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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冷漠!“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情、理、法

当我们大街上不会随地吐痰扔垃圾

当我们地铁上不会肆意吃食大声喧嚣

当我们电影院里博物馆里

不会旁若无人制造噪音

当我们开车经过斑马线可以主动礼让行人

当我们乘车购票可以有序排队

当我们看到有人跌倒可以伸一把手……


当我们的心灵能够坚守最朴素的文明道德,我们就可以时时刻刻向他人传递出温暖的信号,也可以时时刻刻感受到他人带给自己的感动,更可以相信小至家长里短大至生死关头会有更多人自然作出改变结局的选择。


——我校1999级校友、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任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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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情、理、法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张武举


事件回顾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车内共有司机及乘客15人,13人死亡,2人失联。

经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18年10月28日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车辆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一位乘客微不足道的“错过了下车点”,却使15个鲜活的生命坠入了永远的冰冷。在口诛笔伐中,在汹涌的民意外,有几个维度的问题值得掂量、思量、考量。



行为生成之维的考量


任何行为的发生都有着具体的“行为场”,现场的客观环境、各方当事人的身心状态、相关制度环境......等等,都对事件的生成起着大小不同的作用。当然,正是当事人的行为才将这些原本毫无相关的因素“串联”起来,启动了事件发生的因果按钮,促成了结果的形成。也正因如此,我们才将当事人置于道德和法律“审判”之下,在并审视和评判相关社会制度的利弊得失。


法律道德之维的掂量


刘某的乖戾


性情的乖戾,往往源自于教养不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具体成长环境。但无论如何,除非是为了维护更重大的权益不受损害,事件中的肇事女乘客刘某都不应该去殴打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司机,因为这严重危及他人(司机、包括肇事者本人的乘客、道路上的行人或车辆驾驶者)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对这种“巨婴型”乘客的乖戾,法律并不纵容!

就刑事责任而言,如果肇事女乘客对自己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符合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肇事女乘客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其行为符合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由于她在事件中当场死亡,司法机关很可能无法“查实”其行为时的真实想法,无法精确地确定其所犯的罪名。即便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也因为“行为人死亡”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发生互殴导致了车内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生命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互殴行为导致公交失控,刘某与司机冉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二者应该按照责任大小分别向车内其他乘客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乘客的沉默


事发当时,但凡有一个乘客,站出来劝一下、拉一下,可能最终结果都不至如此,可能15条人命就不会消逝。对于车内其他乘客而言,如果看见有人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手刹,或者殴打公交司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时,完全有施以援手的道德理由,因为,公交车司机是为乘客们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在公交车司机冉某受到刘某的无理挑衅、谩骂和攻击时,接受其服务的乘客人有保护公交车司机免受侵害的道义责任。除非缺乏相应的能力,乘客应当在公交车司机受到侵害时施以援手(比如劝阻刘某、制服刘某),不应当为了独善其身而扮演铁石心肠的“灭绝师太”,最终导致包括“沉默者”在内的全体乘车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案发当时,如果其他乘客采取了制止刘某乖戾的行动,也并无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依照我国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需要负刑事责任时也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事实是,当时确实没有人站出来劝一下、拉一下。这本身足够让我们心生悲凉,然而,更值得深思的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如果当时你我在那辆公车上,我们一定会上前阻拦刘某或劝慰公交车司机么?很可能也不会!更让人悲凉和沮丧的是,在火车上、飞机上、广场上、会场里......发生了令人愤怒的恶行,我们很可能仍然保持沉默!权利最大的悲哀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社会就是一辆车,我们每个人都是车上的乘客。鲁迅先生多年前的这番话,应该唤醒我们所有人。该死的不是我们,而是我们的沉默。透过事件,大家窥见了那诡异的沉默,结结实实的感受到了沉默带给我们的彻扉之痛。检讨造成“沉默”的原因,寻求打破“沉默”的制度良方,已经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道德建设课题。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道德评判不代表法律评判。对乘客们的沉默,法律并不惩罚!乘客买票上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依据《合同法》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签订客运合同后,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此过程中发生人身、财物损失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件中,刘某殴打司机属于法律上的“第三人过错”,并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即车内其他乘客(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乘客刘某的身份较为特殊。刘某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乘客,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是,依据《合同法》30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6条相关规定,刘某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有重大过失,公交公司可以不承担或减轻对刘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司机的失控


