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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总局首个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来了!

专栏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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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内容全解析本文纲要

一、“提升工程”主要工作安排

二、“提升工程”自查对象——EAST简介

三、开展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原因

四、监管数据治理历史沿革

五、数据质量“提升工程”自查内容

六、数据质量问题监管处罚案例及应对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28号),《通知》要求,针对目前银行机构存在EAST数据治理意识薄弱、数据治理体系不健全、数据错报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

据悉,今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先后印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21号)和《关于持续开展地方中小银行EAST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27号),分别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中小银行机构开展数据治理和专项检查,此番又发布28号文,要求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数据治理自查和整改,足以看出监管部门日益重视监管数据治理问题。


一、“提升工程”主要工作安排


(一)机构范围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登记中心。


(二)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要求

2023年6月-7月10日

各机构确定工作方案

2023年6月-9月

各机构实施“提升工程”


(三)“提升工程”主要内容

从数据治理架构、数据项规范性提升、取数规则清理等方面开展自查和整改。(详细内容见下文第五部分)


(四)总体要求

1.提高认识,全面深化EAST数据治理:降低本行数据偏差容忍度;EAST数据治理“全局化工程化”。

2.追根溯源,严肃开展整改及问责工作:确保EAST数据与业务数据一致;如实开展检核工作,从“源头”解决问题;严肃问责EAST工作。

3.治用结合,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降低本行数据偏差容忍度;视情况进一步扩大检核数据范围;探索建立行业统一数据标准;提升运用EAST数据服务银行发展的能力。


二、“提升工程”自查对象——EAST简介


(一)EAST简介

EAST系统全称 Examination and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检查分析系统),是银保监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管分析工具应用平台,目前功能几乎可以覆盖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市场准入等所有监管领域,旨在顺应大数据发展趋势需求,并帮助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能。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

其核心为:

①建设一个相对开放的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银行业务数据的灵活组织、筛选、抽取、建模、挖掘和分析;

②建立一套通用的、相对封闭的数据采集标准,纳入监管人员关心的风险数据点。

多年实践表明,该系统在监管检查层面充分发挥了精确制导、精密追踪和精准定位的作用,通过核实筛查出的大量疑点数据,挖掘出隐蔽性问题,有效提升了检查效率。

其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知,EAST系统包括银行端和监管端两个层面,二者通过金融专网链接。银行端主要涉及数据报送,银行将自身业务系统产生的原始数据,按照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要求,通过报送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监管部门通过数据采集服务器接收数据,构建原始数据库,并对其进行脱敏优化,形成EAST数据原始表和数据元,监管人员登录自己的账户,进入系统分析应用平台,通过模型设计器功能建模分析,筛查银行及其从业人员违规疑点数据,或者同会计全科目功能对银行业务进行密切监测。


(二)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简介

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即是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的要求银行报送到EAST系统中的数据的填报说明,规定了EAST系统最新的数据结构和数据字段填报的标准,银行根据最新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如此次新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向银保监会报送一系列会计和业务数据表格,银保监会数据采集服务器对数据进行脱敏保密处理,并为监管人员开通数据分析权限,监管人员即可通过建模分析商业银行存在的违规问题。

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自2012年以来,已经历了5次更迭,主要发展修订历程如下:

标准规范版本
发布时间
主题域数量
表数量
数据项个数
主要变动内容
1
2012年
9
57
1331
首次提出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
2
2014年
11
79
1912
增加资金业务、理财业务主题域,对客户风险统计类进行补充完善
3
2017年
10
58
1515
删除客户风险统计类数据,明确所有数据项必填
4
2019年
10
66
1852
删除交易流水表;完善理财类数据标准,并明确有理财登记中心报送;进一步丰富信用卡、资金业务标准;制定统一校验标准。
5
2022年
11
70
1838
删除贷款展期、持卡人基础信息表、资产负债科目统计表、资金交易信息表等报表;新增对公客户财务信息表、集团客户表、收单商户信息表、互联网贷款合同附加表、受托支付信息表、等报表;整合了会计记账信息表


