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逾期贷款和五级分类的那些事儿

2016-03-15 刘诚燃 金融监管研究院

 提示:点击上方"金融监管研究院"↑免费订阅本刊

相关《处罚案例报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监管政策报告》、《资管监管政策报告》、《1104学习手册》预定联系助理微信603366021或手机13918326644

深圳、上海《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不良资产标准化运营体系实战研修班 | 上海》报名联系高莉洁(会务部)手机号&微信1512100077;详见文末介绍

作者刘诚然 授权转载,来源公众号:“成于微言”;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公众号或媒体转载,转载请在“诚于微言”公众号留言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五级分类的逻辑-(“1104报表”学习笔记二十六)

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实践,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地杜绝了不良贷款认定迟缓的问题,较为准确及时地揭示了贷款的真实质量,防范了信贷风险。但笔者认为,当前五级分类标准法过于审慎,不能真实反映贷款真实风险度,也间接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一、五级分类的历史

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其资产的内在风险程度将其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众所周知,贷款的风险早期只有“一逾两呆”这种期限法,该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不能真实、准确、及时的揭示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起我国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这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深化银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积极应对全球化金融竞争的必要举措。

为实施这项重大改革,国内各家银行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与国际接轨的本土化实施方案。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1~2003年期间“五级分类”与“一逾两呆”分类并行实施的阶段。目的在于让银行接受“五级分类”这一监管理念。第二阶段是2004~2005年五级分类管理全面运行的阶段。商业银行基本均开始设施五级分类,但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分类不准和调整不及时的情况,银监会曾大规模开展过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检查。第三阶段是2005年以后的贷款分类精细化管理阶段。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增强,开始尝试风险分类标准的细化工作,如工商银行将贷款质量细分为12级(即把正常类贷款细分为4级、关注类贷款细分为3级、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各细分为2级、损失类贷款分为1级)。

二、五级分类的文件

“五级分类”主要规范性文件有3个,一是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二是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三是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2002年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最早提及五级分类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文件要求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对后4类贷款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并明确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专项准备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这也是至今为止银监会衡量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一项标准。但该文件对于五级分类的具体方法和原则没有说明,各家银行分类标准不一,均各自在摸索适合本行的分类方法。

直到2007年,银监会下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五级分类的定义、目标、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指引》指出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3个目标。一是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是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是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指引》还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对符合一定特征的贷款至少应划分关注类、次级类或可疑类。本文重点对这些限制性条款逻辑上进行分析。

财政部过去一直认为银行过于审慎,可能会通过五级分类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从而少算利润,少交所得税。直到金融危机的爆发,财政部才意识到银行同一般企业不同,没有充足的拨备和一般准备很难抵御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2012年下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可以说是对贷款五级分类的认可,甚至将五级分类的方法从信贷资产扩大到所有风险资产。该文件的不足之处在于提到贷款减值准备、风险估计值、一般准备等多个概念容易引起混淆,且与银行现行贷款拨备存在冲突。但该文件可贵之处在于“银行可以根据五级分类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

三、五级分类的逻辑

(一)五级分类的核心是判断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我们先回顾每一类贷款的核心定义。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从上述红字部分来看,五级分类最终目标仍然是衡量贷款的最终损失程度或贷款本息的收回比例。也就是说,在担保充足的前提下,五级分类是和借款人运营的好坏是无关的,企业运行的好,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贷款肯定正常;企业运行的不好,无法足额还本付息,但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也不能划为后三类,至多划为关注类。

尽管《指引》要求“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但实际操作中,银行仍然是将担保放在第一要位的。因为只要银行最终能收回贷款本息,就不存在预期损失,也不需要为其提取贷款专项损失准备。同时,也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信贷文化:信用贷款少,贷款需担保

银行对担保充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理因不存在不良,现实也是如此,从2005年开始,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始终保持“双降”(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甚至在金融危机中不良贷款也未大幅反弹。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银行的不良贷款开始大幅反弹。客观原因是担保的效力下降,比如抵质押品价值缩水,有价无市,从而贷款的潜在风险估值增大。主观原因在于五级分类一些标准过于审慎,很多限制性条款让无损失贷款被动调整为后四类贷款。

(二)限制性条款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之间的冲突。

一是借新还旧至少划为关注类已有突破。《指引》第10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至少应划为关注类”。借款还旧又叫“换据”,是实施五级分类前银行常有做法,由于换据后原借款不再逾期,可能会掩饰贷款真实的风险状况。有了该条,银行名正言顺的要求借款人先还贷款,再考虑发放新的贷款,牢牢的掌握的贷款发放权,于是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银行“收后不贷”、“抽贷”等现象层出不穷。

