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行业托管:阳光化透明化运作的基石
作者:苏建栋;独家授权金融监管研究院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和第三方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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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资金池运作,资金投向透明度低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我们认为资管行业监管的核心之一就是统一托管制度,强化第三方托管,实现透明化阳光化运作。此前金融监管研究院曾发布过《资管监管的核心:穿透》建议结合阅读作为参考。
一、资产托管的定义
资产托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资产托管概念的定义来源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狭义的资产托管业务英文通常翻译为Custody Service,相较于境内托管行,境外托管行提供的资产托管服务内容更广,包含:
1、提供各个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限制(Market Profile)
2、各个市场的开户(Market Entry)
3、税收服务。譬如提供中国与投资国签订的《双边税务协定》咨询服务(TaxService)
4、提供实时换汇服务Foreign Exchange
5、股息、红利、投票Corporate Actions
6、清算交割 Settlement
广义的资产托管业务,除了包含狭义的资产托管业务外,还包含信托计划的保管、资金监管业务(Escrow account)、存管业务等。其中的资金监管业务主要包含:交易资金监管(股权、知识产权、房地产交易等)、发债资金用途监管、信托资金用途监管、各种专项资金监管等;存管业务主要包含:P2P平台的存管、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各商业银行对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定义,可能有不同的统计口径。
后文将主要针对狭义的资产托管业务进行分析,简称为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直接影响着委托资产是否具有独立性即破产隔离和委托资金有效避免被挪用,甚至两会期间金融领域提案中亦有专业人士提及P2P网贷平台资金第三方存管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进行托管,可见托管在资产配置中的重要性。而公募基金托管人是托管类资格的基础条件,其先决性可以覆盖到银行理财托管、银行QDII境内托管、券商集合计划托管、基金专户托管等几乎所有资管产品的托管。
二、资产托管业务现状
公募基金没有到期期限,具有一次营销,永久托管的特点。与国外不同,国外的主要销售渠道主要依赖于投资顾问,国内目前仍然主要依赖于5大国有银行,根据万得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基金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数据如下,其中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占了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的67%,农行托管规模与交行托管规模相当,均为7%左右。公募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拓展与基金代销渠道紧密相关,5大行凭借其销售网络数量的优势,所以在资产托管业务一直处于垄断地位。 2015年新发基金800多只,募资超1.6万亿元,2015年底市场存量公募基金数量为2683只。但是从最近一年的托管数据来看,新增公募基金托管中,5大行的托管数量所占比例仅为53%。
截止2016年1月数据,目前基金销售机构共有220家,其中商业银行为65家,商业银行仍然是基金的主要销售渠道。公募基金从销售宣传、募集成立、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各个环节均比较规范,托管风险相对较小。
公募基金每日计提的费用,除了管理费、托管费之外,还要计提销售服务费给代销机构。此外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部分,需要要作为尾随佣金支付给代销机构,支付的比率取决于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议价能力,40%-60%不等。
进行标准化化股票债券投资的资管计划,如果需要每日估值对账,托管费率基本上比照公募基金的托管费率收取。如果是非标类投资的资管计划,托管费率已经很低,通常在万五以下。
从2012年11月第一家基金子公司获批开始,截止到2015年底,基金子公司跨越式发展如今管理规模已经与公募基金相当,达到8.57万亿,银行资产出表以及表外贷款是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的主要来源,参见下表。
公募基金规模比例 | 基金专户比例 | 下属子公司规模比例 |
41% | 19% | 40% |
资管计划托管业务对于托管银行来说,主要风险是操作风险以及资管计划不能兑付时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托管银行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控制风险:
1、资管合同中约定,托管银行只对划款指令和投资协议的表面一致性审核。管理人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办理核保,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协议的真实性负责,托管人不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督。
2、托管合作前,对资管计划的募集销售渠道做尽职调查。如:某基金子公司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销售资管计划,销售服务费为2%,资管计划存续期为2年,销售服务费在基金成立时一次性从资管计划中扣除2%*2=4%。考虑到风险较大,未与该基金子公司开展该笔托管业务合作。
3、基金公司股东背景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某信托系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投资的项目到期后未能按时支付本息,该信托最终寻找资金进行接盘,确保该资管计划按时兑付。
虽然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托管行应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户”,但是目前在实际运作中并未按照该条执行。托管行通常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签订一个总对总的托管协议,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是共用一个托管户。
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相比主要由如下不同:
1、资管计划主要由资管合同进行规范,托管人的职责在资管合同中体现;而银行理财产品只有产品说明书,再加上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和托管行之间签订的总对总的托管协议,没有就每只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托管协议。
2、资管计划的托管,托管行需要审核划款指令及相关投资证明文件。理财产品的托管,托管行只需要根据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操作,不需要审查资金用途。
3、资管计划的托管,每只产品均有独立的托管账户,而在同一家托管银行托管的某个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则共用一个托管户。
