS的核心差异有哪几点?
(二)上清所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下简称“上清所”)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债券市场格局总结?
三大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总结以及各自的托管余额情况?
上清所的职能是什么?
CCP模式是什么?
上清所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CCP模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为什么现券交易和国债的回购交易不适合运用CCP?
为什么交易所回购交易和外汇交易适合运用CCP?
2019年5月上清所债券交易不同清算方式面额统计情况如何?
上清所债券账户的结算成员有哪些种类?
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是否一定要开立结算账户?
代理结算是什么?
除非金融机构外,哪些类型金融机构在交易模式和交易对手上受到限制?
发行登记业务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级半市场是什么?
付息兑付资金划拨的特点是什么?
结算和清算有什么不同?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是否需要双边授信?回购是否需要授信?
第三节 交易商协会
交易商协会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吗?
交易商协会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职能是什么?
交易商协会组织架构是怎么样的?
不同债券品种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银行间市场不同债券品种的监管机构如何划分?
目前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有哪四种?
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能否解决当前宽货币紧信用的问题?
2018年6月锦州银行发的两笔各20亿同业存单,可以理解为央行兜底吗?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分层机制有哪些种类?
债券做市制度能提高债券流动性吗?
成为银行间债券做市机构的好处是什么?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金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北金所交易的特点和困境是什么?
第四节 外汇交易暨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CFETS的成立背景?
交易中心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交易中心的成员制和交易商协会/中债登/上清所的会员制主要有哪些差异?
外币市场和本币市场参与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外汇开盘价跟股票市场一样,都由集合竞价决定吗?
银行分行能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吗?
第五节 银登中心、中信登、网联、互金
银登中心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是标/非非标还是非标?
怎么理解2014年6月平安银行资产证券化“另类跨市场”业务的意义?
受益权账户对信托发行、受益权的流转的影响?
第四章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一节 概述
机构型监管与功能型监管有什么区别?各自的优劣势是什么?
现代金融监管体制以及监管模式有哪些?
央行对于金融监管的主要有哪三方面的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的由来?主要包含哪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 金稳委和中财办
如何简单总结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好处和问题是什么?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四局(金融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和央行之间怎么分工?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
三定方案解读: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三定方案解读:央行主要职责的重点变化是什么?
三定方案解读:央行内设部门有哪些?新三定方案后最大的变动是什么?
三定方案解读:央行的工作重点主要有哪三方面的内容?
央行:货币政策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非一级交易商的银行跟货政司接触得多吗?
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MPA是什么?谁具体负责主管MPA?
央行:金融市场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央行:金融稳定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央行:调查统计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如何评价金融基础设施的职能集中于央行?哪些监管其实不太适合央行做?
首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结果如何?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不同结果有什么差异化待遇?
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货政二司和外管局职责如何分工?
MPA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体现在什么地方?
第四节 中国银保监会
以下哪些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
三定方案解读: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保监会:法规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监会检查分析系统(EAST)的作用是什么?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第五节 中国证监会
三定方案解读: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第六节 财政部和发改委
财政部与金融行业相关的部门和职责是什么?
财政部出台财金23号文规范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如何?
如何评价财政部作为出资人出台财金23号文?
PPP在财政部和发改委之间的职责划分是什么?
发改委与金融行业相关的部门和职责是什么?
中长期外债在央行和发改委之间的职责划分是什么?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不适用资管新规的背景是什么?
产业债、城投债和发改委专项债在发行环节的差异是什么?
第七节 协会及公司化组织
一行两会主管的行业协会有哪些?
行业协会出台文件的执行力如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国银联的定位和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国银联诞生的背景是什么?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定位和主要职能是什么?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诞生的背景是什么?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第五章 同业业务和金融市场
同业业务是什么?
整个同业业务生存的逻辑是什么?
同业业务最大的风险在那里?
同业空转有错吗?
同业存款有什么特点?
同业借款有什么特点?
资管产品可以参与同业拆借业务吗?
同业拆借有什么特点?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有什么特点?
同业投资曾经的主要扩张逻辑是什么?
同业存单有什么特点?
同业存单曾经的主要扩张逻辑是什么?
票据业务的计提规则是什么?
为什么有资本、没资金的银行更愿意做票据承兑业务?
目前银行同业之间哪些资产可以进行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第六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框架
第一节 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科目解析
银行表内业务的资产负债端主要有哪些科目?
银行表外业务主要分为哪三类?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基本资产负债科目的分类跟会计分类的逻辑有什么不同?
保险公司存放款是单位存款还是同业存放款?
同业存放款项主要分为哪两类?
法规意义上的协议存款跟一般同业的协议存款有什么不同?
中小行为什么青睐票据承兑业务?
G01报表应付债券的同业存单为什么单独列出?
可转债票面金额全部算在权益项目吗?