三、开展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原因

之所以要开展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和整改,是因为EAST是监管部门的一个大型的标准化数据库,监管人员通过应用数据,结合监管政策重点开发违规问题筛查模型,挖掘监管政策盲区,核查监管要求落地情况,提高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准确性。

如,EAST系统会计记账信息领域包含了个人和对公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表,该表格完整记录了银行个人及对公客户存款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包括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号、划款摘要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严密跟踪贷款资金发放后客户资金用途的真实性,有效核查以下问题。

序号

合规问题

违反的法规

1

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规定。

2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期市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三办法一指引”相关规定。

3

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或用于股权投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4

农合机构通过社团贷款投向房地产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23号)第一条“加强银(社)团贷款投向监管,严控‘非农’银(社)团贷款,不得组织向平台公司、房地产业发放银(社)团贷款,防止银(社)团贷款‘脱农化’”。

5

向典当行发放贷款

《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1号)“严禁向典当行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授信”

6

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等相关规定。

此外,EAST还可以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内控合规、内审检查发现问题,确保自己依法合规经营。如可以将EAST的报送数据应用与银行风险的合规分析系统相结合。通过将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风险数据点与处罚案例分析模型纳入内控合规管理,充分发挥银行数据的使用价值,帮助银行合规部门实现对银行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稽查职能。

但上述功能实现的前提是EAST数据质量较高,能够真是反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否则,无论是监管部门违规疑点筛查,还是银行内部风险监控,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必须确保EAST数据质量准确性,这也是开展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原因。


四、监管数据治理历史沿革


(一)2018年: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2018年5月17日,原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指引》是首个监管数据治理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数据治理的定义、基本原则,并从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数据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2020年: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

2020年5月21日,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5号),《通知》要求:

一是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提升监管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二是压实责任,问题导向,认真开展监管数据质量自查自评和检查评估工作;三是立查立纠,深入整改,建立监管数据质量治理长效机制。


(三)2022年:数据质量问题通报

2022年5月31日,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数据质量稽核调查及数据治理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2〕63号),通报了近年来监管查处的关于EAST数据治理机制、EAST数据质量、EAST数据治理深化提升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持续完善EAST数据治理体系;二是有效筑牢EAST数据基础;三是切实加强报送过程管理;四是严格执行《规范》报送要求;五是突出抓好针对性治理工作。


(四)2023年:数据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1.持续通报数据质量问题

2023年3月10日,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3〕22号),对2022年中小银行开展的监管标准化数据(以下简称EAST数据)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和全国性银行关键数据质量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主要问题包括:数据治理意识不足,数据治理机制缺失,责任部门履职不到位,数据质量管控措施虚化,数据基础工作不足,交叉校核存在偏差,未做好理财登记和信贷资产转让登记工作。并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完善治理体系,二是提升数据质量,三是严肃整改问责,四是抓好针对性治理。

2.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数据治理专项工作

2023年3月8日,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21号),要求通过专项检查、稽核调查等方式,围绕标准化监管数据质量、标准化监管数据相关系统、标准化监管数据治理等情况,对财产保险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开展数据治理全覆盖。

3.持续开展地方中小银行EAST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2023年5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持续开展地方中小银行EAST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27号),对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4.开展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28号),针对目前银行机构存在EAST数据治理意识薄弱、数据治理体系不健全、数据错报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


五、数据质量“提升工程”自查内容

此次数据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并根据近年来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银行开展自查整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数据治理架构方面

主要排查是否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重点排查:

是否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是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数据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董事会是否制定数据战略,是否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是否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监事会是否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高级管理层是否建立数据治理体系,是否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是否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是否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是否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是否在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是否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是否制定涵盖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管控、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发布并定期评价更新与监管数据相关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否将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纳入本行数据标准化规划;是否建立覆盖监管标准化数据报送全流程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并持续监测数据质量。


