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份我将在北京、深圳、上海、武汉重点组织《资管跨行业监管与创新》研讨会,具体4位讲课嘉宾介绍参见文末,内容及报名方式可联系刘涛(助理)微信(18501753675)。《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及规范管理法规汇编》具体赠送规则:凡是关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并分享本文章至朋友圈后添加助理微信号登记邮箱地址和姓名、单位即可获得完整电子版政策合集。后续如果有相关活动助理也将主动通知。助理微信603366021、电话13636564614
非常感谢本汇编作者崔琦(微信号:cuiqi5080)的大量付出和无私分享,作者现就任于南京市鼓楼区商务局,曾任职于毕马威,律所及法院。
主要包括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对各地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规范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尽力涵盖目前新兴和热门的在上述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汇编针对的是各地交易场所,不包括受国务院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管辖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所。另外,对于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国有产权交易、集体产权交易及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相关内容,因已有诸多汇编面市,故本汇编在第一版内容中不做涉及。同时,对于各交易场所内部交易规则,因全国范围内交易场所数量庞大,规则众多,限于篇幅,亦未收入。本汇编持续更新,编者将根据读者反馈,在后续版本中对内容做进一步更新和调整。
1国务院发布
目 录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35号)3、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5、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发布9、《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清整联办〔2014〕28号)10、《关于印发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清整联办〔2015〕7号)
部委联合行文11、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371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14、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15、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1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证监会发布17、证监会关于公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2〕20号)18、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7号)19、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主要问题及解答》20、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21、证监会就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等答问22、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新闻发布会部分材料合集23、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4、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新闻发布会材料发改委发布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2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967号)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商务部发布28、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7〕138号)29、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2015年10月20日)工商总局发布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交通部发布32、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第8号)文化部发布33、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银监会发布34、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5号)35、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提请关注近期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各类风险的函》(银监办便函〔2013〕721号)保监会发布36、保监会《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2012〕253号)
北京市综合3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3〕63号)38、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11号)整顿规范39、《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4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41、《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4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各类交易场所名单》4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规范全市交易场所交易业务市场秩序》的通知碳排放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2〕14号)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46、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47、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794号)48、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配额账户注册登记和碳排放权交易开户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3〕2423号)49、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7号)5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5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2号)5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6号)农村产权5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5〕40号)5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5号)
天津市发布综合5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8号)整顿规范57、《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71号)58、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津财企〔2002〕22号)59、《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2〕16号)60、《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6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30号)6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拟定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92号)6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2号)碳排放6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6号)6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2 号)6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12号)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3〕1332号)6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6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4〕267号)7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4〕449号)7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5〕259号)7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5〕443号)农村产权7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99号)上海市发布综合7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56号)整顿规范75、《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76、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77、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78、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79、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相关问题的解答8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8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6号)82、《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83、上海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沪金融办〔2014〕20号)84、上海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本市各类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的通知(沪金融办〔2015〕236号)碳排放8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86、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挂牌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3〕152号)87、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88、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3〕168号)89、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9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沪发改价费〔2015〕1号)9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有关抵消机制使用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3号)9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进一步规范使用抵消机制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53号)9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业企业2015年新增项目配额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160号)农村产权9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重庆市发布整顿规范9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批复》(渝府〔2005〕117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69号)(已废止)9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 44号)98、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交易场所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渝金〔2014〕5号)99、重庆市通过联席会议备案交易场所名单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5〕30号)碳排放10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登记簿系统建设项目》的批复(渝发改环〔2013〕80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17号)排污权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10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5〕45号)农村产权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3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67号)江苏省发布 