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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黄继光、董存瑞名誉权案宣判 被告认罪悔罪 当庭道歉

短评:英雄者,国之干,尊尚英雄,是人类一种最深沉的情感。英雄是一个民族最闪亮的坐标;英雄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来源、是民族珍贵的精神财富。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不幸的,一个有英雄却不知敬重爱惜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世界各国、各民族无不捍卫和尊崇自己的英雄,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极个别的跳梁小丑在网络上抹黑、侮辱英雄烈士,这种行为是对英雄及其家人的极不尊重,是对社会舆论的严重误导,是对社会风气的极大损坏,更是对民族感情的无情伤害。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我们由衷地希望,这样类似的宣判是最后一次!

近日(19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起诉称,今年9月,他们接到市民王先生举报,在某网络平台的网店里有人销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



他们调查后发现,该网店由瞿某某注册经营。销售的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上述贴画有多种规格,单价从4元至68元不等。瞿某某的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因此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瞿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杜前: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

二、被告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向社会各界道歉。


被告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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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韶茗

投稿邮箱:js7tvwx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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