人是情景性生物。即便是修养很好的人,在遭受无端欺辱的具体场景下也会激愤。公交车司机冉某事先特意提醒过由于道路维修乘客应该下车的站点。不小心错过站的刘某要求停车未果,就不依不饶地走到自己身边不停指责。双方争执中,车上其他乘客竟然不管不问、视若无睹。当车行至长江大桥上,乘客刘某举起手机砸向冉某的头部,司机冉某在盛怒之下的跟刘某挥拳相向似乎天经地义。然而,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维系着一车人的生命,公交车司机没有情绪失控、行为失控的道德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靠边停车,确保全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才符合职业伦理的要求。

因为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直接关涉着重大公共利益,公交车司机也没有行为失控的法律权利。如果司机有意选择开车坠崖与同车人同归于尽,报复刘某的乖戾或其他乘客的冷漠,那么他的这种失控行为就是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其行为符合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冉某在事件中死亡,根据在案证据内容(比如视频中打方向盘的动作),司法机关很可能无法“查实”其行为时的真实想法,无法精确地确定其所犯的罪名。即便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也因为“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司机冉某与刘某发生互殴导致了车内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生命权,应该按照责任大小分别向车内其他乘客承担侵权责任。但公交司机系职务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其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


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责任


对于公交司机冉某的死亡,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公交车司机的行为系故意犯罪,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反之,如果司法机关最终没有认定冉某的行为成立故意犯罪,那么,冉某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均可能基于“利益衡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给予司机冉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人性之维的思量


面对类似恶性事件,不少人都会陷入“人性本善”“人性本恶”人性哲学观的夹缝中不能自拔、苦闷不堪。其实,“人性本善”不意味着就无人作恶,“人性本恶”也不意味着“世上没有一个好人”。探讨人性善恶的原动力,在于我们希望人有不变的善良本性,能够抵抗外在压力,不去作恶,并能够以理性的方式抗拒恶行。但正像美国人菲利普﹒津巴多在《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中所言:正如历史、现实、实验中表现的那样,大多数人面对社会力量和具体情境时,都性情大变,从“好人”摇身一变为“恶魔”。虽然我们不同意“人性本恶”之论,但“人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作恶”却是人性中基本的、令人不安的倾向。

作恶的时候,有的人热切积极、甚至不惜冒险受累,有的人则是按照条理工作、只做觉得自己该做的事,有的人不情不愿、勉为其难地附和,有的人反对恶行、却以“无能为力”为心理遁词。冷漠也是一种恶,因为它掩盖了一个人应有的责任、纵容了恶行。我们为什么会冷漠?我想,基本的原因是,在扩大了的社会中,囿于“爱我所爱、恨我所恨”的有限天性,我们无法热心关注(关爱、痛恨)所有的人。另一个富有弹性的原因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中,我们过度沉浸在某种角色中了。角色意识割裂了完整的主体意识。比如,我是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这个身份如果被我自己过度夸大的话,我就会以“有失身份”为心理借口,拒绝在篮球赛场上疯狂拼搏,更不会与当众侮辱我的酒鬼挥拳相向。又如,你是一名警察或者法官,你更倾向于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苦苦哀求,以专业人士的心理姿态履行你的职务,全然不顾对方对牢狱之苦的恐惧、担忧。当我们面对他人的恶行时,我们很容易为自己撇清责任,将责任怪罪在扮演的角色上,竭力说服自己“我的身份、职业决定了我只能这么做”“我只是依照命令行事”“我是善良正直的”“我已经尽力了”。这种心态铸就了一个社会面对恶行的集体态度,能够解释“官腐民败”“盗贼横行”等社会道德水平集体堕落现象的根由。

 重庆坠车事故发生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勇写的《274份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裁判文书分析》一文显示,274份司法文书中适用缓刑案件143件,占52.18%。但这一现象是不是导致“近年来乘客为一时之气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之类犯罪案件越来越频繁出现”的原因,二者关联性如何?严刑峻法是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恰切路径?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愿我们谨记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名言。

愿逝者安息!



