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个人外汇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2月1日出版
作者:黄宝刚 李连同 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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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中国籍居民个人A与外籍非居民个人B结婚,在境内购房居住一段时间后一起移居国外。近期离婚,A回国定居,将境外离婚分割财产汇入国内,B将自己在中国境内资产变现出售,所得资金购汇后汇出。两人应如何申报?
A:A的汇入款为与外籍非居民离婚财产分割款,属于居民个人单方面转移的、从国外迁移回国内的自身资产,所以其基础性质为移民转移收入,应当申报在“521030-移民转移”项下;外籍非居民B将其境内财产汇出,属于境内非居民资金汇出,应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Q:境内居民个人A定期收到已移居境外的亲属B向其汇入的救济款,后B在国外过世,A又收到B的部分遗产。A收到B的境外款项应如何申报?
A:居民个人收到境外非居民个人的救济款属于捐赠,应申报在“421010-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需注意421010只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的捐赠款,不包含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间之间的捐赠,后者应计入“421990-其他捐赠与无偿援助”。A收到的遗产,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Q:境内居民个人A听说国外保险种类丰富,决定购买。此类保险的购买支付和保险收入应如何申报?
A:(1)首先区分该保险为人寿险还是非人寿险。寿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的保险。申报在“225010-寿险”项下。
(2)名称叫做“定期人寿保险”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不含其他情形)提供保险金。该类保险属于非返还型意外险和健康险,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和其他非人寿险都应申报在“225029-其他非寿险”项下。
(3)如果是由公司替工作人员购买的私人保险则属于个人报酬的一部分。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
(4)居民个人保单持有者收到境外保险机构支付的红利、利息,申报在“322042-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项下。
(5)人寿保单到期或约定期限到期时,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境内居民的人寿保险福利、年金,申报在“821010-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项下。
(6)投保非人寿险按照保险条目获得的赔偿,申报在“422000-非寿险保险赔偿”项下。包括意外险、健康险,海险、航空保险、其他交通险,火灾保险、其他财产损害保险、一般责任险以及信用保险等。
Q:辖内居民个人A在直播平台直播个人娱乐生活,免费供人观看。某境外非居民个人B很喜爱A的直播内容,观看直播一段时间后,汇入一笔款项给A作为活动经费。A应如何申报?
A:直播与节目视频在网络上任何人均可免费观看,交易性质不涉及付费提供影视服务,观看方资助经费本质上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无偿捐赠,申报在“421010-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
Q:境内个人持有外汇可否自由结汇?境内个人持有人民币可否自由购汇?
A:外汇局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Q: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如何办理?
A: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由银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进行审核,境内个人需提交与结汇业务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境外收入证明等。
Q: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如何办理?
A: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由银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进行审核,境内个人需提交与购汇业务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因私护照或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境外就医证明、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Q:个人外币账户之间是否可以进行划转?
A: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本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Q:境内个人移居境外,将境内资产处置后取得的资金汇出,需如何办理?
A:境内个人应持以下材料至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1)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居住国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等;(3)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薪酬所得、经营收入、资本变现等,但拟移民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以上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只需声明来源;(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