整顿规范10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108、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8号)109、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4号)1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类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2号)111、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112、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配合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67号)113、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白银等贵金属交易监管》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26号)11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41号)115、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化类产权交易场所发展的意见》(苏金融办发〔2014〕52号)116、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镇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139号)117、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连政发〔2012〕85号)11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138号)排污权119、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20、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3〕2号)12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251号)122、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号)12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5〕2号)12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1号)125、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吴江市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吴政办〔2009〕44号)农村产权126、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备案管理》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75号)127、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128、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5〕10号)129、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77号)130、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发〔2014〕131号)浙江省发布综合131、浙江省金融办、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18号)13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整顿规范13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号)13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13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浙江产权交易所等65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浙政发〔2013〕2号)136、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4〕106号)137、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交易场所白银交易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浙清领〔2015〕1号)138、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9号)13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01号)14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44号)14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13号)14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宁波航运交易所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73号)14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11〕93号)14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波市大宗商品交易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25号)145、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1〕63号)146、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5〕30号)碳排放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18号)排污权14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14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150、《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151、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0〕65号)15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浙财综〔2010〕第143号)153、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环函〔2011〕247号)15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155、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156、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3〕45号)15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42号)15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159、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号)160、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13〕112号)161、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环发〔2015〕81号)162、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09〕48号)16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31号)164、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台环保〔2010〕110号)165、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台环保〔2012〕123号)166、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台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3〕131号)167、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68、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109号)169、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49号)17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51号)171、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湖环发〔2009〕82号)17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4号)173、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嘉政发〔2010〕48号)174、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175、《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176、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177、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89号)17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5号)179、绍兴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绍兴市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2〕36号)180、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绍兴市区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绍市环发〔2012〕45号)农村产权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9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18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8号)18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86号)185、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5〕41号)广东省发布综合18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187、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深发〔2012〕4号)整顿规范188、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通知189、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190、广州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穗金融函〔2012〕115号)19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2、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深圳市交易场所设立申请工作指引》193、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检查工作》的通知19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2〕18号)195、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2〕16号)196、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所调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14〕75号)197、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调查工作》的通知(穗经贸函〔2014〕754号)19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1〕2号)199、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28号)20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府办〔2015〕5号)201、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0〕4号)碳排放20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64号)204、《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20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4〕149号)206、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207、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4〕495号)208、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气候函〔2015〕503号)209、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210、《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11、《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排污权2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21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1号)2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215、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231号)2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号)本汇编全文设计29省市,468部法规,2500页篇幅,未完部分请联系助理微信603366021购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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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混业资管监管研讨会
课程介绍:
三、讲师介绍:
主讲人:邹菁(上海站私募主讲)、王伟(深圳、武汉站私募主讲人)、孙海波(银行理财和同业主讲)、奚洁(大资管混业主讲)、 康朝锋(信托主讲)
邹菁: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邹菁律师现任上海岱美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康达新材(002669)的独立董事。上海律师协会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的业界导师。业界授课上百次,深受学员喜爱。邹菁律师为ALB《亚洲商务律师》2015年度客户首选中国20律师之一,钱伯斯律师榜单推荐的受业界认可的投资基金律师之一。
专注于私募股权的设立及运作、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融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并购等领域法律服务和律师实践。代表多家私募股权基金、海外基金、外国公司在国内投资或并购中提供基金募集、尽职调查、投资策略、文本制订、交易过程监控等法律服务。
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案例和实务》(法律出版社);已连续四年获当当网法律类畅销书籍前100强。专著《律师视角: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运作》2015年出版,广受业界关注。
王 伟: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基金委员会主任。
执业领域:基金设立、基金合规、私募股权(PE)投资、境内外上市、跨境并购、外商直接投资、海外债券融资等。
专业经验: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几十余支,参与调研论证股权投资项目几百余个。
孙海波:先后就职于德意志银行(中国)和星展银行(中国),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目前为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个人专注:专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服务于中小金融机构。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原创文章200多篇。近期陆续推出《230部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报告详解》、《最全金融牌照和业务资质监管规则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全政策报告》;《外汇法规分类梳理报告》;《自贸区监管政策汇总和解读》;将在本月推出《资管跨行业监管政策报告》,覆盖信托、银行理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子公司、保险资管等;
奚 洁:金融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跨界金融从业15年以上,在多家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商业银行、信任公司、基金公司等从事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工作,具有银行业和基金业高管任职资格和经验。同时为苏州大学兼职研究员、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客座教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聘讲师等,先后为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从事银行业务创新及大资管业务等培训。
康朝锋,深圳金融人才协会监事,中国量化投资俱乐部理事,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博士。长期从事家族信托、资产配置和基金筛选相关工作。
五、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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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会务部)手机号&微信18501753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