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长汀三位农民捡回一只淹死的野生动物,万万没想到竞摊上大事了!
捕杀珍贵野生动物
大伙都知道这是犯法的
但是在野外捡到只已经死亡的野生动物
卖给别人
这算不算犯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
为什么呢?
因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不论活体还是死体都受国家保护
非法捕猎、收购、出售
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这不,长汀的三位农民,
在野外发现一只淹死的野生动物
于是将该野生动物
捡回家后出售
结果他们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件详情:
2016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庵杰乡一水电站的水渠里发现一只已淹死的野生动物,即挂电话叫其丈夫曾某华过来一起打捞。被告人曾某勇得知后表示要购买,便随被告人曾某华驾车前往,三人一同将淹死的野生动物运往被告人曾某勇家,以5400元出售给被告人曾某勇。被告人曾某勇把该野生动物分割后,出售给村民食用,获得赃款5500元。经鉴定,淹死的野生动物为鬣羚,属牛科,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图文无关)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曾某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鬣羚1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曾某勇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月5日,长汀县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勇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罚金20000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9个月,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华免予刑事处罚。
“野生动物”不仅包括野生动物活体,也应当包括野生动物死体,未经相应加工程序的,外形保持完整的死体都应当视为“野生动物”。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将野生动物死体纳入“野生动物”,体现了对野生动物生命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只要是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使不是捕猎动物活体,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此外,该法条没有设置数量下限,购买数量只是量刑情节,也不考虑主观目的,不论是买来吃、用还是欣赏,都构成犯罪。
来源:奉法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