该条款的问题在于,借新还旧也好,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贷款也好,借款人既然能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贷款本息均不会蒙受损失,为何至少要划为关注类?好在2014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并规定符合正常类标准的续贷业务,应当划为正常类。可以说是银监会对原《指引》的纠偏。

二是重组类贷款至少要划为次级类过于苛刻。重组贷款是对原有贷款合同的修改,具体表现为贷款期限、金额、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的变更。重组贷款分2种,较为常见的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作出减让安排的贷款。另一种并非借款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由于贷款原期限与借款人现金流不匹配,经双方协商后对借款合同重新修订,按照现行利率进行延期,银行没有进行借款条件的减让,此类贷款不属于《指引》中重组贷款。

对于第1种重组贷款,借款人即使无法按原定借款合同偿还贷款,但是如果担保充足,银行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则不符合次级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三是逾期重组贷款至少划为可疑类也不符合核心定义。还是同样道理,如果担保充足,银行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或只造成一定损失,则不符合可疑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三)贷款风险分类的怪圈

首先,要弄清楚风险与损失两个易混淆概念。尽管风险与损失联系密切,风险通常采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损失规模来计量,但风险绝部等同于损失本身。实质上,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反映的是风险事件发生后造成的实际结果;而风险则是一个明确的事前概念,反映损失发生前的不确定状态,可采用概率和统计方法计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规模。

其次,对预期损失的计量需要历史数据积累。所谓预期损失是指银行承担的风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造成损失的均值,数理统计中往往称之为“期望”。实践中,一般以历史上的平均损失为依据对未来的平均损失进行预测。而我国银行业由于过于注重担保,在经济快速增长期,担保物始终可以覆盖贷款价值,贷款难以最终形成损失,而形成损失的贷款和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经济周期均不相关,只和担保价值相关,可信的贷款损失数据几乎为空白。即使再科学的模型,没有参数,也无法对贷款的潜在风险准确计量。

最后,缺少数据支撑是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间接原因。由于银行不能准确计量风险,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就难以形成,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成为了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博弈。银行惧怕损失,不愿承担风险,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充足的抵质押物或找担保公司保证,而担保公司再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这就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得不提的是,在经济上行周期,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信,降低了小微企业贷款难度,但掩盖了贷款真实风险。由于收益与最终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很多民营担保公司最终走向消亡,银行仍可坐享其成。没有损失,还是没有数据,又形成一个死循环。

再来看逾期贷款2016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更新,将《G01_II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进行了修订,一是删除了人民币和外币折人民币两列。二是增加了逾期贷款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两列。本文主要讲述逾期贷款的统计方法,并讲解该表可以得出的2个指标。
基础概念
1逾期贷款
逾期贷款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各项贷款的本金余额。
2本金逾期贷款
未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截至还款日仍未偿还的本金余额需统计为逾期贷款。按月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发生逾期的填报方法为:逾期90天以内的,按照已逾期部分的本金的余额填报,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笔贷款本金的余额填报。
3利息逾期贷款
未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利息,截至还息日仍未全额偿还利息的贷款本金余额需统计为逾期贷款。
4逾期区间
在1104报表体系中,逾期时间均不填报具体时间,而是分为六个区间档,分别为“逾期30天以内”、“逾期31天到90天”、“逾期91天到180天”、“逾期181天到270天”、“逾期271天到360天”、“逾期361天以上”。
统计方法
逾期贷款从概念上容易理解,即贷款因本金或利息超出合同约定应还但未还的本金金额,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细节。我们需要结合《客户风险统计报表填报细则》来讲解该项统计指标需关注的细节。常规贷款、垫款和分期偿还的个人消费贷款在具体处理上会有差别,将举例讲解。
1常规贷款
这里讲的常规贷款主要是指固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合同上明确约定贷款本息偿还具体时间的贷款。
常规贷款从约定还本日期的次日开始作为欠本的第一天,连续计算拖欠天数,等于数据报送日期减去约定还本日期,在约定偿还本金日期即为月末的报送日期且客户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当期欠本天数填报为0。
欠息天数则是从约定还息日期的次日开始作为欠息的第一天,连续计算拖欠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约定还息日期。在约定偿还利息日期即为月末的报送日期且客户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当期欠息天数填报为0。
案例
2015年5月2日,银行向A企业发放1笔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5月1日偿还贷款本金,每月20日付息。
2015年12月20日,企业未足额偿还利息,则2015年12月31日报表将该笔贷款本金1000万元计入逾期贷款。欠息天数为31-20=11(天),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
2016年1月25日,企业连同上期逾期利息一并归还,则2016年1月31日,1000万元贷款不再统计为逾期贷款。至2016年5月1日前,企业均能正常还息。
2016年5月1日开始,企业未偿还1分钱贷款本金和利息,则从当天起,将1000万元统计为逾期贷款,2016年5月31日报表日将1000万元均统计为逾期贷款,欠本天数为31-1=30(天),欠息天数为31-20=11(天),但本金比利息逾期时间更长,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如果企业2016年4月20日,最后一期利息也没偿还,则逾期时间变为30+31-20=41(天),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1天到90天”。
再假设本金正好为报表日到期未还,银行在做完日终后,尽管欠本天数统计为0,但仍然属于逾期贷款,逾期期间需要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
2表外垫款
垫款是是指填报机构由于为非银行机构承担第三方责任,为受担保的交易方违约行为而垫付的资金。包括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和信用证垫款等。
对于垫款,从发生日起算欠本天数,欠本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发生日期再加1天。欠息天数也是从发生日起算,欠息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发生日期再加1天。
3个人消费贷款
对于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如果—笔贷款由于分期还款情况下多次违约形成本金拖欠,则欠本天数取拖欠时间最长的违约天数。如果由于分期还款情况下多次违约形成利息拖欠,则欠息天数取拖欠时间最长的违约天数。两者相比再取最长者判断逾期天数。
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与其他贷款(包括虽然分期还款,但并非个人消费贷款)相比不是发生逾期后所有剩余本金余额均需填报,而是按照90天为界限,区别对待。具体填报方法为:逾期90天以内的,按照已逾期部分的本金的余额填报,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笔贷款本金的余额填报。
4借新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和因借新还旧而展期等形式的贷款的逾期天数从原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起算。正常的贷款展期的逾期天数从展期后的到期日起算。
2014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对于续贷的次数并未明确规定,在经济下行期间关于续贷的讨论也有不少,一旦小微企业断粮,很可能贷款立即逾期,对于此类借新还旧贷款,由于贷款的逾期天数从原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起算,逾期区间可能直接会变为“逾期361天以上”。
正确理解指标