(二)数据项规范性提升方面

主要围绕EAST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排查,数据完整性主要指数据表格是否存在应填未填的空值、是否按照相应的全量、增量采集模式要求完整报送数据。数据准确性是指是否按照数据规范填报说明采集数据,各类表格之间数据逻辑是否准确清晰,相同数据项在不同报表中报送是否匹配一致,同类业务EAST数据是否与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和客户风险系统数据比对一致。数据规范性主要指敏感信息脱敏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客户统一编号、个人身份证件号等应为唯一性标识的数据项是否符合唯一性要求等。

实际排查过程中,主要通过不同数据系统之间的数据比对,来查出问题,包括监管统计系统数据和行内系统数据。监管统计系统方面,主要查看EAST数据是否与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1104)和客户风险系统数据可比口径交叉校核存在偏差。行内系统数据方面,主要看EAST数据是否与财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资金业务系统、理财资管业务系统等真实业务数据相一致。此外,还需要将EAST系统中表与表之间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如总账与分户账、总行与分支机构余额比对。


(三)取数规则清理等方面

主要包括数据治理系统相关问题排查,包括:是否附有完备且规范的取数规则,保证数据采集的完整、准确;是否能自动、准确提取和生成相关数据;是否具有清晰、统一的校验规则,自动进行逻辑关系等的检验,是否能自动提示异常及错误情况;是否能够根据监管需要,灵活、方便地增加新的数据的采集、生成。


六、数据质量问题监管处罚案例及应对


(一)EAST数据质量问题处罚案例汇总

近年来关于EAST数据质量问题的罚单情况如下表(滑动查看):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监管部门公布的两个罚单,也涉及数据治理问题:其中6月9日发布的甬银保监罚决字〔2023〕24号罚单显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因存在“EAST数据与1104数据交叉校核不一致、EAST数据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交叉校核不一致、EAST数据存在错报漏报等数据质量问题”等违法违规事实,被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90万元。



同日,宁波银保监局发布的甬银保监罚决字〔2023〕24号罚单,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因“数据治理问题突出”等多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380万元。




(二)合规风险应对措施
1.完善组织体系,打造专业队伍

建立起统一管理、权责清晰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和各部门的职责边界,以科学的制度、流程和技术方法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大人才吸引力度,重点引进既擅长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又熟悉银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探索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职位,配齐统计专职人员,为数据治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2.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强化培训和考核

健全数据纠错机制,打通数据在各系统、各条线、各流程间的运转梗阻,建立完善的交互规则和校验逻辑,同时将相应机制、流程和管理要求固化在制度规范中,作为各项数据治理实践共同遵循的依据和准绳。此外要完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治理培训和交流,积极宣导数据治理监管要求,共享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提升良好经验。提高数据治理考核比重,建立可量化的数据质量考核打分体系,加强正向激励。

3.夯实系统和数据基础,助力提升数据应用水平

结合自身情况适当加大科技投入,全面提升数据治理相关系统支撑能力。加强数据应用系统的整合和集成,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需求系统,集中处理业务、风险和监管数据需求。加快数据标准化建设,从数据源统一数据的业务属性、技术属性和管理属性,并确保在业务条线和系统中有效执行,借助外力推动数据采集、处理、管理、分析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进程,加快提升本机构数据治理水平和数据价值挖掘能力。


     从2012年银行业开始报送EAST数据,十年来,银保监会在不断提高对银行EAST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要求各非银金融机构逐步报送EAST数据,从2019年的信托公司EAST、2021年的保险公司EAST(人保、财保、再保)、四类非银机构(财务、租赁、汽车、消费)报送EAST,到近期2022年11月银保监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非银EAST报送又增添了新成员。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机构完善EAST数据治理框架,并明确“两会一层”数据治理职责分工。


课程纲要

第一部分 监管动态及跨体系填报

1、监管统计的发展历程

(1) 银行机构的EAST发展

(2) 非银金融机构的EAST发展

(3) 监管统计2023年动态

2、EAST的金融监管价值

(1) 监管对EAST质量的关注趋势

(2) 近期处罚案例解析

3、EAST与其他条线关系研究

(1) 跨体系检验

(2) 一致性要求

(3) 专项治理要求

(4) 全面检查模型(和1104信息核对)

(5) 跨体系检核的发展方向

 