阳光照耀着每一座山

温暖着每一滴水

阳光抚摸着每一朵花

亲吻着每一个生命和你我

也有阳光照不到的天空……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令人痛心叹惋,人们关注之余更带来几多唏嘘,这也引发了西政学子们的深入思考。


加强自身的道德感、正义感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一种冷漠的“社会哲学”。冷漠是一种纵容,是一种伤害,是对生命的漠视和权利的加害。

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感、正义感,在关键时刻该摒弃冷漠,去做你应该做的、你认为正确的事,有时候不仅是对他人的一种帮助,也可能是救了自己。


国际法学院2018级  比鹤


提高文明素质,从我做起

我觉得,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去伤害别人。错过一站与错过一生,孰轻孰重?

当然,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会带着审视的观点看问题,也会带着热心前行。公民的文明素质有待提高,我将为此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商学院2018级  邓琰


其善而从,不善而改

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事件,当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也有做得好的乘客或者路人,他们及时出手,制止了灾难的发生。希望我们都能向他们学习,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民商法学院2017级  林琳


对事实负责,不传谣

作为一个新闻专业的学生,看待公交坠江事件,除了叹息与反思,我还多了一份感悟。

整个事件中,网络上流传了太多的不实报道与谣言,这是很不负责任的,是对新闻事实的不尊重,也是对逝者的不尊重。

作为一个未来的媒体人,我应当从自身做起,不传谣不妄加揣测评论。当事实浮出水面,还应该多一份冷静的思考。

另外,以后坐公交车,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争执,我一定会上前制止的,也希望大家都可以这样做。


新闻传播学院2018级  杨凤娇


公共安全关乎每一个人

公共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所以,当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事情发生时,不要习惯性地去做一个围观群众,而是尽自己所能阻止事态的发展。不光是为自己,也是为他人。


刑事侦查学院2018级  田树旺


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我认为,摒弃“不再冷漠”,我们应该从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多方面着手,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不断提高公民素质。

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级  杨秀艳


克制情绪,防止伤害

争执和纠纷在当今社会时有发生,当矛盾出现时,应当保持一份冷静和包容,克制情绪,避免更大的伤害。


法学院2017级  李欣美


当头棒喝带来的警醒

这次的公交坠江事件让我震惊,让我感慨不已。

多少次,我曾也是那作壁上观的乘客之一,也曾认为公众场合的其它事与我无关。而这次事件给了所有的人,包括我自己当头棒喝!

别再冷漠,在它尚未成为一种习惯之前,去遵守每个人自己心中最温暖的承诺,让阳光真正撒到每一个角落。


行政法学院2018级  陈新月


勇敢地站出来

很多时候,我们能意识到一些行为正在危害公共安全,却没有把这种意识转变为行动,勇敢地站出来。

对于逝去的无辜者,我们只能怀着沉痛的心情进行哀悼。而对于事件本身,我更希望大众能引以为戒,在悲伤的同时吸取教训。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8级  梁学刚


别再冷漠

让孤独的心不再寂寞

别再冷漠

让有梦的星辰不再陨落

别再冷漠

让无助的眼光停止漂泊

别再冷漠

只为心中温暖的承诺


维护公共安全,您都想到了什么?欢迎在留言区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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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陈新月

文字编辑:罗嘉盈

排版编辑:黄文棣

执编: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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