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帆 | 提升法治中国建设国际传播力和话语权的5个维度
出 处 | 《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3日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是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
进入新时代,尽管我们在法治领域“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但受制于传统的话语体系和宣传模式,上述改革成果的国际传播效果仍不够理想,还存在“对外不会说,说了听不懂,懂了不敢信”现象。
笔者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之后,结合自己参与司法改革与法治宣传工作的经历,谈谈如何从5个维度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国际传播力和话语权。
第一,坚定四个自信。
长期以来,法治领域的许多定义权、评价权被部分西方国家把持,发展中国家进行再全面、深入的改革,只要达不到所谓“独立”标准、“变色”诉求,其法治地位也不被承认。
过去,一些西方“教师爷”爱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对我国法治建设说三道四。事实上,对于何谓良法善治、司法规律,我们有自己的鲜明政治逻辑和坚定政治立场。说清讲明的效果,好过生硬回怼。
第二,做好换位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采用贴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受众的精准传播方式,推进中国故事和中国声音的全球化表达、区域化表达、分众化表达,增强国际传播的亲和力和实效性。
一是在术语翻译上,要逐步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方面的译法,防止语言差异导致认识偏差。
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也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派出机构,完善了地方法院专门审判庭、专门法庭等专业化审判机构。这些机构哪些译为Court,哪些译为Division,哪些译为Tribunal,需要规范统一,防止“专门法院”“专门法庭”“专门审判庭”“人民法庭”被混为一谈。
二是在表述方法上,要避免“外宣内宣化”,不要在国际传播中使用“通稿体”“讲话体”文风。
例如,某次对外交流过程中,介绍者按照惯例,直接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但外国法官一头雾水,质疑说:“难道过去的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负责?”进而询问“审理者”“裁判者”“负责者”的范围如何界定,反而没有达到预期传播效果。
三是在背景阐释上,要尽可能超越历史传统、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障碍,让外国人听得懂、愿意听。
例如,某次与欧洲法官交流网络犯罪问题,考虑到部分国家的互联网支付尚不发达,我国法官首先详细介绍了“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普及程度和应用场景,回答了相关提问,这就为双方后续充分深入研讨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完善场景叙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运用各种生动感人的事例,说明中国发展本身就是对世界的最大贡献、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智慧。
过去,一些外国学者反映,某些对外法治宣传就像“做报告”,宏大理念多,具体事例少,概念判断多,个人体会少,只管自己“要说什么”,不管别人“想听什么”。
例如,某次中德法官关于司法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在线研讨过程中,我们要求参与交流的中国法官不要读稿,更不要上来就泛泛说搭建了多少平台、具备多少功能,而是结合个人经历,多讲参与在线诉讼遇到什么问题、如何推动解决。
在昆明召开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我国法院在阐释中国环境司法保护立场的同时,播放了一段关于“北上”亚洲象受到周全保护的视频短片,赢得参会外宾长时间笑声、掌声和高度认可,起到很好的对外传播效果。
第四,灵活借船出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发挥高层次专家作用,利用重要国际会议论坛、外国主流媒体等平台和渠道发声。
下一步,我们既要广交朋友、团结和争取大多数,在法治领域不断扩大知华友华的国际舆论朋友圈,也要建强适应新时代国际传播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培养一批讲政治、业务精、外语好、懂传播的法官,在国际法治平台上积极发出中国声音,展示中国魅力。
第五,务实蓄势而行。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纳入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一把手”工程积极推进。
这其中,典型司法案例的培育、发掘、编译、推广机制,就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事实上,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早已走在世界前列,许多纠纷类型前所未有,包含的治理难题也前所未有,人民法院每审理好一起新类型案件、确定好一条裁判规则,就填补了一个治理空白、提供了一项司法方案,这些具有“首案效应”的判例翻译为外语,就能为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制定相关规则、其他国家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体现,更实现了中国司法智慧、中国治理方案的有效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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