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竹木草制品出口指引
我国有着丰富的竹木草资源,近年来随着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步伐加快,以及全球“以竹代塑”观念的不断深入,竹木草制品出口呈逐年上升态势,在解决劳动力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极大贡献。下面小编整理了竹木草制品出口指引,一起看看吧。
一、申请出口资质
申请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申请资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 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4.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二、资质审核
审核时限: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和考核。经审核、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公布,企业申请分类管理的确定企业类别。
资质期限: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资质有效期为4年。满4年有效期的,应当提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三、分级分类管理
1.竹木草制品分级管理: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2.竹木草制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一类、二类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海关法规栏目”进行详阅或咨询所在地海关。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四、日常监督管理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五、抽检相关规定
#1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2
抽查比例: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3
近年来,为加大服务力度,有效促进出口。海关为鼓励企业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基础上,大大降低了优秀企业出口竹木草制品的抽查比例。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高于出口批次的1%,具体由所在地海关根据业务信息化系统指令,对布控命中批次实施查验。
#4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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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福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