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裁判文书网的前路和未来:四点疑问与解读【斑斓·观点】

萧言 法影斑斓 2023-12-28

【编者按】12月22日,“法影斑斓”发表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评论后,后台收到不少投稿,赞成、反对、中立者皆有之。考虑到不少读者对“答记者问”还有疑惑之处,特从投稿中选出前法治新闻工作者萧言先生一篇解读,以飨各位读者。

作 者 | 萧 言(前法治新闻工作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答记者问”中,明确裁判文书上网从未“叫停”、也不会“叫停”,并欢迎社会公众参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由于书面问答篇幅较长、信息量大,一些网友表示“线索太多”“没看明白”,希望专业人士出面解读。也有网友“联想”认为,“答记者问”只是缓兵之计,裁判文书网仍有“烂尾”可能。

笔者过去长期从事“司法口”新闻报道,也曾被抽调到政法机关做过政策研究、文件起草工作,所以,非常理解广大读者的困惑与疑虑。毕竟,让一个“体制外”的普通人理解“优化”和“深化”的区别、领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的言外之意,确实有一定难度。

为了最大程度澄清疑问、减少误读,我主动向“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进一步打听了“内情”。结合我对“答记者问”的阅读理解,针对网络上一些疑惑、质疑,从个人角度作一解读。

纵观“答记者问”发布后有关各方的反应,主要存在四点迷惑,又或说四点疑问:第一,中国裁判文书网到底关不关?第二,保留文书网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第三,文书网下一步如何优化,会不会“优化”变“消化”,几年后就“停更”了?第四,案例库、文书库、文书网这“两库一网”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文书网到底关不关?部分网民认为,在此问题上,最高法仍然语焉不详,“话到嘴边留半句”,这种事就别像哈姆雷特那样纠结了,应该直接给句明白话:“关掉,还是保留”?

【解读】对这一问题,“答记者问”的原话是“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这话其实说得很明白:文书网将继续运行,并通过不间断上传裁判文书,继续发挥树立阳光司法形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提升司法公信的作用,这也正是十年前启动建设文书网的本意。

有了这个表态,就更好理解“答记者问”开篇那句——“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阳光司法的努力方向不会变,通过深化、优化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态度不会变!”试想,如果下一步要把文书网关掉,还好意思说“方向不会变”么?

另外,从王利明、陈卫东、周光权、车浩、程啸等专家学者的评论可以看出,尽管他们认为文书上网需要规范,但文中都有一个“主基调”和“大前提”,那就是:裁判文书网应当保留,也必须保留!这些文章都被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转载,应该能充分说明最高审判机关的态度。

一言以蔽之:裁判文书网不会关,文书也会继续上传!

第二个问题:保留文书网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解读】既然保留文书网,答案当然是利大于弊!否则就会将来就会关掉,而不是优化!

关于文书上网的正面、积极效应,大家说得非常多了。公允起见,我也可以再次列举一下:一是提升裁判质量。裁判文书是法院的“门面”、是法官的“名片”,法官知道自己的文书会长期挂在网上,责任心、认真度都会增强,质量自然有了保障。二是促进司法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了文书公开,暗箱操作和私下勾兑自然不能横行于世。三是利于学习研究。文书网运行十年来,基本重构了当代法学院师生教学、研究、学习法律的模式,以前是对着教科书和法条“寻路”,现在则是沿着实务判例和文书“入门”。过去有50份文书就算“研究”了,如今没有5000份以上的文书作为样本,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实证”。此外,许多新入行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也都是通过文书网来学习如何辩论、举证、质证、论证和说理的。四是推动接受监督。许多“奇葩说理”“低级错误”,都是上网后才被媒体、公众发现。就拿我所在的新闻行业来说,过去都要靠在司法机关的“熟人”获取报道素材,现在上文书网拿关键词一搜,什么“线索”都有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肯定,文书网“在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同时点出了文书网在使用效果、权利保护、安全风险方面的问题。分析利弊,是为了更好地发现问题、检视问题、解决问题,但是,也有部分网友对文书网存在侵权风险的说法不太认同,认为“对败诉方、失信者来说,升学就业、融资借贷、生产经营因文书公开受影响,是他们在现代信用社会必然付出的代价,为什么要把账算到文书网头上”

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也经常听到关于上网文书影响公民生活和企业经营的反映。不过,多数受影响者绝非某些公号提到的“老赖”“违法者”或“失信人”。譬如,有的公民为维护个人权益,曾起诉过用人单位。后来在找工作过程中,屡次被拒,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通过裁判文书网做背景调查,把诉讼经历作为判断应聘者是否“听话”“服管”的标准。试问,劳动者作为原告维权,算不算“违法”?就业遭拒是不是人家应当承受的“代价”?

