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门诊处方报销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0〕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减少患者疫情防控期间反复就医导致交叉感染风险,并缓解医疗机构门诊接诊压力,支持医疗机构集中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门诊处方医保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长期处方报销政策。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其他稳定期需要长期用药的疾病,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可为门诊患者开具最长2个月长期处方,并规范患者用药。医保部门按规定对长期处方进行报销,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减少赴医就诊次数。
二、实施“互联网+医保”政策。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通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医院后,可以为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可探索通过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药品配送服务。
三、实施基层药品保障政策。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对于纳入慢性病管理的签约居民,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用药要按计划予以全面、足量保障。简化代取药手续,可采取机构内代取药双方身份证登记等方式,做好实名制购药管理,不得让患者或家属开具任何关系证明。
四、实施医师处方外流政策。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外流,可将电子处方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由药店执业药师核对处方后,可提供配药服务,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五、实施智能化医保监管。充分利用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及时发现、锁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严巡、严控、严查、严打要求,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报销便利之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我市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再予调整。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