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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城镇老旧小区如何改?看看省住建厅印发的《实施意见》

兰州晨报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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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甘肃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城镇人居环境,12月24日,甘肃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对甘肃省城镇老旧小区该改造工作作出要求和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优先改造建成于2000年以前,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参与积极性高的住宅小区。列入改造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具备改造价值,不宜整体拆除。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暂不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实施意见》指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以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小区房屋公共区域修缮改造、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改造等三类为主进行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分为“基本改造型”和“功能提升型”两类,“基本改造型”按照实际情况和各老旧小区的需求进行改造,必须逐项达到改造后的效果;“功能提升型”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


《实施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政府、管线单位、原产权单位、居民、市场多方筹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机制。各地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监管,严格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建立改造项目基础数据库,实行项目跟踪动态监管,及时更新项目进度和监管记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保障专款专用。


据了解,基础设施改造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照明、围墙、大门、环卫、垃圾分类、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同时可以对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与小区内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筹考虑、一并推进。不包括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直接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


以下是《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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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每日甘肃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丨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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