为什么在2014年后央行跟银保监会的关于存款的分类不再一致?
银保监【2014】236号文列举了哪八种虚增存款的方式?
什么是存款偏离度?为什么监管部门对存款偏离度非常重视?
存款偏离度作为监管指标带来什么问题?
第二节 商业资负管理和资本管理的简单逻辑
如何评价国内管理资产负债错配的FTP工具?
怎么理解存款定价实际上由央行决定?
怎么理解存款FTP实际上银行运营效率的体现?
贷款FTP和存款FTP之间的成本差异代表着什么?
贷款定价和贷款FTP定价之间的成本差异代表着什么?
第三节 表外业务
为什么银行理财对规模的考核比中收更重要?
2018年末非保中收较上年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办法出台会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还缺少哪五个方面的配套文件?
产业投资基金能否豁免资管新规的难点在哪里?
如何评价非标融资的未来走向?
非标的内涵在资管新规前后有什么核心变化?
怎么理解打破刚兑并非规则本身?
存量表外理财清理进度在银行和银保监会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博弈?
为什么从19年底的角度来看,老产品投新资产的意义不大?
破解期限匹配要求的方案有哪两类?以及分别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第四节 MPA
MPA评估体系的由来?
MPA评估指标包括哪七大类?
为什么在季度末银行不愿意投放除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类别?
为什么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得分相对容易?
央行的广义信贷是什么?是否包括外币资产?
怎么理解广义信贷是MPA考核的核心?
为何广义信贷(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考核有可能导致季末货币市场部分类别收益率上行,资金紧张?
为什么2018年后,MPA对大部分银行的约束力急剧下降?
哪些机构需要考核MPA?
MPA对不达标的商业银行的有哪几个方面约束?
第五节 监管指标和监管评级
银行业监管指标中哪些属于硬性监管指标?哪些属于监测指标?
对银行业的监管存在哪两套评级体系?
农商行监管评级不到2级有什么限制?
怎么理解报表上看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反而不重要?
哪一类指标对于监管评级最为重要?
银行评级在3A以下还能发债吗?
存贷比在监管指标的重要程度上发生了什么变化?
银行监管评级信息公开可查吗?
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目前是否仍然有利率管制?如果有,主要的管制内容是哪些?
第七章 商业银行各类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指标是泛指的概念,具体分为哪三个层次的指标?
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分母是什么?
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的分子是什么,主要包含哪些资本工具?
巴Ⅲ对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是多少?
巴Ⅲ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上,加了一个缓冲资本的要求,巴Ⅲ对缓冲资本要求是多少?
中国在引用巴Ⅲ的时候,对缓冲资本的要求是多少?
加上缓冲资本要求,中国监管对银行三个层次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是多少?
我国对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多少?
我国目前的系统性重要银行有哪些?
二级资本债在我国的诞生是哪一年哪个文件?
二级资本债有哪两种类型?
银行理论上发二级资本债的上限是多少?
我国“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绝大多数是哪一种?
中国特色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的“信用风险权重”是根据什么来分类的?
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权重”为什么比普通工商企业的工商权重要低?
资本的作用是为了应对哪类损失?拨备的作用是应对哪类损失?
银行哪些业务资本消耗最少?(信用风险权重低于30%)
信用风险权重对一家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什么?
为什么说在中国未来几年,商业银行表内资金融资体量占比整个金融市场表内资金加表外资管业务融资体量的占比不会降低?
中国银行净资本的规模体量是什么级别?2018年中国银行净资本的增加是多少?
今年初监管接管包商银行,打破了同业之间的刚兑,主要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二级资本债比起其他债权融资来讲,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二级资本债减记的触发条件是什么?
二级资本债之间的互持是允许的吗?
包商银行被接管时,央行对包商银行交易对手方的债务债权关系是否进行了抵消?
包商银行接管事件前后,2A+银行二级资本债和金融债之间的价差扩大了多少?
资本计提达标的方法有哪些?目前的现状如何?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合格的资本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哪四种?
为何我国资本风险缓释工具很少?
带有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算不算合格风险缓释工具?为什么?
债券投资的资本计提,分为哪两种账户的计提?
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主要的特点区别有哪些?账户中各自的主要资产有哪些?
交易账户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国债和国开债一般放在哪个账户中,为什么?
货币基金和债基一般是放在哪个账户?原则是什么?
和资本充足率最直接相关的指标是什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商业银行资本工具中的:永续债、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哪些真正对银行整体风险抵抗能力是有用的?哪些只是银行间市场的循环注资,对于银行整体抵抗风险的作用很弱?
央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为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流动性支持。互换工具在会计和资本层面能不能出表?
什么产品可以投资永续债?是算做股权还是标准化债权?
永续债的久期如何算?永续债的久期有什么特点?
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四个很重要的特点?
央行票据互换的创设意图所在?