券商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具有先天的优势,此时银行仅仅只是作为开户银行: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较小,通常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如果采用银行结算模式,需要向券商租用交易席位,此外估值和交易数据需要开户的券商向托管人提供,所以通过券商进行托管比较便利。
2、很多券商具有行政管理人资格,可以提供估值及登记结算服务外包。
3、券商掌握高端客户资源,具有销售渠道优势。
从产品设计、发行销售、估值清算,券商基本上能够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一条龙服务。所以目前此类业务银行托管的较少。
由于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备案制,私募投资基金获得牌照的成本比较低,道德风险比较高,很多私募投资基金基本上没有任何内部控制措施。很多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我们没办法判断其初衷是真心实意为了做好项目、还是为了卷款跑路、还是为了骗取管理费。因此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准入机制非常重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这些情况都由可能引发托管人的声誉风险。
1、违规销售的风险。委托第三方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将产品卖给非合格投资者。一直以来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账户,开立的是一般结算账户,没有与银行签署任何监管协议,基金募集期间资金是否会被挪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通常基金募集户与基金托管户,不是开立在一家银行,私募基金如何进行宣传销售,基金托管人无法控制。
2、暗箱操作违规使用托管账户的资金。投资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对投资标的约定模糊,对外进行投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限合伙人对投资项目不知情。对外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不肯提供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
2015年12月1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2月1日下发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月4日下发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月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上述条款基本杜绝了由个人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专用账户开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第十三条 【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为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对于兼营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互联网金融、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开立联名账户,可以有效规避私募基金份额分拆销售的情况。基金募集环节如果能够引入银行监管,将可以避免募集阶段资金挪用的问题。
三、关于资管托管监管资质的梳理
根据《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托管人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公募基金托管资质是众多其他托管资质的先决条件。主要有银行个人理财托管、银行QDII境内托管、券商集合资管托管、基金专户托管、基金子公司定向计划托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管。
证监会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颁布,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于同年3月15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打破了之前由商业银行统一托管的局面,具体相关要求以及申请情况参见本报告券商资质部分。
除券商外,在非银金融机构中,中证登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也已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
实务中除上述托管法规明确载明的申请条件外,常被忽视的是中证登设定的条件,这一点在证监会2016年2月26日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列示的申请材料中首次明确,即中证登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
2、各类私募基金的托管
这里提及的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主要有:券商集合资管托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定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没有强制私募基金需要托管。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从上述规定看,银监会并没有对信托资金保管约定任何准入限制。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第93号,2013年)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这里强制要求公募基金托管资格作为先决条件。
(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只是要求必须托管,监管规则中对托管人并没有明确的资格审查和准入条件,但实际因为基金公司的任何资管产品托管都需要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包括基金专户和基金子公司。
3、商业银行QDII\RQDII境内托管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006-06-21)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托管业务资格。获得了基金托管、企业社保基金、险资境外投资和保险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自然获得QDII、RQDII托管资格,不需另行申请。不具备前述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可申请相关托管资格从而从事QDII、RQDII托管,也可直接向银监会申请QDII、RQDII托管资格。
QFII\RQFII境内托管
国务院于2014年11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其中第五条取消了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要求。
目前只有商业银行具有托管资质,部分外资银行具有QFII境内托管资质,比如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这也是目前外资行为数不多的托管资质类型(此前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少数外资行也取得资质,但很少展业)。
尽管国务院早在一年前已经取消QFII托管资质行政审批事项,但关于QFII托管的要求并没有实质性放松,比如尤其对托管人80亿实收资本的要求;
关于QFII托管资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中证登开户的问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