第二部分 银行EAST5.0监管报送

1、银行EAST5.0监管报送要求

(1) 与EAST4.0比较、新增和调整

(2) 采集范围

(3) 状态表

(4) 明细表

2、银行EAST5.0制度解读

(1) 公共信息相关性及解读

(2) 客户信息的要点及解读

(3) 卡片信息的要点及解读

(4) 会计记账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5) 各项贷款的要点及合规性

(6) 表内外担保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7) 信贷管理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8) 信用卡的要点及合规性

(9) 表外授信业务的要点及合规性

(10) 资金交易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11) 理财业务的要点及合规性

3、银保监第一期热点问题答疑

4、监管数据报送、治理及应用方案分享

(1) 监管背景与建设思路

(2) 新型监管报送建设框架

(3) 监管数据治理机制分享

(4) 监管数据 (EAST) 的应用

 

第三部分 财务公司EAST监管报送

1、财务公司EAST监管报送要求

(1) 采集范围

(2) 状态表

(3) 明细表

2、财务公司EAST制度解读

(1) 公共信息相关性及解读

(2) 会计记账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3) 客户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4) 信贷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5) 信贷管理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6) 资金业务的要点及合规性

(7) 委托代理业务的要点及合规性

3、财务公司EAST质量检核

(1) 261条 校验规则

(2) 102条 合理性规则

(3) 121条 码值校验规则

4、财务公司EAST答疑分享

 

第四部分 金融租赁EAST监管报送

1、金融租赁公司EAST监管报送要求

(1) 报送范围

(2) 融资租赁性质和方式

(3) 状态表与明细表

2、金融租赁公司EAST制度解读

(1) 公共信息相关性及解读

(2) 会计记账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3) 客户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4) 合同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5) 信贷管理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6) 交易流水、SPV信息、汇率信息

3、金融租赁公司EAST质量检核

(1) 216条 校验规则

(2) 105条 合理性规则

(3) 73条 码值校验规则

(4) 表间关联

 

第五部分 汽车金融EAST监管报送

1、汽车金融公司EAST监管报送要求

(1) 采集范围

(2) 状态表

(3) 明细表

2、汽车金融公司EAST制度解读

(1) 公共信息相关性及解读

(2) 会计记账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3) 客户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4) 交易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5) 信贷管理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6) 资金业务的要点及合规性

3、汽车金融公司EAST质量检核

(1) 245条 校验规则

(2) 122条 合理性规则

(3) 73条 码值校验规则

(4) 表间关联

4、汽车金融公司EAST填报答疑分享

 

第六部分 消费金融EAST监管报送

1、消费金融公司EAST监管报送要求

(1) 采集范围

(2) 状态表

(3) 明细表

2、消费金融公司EAST制度解读

(1) 公共信息相关性及解读

(2) 会计记账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3) 客户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4) 交易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5) 信贷管理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6) 资金业务的要点及合规性

3、消费金融公司EAST质量检核

(1) 185条 校验规则

(2) 78条 合理性规则

(3) 60条 码值校验规则

(4) 表间关联

4、消费金融公司EAST填报答疑分享

 

第七部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EAST监管报送

1、金融资管EAST监管报送要求

(1) 采集范围

(2) 状态表

(3) 明细表

2、金融资管EAST制度解读

(1) 公共信息相关性及解读

(2) 关联交易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3) 会计记账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4) 项目及资产处置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5)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6) 不良资产重组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7) 投资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8) 政策性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9) 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10) 中间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11) 融资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12) 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13) 其他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3、金融资管EAST质量检核

(1) 71条 校验规则

(2) 171条 合理性规则

(3) 251条 码值校验规则

(4) 121条关联性校验规则

4、金融资管EAST答疑分享

 

第八部分 保险集团EAST监管报送

1、保险集团EAST监管报送要求

2、保险集团EAST制度解读

(1) 公司治理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2) 公司财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3)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业务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4)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关联交易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5) 风险管理信息的要点及合规性

3、保险集团EAST质量检核

(1) 2106条格式校验规则

(2) 31条关联校验

4、保险集团EAST答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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