3+1贷款要求是指哪些要求,最主要的诉求是什么?
商业银行需要审查资金流向的业务有哪些?
政府平台的贷款项目资本金要求是多少?是比照哪类资产的项目资本金?
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贷款率的公式?
不良贷款率是一个很被动的指标,完全是授信方信用风险所决定的。但是不良贷款率指标还是可以通过分子分母来调整,如何调整,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的公式?
逾贷比的公式?
新的五级分类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都要纳入不良,这对于逾贷比有什么影响?对银行不良率的指标有什么影响?对拨备覆盖率?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解释其中的传导机制路径。
如果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突然上升,不一定代表着这个银行集剧恶化,很可能是因为它降低了逾贷比例,导致了不良率的升高。请解释其中的传导机制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的区别在哪里?
合格抵质押品对授信集中度和贷款集中度都适用吗?
授信集中度抵质押品和资本的合格抵质押品的区别?
银行关联方的认定有几层逻辑?
一家银行的核心信贷审批人员属于第几层关联方?
一家银行的核心信贷审批人员控制的法人是该银行第几层关联方?
一家银行的核心信贷审批人员的儿媳是该银行第几层关联方?
一家银行核心信贷审批人员的儿媳控制的法人是该银行第几层关联方?
一家银行核心信贷审批人员的儿媳控制的法人的高管和关键人员是该银行第几层关联方?
大额风险暴露和穿透授信集中度本质上最重要的区别?
债券入门基础及交易品种
一、债券的属性、条款、品种
【属性】
债券的固定收益从何而来?
债与股的区别和联系?
债券的定价原理?
债券发行人、投资者、服务机构有哪些?
什么是债券的全价、净价、应计利息?
什么是债券的久期和凸性?
什么是久期和凸性策略?
基点价值是什么?如何反应债券价格变动?
【条款】
债券的特征和票面要素有哪些?
债券常见的特殊条款及其含义?
浮动利率条款如何影响债券定价?
可转债和明股实债的特点?
调整票面利率条款如何影响债券价值?
什么是定向转让/可调换条款?
哪些条款是违约情形下触发的?
【品种】
各监管机构下的债券品种有哪些?
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有何不同?
大公募、小公募、私募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流程?
企业债、短融中票、公募私募公司债、PPN的区别和联系?
ABS相关监管规定/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融资政策的分类标准和综合指标有哪些?
融资平台公司债券发行的准入范围和特别规定?
钢铁煤炭公司债券发行的特别规定?
二、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
【债券市场】
债券发展的历史演变
我国债券市场结构
债券流转的主要场所有哪些?
现货交易、回购交易、期货交易的联系和区别?
债券市场的影响因素
债券监管机构及职责范围
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趋势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何资质要求?
【参与者】
中债登、上清所各自结算、托管券种有哪些?
银行、基金机构配置债券的主要特点?
企业债发行流程及各中介机构的职责?
信用评级、主体评级、债项评级的区别?
中外评级机构和级别的区别?
债券承销机构类型和职责范围?
【债券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的决定因素以及特点?
何为解券再质押? 实际操作中有哪些注意点?
除了非金融机构,哪些类型金融机构在交易模式和交易对手上受到限制?一级市场∶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的差异?
债券交易价格的基准是什么?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有哪四种?
债券衍生类产品有哪些?主要特点是什么?
二级市场的报价形式要那些?
中介报价、请求报价、XBOND有什么区别?
询价有什么技巧?
跨境资本和外汇管理
第一节 跨境投融资业务模式
我国资管行业整体格局和规模数据
蒙代尔三角的含义是什么?
经常项目可兑换意味着要满足哪三个条件?
企业可以到哪两个市场做结售汇?
结售汇与外汇买卖的有区别吗?
个人到境外买房合法吗?
境内居民之间是否可以用外汇结算?是否可以进行外汇划转?
外汇储备和汇率呈现出什么关系?
外汇管理有什么样的特点?
2005年汇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5年811汇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市场造成了什么影响?
商委和发改委对FDI和ODI定义依据有什么不一样?
QFII资格准入的监管部门是什么?
QFII和QDII的额度由哪个部门监管?
怎么理解沪深港通和QFII的替代关系?
沪深港通和QFII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外管局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主体来管理吗?
企业出口未收汇构成逃汇吗?
如何核定ABC类贸易外汇收支企业?
经常项目账户外汇收入需要强制结售汇吗?
相较于贸易,资本项目有哪三方面的特点?
服务贸易的种类有什么?
货物贸易的合规原则是什么?
融资性的涉外担保和非融资性的涉外担保有什么不同?
银行可以为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第二节 支持企业“走出去”
国内的中资企业可以到境外去融资嘛?有额度限制吗?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和登记?
什么是外管局定义的“展业三原则”?
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的由来和作用是什么?
个人可以直接对外投资吗?
