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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场检查6省市启动!

2016-03-11 法询金融 金融监管研究院

    在3月份我将在深圳、上海、重点组织《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 PE/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重量级嘉宾前来交流,具体内容及报名方式可联系刘涛(助理)微信(18501753675)具体研讨会纲要参见文末详细介绍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黄艺萍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公众号、媒体和网站转载。更详细内容可以扫文末的二维码加入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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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背景

2015年监管层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201625日接连发布了“中基协发[2016]4号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审查制度被正式引入私募监管、规范之中。此文的实质系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其自身的自查、整改、规范。 紧接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2016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2号文件,私募首次被纳入证监局常查范畴,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面临严格的事后监管(最高抽查比例可达30%);这一系列高频率的动作的出现,业内人士认为,这与2015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进行风险排查并做出相应处罚的监管思路有关,相信之后不久其他地方证监局也会相继启动对私募管理人的现场检查。

二、私募监管动态

截止至2016221日,山西、四川、江西、辽宁、吉林、青岛等地已经将私募纳入常规抽查范围,其中,江西证监局于2月3日开展了2016年第一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工作,随机抽查2家(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已发行产品的36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山西证监局于217日随机抽查7家、四川于216日随机抽取了3家;辽宁于2月23日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机构名单尚未公布),具体如下:

(1)2016年江西辖区第一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随机抽查名单

1.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兴铁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抽查根据基金类型和规模按如下方式进行分层:一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类,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抽取1家;二是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抽取1家。

(2)2016年山西辖区私募基金现场检查对象随机抽查结果

1.山西国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山西TCL汇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山西恒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长治市东辉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运城市鑫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山西澳华加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大同市汇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2016年四川辖区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名单公示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管理规模(亿元)

基金数量(只)

1

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基金

15

1

2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

260

3

3

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证券投资基金

3.67

4

依据山西证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检查设定的频率为一年一次抽查方式多样: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结合摇号方式;抽查的主要内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利益冲突防范等投资运作行为的合规情况 五项

抽查比例不同于“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情况专项检查”“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机构执业质量专项检查” “证券公司检查”“期货公司检查”“基金服务机构检查”以百分比的形式进行抽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则是按以下标准进行分层随机抽查:

(一)对于管理规模在100亿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抽查比例不低于30%(二)对于管理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对于管理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视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可以根据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上述规模指标。

(4)辽宁证监局组织完成2016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前“双随机”抽查工作

会议内容: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2016年辽宁辖区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经机构监管处和机构检查处商议研究,本次专项检查是以摸底辽宁辖区私募基金运行情况为基础,重点关注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和杠杆运用情况。按照证监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在准备阶段针对检查重点内容,自主确定抽查比例,并首次运用“双随机”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调配检查人员,做好专项检查准备工作。会议后向私募部上报了辽宁辖区私募基金检查对象名单,并将于近期公布检查对象名单。

(5)吉林证监局于3月3日全面启动私募基金专项现场检查工作

为保证检查覆盖面,将日常监管发现的已发行产品但未予以备案的机构纳入检查,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目前,该辖区共有私募基金机构116家,已登记产品信息的有24家。经随机抽取后,共确定15家私募基金机构为专项检查对象,占全部私募机构的13%。其中,基金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全部抽取,10亿元以下的随机抽取比例为12%。

(6)青岛证监局于3月2日组织召开辖区私募基金机构监管座谈会

会议发表了青岛证监局对于私募基金机构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对辖区私募基金开展摸底调查和风险排查,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进行重点核查。二是建立对私募基金分层、分级监管机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三是积极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发现的机构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风险发生及蔓延。

三、关联法律法规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十一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

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6)《关于开展2016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2号)

(更多相关资料可扫文末二维码入群交流&与报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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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混业资管监管研讨会


法询金融3月课程安排如下:

1、大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主讲人:邹菁、王伟、孙海波、奚洁、信托专家【深圳站·3月19-20日】【上海站·4月2-3日】;

2、精讲私募合规体系、登记法律意见书与筹备实务PE实务|主讲人:刘乃进律师【上海站不良资产标准化运营体系】 ;

具体内容及报名方式可联系刘涛(助理)微信(18501753675)

课程介绍:

三、讲师介绍:

主讲人:邹菁(上海私募主讲人)、王伟(深圳、武汉私募主讲人)、孙海波(银行理财和同业主讲人)、奚洁(大资管混业主讲人)、 康朝锋(信托主讲人)

邹菁: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邹菁律师现任上海岱美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康达新材(002669)的独立董事。上海律师协会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的业界导师。业界授课上百次,深受学员喜爱。邹菁律师为ALB《亚洲商务律师》2015年度客户首选中国20律师之一,钱伯斯律师榜单推荐的受业界认可的投资基金律师之一。

专注于私募股权的设立及运作、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融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并购等领域法律服务和律师实践。代表多家私募股权基金、海外基金、外国公司在国内投资或并购中提供基金募集、尽职调查、投资策略、文本制订、交易过程监控等法律服务。

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案例和实务》(法律出版社);已连续四年获当当网法律类畅销书籍前100强。专著《律师视角: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运作》2015年出版,广受业界关注。


王 伟: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基金委员会主任。

执业领域:基金设立、基金合规、私募股权(PE)投资、境内外上市、跨境并购、外商直接投资、海外债券融资等。

专业经验: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几十余支,参与调研论证股权投资项目几百余个。

孙海波:先后就职于德意志银行(中国)和星展银行(中国),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目前为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个人专注:专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服务于中小金融机构。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原创文章200多篇。近期陆续推出《230部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报告详解》、《最全金融牌照和业务资质监管规则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全政策报告》;《外汇法规分类梳理报告》;《自贸区监管政策汇总和解读》;将在本月推出《资管跨行业监管政策报告》,覆盖信托、银行理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子公司、保险资管等;

     奚 洁:金融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跨界金融从业15年以上,在多家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商业银行、信任公司、基金公司等从事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工作,具有银行业和基金业高管任职资格和经验。同时为苏州大学兼职研究员、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客座教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聘讲师等,先后为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从事银行业务创新及大资管业务等培训。

     康朝锋,深圳金融人才协会监事,中国量化投资俱乐部理事,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博士。长期从事家族信托、资产配置和基金筛选相关工作。 


四、研讨会费用及享有的权益

参会费:3000元/人,单独报名一天费用为1600元/人;

(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2天全程参会费包含的权益:

1.尊享2天会议全程精彩内容;与主讲人面对面交流;

2.纸质版会议材料一套;

3.享有同期同业及部分后续研讨会从业人员通讯录及微信交流群;

4.享有法询金融每周政策咨询期刊1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价1800元/年)

5.享有专门为金融行业打造的智能法规数据库2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费1400/年);

五、报名方式:                   

添加刘涛微信获得报名表

咨询热线:

高莉洁(会务部)手机号&微信15121000778;

预报名及私募基金探讨可直接扫以下二维码 欢迎入群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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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良资产处置的课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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