四、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流程
1、募集账户:
(1)公募基金通常由基金公司自建TA,募集账户是以基金公司名称开立的清算总账户。通常托管于同一家托管行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的基金,共用一个清算总账户
(2)信托计划通常以信托公司名义开立募集账户,产品成立时,该募集户变更为信托计划
保管户,户名仍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自建TA(注册登记系统)
(3)资管计划通常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开募集户,而且该募集账户可以重复用于其他资管计划的募集。资管计划通常有基金公司或者券商自建TA。
(4)私募基金募集账户比较复杂,2015年底之前,既有以合伙企业的基本账户作为募集户的,也有以代销机构的名义开立募集户的。如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销售的,募集户名就是互联网平台公司。私募基金的TA通常有代销机构负责。
(5)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账户通常为银行内部户。
2、托管账户
(1)公募基金的托管账户名为公募基金产品名称。
(2)信托计划的保管账户名为信托公司名称。
(3)资管计划的托管账户名为资管计划的产品名称。
(4)私募基金的托管账户名为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5)银行理财产品的托管户,托管行通常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签订一个总对总的托管协议,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是共用一个托管户。
1、公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以申购为例,T日申购,通常是T+1日确认,基金公司T+2日(也有T+3日的)将申购款从清算总账户划至托管户,如果是货币基金,基金公司可能于T+1日将申购款划至托管户。
2、非标类信托计划运作期间通常不开放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环节,由信托公司出具批量划款指令,由银行进行批量处理。由于TA由信托公司负责,托管行只复核总的收益分配数据,不对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进行复核。
3、资管计划按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每季度至多开放申赎一次。通常由基金公司自建TA,托管行只复核总的收益分配数据,不对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进行复核。
4、私募基金对开放申赎,没有法规限制,所以可以一直处于营销状态中。托管行只复核总的收益分配数据,不对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进行复核。
5、银行理财的TA由银行理财的发行部门管理,收益分配时,托管行只复核总的收益分配数据,不对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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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地点 (北京站地点待定)
报名时间 | 地 点 | 上课时间 |
截止4月1日 | 上海班 | 4月2-3日 |
截止4月8日 | 武汉班 | 4月9-10日 |
※会议具体地址:待收到您的报名信息后开课前一周通过微信/邮件通知
三、讲师介绍:
主讲人:王伟(武汉私募主讲人)、邹菁(上海站私募主讲人)、孙海波(银行监管主讲人)、魏军(银行理财主讲人)、何金(武汉站资产证券化主讲人)、奚洁(上海站混业大资管主讲人)
王 伟: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基金委员会主任。
执业领域:基金设立、基金合规、私募股权(PE)投资、境内外上市、跨境并购、外商直接投资、海外债券融资等。
专业经验: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几十余支,参与调研论证股权投资项目几百余个。
邹 菁: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硕士和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法学硕士。邹菁律师现任上海岱美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康达新材(002669)的独立董事,上海律师协会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的业界导师。业界授课上百次,深受学员喜爱。邹菁律师为ALB《亚洲商务律师》2015年度客户首选中国20律师之一,钱伯斯律师榜单推荐的受业界认可的投资基金律师之一。
执业领域:私募股权的设立及运作、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融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并购、金融证券等领域法律服务和律师实践。
专业经验:主导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几十余支,参与调研论证股权投资项目几百余个。
研究成果:
1、个人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案例和实务》(法律出版社)已连续四年获当当网法律类畅销书籍前100强。
2、个人专著《律师视角: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运作》2015年出版,广受业界关注。
孙海波:先后就职于德意志银行(中国)和星展银行(中国),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目前为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办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魏军: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现就职于国内一中等规模城市商业银行。银行从业近20年,经历过商业银行传统资产负债业务、人力资源管理、IT系统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商业银行新产品开发及资产管理业务。近五年来,专注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类业务研究与管理。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尤其是理财业务运作具备丰富的经验。同时,魏军先生对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具有深入的研究。2012年,其个人独立开发完成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在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得到了应用,受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好评。
何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中国财政学会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现就职于某城商行北京 投行与同业中心,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有丰富的 IPO、并购 重组、债券、非标及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操经验。2015 年至今,带领团队完成 5 单共计 160 亿存量 非标 ABS 和 20 亿信贷资产证券化(CLO)项目。主导券商投资银行和银行投资银行多个项目,并长 期研究财政投融资体制,对货币和财税体制有深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