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原创:别让险资松绑蒙蔽了眼睛,监管升级才是重点!

2016-03-11 杨才梁 金融监管研究院

 提示点击上方"金融监管研究院"↑免费订阅本刊


“金融监管”团队凝聚10多位年轻创业者再出发,我们将陆续在新的微信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发布过往原创干货。我们深圳、上海邀请重量级嘉宾全天授课《资管跨行业监管与创新》研讨会,具体4位讲课嘉宾介绍参见文末,内容及报名方式可联系刘涛(助理)微信(18501753675)

不良资产标准化运营体系课程参见本公众号今天另外一篇文章


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3月31日),意见稿一出,立马引来各界人士的关注,尤其是新增条款更是受到热议。其中讨论最多当属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的扩大,诸多人士发表文章称此为《决定》的最大亮点,其实不然。

在新增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条款中,保险资金投资于资产证券化和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是最大的新增变动,也是此次人们关注的重点,但稍微对保险资金有过长期关注的人就知道,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其实早在2014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提出了这一事项,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并对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做了阐述。这些年保监会一直在不断的扩大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 20159月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如果读过这些内容的人士,就会发现这次的修订意见稿的显得很平淡。

保险资金由于其数额庞大,因此保监会在对其运用管理修改时一直十分谨慎,因此这次仅从新旧规则上对比发现的巨大突破,其实已经试探了很久。例如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也会在20156月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中看到痕迹。所以如果单一的法规新旧对比,看到后欣喜若狂而大肆谈论投资范围扩大,是不科学的。

当然这次《决定》一文不值吗?显然不是,首先如若通过,至少把以前的《通知》改成了《办法》;如果还要说一点,那就是监管了。很多人看到投资范围扩大后就忽略监管,此次《决定》共有13处变动是关于风险防控和加监管的。其中3处是对于监管职能部门的提及:增加了与央行、外汇管理局的协同管理,下放了派出机构的监管权,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的职能。9处变动涵盖了保险资产管理人员的把控、保险资金投资产品的登记识别、风险监测、制度建设等方面。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十一条内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金融产品信息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具体操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里面提出资产登记平台与最近热传的信托产品登记平台遥相辉映,而信托登记是2016年初尚福林主席年度会议上明确提及的。保险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要借助信托平台还是自主建立,我们拭目以待。但很明显的以后的监管将会更加透明,更加严格。

从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至今第二次修改,每一次的修改都让人反思,如何用好保险资金,或许方法万千,但惟有向前。

通过对暂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与《决定》中所描述修改部分的比对,整理出下表,看后是不感觉变化很大?

 

需要以下对比excel版本可以转发朋友圈后联系我们助理微信:603366021

------------

预报名及私募基金探讨可直接扫以下二维码 欢迎入群相互交流



------------------------------------

此外不良资产处置的课程如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