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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2017-08-10 浙江民政


厅机关党委副书记王应有解读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实施的背景与意义


问责,是现代民主治理的标志和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权责对等,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官员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早在西周时就有官员问责的规定,并随着中国官僚政治发展而发展,对官员问责的方式有“上计”、“考课”、“台谏”等,历史上对官员“为政不力”的问责事例也比比皆是。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思想渊源来自于洛克“限权和分权”、卢梭“主权在民、主权至上”等近代西方经典政治思想理论;实践机制则发轫于19世纪中期以后英美国家相继确立的公务员(文官)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涵盖从政治问责制、法律问责制、行政问责制到伦理问责制在到绩效问责制、顾客问责制、公共问责制等,涉及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具有相当完备的问责规制体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引进责任政府管理模式,逐步关注问责。最为典型的是从2003年“非典”、2005年松花江苯污染、2008年三聚氰胺等事件的问责等,直到近段时间持续的环保督察问责“风暴”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95周岁生日献上了一份珍贵的礼物,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一是实现党的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三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2部准则、28部条例和若干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提起问责方面的制度,许多人首先想起的是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外,与“问责”有关的规定还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比如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问责制的全国性法律,对官员进行问责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条例》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成为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它不仅改变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解决了党政问责混同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作为现代先进政党,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吸收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 “问谁责”、“问责什么”、“谁来问责”、“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


作为现代先进政党,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吸收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 “问谁责”、“问责什么”、“谁来问责”、“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特点


内容特点——问题导向、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制度安排


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并不太长,注重简明使用,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234567,即,一个指导思想,两个对象,三个责任,四个原则,五个突出,六种问责情形,七种问责方式。


1,即一个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的实践。


2,即两个对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 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3,即三个责任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还有就是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4,即四个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5,即五个突出



一是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条例》对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例如一些党员干部不干事、少干事,是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心态。《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而且是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不干事要被问责,干不好也要被问责,这就相当于悬起了一把利剑,会让那些占着“位置”混日子的干部坐不住,会让那些有党员之名却不能带头做表率的党员动起来。


二是突出党规特色,依据党规,纪法分开,避免党政问责混同问题。


三是突出“关键少数”。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四是突出问责程序的严实性。《条例》对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作了规定。五是突出“终身问责”亮点。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此外,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不敢问责的也要进行问责,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


6,即六种问责情形

  • 党的领导弱化;

  • 党的建设缺失;

  •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 维护党的政纪律不力;

  •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我省的实施办法对此进一步作了细化。


7,即七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3种: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4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条例》将已有14种问责方式调整为7种,实现纪法分开。


在已有各类问责条规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而《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时,《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实现纪法分开,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如涉嫌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处理。


三、民政部门贯彻实施的设想建议


1

建立健全制度


从民政工作多元性、社会性、群众性实际出发,着眼系统、务实、管用,研究制定民政部门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落实党建问责、重点工作问责和群众反应较为集中的热点工作问责等方面的制度,有力保障党的建设与民政各项业务工作互促双赢。


2

强化执纪问责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密结合起来,紧盯问题短板对焦问责,遵照6 种问责情形主动监督,坚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在工作实践中强化监督执纪,对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实行责任清单式管理;对重点业务工作和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推进强服务强效能等作风建设,坚持定期不定期分别对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探索创新巡察制度,发现问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党组织、党员日常量化管理考核内容,与评优评先挂钩,杜绝执行制度形式化,切实将问责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

推进问责文化建设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民政部门党员干部广泛、深入开展问责教育,培养责任意识,使民政践行“为民、爱民” 理念、忠诚干净担当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习惯。同时,要积极凝练、提升民政工作三社联动等方面的经验成果,有效激发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培育发展社会企业,拓展社会问责,助推民政人更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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