比如,一些涉“彩礼”裁判,动辄涉及当事人的情感或同居信息,尽管纠纷发生时并非隐私,但长年放在互联网上,必然会对当事人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有公号据此提出,这类案件当事人姓名可以隐名处理。问题是,按照2016年10月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上网时隐名处理的案件类型极为有限,仅限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刑事被害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就算未来修订司法解释,已经上网的文书哪些需要“隐名”、哪些可以“不隐名”,涉及复杂多元的情形,更需要人民法院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

再看企业的问题。收拾“老赖”,靠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就够了,文书网并不承担、也不应当承担企业征信功能。实践中,企业涉诉情形非常复杂,有抵押担保,有资金缺口,有资不抵债,也有不可抗力,“成被告”“输官司”未必与“不诚信”“不可靠”画等号,短暂涉诉有时更需要贷款、融资“救急”。问题是,有的银行在文书网上一检索到企业涉诉信息就“停贷”,有的投资者也据此拒绝融资,让企业“吃一次官司,永不能翻身”。

有人说,这是银行和投资者的权利,或者说是他们的问题,而不是文书下架的理由。但是,在目前大量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转化为企业征信产品,甚至靠让企业“付钱下架”牟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被动应对、坐视不管。如果裁判文书网只顾着自己的“司法阳光”,却让困难企业“雪上加霜”,显然违背了中央关于齐心协力“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政策精神。因此,如何科学确定涉企裁判信息上网规则,如果有效兼顾引导市场有序运行和推动经济向好上行的关系,也是人民法院在优化、深化司法公开工作中必须回答的一道“应用题”。

文书网运行十年来,上网文书已有一亿四千多万份。上亿裁判文书,背后是千万个企业、家庭和个人。从我个人角度,也希望最高审判机关在研究和确定司法公开政策时,既要重视为保留裁判文书网“鼓”与“呼”的有识之士,也要注意倾听“沉默的大多数”的声音,他们的生活、经营可能因文书公开受到重大影响,但未必被记者报道,也没有公号代言,但他们的生活也是生活,他们的产权也是产权,他们也是“人民群众”的一份子,不能简单扣上一个“败诉方”或“失信人”的帽子,就把家庭失和破裂、个人失学失业、企业破产倒闭的“代价”视为理所当然。

第三个问题:文书网下一步如何优化?对曾经辉煌的文书网来说,“停更”与“关停”无异,各级法院今后是否还会上传文书、上传什么样的文书,也是有关各方关注的焦点。

【解读】根据我的观察,还像过去那样不区分案件情况,“全类别”“大体量”上传裁判文书的做法,恐怕难以持续。事实上,如果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仍然鱼龙混杂、争议不断,充满各种风险隐患,将来还是会饱受诟病、遭遇危机。因此,对什么是“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下一步有必要厘清。企业、个人利益乃至公共安全若因上网文书受到影响,如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相关机制亟需建立。这些内容,都是“优化标准”“规范机制”的应有之义,并非像有些人士猜测的那样,一提“优化”就是“异化”,一说“规范”就是“规制”。在我看来,“优化、深化”工作,都是为了让文书网行稳致远,而不是变相搁浅或关停。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也许会考虑修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据此调整文书上网的程序标准、正反清单、隐名机制和救济渠道。我认为,这样做更稳妥些,也能确保相关工作有据可依。“答记者问”并没有提到这一司法解释,但我们希望修订工作早些启动。

如果对司法解释只是“修订”,而非“废止”,那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一定还会持续、深入推进。理想的状态是:首先,数量要成规模。不可能零零星星,“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上传时限、比例要求仍应明确,配套评价机制还得建立,否则下级法院将缺乏动力,也无所适从。其次,类型要更均衡。除了民事案件,大家所抱怨的数量畸少的行政、刑事案件文书,也要跟进增补。截至12月23日,今年上网的行政案件文书已从98份增加到1882份,但这显然还远远不够。最后,裁判要更多元。既然“答记者问”已提到文书网存在裁判尺度不一、参考价值不高等问题,后续上网文书就更不能靠“千文一面”的程序性、执行类文书来充数,而是要充分体现司法裁判的多元性、规则性,多发一些实体性判决。

第四个问题:“两库一网”之间究竟是何关系?

【解读】从大家对“两库一网”的建设前景看,有乐观的,也有悲观的。之前,某些网友由于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要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再看到裁判文书网文书数量减少,就联想到文书网前途不妙,甚至怀疑要“以库代网”,这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正式回应后,仍然说法院意在“贬网抬库”,甚至将来要“默默关网”,就属于过度联想了。

其实,“答记者问”对文书网与案例库的关系,已经做了正本清源式的解释,那就是:“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换言之,压根不存在用案例库代替文书网之说,更没有“建设一个,搁浅一个”的所谓“缓兵之计”。至于二者与“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的关系,车浩老师在他的文章中做了一个特别形象的比喻,这里姑且直接引用:

在我看来,“两库一网”的改革方案是一套组合拳,是对原先的裁判文书网的功能分化。三水分流,各司其职。其一,面向司法者的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以及面向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以后将主要由“人民法院案例库”来实现。其二,大数据呈现全国法院情况,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以后将成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任务。其三,运行十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仍将保持公开运行,且要不断上传新文书,继续承载着树立阳光司法形象、提振司法公信力和厚植执政根基的重要使命。

简而言之,“两库一网”的关系,就是:文书网负责司法公开,案例库负责司法统一,文书库负责决策分析。按照“答记者问”,“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主要用途是司法大数据分析,而非查询检索,而且主要在内网运行。对此,我个人倒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建议,希望在解决了权益维护和数据安全问题后,“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未来也应当有序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科研院所开放,让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也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推动司法大数据更好服务于管理决策、法学研究和高质量发展。当然,这是我个人的合理期待。我相信,多一些这样的期待和憧憬,少一些过度臆想和无端推测,可能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总之,期待 “两库一网”生机勃勃、兴旺发展、协同发力,共同成为中国式阳光司法的生动写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