1逾期贷款比例
逾期贷款比例=[2.A逾期贷款]/[1.A各项贷款]×100%
该指标并非监管指标,是笔者想到的一个指标。尽管没有具体的指标值,但可以通过该项指标横向比较不同银行机构对合同履约管理的能力。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客户群更愿意遵守合同约定,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较高。
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2.1A逾期90天以上贷款]/[1.2A不良贷款]×100%
该指标是一个比较常用的监管指标,用于衡量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关系。虽然从五级分类逻辑角度,贷款的逾期时间并非是衡量贷款是否应划为不良贷款的硬性标准,通常情况贷款逾期后银行必然要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果企业超过90天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其资产出现减值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高。从此意义上来说,该指标还是能够衡量银行机构五级分类的准确度的,大于100%说明贷款风险分类可能会存在偏离,监管部门应就此问题引起关注。


-----------------------

混业资管深圳班报名群(王伟、孙海波、奚洁、康朝辉);


上海混业资管研讨会(邹菁、孙海波、奚洁)二维码如下:


或添加高莉洁(会务部)手机号&微信15121000778;


刘乃进律师私募精讲班二维码:或添加高莉洁(会务部)手机号&微信15121000778;

-------------------------

附件三: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PE/法律实务培训

一、课程特色

在产品设计和业务对接过程中,不仅仅需要了解自身面临的监管约束,更需要对其他资管领域有所了解,为帮助相关机构在混业经营情况下更多的了解整个大资管的监管环境,我司于2016年3-4月在各个地区举办《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PE/法律实务培训》,以解决不同机构在同业共商监管和创新方面的迷惑,促进不同资管跨行业交流和合作。

二、参加对象

银行、证券、私募等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为主,并邀请每个行业资深人士作为参会交流嘉宾(非演讲)。

三、培训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

地点

上课时间

截止3月18日

深圳班

3月19-20日

截止3月31日

上海班

4月2-3日 

四、研讨会费用及享有的权益

参会费3000元/人;单独报名一天费用为1600元/人;(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2天全程参会费包含的权益

1.尊享2天会议全程精彩内容;与主讲人面对面交流;

2.纸质版会议材料一套;

3.享有同期同业及部分后续研讨会从业人员通讯录及微信交流群;

4.享有法询金融每周政策咨询期刊1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价1800元/年)

5.享有专门为金融行业打造的智能法规数据库2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费1400/年);

五、讲师介绍

主讲人:邹菁(上海站私募主讲人)、王伟(深圳站私募主讲人)、孙海波(银行主讲人)、奚洁(大资管监管主讲人)、康朝辉(深圳站信托主讲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