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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地出台新规,忤逆不孝或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兰州晨报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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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东乡县出台新规,
忤逆不孝行为或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忤逆不孝情节较为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
将被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
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享受信贷、教育、就业、产业奖补等政策。



中共东乡县委政法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平安新东乡”8月26日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通告》。


上述通告列出了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十种情形,并称根据《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坚持“德治与法治、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东乡县政法机关决定通过法制教育、司法督促、联合调解、信用惩戒、治安处罚、依法打击等六个层面的工作,对“侵占老年人房产、财产,对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等十种忤逆不孝的不良行为,通过法制教育、司法督促、联合调解、信用惩戒、治安处罚、依法打击等六个层面的工作依法进行打击整治。


东乡县人民法院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东乡县公安局

东乡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通告


“百善孝为先,家和万事兴”,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孝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全县上下深入推进平安东乡、法治东乡建设,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依然发现一些逃避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现象,导致一些老年人生活困难、住房安全无法保障,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公序良俗,影响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着力营造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根据《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坚持“德治与法治、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东乡县政法机关决定通过法制教育、司法督促、联合调解、信用惩戒、治安处罚、依法打击等六个层面的工作,对十种忤逆不孝的不良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整治。具体通告如下:


一、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十种情形


(一)子女居住在新房、楼房等安全住房中,任其父母及家中老人居住在旧房、危房中,致使老人日常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形的;


(二)子女在婚前婚后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提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或者隐瞒个人及家庭实际状况,对老人生活不管不顾等情形的;


(三)霸占父母及家中老人“一折通”、医保卡、社保卡、银行卡等理财工具,将政府发放的补助金、养老金据为己有等情形的;

(四)子女众多但在赡养父母及家中老人的义务上互相推诿、纷争不断,致使赡养责任落空,父母及家中老人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形的;


(五)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父母及家中老人钱财物品和积蓄收入等情形的;


(六)鼓动煽动、教唆恐吓驱使老人到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索要、套取国家惠民政策或扶贫政策,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挟当地政府、帮扶干部等情形的;


(七)子女有条件但违背老人意愿与父母及家中老人分户另过,把赡养责任推卸给政府、社会组织等情形的;


(八)父母及家中老人因病住院治疗,子女有能力却拒绝支付或故意拖欠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等情形的;


(九)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推诿扯皮,并长期恶意不探望探视父母及家中老人,致使老人生产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形的(根据当事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距离远近、年龄大小、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界定);


(十)侵占老年人房产、财产,对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严重违法犯罪情形的。


二、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四)《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六)《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条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方式和方法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基层组织、包村包社干部或司法干警上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督促提醒及时改正,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二)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基层政法干警上门开展法制教育,进行法治训诫并下达训诫通知书,限期改正;


(三)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老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层调解组织和乡镇包村工作组、驻村工作队、村社帮扶干部和司法干警上门开展联合调处,督促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四)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法治教育、警示训诫、现场调解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五)情节较为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老人依法起诉子女,老人没有能力起诉的,由村(居)委会代为起诉;同时,政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依据诉讼结果,建立不孝行为“黑名单”制度,将其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享受信贷、教育、就业、产业奖补等政策;


(六)情节十分严重涉嫌犯罪的,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主动侦查、检察机关加强审查批捕、法院依法审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老人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法审判。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6日


此前,云南盐津、陕西旬阳、江西赣州、江苏淮阴、湖北宜昌、贵州六盘水等多地区相继出台关于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规定。


■江西玉山


2018年2月26日,江西玉山(中共玉山县委政法委员会)发布《关于依法治理不孝行为推进法治扶贫专项工作的公告》提到,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对明确拒绝赡养老人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全方位限制其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


■江苏淮阴


2018年6月29日,江苏省淮阴高家堰镇(高家堰镇党政综合办)发布《关于在全镇收集不尊老、不敬老、不养老等负面典型线索的通告》,对负面典型采取通过公开曝光、纳入失信名单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曝光;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银行等相关机构,当事人贷款、子女就业、入伍、入党将受到影响。


■江西丰城


2018年7月25日,江西丰城(中共丰城市委政法委)全面启动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老人义务推进依法治理专项行动,落实不孝“黑名单”机制,对法律确认有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其生产、生活、经济进行全方位限制,并强化道德约束,不得作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评选对象。对反面典型,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等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社会舆论压力;此外,开展先进典型评选,开展孝老爱亲类“丰城好人”评选活动,深入挖掘辖区内敬老爱老先进典型。


■江西赣州


2019年4月2日,江西赣州寻乌县(中共寻乌县委政法委)发布《县委政法委等10家单位关于依法治理不孝行为、“老人住老房”问题专项工作的公告》,对经反复做思想教育工作仍不改正的,在电视台、手机报、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其所居住自然村、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依法进行“黑名单”曝光。同时,将“黑名单”推送至发改委、金融等相关部门,全方位限制其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取消其享受信贷、产业奖补等各种政府优惠政策。 


来源丨澎湃新闻、工人日报客户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丨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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