企业对外投资可以开立哪三类账户?
中资并购境外企业的动机有什么?
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指导意见中列举的敏感行业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指导意见中列举的鼓励行业和禁止行业有哪些?
个人出资设有限合伙对外投资需要ODI登记吗?
境外投资的合规要点要有什么?
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受“快设快出”的限制吗?
个人进入外管局“关注名单”会有什么样的限制?
发改委11号令根据项目类别和投资主体不同可以分成哪四种监管程序?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境外放款/发债什么情况下要到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什么作用?
ODI银行外汇业务展业的原则和要求有什么?
凡是可以以外汇结算的业务都可以用人民币来结算吗?
2009年启动跨境人民币的背景是什么?
跨境人民币算不算外汇?由哪个部门监管?
本外币监管格局的割裂体现在什么地方?
CNH、FTU、CNY的使用灵活程度和管制程度有什么区别?
境外放款的额度有什么限定?
本外币境外放款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
2016年之前跨境人民币境外放款为什么成为了资金外流的“通道”?
跨境人民币具体由人民银行的哪个部门监管?
常见的跨境人民币清算模式有哪些?
FTE账户有什么特点?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外债对关联关系有什么要求?
外币资金池、资本金、境外放款、人民币资金池、境外发债对关联关系有什么要求?
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
外管局内保外贷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什么?
内保外贷业务涉及的主体和流程是什么?
内保外贷有额度限制吗?
外保内贷的认定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保外贷”规避ODI监管套利合规吗?
以开外币保函的方式作为国内的人民币购汇的外币保证金合规吗?
没做登记的跨境担保有效吗?
人民币保函和外币保函对于境内外银行的风险层面有什么不同?
区分内保外贷跟内存外贷的关键点是什么?
自贸区银行通过FTN账户实现人民币境外放款的好处是什么?
境外并购贷款有什么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有什么监管要求?
离岸账户OSA、自由贸易账户FTU、非居民账户NRN三大境外机构账户有什么不同点?
哪些银行具有OSA资格?有OSA资格的银行的优势是什么?
从转让QDII投资额度违规案件来看,外管局重点关注机构的哪些行为?
QFLP资格有什么作用?
第三节 吸引外资“引进来”
近年来关于外资准入的主要监管变化是什么?
为什么说《外商投资法》对很多重要问题都没有提及?
什么是VIE协议控制?VIE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与返程投资?
VIE的由来?VIE如何导致安然公司的倒闭?
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逐步放开以后对国内有什么影响?
FDI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有什么?
人民币账户有哪四类?
为什么外管局对于FDI更期待以资金本而不是外债的形式进入?
什么是意愿结汇?
境外发债什么情况下到发改委备案/登记,什么情况下到外管局?
什么是狭义的外债?
外债投注差模式是怎么产生的?
如何理解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
全口径跨境融资的意义是什么?
投注差模式与全口径模式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如何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加权余额上限?
外债结汇后能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吗?
资本金能用于境内再投资吗?
外债签约登记流程中哪些关键点需要注意?
如何以内保内贷/内保直贷/内保外债的形式通过境外银行融资?
到境外发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境外发债主要有哪四种发债架构?
如何通过备用信用证实现境外发债?
境外发债主要有哪三种发债方式?
境外发债的回流方式主要有哪两种?
境外发债后什么情况下应该锁汇?如何看待锁汇的成本?
小贷/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外保内贷借钱吗?
第四节 汇率避险
企业跨境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清算大概有哪几种渠道?
什么是即期结售汇?
即期结售汇和远期在程序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外汇掉期业务?
货币掉期业务的好处是什么?
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有什么区别?
套期保值和投机的差别是什么?
适合谁来学
金融非金融人都适合,只要想理清金融知识就可以来。
往期其他训练营展示
>>关于训练营的问答<<
Q1
训练营每天有什么安排?
A
按天学习,每天更新课件语音课程,每天听课打卡结束后,完成测试。
Q2
没赶上答疑怎么办?
A
助教会尽快给大家制作答疑内容,届时会发给大家。
Q3
课程内容可以回看吗?有期限吗?
A
考虑到课程内容较多,为方便大家随时复习,开放永久回看。
Q4
课程如何考核?
A
除了章节课后测评,还有结业考试,最后以综合成绩以及日常表现进行考察,成绩优异者将会获得法询金融特别制作的优秀学员奖杯。
Q5
多人报名是否有优惠
A
个人、企业团购请私聊助手询问。
其实,比优惠更重要的,是找到志同道合的伙伴。
Q6
如何付款以及付款成功后如何开始学习?
A
step1: 扫码添加助手微信号,助手发送“付款流程”,等待助教老师的入群邀请,入群后请耐心等待开营。
step2: 打开【法询金融app】 —【我的微课】即可找到课程(课程开营后陆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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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号:金融业务训练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